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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文件 校招采〔2018〕1 号 关于印发《太原理工大学政府采购 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太原理工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采 购合同管理细则》和《太原理工大学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管 理细则》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太原理工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太原理工大学采购合同管理细则 3.太原理工大学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管理细则 太原理工大学 2018 年 6 月 7 日 附件 1 太原理工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政府采购工作,保证 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和《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 购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采购指学校各单位(院系、 部门)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 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提早、全面统计本财 年拟采购项目,及时、科学、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集 中上报学校,以便提高采购效率、形成规模效应。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 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 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 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第七条 组织机构及当事人职责 学校成立“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标 与采购中心和计划财务处的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计划 财务处、审计处、招标与采购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 勤保障处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审查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决定学校招标与采 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 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建立预算编制、购置论证、政府 采购、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等。 -3-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学 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有关 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接收整理采购计划、 对进口产品或单一来源产品进行相关公示、申报(备案) 采购计划;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售招标采购文件(通 过学校审核后)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审查投标人资格,组 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结果公告;对招标合同进行审 核;办理货物外贸进出口免税手续;招标资料的整理和立 卷归档工作;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的补充、 变更、解除进行监督审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各采购单位或采购项目负责人为学校政府采购项目主要当 事人。具体职责为: (一)各采购单位或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采购计划的 制订、确保有进行采购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确保具备良好的设备安装运行环境、组织进口货物与大型 货物采购前的论证、采购需求的拟定与技术释疑、参与采 购评审(或推荐评审代表) 、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查与签 -4- 订、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组织或积极配合中标货物 的验收付款工作。 各采购单位或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 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 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进行价格测算。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二)我校评审代表一般由采购单位或采购项目负责 人担任或推荐,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与财政厅抽取的专家 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 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第九条 采购的范围、限额标准 所有预算金额超过 10 万元(含)的采购项目,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应当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采购计划审 批表》申报计划,上报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采购。 第十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山西省集中采购目 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 论金额大小,应当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采购计划审批表》 申报计划,上报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采购。 -5- 采购《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实行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时(计 算机、打印机、服务器、工作站、空调、照相摄像器材、 办公家具等货物,印刷、保险等服务),需登录中国山西 省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产品的品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 参数、价格、服务、供应商等情况,填写《太原理工大学 采购计划审批表》申报计划。 招标与采购中心定期汇总各单位采购需求后,上报财 政部门审批。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 30 万元以下的按网上商 城、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方式申报,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 30 万元(含)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选择采购方式申报。 采购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标准,参照《省级行政单 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执行。对于拟购置的通用办公 设备、家具超过配置标准的,采购单位需在上报采购计划 时,另附采购申请说明理由(学科、专业、项目需求情况)。 招标与采购中心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购。 第十一条 凡采购《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 标准》中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的项目,预算 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制定相关采购办法,以“事 -6- 前论证、集体决策、体现竞争”的原则,按照竞价的形式, 自行实施采购活动,履行合同签订、验收、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纵向和横向)采购的项目, 预算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制定相 关采购办法,以“事前论证、集体决策、体现竞争”的原 则,按照竞价的形式,自行实施采购活动,履行合同签订、 验收、支付手续。 科研经费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不得随意拆分采购内容, 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的制定与内部审批 采购单位或采购项目负责人根据需求制订 采购计划时,须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采购计划审批表》, 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经费来源、购置理由、 采购明细、商务技术要求、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项目负 责人与调研小组在核实采购计划审批表填写无误后签字确 认。 第十四条 采购计划须经校内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执行。 -7- (一)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科研经费采购计划, 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预算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非科研经费采购计划, 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业务(经费)主管 部门对采购项目及预算进行核准,计划财务处确定经费来 源(预算指标文号)。 (三)预算金额在 5(含)-10 万元的非科研经费采购 计划,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业务(经费) 主管部门对采购项目及预算进行核准,计划财务处确定经 费来源(预算指标文号)。属于学院经费的由各学院负责 人定期将采购项目报联系校领导周知;各职能处室经费须 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计划,须 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业务(经费)主管部 门对采购项目及预算进行核准,计划财务处确定经费来源 (预算指标文号),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预算金额超 过 100 万元(含)的,还须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购置进口货物须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经公示 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进行招标。 -8- 第十六条 购置单台(套)在 40 万元(含)以上的大 型仪器设备或预算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的货物、服务 项目须经过论证后方可进行招标。 预算金额超过 500 万元(含)的采购项目,还应当在项 目需求确定前由 3 名及以上的单数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论证 小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将论证意见在中国山西政府采 购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 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 论证小组成员意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及联系人等。 购置论证程序详见《太原理工大学大额采购项目论证 报告》。 第五章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及程序 法定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 公开招标是我校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 参加投标,具备投标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应标。对 -9-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目前为人民币 100 万元)的采购 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含三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 标。对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可采 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 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事宜进行谈 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采购方式。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 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 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以 及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 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可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指所采购项目的 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 - 10 - 他供应商处采购,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 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五)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 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 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对采购的仪器设备规 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确定采购内容、 申报采购计划、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审核)采购文 件、发布采购公告、发售采购文件、抽取专家、组建评标 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结果公告、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组织验收、付款等。具体程序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山西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11 -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学校和供应商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 式约定。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收货地 点和交货方式、售后服务承诺、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 法以及签约代表、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双 方签字盖章(加盖太原理工大学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 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12 -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时,项目负责人应对合同的可 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 进行审核,并代表学校签署。 第二十四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形 式审查、归档,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须通过校内合同签订审批 流程方可用印。 政府采购合同的用印审批,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所在单 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法律顾 问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审核通过后,提交招标与采购中心 负责人进行形式审查,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字盖章后, 统一送交校长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 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 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 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 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七章 验 收 - 13 -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监 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保证采购质量,对招标采购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实行验收制度。 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组织,应当成立验 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 3 人及以上的单数相关专业人员组 成。公共服务的项目或者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项目进行 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或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专业性 强、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 第三方意见须存入档案。验收结果应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验收工作分为两步。第一步为质量验收, 即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及合同中的承诺,对所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进行数量清点(工程量核算)、对每一项技术 性能(质量)、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检测、 试运行,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真 实、准确、完整、详细地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 况。 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 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 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 - 14 - 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 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报告组成部分。验收小 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 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 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 对未能通过的验收,验收小组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 中标(成交)供应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 中标(成交)供应商派人检修(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步为资产入账验收,验收程序详见国有资产管理 处相关规定。工程由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八章 第三十条 监 督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接受校纪检、监察、审 计及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招标文件、评 标原则、中标结果、合同内容和履行、验收等方面进行审 查。 第九章 违纪违规的责任 - 15 - 第三十二条 采购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 人、招标采购及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性质严重的根 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将采购计划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二)将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 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 价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 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七)招标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 利益的; (八)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九)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 假情况的。 - 16 -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标无效 的,其投标保证金不退还,性质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向业务部门或采购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评标专 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有效期内不与学校签订合 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约的,其 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性质严重的,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学校的招 标采购活动。 (一)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交货时间超过合同 约定期限的; (二)交货后,经验收不合格,在约定时间内不整改 的; (三)在质保期间,未按约定实行售后服务要求的; - 17 - (四)拒绝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评审代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 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严禁其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 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评审代表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 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 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 他情况的。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附 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太原理工 大学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校资〔2016〕 - 18 - 1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变化,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办法相关 内容。 - 19 - 附件 2 太原理工大学采购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采购合同是指由学校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项目后签订的经济合同,包括通过政府采购所 签订合同和通过自行采购所签订合同。 第二条 各采购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真实 性、合理性、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核 和确认,并在合同内签字。学校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后方 可用印。具体规定为: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用印审批,由项目负责人提交 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 法律顾问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审核通过后,提交招标与采 购中心负责人进行形式审查,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字 盖章后,统一送交校长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 (二)10 万元以下非科研经费采购合同的用印审批, 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后,经法律顾问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将用印审 - 20 - 批和前期采购计划审批提交招标与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 统一送交校长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 (三)10 万元以下科研经费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人 签字确认后,凭前期采购计划审批及数字校园信息门户中 科研经费余额截图到招标与采购中心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及非科研经费采购合同加盖学 校公章由校长办公室专人负责,科研经费采购合同加盖合 同专用章由招标与采购中心专人负责,用印时须进行登记 备案。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及科研经费采购合同由招标与 采购中心负责存档,其他采购合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太原理工大学 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管理细则(试行)》(校资〔2016〕1 号) 同时废止。 - 21 - 附件 3 太原理工大学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工作,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校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 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太原理工大学政府采购管理 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的均适用本细则。本办法所指货物、工程和服务是指 除基建项目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非财政性资金 与财政性资金混合使用不能分割的项目应按照《太原理工 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非财政性 资金采购的管理工作。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工作的采 购方式审批、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超过 10 万元 (含)的采购项目,应当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 22 - 程序;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制定相关采购办 法,以“事前论证、集体决策、体现竞争”的原则,按照 竞价的形式,自行实施采购活动,履行合同签订、验收、 支付手续。 第五条 使用非财政性经费采购的项目需发布采购公 告、结果公告及抽取专家的可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进行。 第六条 本细则中未规定的采购当事人职责、审批程 序、采购方式、采购操作程序、合同签订程序、验收程序 及监督等按照《太原理工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太原理工大学 非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细则(试行)》(校 资〔2016〕1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国家及省 有关规定变化,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 细则相关内容。 - 23 - 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 24 - 2018 年 6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