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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 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 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资 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应当贯彻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 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 号文),优化办事服务,加强信息共享,资产评估机构无需 重复提交材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 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1 (一)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的主体及其控制 的主体、并购标的等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资产评 估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 Deleted: ¶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业务环 节分为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 案。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 部、证监会备案,并保证备案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数据 信息的共享和运用。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 订立委托合同之日(不含)起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下列材 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附 Deleted: 表 1); (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三)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及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备 案公告信息; 2 (四)截至备案上月末资产评估师及股东(合伙人)情 Deleted: 表 况表(附 2);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因执业行为 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近三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 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附 3);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七)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 (八)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 订立委托合同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八条 在 2020 年 3 月 1 日前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拟继续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 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不含)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发生下列重 大事项的,应当进行备案: (一)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变更; (三)合伙人或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变更; (四)经营场所变更; (五)组织形式变更; 3 Deleted: 表 (六)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七)质量控制负责人变更; (八)与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质量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 更; (九)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因执业行为 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 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 (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因执业行为 Deleted: ( Deleted: 十) 与委托人、投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 (十一)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发生上述第(一)至(六)项重大事项, 应当按照规定在财政部门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后 10 个工作日 内进行证券服务业务重大事项备案;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证券服务业务 重大事项备案。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应当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年度备案表(附 4)。 年度备案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变动情况、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 度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4 Deleted: 表 资产评估机构连续一个自然年度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的,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重大事项备 案和年度备案。未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的资产评估 机构,再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 定提交材料。 第三章 备案核验和公告 Deleted: ¶ 第十一条 财政部、证监会发现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 (不含)起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资产评估机构补正备 案材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不含)起 10 个 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 定的,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不含)起 20 个工作日内,财 政部、证监会沟通一致后分别通过网站等方式,同时公告各 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 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其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按财政 部、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公开上一年度基本情况、诚信记录、 执业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依 5 Deleted: ¶ 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部、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机 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 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规 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Deleted: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9 日起施行。《财政 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 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 号)、《财政部 证监 会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 Deleted: 问题 〔2009〕235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发行 的产品等提供证券服务业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附:1.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 2.资产评估师及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3.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处罚处理情况表 4.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表 6 Deleted: ¶ ¶ Deleted: 表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2.26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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