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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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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 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 职称的人员担任。凡我校在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 应积极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任务,无特殊情况,不得拒聘。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情况不得更换任课教师,因特殊情 况变更任课教师,须在开课前一个月向学位点负责人提出申请, 并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更换申请表》 ,经 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 处)备案。 第四条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在开 学前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教学单位审核后,报党委研 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审批,批准后才能履行聘任手续。外聘 教师应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进行教学活动, 服从教学安排,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充分认识课程教学对保证 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意义,应对研究生教学有高度的责任心。 任课教师应注意向经验丰富的老教师学习,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 积累和总结经验,增强自己的教学基本功。 第三章 教学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按《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课 程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内容讲授。应力求分清硕士研究生和本科 生的课程层次。要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优良学风、自学能力、创新 精神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必修课程)应进行正规的 课堂教学,选修课可采取导读或规定内容自学等教学方式。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不断探索适合研究生层次的教学方法, 及时吸收国内外该领域最新科研成果和教学经验,更新和充实教 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章 教学大纲 第九条 每门研究生课程必须具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任 课教师起草,并根据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学科相关教师集体 讨论定稿,不断对教学大纲提出修订意见,更新教学内容。经各 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 究生处)备案。 第十条 教学大纲主要包括:(1)课程中英文名称;(2) 课程编号;(3)课程类别;(4)学分、学时;(5)课程简介; (6)教学内容及学时安排;(6)考核方式;(7)教材及主要 参考书目。 第五章 课程安排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课程安排严格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研 究生课程学习及考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开课计划一 经确定,必须按时开课。 第六章 教学秩序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应对课 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要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 表,对研究生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批准后的教学大纲授课,授课学分 及学时数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学分及学时数为准。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上课,未经批准, 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地点。如上课时间、地点发生变动,需 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调停课审批表》,由所在二级学院 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处长审批、分 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交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 培养与学位办备案。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不得将授课任务转交给他人。若因特殊 原因需要更换任课教师,有关学科必须在开课前三个月向党委研 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 课程学习及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研究生 学习成绩的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原则上应于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 行,不得占用课程授课学时安排考试。非课程类考试的方式可采 取提交论文、社会调研、作品设计等多种考核方式,全面检测、 评价研究生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进行命题,命 题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试题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方可 印刷。答题纸采用统一格式,可到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处领取。 命题教师做好参考答案,并制定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公共课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安排考 务(落实考试时间、地点、学院协助安排监考人员)。专业课由 有关学院安排考务,并将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安排提前 5 个工作日交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备案,以便安排检 查。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应重修, 选修课可重修或重选。研究生需于开学初两周内,提交课程重修 申请。缓考申请者应在课程考核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缓考申请,填 写《内蒙古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缓考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 同时将试卷、参考答案、成绩单报送至二级学院教学秘书装订存 档,并将成绩录入到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 第八章 教学检查和教学总结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听取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对该课程的 意见和要求。积极配合二级学院和学校对该课程的教学质量检查 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指定有关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时,认真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总结。总结 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开课学院和研究生对该课程的意 见和要求,今后改进意见,教学体会以及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 要求和建议。教学总结应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完成,经二级学院 领导审阅后保存,供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及学校有关 部门审阅和参考。课程教学总结是改进和完善研究生教学的重要 参考资料,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如果无故缺课或课程教学不认真、不 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将视其情节由学院给予必要 的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直至停止授课资格,并追究有关领 导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 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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