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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管理】关于转发《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6.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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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校通字〔2016〕15 号 总第 1375 期 关于转发《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的通知 各院、系、所、中心,各部、处,各单位: 经 2015 年 9 月 14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复旦大 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复旦大学办公室 2016 年 6 月 6 日 - 1 - 附件: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 调整和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 职责。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一般为 35 至 39 人,任期 4 年。委员会设主席 1 名,副主席 4 名。主席由校长兼任,副主席 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由校长指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委员担任。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 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指导博士研 - 2 - 究生的教授中遴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的我校委员是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校长 办公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 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 展工作。各学部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兼任,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的委员按其学科归属进入相应学部作为学部委员;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中的我校成员是相关学部的当然委员。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投诉受理委员会,负责受理与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相关的异议问题。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 简称“校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若干名,挂 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 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 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校根据授予学位的一级学科或门类成立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分委员会由 7 至 15 人组成。对个别招生规模较小的一 级学科按学科相近性挂靠相关的分委员会,该一级学科在相关分 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委员。 (二)分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 至 2 人。分委员会主 - 3 - 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 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分委员会应配备秘书 1 人。 (四)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院系共同酝 酿,经校长批准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分委员会 组成人员出现个别调整时,需报校长批准,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办公室备案。 三、各级组织机构职能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一)审定学士学位及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备案名单,并作出 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审议通过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六)作出暂停招生或撤销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决 定; (七)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硕士和博士学位(含学术学 位和专业学位,下同)授权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八)审议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调整及导师队 伍建设等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 (九)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 4 - (十)研究和处理以上各类事项中的异议问题。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 (一)审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人才选拔机制、培养方案和 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批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 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四)审查博士学位申请,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 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备案;审查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议; (六)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规划、建设及调整方 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七)据院系实际情况,制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规章 制度; (八)检查、监督和评估涵盖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及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能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 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 5 -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各类学位审核和信息上报工作; (三)负责组织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申报和评估等工 作; (四)负责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遴选及导师队伍 建设工作; (五)定期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四、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下同)实行例会制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每年召开三次,一般在 1 月、6 月和 10 月;如遇特殊情况,由 主席决定可召开临时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学位;如遇特殊情况,经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授权副主席)批准,分委员会可再次召 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学位。分委员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分委员 会主席提议临时召开会议,但不得审议学位。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 取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 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 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 场宣布。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 - 6 - 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第(二)项职能,可授权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履行;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项职能可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 副主席履行,并向其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及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项职能,可授权投诉受理委员会履行, 投诉受理委员会的审议决议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重 大问题应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除校学位办的工作人员外,凡因工作需要参加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或授权副主席)批准。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 况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 两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的, 应事先向相应委员会主席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 票。 第十三条 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 3 次或累计 5 次不能参加会 议的委员,或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委员,须按照委员产生的正常程序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 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 - 7 - 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 应予回避。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会议要撰写会议简报,分委员会会议要撰写会议纪 要。会议记录、简报或纪要、表决票和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 字)等材料要存档以备查。各分委员会应将分委员会会议纪要提 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 - 8 -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 年 6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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