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介绍(大学生).docx
2020 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政策介绍 一、参保范围 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 学 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 大学生)。 二、参保登记、缴费 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 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一)2020 年度缴费标准 普通大学生:200 元/年; 免缴费大学生: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 (二)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 缴费期:每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待遇享受期:次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首次参加 我市居 民医保的大学生,可自参保当年的 9 月 1 日起享受医 疗保障待遇。 (三)缴费方式 大学生参保费用由所在高校在缴费期内按照现行居民医 保 政策规定标准统一收取,并于 12 月 31 日前,按税务部 门提供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我市低保、重度残疾大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缴费期内,由所在高校经办人员汇总《城市(农村)居民 最低生 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市医保 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免缴费认定手续。 三、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 对 应医疗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一)住院待遇 1.本地住院 大学生因病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以大学生身份住院,出院 时,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 起 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 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大学生在一个医疗年度 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和 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实行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 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 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 7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400 元、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及乡镇卫生院 200 元。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医疗 费用,起付 标准在上述规定基础上降低 20%。 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 20%, 从 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70%,个人 负担 3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80%,个 人负担 20%;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的, 由居民医保 基金支付 90%,个人负担 1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25 万元。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由急诊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后, 急诊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统一结算。 2.急症住院 参保大学生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病 情符合急症住院条件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居民医 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 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执行起付标准。 3.异地转诊转院 异地转诊转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疑难重症; (2)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市级以上专科定点 医疗机构或者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检查、会诊 仍未确诊的; (3)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诊疗水平。 参保大学生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应先由本市三级 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医保经 办机构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提出转异地住院治疗的建议,由定 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开具《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 方可转院治疗。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是指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 机 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 医疗费 用的疾病种类。 2020 年度门诊慢性病共计 17 种,分别为:恶性肿瘤及 白血 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 治疗、血友病、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只适用成年居民)、再 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苯丙酮尿症、骨髓 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强直性脊柱炎、 结核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或脑梗塞安装血管支架的抗 凝治疗。 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为 200 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 保人 只负担一次。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乡镇卫生院就医,不执行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同住院。 (三)门诊统筹待遇 具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校医院承担本校全部大学 生 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工作。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设起付标准, 大学生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用,由普 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65%,个人负担 35%,普通门 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2020 年度大学生最高支付限额 500 元。 (四)生育医疗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构生育(急救、抢救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的大学生因住院分 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 住院费、药费等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支 付:顺产的 1100 元、阴式手术产的 1350 元、剖宫产的 2300 元。 符合生育政策的大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住院,出 院时直接在医院结算报销。因急救、抢救及其他特殊情况在非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 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现金报销必备材料,到市 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大学生因生育相关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居民医保支付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规定执行。因生育合并症发生手术 费用的,只报销手术费用,不收取起付标准。 已经以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补助金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同样, 以大学生身份享受居民医保生育报销待遇的,不再以生育保险 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 (五)意外伤害待遇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 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 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 200 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保 基金支付 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0 元 (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 费 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门(急)诊病历、医院 收费有效票据和费用清单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六)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大学生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规定病种) 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 医疗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再给予补偿。 2020 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1.4 万元。个人负 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1.4 万元以上(含 1.4 万元)、10 万元以 下的部分给予 60%补偿;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20 万 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65%的补偿;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3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70%的补偿;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 的部分给予 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 高给予 40 万元的补偿。 大病保险特药起付标准为 2 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 给予 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 高给予 20 万元的支付限额。 四、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参保人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病的; (二)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导致伤亡的; (三)整形、美容、矫正治疗的; (四)因引产、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 (五)在境外发生的; (六)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 (七)其他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 附件:《2020 年度居民医保大学生待遇标准一览表》 附件: 2020 年度居民医保大学生待遇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