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组织章程.doc
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内蒙古文化传播力 建设研究基地的建设,积级推动基地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把基地建设成为内 蒙古高校乃至全区文化传播力建设方面的重点研究中心、学术交流中心、人才培 养中心、情报信息中心和咨询服务中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基地建设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基地全称为: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 第三条 基地的性质:本基地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内蒙古自治区 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支持,由内蒙古师范大学领导并由内蒙古自 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内蒙古师范大学共同建设。基地主要从事内蒙古 文化传播力(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等)科学研究的、采用独立设 置形式的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全区高校有关内蒙古文化传播力领域的科 研工作。 第四条 基地的宗旨:通过组织对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等研究领域的各类 学术活动,架起与区内外、国内外从事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的专家学者和文化产 业生经营、管理者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的桥梁,创造区内外、国内外文化传播力建 设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的机会与平台,推动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的深 入开展,为繁荣发展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基地设在内蒙古师范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基地的组成: (一)本基地由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内蒙古师范大学共 同建设。 (二)双方本着真诚合作、资源共享、各尽其责;协同发展、成果共享的原 则实行密切合作。 (三)基地由承担相关研究课题并获取经费资助的专、兼职研究人员组成, 实行聘任制。兼职人员根据研究课题的需要,由基地主任聘任。兼职研究员既可 以是本校人员,亦可以是外校、区外的专家、学者。基地采取人员合同聘任制, 聘任期为三年,研究人员应带有研究课题及相关资助进入本基地。 第七条 基地为学术性研究管理机构,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单独设立编制,实 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基地设主任一名,兼职副主任三名(校内专家、校外专家、 文化产业咨询专家各一名)。基地下设办公室、 研究编辑部、信息部、图书资 料室等机构。 第八条 基地内设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到三名,秘书长一名, 学术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基地聘任,报内蒙古师范大 学批准。基地根据需要聘任名誉主任、学术顾问若干名。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通过和修改本基地的章程; (二)批准基地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确定本基地年度研究课题指南,评审、检查、验收课题; (四)负责重大相关科研项目的审定; (五) 参与、 协调和组织基地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全区性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六)就本基地的学术活动提供咨询; 第十条 基地主任的职责是: (一)按照基地的建设标准,提出基地的工作计划;主持并实施学术研究发 展规划;组织基地的学术活动;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 实。 (二)负责推荐并聘任基地名誉主任、学术顾问、研究员、客座研究员的工 作; (三)编报基地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基地副主任、办公室行政秘书协助主任工作。 副主任负责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政策咨询、人才培养、图书资料建设等工 作;主任不在时,代行主任职责,并负责基地的有关法律事务;受主任委托行使 其它职责。 办公室行政秘书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例会,由学术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例会每半 年举行一次,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临时会议。学 术委员会的例会和临时会议举行前,由基地办公室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学术委员, 因故不能到会的学术委员可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基地设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行政秘书组成。 主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 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基地负责聘请在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领域有较深造诣、成 果显著的区内外专家学者为本基地的特约研究员或客座教授,报内蒙古师范大学 批准。 第三章 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基地主要进行以下学术活动: (一)制订并发布每年度课题研究指南; (二)受理区内相关研究项目的申报; (三)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对立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 (五)举办本研究领域各类学术研讨班与专题讲座; (六)组织、编辑和出版“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年鉴”和“内蒙古文化传 播力建设研究系列丛书”; (七)主办并维护“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网站; 第十六条 基地每年将举办或承办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领域的学术会 议,对重大的学术问题、热点问题进行学术讨论。 第十七条 基地通过组织课题研究,与国内有关学术机构和科研院所进行密 切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基地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师范大学的 有关规定。本基地成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其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基地经费由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内蒙古师范 大学提供,可以接受国内外各类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科研项目经费;中心运行经费;图书资料建设费等。 第二十一条 基地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资助单位有权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 督,并可以对研究成果提出学术上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基地财务由内蒙古师范大学管理,并接受内蒙古师范大学财务 的监督与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 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 二 0 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