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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财税动态(月刊)2018年4月号(第2卷第4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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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 、专业 、实时 G20 财税动态 (月刊) Fiscal & Taxation Advancements In G20 2018 年 4 月号 主办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1 版权说明: 《G20 财税动态》月刊由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和上海 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联合制作,每月 1 期,以专业视角, 观点详实、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每月世界各国最新的税收政策的 改革和发展趋势。 本刊立足国内,放眼世界,关注国内外财税领域的最新动态, 提供最新的国际税收咨询,坚持 “客观、专业、实时”的工作理念, 以做出前瞻性、权威性和客观性的月刊为宗旨,让大家有所读、有 所感、有所思,争做更好、更全、更有价值的税收刊物。 为了给读者更好的阅读体验,本刊根据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公 布的税收政策、税法变动和税务管理动态等内容,结合税收课征制 度、税种变动内容、税法适用范围、税法影响程度,将其分为重大 改革、税制微调、国际税收、税收征管、涉税信息等五方面。 首先,按照税收内容对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出台的税收新政策进 行划分,而不是单一按照国家或组织机构进行分类,这一分类标准 可以让读者直接根据变动内容对税收有框架性的理解。其次,读者 可以更好地对比同一类的税收动态中,不同国家出台的政策情况, 也可将其进行横向对比,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共同的影响因素。 最后,读者通过阅读不同类的税收动态,同一国家或者不同国家出 台政策的情况,可以对不同类的税收动态进行纵向对比。便于读者 在横纵对比之后,总结经验,为自己所用。 重大改革指改动内容多、涉及面广、影响意义深远的税收改革, 既包括国家较大范围的税改,也包括某个具有深远影响力的单一税 种改革。税制微调主要指某个税种的一项税率的小调整。国际税收 主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 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 的税收分配关系。故国际税收的内容主要涉及国家税收协定、国际 组织出台的税法政策等内容。税收征管又称“税收稽征管理”,主 要指涉及税收工作的管理、征收和检查等活动的税收内容。涉税信 息里包含税务案例和重大研究成果等。 2 目录 重大改革........................................................................................................................4 欧盟:委员会提出有关跨境重组的新规定.................................................... 4 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新规定............................................ 6 加拿大:联邦政府第 74 号预算法案通过一读...............................................9 税制微调..................................................................................................................... 12 新西兰:计划对 400 纽币以下的进口产品征收 15%货物和劳务税.......... 12 英国:吨位吨税旗帜原则于二零一八财政年度取消.................................. 14 荷兰:员工税收“30%减免”缩短为五年,2019 年生效...............................17 国际税收..................................................................................................................... 19 欧盟:和墨西哥达成新的贸易协议.............................................................. 19 亏损结转条款:对税收对称性和自动稳定性的影响测量(2)................ 21 税收征管..................................................................................................................... 30 阿根廷:政府发布对外国受益人赚取的财务收入进行税收处理的指导意 见..........................................................................................................................30 涉税信息..................................................................................................................... 33 印度:广告费、知识产权费和租赁费用的税务处理.................................. 33 澳大利亚:学者致公开信反对“税收逐底竞争”...........................................37 3 一、 重大改革 1.1 欧盟:委员会提出有关跨境重组的新规定1 1.1.1 内容 2018 年 4 月 25 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新的公司法规则,其中规定了公司 跨境迁移的通用欧盟程序,以使公司更容易在欧盟单一市场上兼并,分立或迁 移。这些规则旨在通过将建立和运营企业的程序数字化来刺激欧洲公司的增长 潜力,也旨在确保保护员工权利和防止税收滥用。根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消息, 该提案提出了欧盟层面关于公司如何从一个欧盟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跨境 合并或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实体的通用程序。根据拟议的规则,公司将 能够按照简化的程序将其位置从一个欧盟成员国移至另一个成员国。新的跨境 转换和分立规则还将包括有助于国家当局解决滥用问题的具体措施。这种转让 将包括有效防范违反税收规则,破坏工人权利或危害债权人或小股东利益的滥 用安排。 1.1.2 背景及评价 1.1.2.1 背景 该提案是欧盟委员会推行数字单一市场战略的一部分,也是其向更公平的 单一市场提出的更广泛的举措。2015 年 5 月,委员会推出了数字单一市场战略, 以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在这个战略中,委员会致力于为公司制定更便捷、负 担更轻的规则。这包括在整个公司的生命周期中提供数字解决方案,特别是在 注册和公司文件和信息的提交方面。欧盟委员会还宣布它将评估是否需要更新 跨境兼并规则和引入跨境分立规则。由于欧盟成员国之间并没有协调一致,并 且由于某些行政障碍,公司可能不愿意跨境重组。正如欧盟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所澄清的(参见法院在 Polbud 案件 C-106/16 中的裁决),只要符合某些条件, 1 欧盟委员会新闻发布站。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8-3508_en.htm 4 公司有权转换到另一成员国法律管辖下。 因此,欧盟委员会正在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寻求单一市场下的机会,通过建 议使在线创建公司成为可能——修改指令(EU)2017/1132 中关于在公司法中 使用数字工具和流程,并在不引起不必要的繁文缛节的情况下进行跨境重组, 同时保护雇员,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并防止滥用行为——通过修改关于跨境 转换,兼并和分立的指令(EU)2017/1132。 拟议的新规则包括一项机制,即要求跨境转换的成员国停止运用协调程序 来设立人为安排,包括旨在获得不适当税收惠益的人为安排。考虑到所有相关 事实和情况,应针对每个特定案例进行单独审查。出境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如果 在审查后确定该作业是一项人为安排,旨在获取不适当的税收优惠或不当地损 害雇员的法定或合同权利,则该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债权人或少数股东不会被 授权跨境转换。 出境成员国主管当局严重担心跨境重组构成人为安排时,将需要对事实和 情况进行深入评估。评估工作至少要考虑目的地成员国企业的以下特征:意图, 部门,投资,净营业额和损益,雇员人数,余额构成税务居所,资产及其位置, 雇员的习惯工作地点以及特定雇员群体,社会缴款到期的地点以及转换后的公 司在目的地成员国承担的商业风险。就大中型公司而言,独立专家将参与对这 些要素的事实分析,这些要素仅作为整体评估的指示性因素,不应由当局单独 评估。 如果进行深入评估,公司和可能提交转换意见的所有其他方(雇员,债权 人,股东)也可能会作为评估的一部分进行审理。根据出发国的国家法律,这 也可以扩展到任何其他感兴趣的第三方。主管当局有两个月时间来对证明符合 所有相关条件的(转换前或分割前)证书作出最终决定。 1.1.2.2 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委员会不仅直接通过特定的税收措施(例如参见反税 避税指令(ATAD,Anti-Tax Avoidance Directive)),而且还通过广泛的报告义 务(参见最近对行政合作指令的修改),或者提议在非税收特定的立法中引入反 滥用规则追求反避税议程。反滥用措施的文本类似于 ATAD 的一般反滥用规则 5 中使用的措施。 第一副总裁 Frans Timmermans 说,“在我们蓬勃发展的欧盟单一市场上, 公司有自由移动和成长的能力,但这需要以公平的方式进行,这个提案为公司 制定了明确的程序,并有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来保护雇员的权利,并首次防止旨 在避税和其他滥用行为的人为安排”。 消费者和性别平等政策司法专员 VeraJourovà说,“很多时候,欧洲公司无 法在国外寻找商机,我想改变这一点并实现公司法规则的现代化。首先,我想 要更多的欧洲在线解决方案以减少成本,节省时间;其次,我想为诚实的企业 家提供从哪里开展业务以及如何发展或重组业务的选择。” 新规则是委员会推动更公平的单一市场的一部分。它们补充了最近采取的 加强关于外派员工的规则和打击逃税和欺诈的举措以及欧盟委员会关于欧洲劳 工局的建议。与此同时,新规则将使企业能够进行移动或重组,而不会产生不 必要的法律复杂性,并且在整个单一市场中以较低的成本进行重组。该委员会 估计,每个公司的费用为 12000 欧元至 19000 欧元,5 年内总共为 176 至 2.8 亿 欧元。 1.2 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新规定 1.2.1 内容2 2018 年 4 月 23 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加强整个欧盟举报人保护的建议, 在各成员国大量举报人保护法的基础上采取行动,推出了一套涵盖逃税、健康、 消费者保护和核安全等领域的广泛方案。如果通过,新规则将要求某些公司和 公共当局建立安全渠道举报违反欧盟法律的行为。该提案还旨在确保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形式的报复,同时防止滥用报道。提案呼吁,对于揭发在 10 个广泛领 域中存在的违反欧盟法律行为的举报人,应该予以保护,这些领域包括公共采 购、金融服务、防止资助恐怖主义和洗钱、消费者保护和数据安全。3 KPMG 2018 年 4 月份报告。https://home.kpmg.com/xx/en/home/insights/2018/04/etf-364-eu-commissionproposal-whistleblower.html 3 欧洲推出举报人保护计划—华尔街日报中文网,https://mp.weixin.qq.com/s/Oh2Ccy0dRSjz07LpDv9kyQ 6 2 1.2.2 背景及评价 1.2.2.1 背景 在最近涉及泄漏文件的丑闻(“卢森堡泄密案(LuxLeaks)”,“巴拿马文件 (Panama Papers)”,“天堂文件(Paradise Papers)”等)之后,欧洲委员会和 欧洲议会多次表示支持协调和加强保护举报人为公众利益行事。欧盟委员会首 先强调了在 2016 年沟通中保护举报人的重要性,欧洲议会已经发布了多项决议, 呼吁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采取行动处理此文件。 2017 年 2 月 14 日,欧洲议会 通过了关于举报人在保护欧盟财务利益方面的作用的第一项决议,随后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作出第二项决议,关于保护举报人为公共利益行事的合法措施。 最后,2017 年 12 月 13 日,PANA 委员会再次呼吁为举报者实施有效的保护措 施。 拟议的关于保护举报违反联盟法律的人的指令主要是为了协调和加强保护 举报人免受报复的法律框架,鼓励披露违反欧盟法律并损害公共利益的非法活 动。该提案对“举报人”提出了广泛的定义,涵盖任何在工作相关背景下举报违 反欧盟法律的人员,如员工、自雇人士、承包商、供应商、志愿者和股东等。 欧盟法律的广泛领域受到保护,并明确包括违反欧盟竞争规则的违规行为,针 对欧盟财务利益的有害做法以及通过避税计划违反公司税规则。在这方面,新 规定要求会员国禁止任何形式的报复行为,并对这种报复措施规定有效和适度 的惩罚。此外,举报人应获得法律建议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工作相关背景之 外进行司法程序时提供保护(例如诽谤) 。最后,举报人如果违反保密条款,则 不应对披露信息承担责任。 不过,该提案还规定了报告和可能的公开信息披露的某些条件。因此,只 有当举报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所举报的信息在举报时属实,并且应首选通过内 部渠道进行举报,举报人才能享有保护。向国家机关报告或向公众披露的外部 报告只适用于特定情况,例如对公共利益的紧迫的或明显的危险,或首选报告 会危及后续调查的有效性。除了这些限制之外,该提案还预见对滥用报告实施 劝阻性处罚,成员国也有义务对报告对象实施保护措施,包括无罪推定。 除了这些保护措施外,还应实施报告机制。所有拥有 50 名以上员工或年营 7 业额超过 1000 万欧元的公司都必须设立内部程序来处理举报人报告,国家和地 区行政部门以及居民人数超过 1 万的城市也必须如此。当局和公司必须在三个 月内对报告作出回应和跟进。在这方面,拟议指令规定了一个三级报告制度, 包括初级内部报告渠道,向主管当局进行二级外部报告以及最终可能公开披露 所报告的信息。如果没有在给定的时间范围内做出回应,报告人将能够对外报 告,或向媒体或公众进行报告。最后,拟议的指令要求成员国确保有关新规则 的信息易于获取。 1.2.2.2 评价 虽然与欧盟委员会关于打击避税和积极的税务规划的议程密切相关,但值 得注意的是,新措施是由欧盟委员会根据普通立法程序提出的,成员国和欧洲 议会作为共同立法机关并且必须就相同的文本达成一致。 考虑到欧洲议会过去 就此议题采取的强硬立场,与委员会的谈判将如何演变仍有待观察。该提案的 现行范围仅限于违反欧盟法律,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尽管欧盟委员会已经呼吁 会员国扩大保护措施的范围,但如果一旦实施,成员国在多大程度上将违反国 内法纳入移交规则的范围仍不清楚。4 现有的泛欧洲法律只覆盖部分领域,比如金融服务和环境保护,决策者在 这些领域引入了保护条例以强化监管执法。各国举报人保护法内容差别很大。 欧盟委员会称,欧盟 28 个国家中有 10 个国家目前向举报人提供“全面保护”。 牵头起草新法案的欧盟司法事务负责人 Vera Jourová说,新的举报人保护法 将改变游戏规则。新法案将覆盖所有雇员人数超过 50 人或年营业额超过 1,000 万欧元(合 1,220 万美元)的公司以及居民超过一万人的地方政府。同时,新 法案需得到由成员国政府部长组成的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的批准。这项立法 将以指令形式出现,要求每个成员国将新内容纳入本国法律,而不是直接应用 于整个欧盟。 游说组织 Blueprint for Free Speech 执行董事 Suelette Dreyfus 表示,欧盟委 员会的提议是向前迈出的大胆的一步,将在合规方面产生全球连锁反应;计划 中的指令很重要,会影响 28 个国家。 KPMG. https://home.kpmg.com/xx/en/home/insights/2018/04/etf-364-eu-commission-proposalwhistleblower.html 8 4 1.3 加拿大:联邦政府第 74 号预算法案通过一读5 1.3.1 内容 2018 年 3 月 27 日,加拿大联邦政府第 74 号法案通过一读,这是反映加拿 大 2018 年联邦预算的第一项法案。第 74 号法案包含了一些先前公布的税收措 施,例如 2018 年的小企业税率的降低和 2019 年适用的收入分配税(TOSI, Tax on Split Income)规则。第 74 号法案的税收措施最初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作 为动议公告(NWMM,Notice of Ways and Means Motion)发布。 由于第 74 号法案草案已经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获得一读,所以该法案中包 含的企业所得税措施被视为实质上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 和 私 营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ASPE ,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Private Enterprise)制定. 该法案包括 2018 年联邦预算中的措施和包括所得税修订在内的其他措施: ➢ 引入适用于 2018 年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被动投资收入规则,同时规定严格 遵守反规避规则: ● 对于投资收入在 5 万美元至 15 万美元之间的加拿大控股私营企业 (CCPC,Canadian Controlled Private Corporations),直线减少小企业 限额; ● 引入新的可退还股息税(RDTOH, Refundable Dividend Tax on Hand) 系统和相关的过渡规则。 ➢ 将资本成本免税额(CCA, Capital Cost Allowance)43.2 类中的指定清洁能 源发电和节能设备投资的免税资格从 2020 年延长至 2025 年; ➢ 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将联邦小企业税率从 10.5%降至 10%,然后在 2019 年月一日起再降至 9%。 以下是仍未完成的 2018 年预算法案措施: ➢ 分层有限合伙企业(Tiered Limited Partnerships)风险规则的修订; KPMG 2017 年 4 月报告 https://home.kpmg.com/xx/en/home/insights/2018/04/bill-c-74-first-reading-forfederal-budget-bill-1.html 9 5 ➢ 与综合股权安排和证券借贷安排有关的修订; ➢ 股票回购交易的股息止损规则修订; ➢ 某些国际税收规则变更,包括通过合伙或信托公司以及某些外国子公司等 采用相关措施进行的跨境过剩剥离规则的修订; ➢ 在某些情况下延长税收重新评估期限; ➢ 影响资本弱化规则的修正案,特别是在第 18(5)款中澄清“权益数额”的 定义,以排除公司产生的是与非居民公司有关或者与第 212.1(1.1)款中 的处置和第 212.3(2)投资有关的缴款盈余; ➢ 修正第 84(1)(c.1)至(c.3)段,规定可以转换为缴足资本而不触发视 为股息的缴入盈余数额,以排除公司产生的是与非居民公司有关或者与第 212.1(1.1)款中的处置和第 212.3(2)投资有关的缴款盈余; ➢ 对信托公司的报告要求增加; ➢ 与健康和福利信托有关的修正案。 1.3.2 背景及评价 1.3.2.1 背景6 2018 年 2 月 15 日,加拿大联邦政府宣布其 2018 年联邦预算法案将于 2 月 27 日提交,该预算法案包括财政部长比尔莫诺的经济计划和相关税收规定。 虽然目前加拿大政府在预算公布之前通常对预算内容持保密态度,但有迹 象表明该预算会包括某些措施。鉴于近期美国税制改革的变化,今年预算的制 定可能会考虑维持加拿大的竞争地位,还可能包括由下议院财政常务委员会编 制并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提交给议会的预算前报告中设想的措施。这份预算前 报告以及财务部最近发表的其他评论可能会提供一些关于今年联邦预算存在的 初步线索。 今年的预算前报告再次侧重于创新,并包含了和研究与开发、税收抵免和 KPMG 2017 年 2 月报告 https://home.kpmg.com/ca/en/home/insights/2018/02/federal-budget-2018-whatsup.html 10 6 资本成本免税(CCA,Capital Cost Allowance)利率有关的建议。尽管政府放弃 了 201 年提出的一些私人公司税改革,但财政部门表示,预算将包括其新被动 收入规则的相关细节,以及收入分配税(TOSI,Tax On Split Income)规则的最 终立法。在国际方面,财务部门可能会采取一些 OECD 提出的关于税基侵蚀和 利润转移(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举措。 目前尚不清楚加拿大是否打算采取新措施应对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颁布的 美国税制改革措施。美国的税制改革降低了企业和个人的税率,并放松了规则, 包括允许企业立即注销某些资本资产的投资等税收变化。2017 年 11 月,在 2017 年加拿大税务基金会(CTF,Canadian Tax Foundation)会议上,财政部门 指出,一旦知晓美国税改如何影响加拿大,它将立即决定是否对任何新的美国 税收改革立法做出回应。然而,最近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据 加拿大总理特鲁多表示,加拿大不会通过削减税收收入来与美国竞争。 在私人公司税收变更方面,联邦预算法案中有两大方面 一方面是被动收入。尽管加拿大政府取消了其提议的私人公司税法变更方 案(该方案是为了有效限制获得终生资本利得豁免(LCGE,Lifetime Capital Gains Exemption),并防止纳税人将收入转换为资本收益),但是加拿大财政部 门表示,它将继续修改收入分割(“收入洒水”,Income Sprinkling)和被动投资 规则。 具体来说,财政部表示将在 2018 年联邦预算中发布与新的被动投资收入制 度相关的立法草案。在之前的公告中,财政部规定了被动投资收入不得高于 50,000 美元的年度门槛。财政部指出,它将保持激励机制,鼓励风险投资和天 使投资者投资创新公司。虽然财政部门表示,新的被动投资制度将适用于不断 “前进”的基础上,但它并未表明新制度何时生效或新制度将如何构建。财政部 表示将考虑新规如何影响资本收益,包括在某些情况下是否应该排除从事积极 业务的公司的股票出售所实现的资本收益。 另一方面是收入分配税。作为其提议的私人公司税法变更的一部分,财政 部在 2017 年 12 月发布了关于收入分配的立法草案。财政部称,这些称为收入 分配税(TOSI,Tax On Split Income)规则的措施将作为 2018 年联邦预算的一 部分进行立法。但是,当最终规则作为预算的一部分进行公布时,财政部是否 会引入额外的变更条款尚不清楚。 11 财政部的草案简化了收入分配规则,以澄清确定家庭成员是否为企业做出 贡献的过程,从而排除了以企业的最高边际税率征税的可能性。此外,财政部 推出了“亮线”测试(“bright line" tests) ,将某些特定的个人排除在该规则之外, 享受豁免规定。 1.3.2.2 评价 之前 2 月份提交的 2018 年联邦预算法案中有很多税收措施并没有公布具体 的实施细节,这一次第 74 号法案则是对联邦预算法案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在 被动收入方面,明确了被动投资收入的门槛,且引入了可退还股息税系统,强 调反避税的原则。在资本成本免税额方面,指定具体的产品延长免税资格年限。 当然,74 号法案中也强调了目前尚未完成的 2018 年预算法案措施,很多方面 亟待修订。 二、 税制微调 2.1 新西兰:计划对 400 纽币以下的进口产品征收 15%货物和劳务税 12 2.1.1 内容7 新西兰政府计划从 2019 年 10 月起,对低于 400 新西兰元的进口产品征收 15%的 GST 税(货物和劳务税,简称货劳税,其中包括通过各海外电商平台销 售的产品。对此,新西兰企业表示,海外企业不交 GST 税已经让他们损失了数 百万美元。 新西兰税务部长 Stuart Nash 和海关部长 Meka Whaitiri 近日宣布了这一举措。 Nash 表示,这一税收漏洞给了海外企业“税收优惠”,并表示:“这对本地企业 不公平,因为大型跨国公司在没有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就可以以更便宜的价 格出售完全相同的产品。” Whaitiri 表示,现在海关对 GST 税低于 60 新西兰元的进口产品,一般不收 税,因为太麻烦了。因此,新西兰政府计划让海外零售商在产品销售时,就直 接向消费者征收 GST 税款。 这就意味着要以 50 新西兰元出售的 T 恤,卖家定价要为 57.50 新西兰元。 而且海外企业如果一年出口到新西兰的产品总额超过 6 万新西兰元,则将被要 求向税务局申报 GST 税。新西兰政府正在和企业协商新征税规则将如何运作。 此外,海关将继续对超过 400 新西兰元的进口产品征收 GST 税。 2.1.2 背景与评价8 2.1.2.1 背景 新西兰的商品和服务消费税,几乎涉及到新西兰所有的商业;它与每一个 生活在新西兰的人都是息息相关的,尤其对于商业活动更为重要。新西兰的 GST 目前税率是 15%,是世界上消费税最高的国家之一。 新西兰现行的网购税收政策是,网购普通产品的价格在 400 纽币以下的产 品,通常是不实际征收 GST 的(GST 实际是存在的,只是一般情况下 GST 和 关税加在一起的总额低于$60 新西兰币的时候,海关大部分情况是不收税);如 New Zealand Consults On Imposing GST On Low-Value Imports, https://www.taxnews.com/news/New_Zealand_Consults_On_Imposing_GST_On_LowValue_Imports____76761.html 8 新西兰政府将对网购产品征收 15%的商品服务税(GST)了-搜狐网, http://www.sohu.com/a/205038789_337590 13 7 果购买的是征税产品,价格在 240 新西兰币以下,通常也不收 GST。针对此情 况,新西兰政府认为,国家党执政的政府做的不全面,导致这种事情的发生, 海外店主享受了 15%的竞争优势。2017 年 11 月,在联合政府刚刚上台的时候, 小企业及税务部部长 Stuart Nash 就表示,新西兰政府将会把 GST 的征收范围扩 展到全部从海外购入的商品。 从国际动态角度看来,从今年 7 月 1 日起,澳大利亚也将对 1000 澳元及以 下的进口产品征收 GST 税。澳大利亚对来源地电商收税的方法,将被新西兰借 鉴。 2.1.2.2 评价 早在 2017 年,在这一税收政策讨论期间,新西兰零售协会就对此表示了欢 迎,认为这一消息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是一个惊喜,因为在此之前零售协会一直 尝试说服政府,表示零售和网购应该同等对待收税,这样的话可以给新西兰政 府增加 2.35 亿纽币的收入,而且随着网购的越来越普及,预计自 2017 年起的 9 年之后,能够每年给政府带来 9.35 亿纽币的税收。 2.2 英国:吨位吨税旗帜原则于二零一八财政年度取消 2.2.1 内容9 在 2018 财政年度,吨位税制中的“旗帜测试”一直未获通过。2018 财政年度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将成为吨位税制的“例外”,这意味着 在一个吨位税组中的船只无论其标志如何都要缴纳吨位税。然后,它们可以在 随后的时期继续成为合格的船舶(无论这些时期是否例外)。这是 2007 年以来 的第一个例外,这表明英国吨位税船队在欧盟成员国登记处处于平衡状态,至 少与三年前相同。 英国吨位税制中的公司必须符合“旗帜测试”。英国于 2005 年 7 月 1 日开始 实施这项测试,以响应修订后的欧盟指导意见。实质上,如果所涉及的公司/集 KPMG. https://home.kpmg.com/uk/en/home/insights/2018/04/tmd-tonnage-tax-flagging-rules-lifted-forfy2018.html 14 9 团旗下的欧盟吨位低于 60%,或如果一艘新的非欧盟旗船的欧盟挂旗百分比低 于其于 2004 年 1 月 17 日(或者当它们进入该制度时,如果这种情况在晚些时 候)的欧盟挂旗百分比,则需要对新船进行符合欧盟标志的审核。 在引入旗帜测试时,财政部被授予豁免权(宣布一个例外年),当英国吨位 税组的整体旗帜趋势是正面或中性的,即在 3 年的试运行期内,英国吨位税公 司的平均使用相同数量或更多欧盟旗帜的船只。结果,2005 年,2006 年和 2007 年的财政年度成为了“例外”。在过去的十年里,这种趋势一直是负面的。 没有欧盟旗船的公司从未受到这些规则的影响,因为它们的百分比总是为零, 所以不能说数量是下降了。 在 2018 财年,拥有混合舰队的公司现在可以在接手新船时不必顾虑旗帜, 但应该意识到,如果其欧盟标志的百分比下降到 60%以下,他们在未来几年接 受非欧盟旗帜船只时可能会遇到问题,如果那些年不是例外的话。 2.2.2 背景及评价 2.2.2.1 背景 所谓船舶吨位税,是单纯采用吨位数计算税金的制度,即依照船舶大小计 算税金。英国于 2000 年 7 月开始实施吨位税。该税制为以策略性和商业性为目 的在英国运营合格船舶的公司提供的一种计算应税利润(又称应税所得)的方 式。目的是为在英国注册的国际航运公司提供一个有利的财政环境,减轻这些 公司的赋税负担。这与其他一些国家实行的吨位税体系不同,亦即公司可以递 延缴纳所得税,直到放弃此税制时再予给付。 在过去十几年里,英国海岸防卫署(MCA,Maritime & Coastguard Agency) 一直致力于扭转英旗船数量下滑的局面。其中,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服务就令许 多国家船舶注册机构望尘莫及。英国船舶注册机构负责人 Debasis Mazumdar 表 示,除了服务更胜一筹,英旗船的注册成本也极具竞争力。英国注册费用极低, 无需每年缴续费。同时,为船东和运营商提供免费的国际船舶保全(ISPS, 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计划审查和验证服务。另外, 注册船舶船龄不设障碍,只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皆准予注册。 15 再有,在英国注册的船舶可取得全球安全威胁程度信息并获得英国领事馆 和皇家海军的保护。同时,为保护船员安全,英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改变之 前不提倡雇佣武装护卫的主张。英政府正式批准允许悬挂英国船旗的商船在特 殊情况下雇佣武装保安以防止海盗袭击的法令。英国政府相信,新法令将能监 管及控制武装保安的招聘情况,并会杜绝任何罔顾后果的人登上英国船舶。10 2008 年,英国曾出现调整船舶吨位税制的提案,要求更改现有的船舶吨位 税政策,这引起海运界的高度关注和担忧。若英国更改当时现有的吨位税,航 运公司负担将会大幅增加。台湾长荣集团高层在伦敦就英国税制改革发表意见, 表示英国若强行调整现行规则,公司可能会除下英旗,改在新加坡注册船舶; 法国达飞轮船也以未来税制改革不明为由,暂停按照英制注册新船。全球大型 集装箱班轮公司都不满英国更改现有船吨税制度,陆续放话要改到其他国家注 册。一时间,由于吨位税改革提案,英旗注册面临潜在的重大冲击和损失,这 不仅影响到英国在全球海运中的领导地位,也可能连带影响伦敦当地金融业和 投资业。据英国政府统计指出,若船东采用其它国家的税制,约 14000~16000 个当地企业会因此受累。 英 国 海 岸 防 卫 署 ( MCA ) 前 执 行 长 官 , 现 任 长 荣 海 运 英 国 公 司 主 席 Maurice Storey 先生表示,只要政府能够维护公平竞争,并维持船舶吨位税不变, 那么英国的船舶登记将取得更大的成绩。伦敦依然是世界上最好的航运交易地 之一。 2.2.2.2 评价 一般来说,船公司作为航运服务的经济主体,选择船舶登记国的直接目的 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吨位税是众多优势因素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 接关系到船公司营收,也已成为吸引航运巨头悬挂英旗的重要因素,若改变这 一因素,英旗的竞争优势可能瞬间化为乌有。 海运是英国的生命线。数百年来,借助航运保险、金融和法律方面的优势, 英国奠定了世界海运服务中心的地位。然而,前有巴拿马、巴哈马、利比里亚 等方便旗,后有希腊旗、美国旗等老牌强敌,仅仅依靠“老字号”海洋大国和强 10 龙的船人。http://www.imarine.cn/thread-318209-1-1.html 16 国的牌子吸引船东似乎有点儿纸上谈兵。然而,纵观历史,拥有深厚海运积淀 和底蕴的英国船旗在历史长河中虽屡遭强劲对手的挑战,但总能充分发挥自己 的优势因素,制衡全局。所以,英国目前虽然在前进的道路上险些“触礁”,但 及时调整了方向盘,从而保持了其原来的竞争力,这也验证了拥有并维持现有 吨位税等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英国不断创新,充分诠释了“人无 我有,人有我优”的服务理念。如今,英旗似乎成为了优质品牌的代表,席卷着 欧洲、亚洲乃至全球越来越多的船舶。11 2.3 荷兰:员工税收“30%减免”缩短为五年,2019 年生效 2.3.1 内容12 “30%减免”是对来自荷兰的员工进行税收减免的一种形式,这些员工是从 国外招聘的,且拥有的专业知识是荷兰劳动力市场上不存在或缺乏的。在这种 税收减免的情况下,雇主支付的薪水大约有 30%可以免税。荷兰政府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宣布,2019 年税收计划将包括一项措施,计划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将外籍人士享受 30%税率减免的时间期限从八年减至五年。财政部表示,新的 时间限制既针对即将享受税率减免的新人,也影响现有的受益人。即此项变更 也适用于目前正在使用 30%的减免的员工,随着政府的宣布,对于目前正在使 用它的所有员工而言,有必要重新确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的 30%裁定的剩余期 限。 2.3.2 背景及评价 2.3.2.1 背景 荷兰具有非常高的税率,而且是世界上最高的税率之一。高税率在一定程 度上阻止了许多专业人士进入荷兰工作,为此,荷兰税务当局颁布了这项旨在 KPMG. https://home.kpmg.com/uk/en/home/insights/2018/04/tmd-tonnage-tax-flagging-rules-lifted-forfy2018.html 12 KPMG. https://home.kpmg.com/xx/en/home/insights/2018/04/tnf-netherlands-30-percent-ruling-shortened-tofive-years.html 17 11 吸引高技能雇员进入荷兰,鼓励公司进口技术工人并抵消搬迁费用的税收规则: 30%裁决。在适当的要求得到满足时,雇主有权给予达工资 30%的免税额。因 此,工资的应税部分降低到 70%,高出的 30%部分以津贴方式发放。免税津贴 被视为对员工远离家乡工作的补偿。去年财政部的研究发现,大约 80%的外国 人在五年后不再适用 30%税率减免的规定。目前约有 6 万人从减税中受益。财 政部去年 6 月表示,2015 年此项花费约 7.55 亿欧元,2017 年花费 9.22 亿欧元。 为了实现这一减免,符合条件的移民每年必须赚取大约 53000 欧元(或者 37000 欧元,在扣除 30%之后),并且在来荷兰之前居住地须在距离荷兰边界至 少 150 公里之外,这样一来有效地排除了德国人和比利时人。报告称来自印度 的移民最有可能使用到这项减免,其次是英国,美国和意大利的外籍人士。13 2.3.2.2 评价 雇主代表机构 VNO-NCW 表示,新的时间限制会使荷兰在招聘顶尖人才方 面竞争力下降。发言人说:“随着我们的劳动力市场变得更加狭窄,我们将需要 这些人才。”早先的评估发现,社会收益超过了公共财政的成本。该减免是对荷 兰知识经济非常重要的财政设置的一部分。现在其他国家正在引入类似的规则, 吸引人才将变得越来越重要。专门帮助外籍人士申请税务减免的税务顾问 Lennart Suurmond 说,因为这项减免而做出重大财务计划的人——如买房子或 其他——由于减免时间的突然缩短将对他们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 Lennart 表示,比如 2014 年搬到这里刚刚买了房子的人,明年会因为这项 突如其来的变化而遭受打击。他说,由此带来的收入变化可能会很大。“我希望 政府能够为那些将要因这项改革而受到重创的人提供一个解决方案”。 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此次修订是否也要将目前已经享受 30 减免政策的人士 的年限从八年改成五年。由于很多高技术移民恰恰是因为八年享受优惠的年限 选择了荷兰,并对自己及家人的人生进行了规划,如果荷兰政府随意改变政策, 恐会失信于全世界的高技术人群。当然现在财政部已经明确了会对已经享受优 惠政策的人士下手,具体实施细则还不明确。 有个别税务顾问预计变更将不会影响到在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被授予 30% 13 荷乐网。http://bbs.gogodutch.com/thread-1081273-1-1.html 18 减免的人。他们说上一次 30%税率减免条款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变更时,政府 就制定了过渡性法律,适用于那些 2012 年 1 月 1 日前的情况。在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前就被批准享受 30%减免政策的移民仍可(在特定条件下)享受十年这项 政策。 荷兰近年来经济增长稳健,对高技术人才需求量居高不下,荷兰本国高技 术教育体量较小,很多高科技公司反应目前已经到了荷兰本土无人可招的地步。 荷兰政府此次税收减免政策的调整定会使荷兰在目前世界范围内的抢人大战中 丧失一部分优势,有可能会对用人单位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14 三、 国际税收 3.1 欧盟:和墨西哥达成新的贸易协议 3.1.1 内容 欧盟和墨西哥代表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达成了一项新的贸易原则协议,作 为更广泛的欧盟——墨西哥全球协议更新的一部分。正如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一 份声明指出的那样,根据新协议,“现在欧盟和墨西哥之间的所有货物贸易现在 都将免税,包括农业部门在内。”将会有更简单的海关程序,有利于某些部门— —如制药,机械和运输设备。该协议还制定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渐进规则,它 涉及气候变化,并包括解决私营和公共部门腐败问题的措施。新协定更新了欧 盟与墨西哥在 2000 年签署的自贸协定,对产地规定、产品贸易、检疫措施和工 明年起,荷兰 30% ruling 政策大地震!工作党福利将受严重影响-快资讯, http://sh.qihoo.com/pc/9f3a4a036ba6982f5?sign=360_e39369d1 19 14 业产品法规等篇章作出补充升级。 在某些领域,技术细节仍然需要完成。谈判人员打算继续努力解决剩余的 技术问题,并在年底前完成全部法律文本。15 3.1.2 背景及评价 3.1.2.1 背景 墨西哥和欧盟于 2017 年表示,他们将加快谈判,以更新 2000 年签署的一 项贸易协定。与此同时,美国正威胁要对墨西哥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并退出北 美自由贸易协定。欧盟官员们似乎在抨击美国总统特朗普的政策,他在声明中 称赞墨西哥与欧盟的协议是“开放”和“基于规则”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说: “墨西哥和欧盟共同努力,达成了互利共赢的结果。我们作为合作伙伴,愿意互 相讨论,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愿意妥协,满足彼此的期望。” 3.1.2.2 评价 报道称,这一协议标志着墨西哥将摆脱对美国贸易的依赖。官员们还说, 这项协议为欧盟或墨西哥的公司在海外竞标政府合同打开了大门。协议还概述 了劳工、安全和环境安全标准。16。 墨西哥经济部长 Guajardo 表示,虽然墨西哥已经与欧盟所达成自由贸易协 议,但并不认为这会在美加墨三国谈判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上给美国施压。据 expatica 报道,作为客宾国 代表的墨西哥总统尼托(Enrique Pena Nieto)在汉诺威博览会上声明,「我们对 于完成北美自由贸易协订的重新谈判乐观,相信新的协订将是现代化的,且能 够确保所有参与国利益的。」 墨西哥和欧盟在此会前一天,也刚重签双方自由贸易协定的初步修改,更 新了他们近 20 年的贸易协议。德国总理梅克尔(Angela Merkel)称赞,这是 「欧洲,德国和墨西哥共有的好消息」,许多国家都正处于和美国贸易紧张的局 t_Tax_Race_To_Bottom____76729.html 16 P521 Australia a low tax country_0.pdf, http:/ 20 势下,欧盟与墨西哥达成加强经济关系的协议是很有意义的。17 3.2 亏损结转条款:对税收对称性和自动稳定性的影响测量(2)18 3.2.1 税收对称 图 4 至图 6 显示了三种资产各自的模拟对称指数。由于这两个税收指数是 内在相关的,因此图 4 至图 6 基本验证了前文讨论的结果。但是,这两个指数 的定义存在差异。稳定性是根据收入冲击的大小来衡量的,但对称性是通过比 较在特定类型的冲击下,稳定效应的最小值和最大值的实际总扣减值来衡量的。 在比较两个税收指标的结果时应该牢记这种差异。 给定模拟冲击的类型,非住宅结构资产投资的税收对称性接近完美(图 4)。 如前所述,指数化调整的两个国家智利和墨西哥在所有模拟情景中都实现了完 全对称。在其余国家中,允许 1 年或更长移前结转的国家(即加拿大、法国、 德国、爱尔兰、荷兰、新加坡、英国和美国)得到的中位数最高。加拿大和美 国允许一年以上的移前结转,两国在约 75%的模拟冲击中对称水平在 95%以上 (即箱形图向顶部偏离) ,而其他仅允许一年移前结转的 6 个国家对称水平略低 于此。 /www.tai.org.au/sites/defualt/files/P521%20Australia%20a%20low%20tax%20country_0.pdf 18 Tibor Hanappi,Loss carryover provisions: Measuring effects on tax symmetry and automatic stabilisation, http://dx.doi.org/10.1787/bfbcd0db-en 21 图 4.非住宅建筑投资的税收对称性 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税收对称的中位数为 90%左右。奥地利、意大利、 葡萄牙、西班牙和斯洛文尼亚的结果意味着实行扣减限额的国家在模拟中得到 的中值对称水平略低于没有这种限制的国家。哥斯达黎加的 3 年结转期限对税 收对称性具有强烈的负面影响。斯洛伐克共和国仍然表现突出,因为它只允许 4 年的结转期限,并采用 25%的累计税收损失的扣减限额。其结果是,不管冲击 的类型如何,只有相当小的总扣减额在额度到期前抵销应税收入。波兰实行 5 年的结转期限与每年累计税损的 50%的扣减限额。与斯洛伐克共和国一样,税 收对称值的分布向下移动,其中值略低于 85%。由于只有这两个国家的扣减限 额是相对于累积税收损失的比例确定的,图 4 表明,这一标准限定比相对应税 收入的标准更具限制性。 图 5 展示了机器和设备类资产的结果。加速税收折旧与结转条款之间的相 互作用意味着税收对称指数的分布在所有国家都更为分散。与哥斯达黎加,匈 牙利和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情况一样,更严格的结转规则组合的影响更加明显。 对于结转年限较短的国家,如捷克共和国、希腊和土耳其,最低值进一步下降。 而那些有扣减额度限制的国家,奥地利、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和斯洛文尼 亚的对称指数分散程度有所增加,特别是斯洛伐克共和国和波兰这两个最高对 称度较低的国家。然而,移前结转对于提高分布顶端的税收对称指数仍然有效。 图 5.机器和设备投资的税收对称性 22 费用化无形资产的税收对称效应如图 6 所示,并保持国家顺序一致以便于 比较。除了指数化调整的两个国家之外,最大对称水平现在已从图 5 的 95%到 100%之间下降到图 6 恰好 90%以上。这是由于两种效应:首先,费用化资产中 需移后结转的扣减总额较高,与冲击时间无关,因为第一期利润可能不够高。 由于大多数国家不对税收移后结转进行通胀指数化,因此最大对称水平下降。 其次,移前结转的效果也下降了。这是因为在项目的第一阶段进行较高的扣减, 使得利润不足以利用可用的移前结转,这意味着一部分税损将不得不结转到后 期。 如图 5 所示,与非住宅建筑投资相比,最小对称水平进一步下降。这种影 响在允许较少移后结转年份的国家,如哥斯达黎加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尤其显着。 对于这两个国家来说,税收对称性的波动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增长,因为现在冲 击的时机对公司扣减其税损的能力有了更重要的影响。对于只允许 5 年结转期 的国家,捷克共和国、希腊、波兰和土耳其,可以观察到类似但较弱的效应。 对于存在扣减限额的国家,最大对称水平较低,不仅包括斯洛伐克共和国 和匈牙利,而且包括奥地利、斯洛文尼亚、意大利、波兰、葡萄牙和西班牙。 这是因为需要移后结转的扣减额已经增加了。因此,限制每年的税收扣减意味 着不管冲击的类型如何,扣减额的一部分将会丧失。因此,这些国家的对称指 数分布向下移动。 图 6.无形资产投资的税收对称性 23 3.2.2 政策结论 本文分析了 34 个 OECD 国家和非 OECD 国家的不同结转规定对税收对称 性和稳定性的影响。我们的税收对称指数反映了与完全对称相关的实际结转规 定的有效性,包括移后结转和移前结转。本文所定义的稳定指数与已有文献一 致,反映了不利收入冲击对亏损企业公司税收系统的打击程度。 损失结转规则通常对投资有重要影响。一方面,它们有助于缓解不利收入 冲击对亏损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也可能影响信贷受限企业的投资。另一方面, 它们会影响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投资项目的选择。基于这些考虑,我们确定了 两个税收指标,这些指标用于确定公司税收稳定和对称性的结转规定的影响。 为了分析每个系统的表现,我们使用一种模拟方法,计算一组 1000 次随机 的不利收入冲击下的两种指数。投资项目在经济和税收折旧方面各不相同,冲 击经过校准,使得税收损失在项目结束时不会过期。 基于这种方法,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 对于仅适度加速折旧的资产,在 34 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现有的结转规 则下,上限估计值相对接近完全税收对称。考虑到我们的方法论,这 意味着公司税制可以有效减少企业亏损和收益的不对称税收所带来的 负面影响。 ➢ 允许企业将税收损失由未来收入扣减是实现这一结果的最重要的政策 工具。理想情况下,应该允许无限的移前结转和移后结转,税收损失 应该与通货膨胀挂钩,以保持其实际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税收 将是对称的,消除税收引起的对较低风险项目的扭曲并增加(潜在) 稳定效应。因此,总体而言,这种政策支持投资基金的有效分配,并 在经济持续低迷时期增加经济的复苏能力。但是,鉴于损失无限移前 结转可能存在欺诈问题,因此需要仔细评估。 ➢ 在我们样本中的 34 个国家中,只有 18 个国家允许无限结转,大多数 国家没有将税收损失指数化,因此大多数国家并未实现完美的税收对 称,虽然在通货膨胀和名义利率较低的环境下,通胀指数化可能不那 24 么重要。 ➢ 大多数国家没有将移后结转的税收损失进行通货膨胀指数化。然而, 本文提供的模拟结果表明,对于税收折旧计划,移前结转是一项有效 的政策,即使在未指数化的情况下,它也有助于使对称性指数和稳定 指数达到较理想的水平。 ➢ 16 个国家将结转期限限制在 3 至 20 年之间。模拟结果表明,这种类型 的限制降低了给定制度下的最小对称性和稳定性值。对于企业税收损 失移后结转的年份限制,意味着税收对称性和相应的稳定效应对于处 于亏损状态超过仅仅一或两年的企业而言可能会变得非常低。鉴于模 拟的冲击在 2 至 6 年之间变化,将移后结转年限限制在 10 年以下导致 两个指数大幅下降。 ➢ 8 个国家限制在任何一年扣减的税收损失金额。这类规定的影响与结转 时限的影响相比是不同的。虽然时间限制在某些条件下具有更强的负 面影响(特别是损失期较长时),但限制企业在任一阶段可以扣减的税 损额意味着更多的企业将受到影响,特别是在没有指数化的情况下。 因此,这种类型的规定使得对称值与稳定值的整个分布向下移动。 ➢ 税损扣减限额的定义可能对两个税收指数产生强烈影响。例如,斯洛 伐克共和国和波兰就累计损失确定了扣减限额(分别为 25%和 50%)。 相对于以应税收入为参考点的 6 个国家,以这种方式定义税收抵扣限 额可能会对这两个指数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 ➢ 结转规定与加速折旧之间可能存在重要的相互作用。由于折旧额度一 般作为税收损失的一部分结转,所以更快的加速折旧意味着模拟税收 指数的波动会增加。例如,如果项目开始时的折旧限额较大,那么对 于结转年限和扣减限额的限制可能在损失期与初始投资相符的情况下 变得更加相关。另一方面,如果在项目结束时出现损失期,那么大部 分折旧限额已经使用,影响将会减小。 ➢ 与现金流税收相对应的即时资本投资费用化意味着本文分析的任何国 家在任何类型的收入冲击下都无法实现完全的税收对称。尽管移前结 转抵销了利用资产折旧的税收制度缺乏指数化的影响,但即时费用化 25 增加了必须结转的初始投资额,因此也增加了由于不完全扣减所造成 的价值损失。由于在即时费用化的税收制度下达到完全税收对称变得 更加困难,因此为了保持现金流量税的非扭曲属性,在现金流税下实 现全额损失扣减是很重要的。 ➢ 以往的研究由于未考虑结转规定,对稳定效应的估计可能向下偏离。 Buettner 和 Fuest(2010)的研究表明,如果考虑结转,则在 2003 年德 国最近一次经济衰退中,投资的总体稳定效应会增加最高 7 个百分点。 未来在这方面的研究可能会在不同方面拓展本文所采用的方法。首先,分 析层面可能会从资产转移到企业,假设企业对资产组合进行投资并随着时间的 推移替代折旧资产。虽然这种方法会使得更难分离不同结转规则的影响,但它 可以为商业周期内的累计税收损失的实证分析提供一个合适的起点。其次,该 方法可以进一步扩展到考虑国家层面的税收损失和收入冲击数据。例如,使用 ORBIS 的公司层面的数据,可以对收入冲击进行校准以匹配观察到的模式,从 而在投资决策的跨国分析中增加税收指标的解释力。最后,与 Devereux 和 Griffith(1999,2003)的标准方法相对的,该模拟方法可以进一步用来计算模 拟平均和边际有效税率。 3.2.3 附录 A 计算过程 计算过程可以按照表 2 至表 4 所示的逐期现金流量进行说明。三个表格均 基于同一组参数值:20%的回报率,10%的经济折旧,10%的余额递减资本备 抵额和 30%的企业税率。表 2 显示了基准情况,其中回报率总是正值;用于计 算税前净收入(1.33),总扣减额(0.20)和税后现金流量(0.60)的净现值。 表 2.基准情境下的逐期现金流量 年份 0 1 2 投资 额 资本 实际 折旧 收入 税前净 收入 剩余 税额 扣除额 合计 应纳税 所得额 所得税 1 0 0 0.00 1.00 0.90 0.00 0.10 0.09 0.00 0.30 0.27 0.00 0.20 0.18 0.00 1.00 0.90 0.00 0.10 0.09 0.00 0.20 0.18 0.00 0.06 0.05 26 税后 现金 流量 -1.00 0.24 0.2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NPV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81 0.73 0.66 0.59 0.53 0.48 0.43 0.39 0.35 0.31 0.28 0.25 0.23 0.21 0.19 0.17 0.15 0.14 0.08 0.07 0.07 0.06 0.05 0.05 0.04 0.04 0.03 0.03 0.03 0.03 0.02 0.02 0.02 0.02 0.02 0.01 0.24 0.22 0.20 0.18 0.16 0.14 0.13 0.12 0.10 0.09 0.08 0.08 0.07 0.06 0.06 0.05 0.05 0.04 0.16 0.15 0.13 0.12 0.11 0.10 0.09 0.08 0.07 0.06 0.06 0.05 0.05 0.04 0.04 0.03 0.03 0.03 1.33 0.81 0.73 0.66 0.59 0.53 0.48 0.43 0.39 0.35 0.31 0.28 0.25 0.23 0.21 0.19 0.17 0.15 0.14 0.08 0.07 0.07 0.06 0.05 0.05 0.04 0.04 0.03 0.03 0.03 0.03 0.02 0.02 0.02 0.02 0.02 0.01 0.20 0.16 0.15 0.13 0.12 0.11 0.10 0.09 0.08 0.07 0.06 0.06 0.05 0.05 0.04 0.04 0.03 0.03 0.03 0.05 0.04 0.04 0.04 0.03 0.03 0.03 0.02 0.02 0.02 0.02 0.02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19 0.17 0.16 0.14 0.13 0.11 0.10 0.09 0.08 0.08 0.07 0.06 0.05 0.05 0.04 0.04 0.04 0.03 0.60 表 3 基于相同的参数值,除了 2 至 5 阶段剩余资本存量的 5%的收入冲击。 由于不允许跨期损失扣减,因此净现值变化如下:税前净收入(0.68),总扣 减额(0.12)和税后现金流量(0.10)。 表 3.没有损失抵销的冲击情景下的逐期现金流量 年份 投资额 资本 实际 折旧 收入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NPV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00 1.00 0.90 0.81 0.73 0.66 0.59 0.53 0.48 0.43 0.39 0.35 0.31 0.28 0.25 0.23 0.21 0.19 0.17 0.15 0.14 0.00 0.10 0.09 0.08 0.07 0.07 0.06 0.05 0.05 0.04 0.04 0.03 0.03 0.03 0.03 0.02 0.02 0.02 0.02 0.02 0.01 0.00 0.30 0.05 0.04 0.04 0.03 0.18 0.16 0.14 0.13 0.12 0.10 0.09 0.08 0.08 0.07 0.06 0.06 0.05 0.05 0.04 税前净 收入 剩余 税额 扣除额 合计 应纳税 所得额 所得税 0.00 0.20 -0.05 -0.04 -0.04 -0.03 0.12 0.11 0.10 0.09 0.08 0.07 0.06 0.06 0.05 0.05 0.04 0.04 0.03 0.03 0.03 0.68 0.00 1.00 0.90 0.81 0.73 0.66 0.59 0.53 0.48 0.43 0.39 0.35 0.31 0.28 0.25 0.23 0.21 0.19 0.17 0.15 0.14 0.00 0.10 0.09 0.08 0.07 0.07 0.06 0.05 0.05 0.04 0.04 0.03 0.03 0.03 0.03 0.02 0.02 0.02 0.02 0.02 0.01 0.12 0.00 0.20 0.00 0.00 0.00 0.00 0.12 0.11 0.10 0.09 0.08 0.07 0.06 0.06 0.05 0.05 0.04 0.04 0.03 0.03 0.03 0.00 0.06 0.00 0.00 0.00 0.00 0.04 0.03 0.03 0.03 0.02 0.02 0.02 0.02 0.02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27 税后现 金流量 -1.00 0.24 0.05 0.04 0.04 0.03 0.14 0.13 0.11 0.10 0.09 0.08 0.08 0.07 0.06 0.05 0.05 0.04 0.04 0.04 0.03 0.10 表 4 再次显示了同样的情况,包括相同的收入冲击,但这次是完美的跨期 损失抵销。由于冲击相同,税前净收入的净现值与第二张表(0.68)相同。但 是税收损失现在正在累积并在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时立即抵销。因此,扣除额合 计(0.16)和现金流量(0.14)的净现值增加。 计算净现值后,我们现在可以计算基准情景下(无冲击)和两种冲击情景 下之间的变化。将冲击情景下的净收入净现值从基准情景下的相应值中减去, 得出 dR = 0.66。将冲击情景下的现金流净现值从基准情景下的相应值中减去, 得出 dCF = 0.46(没有损失抵销)和 dCF = 0.50(具有完美的损失抵销)。根据 公式(3),无损失抵销的稳定效应等于 24%(小于法定公司税率);完全损失 抵销的稳定效应等于 30%(即法定税率)。 对称性效应是基于等式(4)中定义的总扣除额净现值。在这个例子中,在 没有损失抵销的情况下,总扣除额的净现值等于 0.1211,在完全损失抵销的情 况下,其净现值等于 0.1605。关闭指数化显示该值下降至大约 0.1553,这意味 着对称指数(无限损失偏移但无指数化)约为 86.8%。 表 4.具有完美损失抵销的冲击情景下的逐期现金流量 年份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NPV 投资 额 资本 实际 折旧 收入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00 1.00 0.90 0.81 0.73 0.66 0.59 0.53 0.48 0.43 0.39 0.35 0.31 0.28 0.25 0.23 0.21 0.19 0.17 0.15 0.14 0.00 0.10 0.09 0.08 0.07 0.07 0.06 0.05 0.05 0.04 0.04 0.03 0.03 0.03 0.03 0.02 0.02 0.02 0.02 0.02 0.01 0.00 0.30 0.05 0.04 0.04 0.03 0.18 0.16 0.14 0.13 0.12 0.10 0.09 0.08 0.08 0.07 0.06 0.06 0.05 0.05 0.04 税前净 收入 剩余 税额 津贴 应纳 累积亏 退税损 总扣减额 税所 损 失 的价值 得额 所得 税 税后现 金流量 0.00 0.20 -0.05 -0.04 -0.04 -0.03 0.12 0.11 0.10 0.09 0.08 0.07 0.06 0.06 0.05 0.05 0.04 0.04 0.03 0.03 0.03 0.68 0.00 1.00 0.90 0.81 0.73 0.66 0.59 0.53 0.48 0.43 0.39 0.35 0.31 0.28 0.25 0.23 0.21 0.19 0.17 0.15 0.14 0.00 0.10 0.09 0.08 0.07 0.07 0.06 0.05 0.05 0.04 0.04 0.03 0.03 0.03 0.03 0.02 0.02 0.02 0.02 0.02 0.01 0.00 0.00 0.00 0.05 0.09 0.14 0.18 0.06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6 0.00 0.00 0.00 0.00 0.00 0.01 0.03 0.03 0.02 0.02 0.02 0.02 0.02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1.00 0.24 0.05 0.04 0.04 0.03 0.18 0.15 0.11 0.10 0.09 0.08 0.08 0.07 0.06 0.05 0.05 0.04 0.04 0.04 0.03 0.14 B 再投资案例 28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12 0.06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3 0.00 0.00 0.00 0.00 0.05 0.03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00 0.00 0.16 0.00 0.20 0.00 0.00 0.00 0.00 0.00 0.05 0.10 0.09 0.08 0.07 0.06 0.06 0.05 0.05 0.04 0.04 0.03 0.03 0.03 附录 B 显示了再投资案例的结果。我们为这些计算做出的唯一额外假设是 经济折旧为零。从附录 A 的表格中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这一假设的作用是使资 本存量保持不变。由于初始投资没有耗尽,我们需要将净现值的计算任意限制 在不同周期内,比如 300 个周期。在整个期间内,公司总是会按照初始投资的 30%得到期初回报,从而更容易抵销累计的税收损失和其他扣除。以下三个数 字显示了所有三类资产(现在仅为税收目的而进行折旧)的稳定效应。 图 7. 非住宅建筑投资的稳定效应(再投资案例) 虽然这是一种简化的方法,但由于我们没有对不同年份的资本进行建模, 因此,这对于说明结转准备金的影响是独立于经济折旧和项目寿命的附加假设 的这一情况仍具有指导意义。在正文中将这些数字与图 1 至图 3 进行比较,比 较表明其结果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在再投资案例中,另外两个影响也推动了结 果的产生。首先,由于现在冲击对收入有较大的影响,所以其稳定价值通常较 低。其次,稳定(和对称)指数分布的中值附近的变化减少,因为现在项目更 加有利可图,因此企业更容易以累计税收损失(和折旧扣除)来抵销当期利润。 29 四、 税收征管 4.1 阿根廷:政府发布对外国受益人赚取的财务收入进行税收处理的指导意见19 4.1.1 内容20 2018 年 4 月 12 日,阿根廷政府根据 2017 年税收改革政策颁布了 2018 年第 279 号法令,以处理外国受益人赚取的阿根廷来源财政收入的税收待遇。 该法令对通过投资阿根廷中央银行票据(LEBACS,Argentine Central Bank notes)外国受益人获得的所得征收预提税。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债权人不是“低 税率”或不征税国家的外国银行或金融机构,适用的预提税率将是境外收入的 15.05%。对于位于低税收或不征税辖区的外国银行或金融机构,适用的预提税 率为境外收入的 35%。 对于由外国受益人出售股份投资、政府证券、公司票据、债务证券、共同 基金份额以及其他证券(包括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将按 照交易总额的 90%作为净收入,按以下实际税率征税: ➢ 不符合豁免要求的股票、金融信托参与证书和共同基金股票:销售价 格的 13.50%或净收入的 15%; ➢ 政府证券、公司票据、债务证券、不受前一项目约束的共同基金份额、 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以及其他外币证券,包括调整条款:销售 价格的 13.50%或净收入的 15%; ➢ 政府证券、公司票据、债务证券、不受前一项目约束的共同基金份额、 KPMG 2017 年 3 月报告 https://home.kpmg.com/xx/en/home/insights/2018/03/new-bc-real-estate-rules.html KPMG 2017 年 3 月报告 https://assets.kpmg.com/content/dam/kpmg/ca/pdf/tnf/2018/ca-new-bc-real-estaterules.pdf 30 19 20 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以及其他本地货币证券,不包括调整条款: 4.5%的销售价格或净收入的 5%。 如果资产不符合免税资产的要求,则适用上述税率,比如外国投资者在并 非低税或无税辖区居民的情况下在阿根廷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交易的股票。 该法令规定,外国受益人(foreign beneficiaries)必须直接或通过位于阿根 廷的法定代表支付税款,目前尚未发布有关向阿根廷当局汇出税款的指导。对 于位于非合作国家的外国受益人的收入或通过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即低税收或 无税管辖区)获得的收入,这些外国受益人获得的资本收益适用于 35%的税率。 同时,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外国受益人通过共同基金赚取的收入在某些情 况下将被视为外国受益人直接从“主要”相关资产中获得收入。法规规定共同基 金在以下情况下将被视为持有“主要”资产: ➢ 同一类型的资产至少占基金投资总额的 75%; ➢ 当 90%的投资由阿根廷证券交易所(CNV,Argentine Stock Exchange) 上市的股票或股票和/或证券或股票组成。 在新的转让定价规则的法规颁布之前,合作和非合作司法管辖区是通过阿 根廷税务机关发布的公布清单确定的。 4.1.2 背景及评价 4.1.2.1 背景21 根据阿根廷 2017 年税制改革,假使外国非居民不居住在阿根廷,并且其资 金来源于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对于外国受益人所获得的收入,将在下列情况下 免税: ➢ 在阿 根 廷证券 交 易委员 会 ( CNV, Argentin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的监督下,来源于股票交易所或股票市场上市的股票转 让的收入。 ➢ 来源于出售公共证券,可转让债券和阿根廷注册的企业在国外发行的 KPMG 2017 年 1 月报告 https://home.kpmg.com/xx/en/home/insights/2018/01/tnf-argentina-tax-reformmeasures-are-enacted.html 31 21 股 票 的 利 息 收 入或 资 本 收 益 , 比 如 美 国 存 托 凭证 ( ADR , 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 。就 ADR 而言,新规定确认收入来源地取决于原始 发行人所在的地点。 阿根廷中央银行票据的收入不在此豁免范围内。 这些变更对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的纳税年度有效。 4.1.2.2 评价 此次阿根廷政府颁布的法令是为了阿根廷 2017 年税收改革能顺利进行而采 取的措施之一,该法令主要集中在对外国受益人的收入征收预提税这方面,完 善了预提税的征税规则。主要分为通过投资阿根廷中央银行票据获得资和其他 投资两大类,同时对于谁支付税款和怎样支付税款、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和合作 司法管辖区、共同基金中的基础资产等进行了明确,这将更好的维护其本国的 税收利益,填补税收征管方面的漏洞。 32 五、 涉税信息 5.1 印度:广告费、知识产权费和租赁费用的税务处理 5.1.1 广告费的税务处理22 5.1.1.1 内容 本案件中的纳税人被称为“Prasar Bharati Doordarshan”,它是在印度政府新 闻和广播部的管理下运作,其经营活动包括电视频道的运营以及经常播出几家 消费公司的广告。 为了更好地规范广告业务并为广告商争取最佳广告服务,纳税人与多家广 告公司签订了协议。就协议而言,广告公司必须向纳税人提出申请从而获得“认 可地位”,以便他们能够与纳税人进行广告交易,制作投放于多个 Doordarshan 电视频道的关于不同消费品的广告。 纳税人将以佣金方式向广告公司支付(占广告公司业务收入)15%的费用, 广告公司将保留所赚取的佣金或薪酬,补偿其不能成为其他电视频道服务商的 代价。协定还规定了广告公司向纳税人支付款项的方式、方式和时间。未能付 款将导致广告公司失去认可地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广告公司需要向纳税人 提供至少 60 万卢比的业务,否则其认可地位可能会被撤销。 在审议的年度内,纳税人向各认可机构支付了 2567 万卢比和 2296 万卢比, 与他们签订了上述协议,转播这些机构提供的关于由多家制造商生产的产品的 广告。这笔款项由纳税人根据协议向各机构支付佣金,但并未扣除源头税。 评估估官员认为,该法令第 194H 条的规定适用于纳税人向各机构付款, 22 Payments by television channel entity to advertising agencies are ‘commission’ under Section 194H of the Income-tax Act and therefore liable for deduction of tax at source http://www.in.kpmg.com/taxflashnews/KPMGFlash-News-Prasar-Bharati-4.pdf 33 因为付款是按照第 194H 条所附解释中定义的“佣金”性质进行的该法令。因此, 纳税人违反了该法第 201 条第 1 款的规定,因为根据该法第 194A 条规定,他们 没有从相关评估年度支付给各广告公司的金额中扣缴税款。 最高法院认为,协议本身在所有相关条款中都使用了“佣金”一词,任何条 款都没有含糊之处,纳税人也没有对此产生任何异议。此外,纳税人向广告公 司支付的“佣金”性质是为了确保纳税人获得更多业务,显而易见,纳税人与认 可机构的交易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而非委托人和委托人。因此,第 194H 条的规定适用于纳税人,纳税人有法定义务扣缴支付给收款人时的税收。 5.1.1.2 背景与评价 印度最高法院认为,纳税人向广告公司支付的款项是《所得税法》194H 条 所规定的“佣金”,即企业销售业务中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 交易的服务酬金,因此纳税人被要求在源头扣缴(扣除) 。最高法院认为,纳税 人与广告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并且根据协议条款, 由纳税人支付给广告公司的款项为佣金支付,在协议中专门使用了“佣金”一词。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条款对电视频道或媒体公司向广告公司采购广告的适 用性问题一直是法院辩论的焦点。一方面,纳税人认为,由于自身和广告公司 之间的关系是以委托人和委托人为基础的,这种支付属于贸易折扣而非佣金, 因此不属于该法案第 194H 条下源泉扣缴。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一直认为,由 于广告公司代表媒体公司采购广告,前者留存的保证金相当于建设性支付佣金, 因此适用第 194H 条规定。 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和德里高等法院分别对 Jagran Prakashan 有限公司的案 件和 Living Media 有限公司的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媒体公司和广告公司之间 的关系是委托人与委托人,因此,根据该法第 194H 条,媒体公司不适用源泉 扣缴。Jagran Prakashan 有限公司的案件与本案的事实是可区分的。最高法院认 为,每起案件的事实将决定当事人的付款性质。在 Jagran Prakashan 有限公司的 情况下,纳税人没有像本案中那样达成任何协议。 5.1.2 知识产权费的税务处理23 Payment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s taxable as royalty in India http://www.in.kpmg.com/taxflashnews/KPMG-Flash-News-Dorf-Ketal-Chemicals-LLC-3.pdf 34 23 5.1.2.1 内容 本案件中的纳税人是 Dorf Ketal Chemicals LLC,它在美国注册的有限责任 公司,也是印度公司 100%控股的子公司,由于纳税人遵循印度的股权模式和 管理控制体系在印度申报纳税,因此,纳税人也被视为印度的纳税居民。纳税 人主要从事特种化学品贸易业务,如燃料、添加剂和塑化制品。纳税人通过与 美国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购买协议已在美国获得某些专利、商标和技术,在美国 有一定的客户群,控股公司在印度制造并提供给纳税人的产品仅在美国销售。 根据协议,纳税人必须向美国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 评估官员认为,根据该法第 9(1)(vi)条的规定,纳税人向美国公司支付 专利使用费构成应纳税所得额,印度使用了用于制造产品的专利、商标和技术。 控股公司完全无条件地获得有关制造程序和技术的知识和信息,并且将其用于 印度境内的生产制造。 在上诉中,所得税(上诉)专员指出,纳税人的专利或知识产权被用于印 度的制造活动,其余活动必须被视为向美国出口产品用于市场销售。 (3)法庭裁决 法庭同意所得税(上诉)专员的上诉。纳税人与控股公司之间的关系不能 被视为仅是合同制造商的关系。案件的事实清楚地表明,纳税人也是印度的所 得税税收居民,因此,纳税人在印度利用了专利知识产权,并且借助专利和知 识产权制造的产品实际上是出口到美国的。因此,所得税(上诉)专员的类比 是正确的,在美国的销售必须与其他销售活动一视同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案 第 195 条第 40(a)(i)节的规定,向美国实体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是在印度纳 税是正确的。 5.1.2.2 背景和评价 孟买所得税上诉法庭的法官认为,虽然纳税人是美国公司,纳税人在印度 的控股公司使用专利和版权来制造在美国销售的产品,但也是印度的税务居民, 因此,向美国实体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是在印度纳税。 关于外国实体 1 向外国实体 2 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征税问题以及外国实体 1 35 是否在印度开展业务问题一直是法院辩论的事项。在本案中,法庭认为,尽管 纳税人在美国注册成立,并且与美国公司签订了购买、使用专利和知识产权等 协议,但与印度的控股公司存在明确的商业联系。所述专利和版权由纳税人在 印度的控股公司用于制造在美国销售的产品。因此,与印度有商业联系,该项 专利使用费应在印度纳税。 5.1.3 租赁费的税务处理24 5.1.3.1 内容 本案件中的纳税人是 T3 Energy Services India Pvt. Ltd,主要从事制造用于 油田服务行业的工业阀门和阀门部件。纳税人的美国母公司与某服务提供商签 订了一项关于服务商提供给母公司宽带服务的协议,母公司的宽带服务实际上 作用于子公司,子公司付费给母公司。纳税人声称,上述支出是属于偿还支出, 没有利润成分,不应视作收入纳税,因此,该法第 195 条规定的 TDS 条款不适 用。 评估官员认为,租赁费用并非费用偿还,而实质上是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 因此,汇给第三方的金额是对方所提供服务的收入。因此,它受到《关于支付 租赁条线的费用的法案》第 195 条规定的制约。评估官员参照该法案第 9 条对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进行修改,指出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明确的。该条例指出,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修订背后的原因,是根据该法案第 194 /195 条规定的不 同扣税情况。评估官员认为该法案第 40(a)(i)条的规定将适用于本年度所有 的支付,而不考虑该税项可扣除的年度。所得税(上诉)专员支持评估官员的 认定。 在本案中,服务商已向美国母公司收取费用,可分配给纳税人的部分是按 成本计价的。因此,本案无任何收入成分,因此,法院认为,作为服务接受者 的纳税人已经报销了相同的费用,并且在不涉及利润和收入的情况下,没有义 务从源头扣除税款。因此,纳税人不能被认定为违规。 KPMG.Reimbursement of lease line charges having no income element is not taxable in India. Amendment in the Income-tax Act does not apply to the provisions of India-U.S. tax treaty 36 24 5.1.3.2 背景和评价 所得税上诉法庭认为,纳税人向美国母公司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收入因素, 因此不在印度纳税。美国母公司为纳税人分配的支出是按成本支付的,因此没 有收入因素,也没有要求对支付纳税。 关于偿还支出的可征税性问题一直是法庭和法庭辩论的焦点之一。值得注 意的是,最高法院已经注意到,印度代理人向外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中没有包含 任何利润成分。这些付款是在偿还费用的性质上的。法院和法庭认为该法案的 修正案不会影响既有的税收条约的条款。 5.2 澳大利亚:学者致公开信反对“税收逐底竞争” 5.2.1 内容25 2018 年 4 月 17 日,澳大利亚研究所(AI,Australia Institute)组织 30 名经 济学家和知名人士致公开信,敦促澳大利亚政府不要参与“税收逐底竞争”(race to the bottom on tax) ,而是应该着眼于加强反避税和堵塞税收漏洞。 AI 同时发布《澳大利亚是低税国家》(Australia – the low tax country)的报 告,澳大利亚的税收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28.2%)使其成为经合组织 35 个成 员国中排名第八低的成员。澳大利亚的税收水平远低于 OECD 平均水平(34.3 %)。研究所表示,澳大利亚 2017 年国内生产总值为 1.8 万亿澳元,6.1%折算 为额外收入约为 11000 亿澳元。因此,虽然与其他发达国家的竞争力相比,澳 大利亚的税收制度表现良好,但通过 OECD 国家的税负比较,认为当前的澳大 利亚属于“低税国家”。 澳大利亚的预算并不充裕,其在国防支出上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从支出 方面来看,澳大利亚的支出占 GDP 的比例甚至低于美国,重要的是,美国的大 量支出用于国防,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3-4%,而且美国也正在通过大量赤字来 资助这部分支出。澳大利亚的预算平衡处于经合组织国家的中间水平,这些国 家之间没有明确的高税率和高预算盈余的格局。OECD 将强制性退休金作为非 Australia Urged To Resist Tax 'Race To Bottom', https://www.taxnews.com/news/Australia_Urged_To_Resist_Tax_Race_To_Bottom____76729.html 37 25 税收分类,通过数据比较,即使将强制退休金分类为税收,与同等国家相比, 澳大利亚仍然是一个低税率的国家。 5.2.2 背景与评价 5.2.2.1 背景26 澳大利亚是一个低税率的国家。尽管澳大利亚的税收辩论倾向于关注税率, 并且对不同国家的不同税率进行了无休止的比较,但这些争论忽略了澳大利亚 比大多数发达国家税收收入少得多的事实。这本身不是正确或错误的问题,而 是,税收收入水平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政府为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国防和基 础设施等基本服务提供资金的能力。澳大利亚政界和经济领域人士一致认为, 澳大利亚公众倾向于提高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而不是低税收。 5.2.2.2 评价 对澳大利亚在企业收入、个人收入和其他收入措施方面对税率进行辩论获 得的最大成果是,令澳大利亚公众认识到整体澳大利亚是一个低税率的国家。 虽然,澳大利亚是一个发达国家,但几十年来,澳大利亚的税收规模都低于经 合组织平均水平。税收政策对政府的支出水平以及社会保障水平都将产生重大 影响,如果将澳大利亚的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比率提高至与新西兰或英国相当 的水平,就足以负担国内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预算。 P521 Australia a low tax country_0.pdf, http://www.tai.org.au/sites/defualt/files/P521%20Australia%20a%20low%20tax%20country_0.pdf 38 26 智库视野 研究院微信研究院微博 主办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 上海市国定路 777 号 邮政编码:200433 电话:(021)6590 8706 86 158 2174 6491(田志伟) 官方微博:e.weibo.com/u/3932265304 邮箱:120286069@qq.co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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