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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19-05-05 1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全省社科理论研究资源,更好地组织、协调社科界深入研 究回答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高社会科学 工作者参与服务决策的能力,培育一批服务发展的智库团队,省社科联建立辽宁经 济社会发展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二条 基地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 十九大精神,以服务决策为宗旨,以研究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 主攻方向,抓住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干部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组织开展高水平的应用研究,推动更多研究成果进入决策,培育和打造一批我省经 济社会发展的新型智库。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基地主要任务: 1.课题研究。把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回答和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主攻方 向,每年向省社科联申报或接受省社科联委托的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承 担省委、省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或亟需的研究课题,及时 上报具有应用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批准立项 后,按照《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组织研究,为省委、省政府提 供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咨政建议。 2.繁荣学术。基地要在每年学术活动年会期间积极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创办在 省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品牌,提高基地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 影响力。 3.社科知识普及。基地要根据省社科联要求,积极参加社科知识宣讲普及等活 动,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作 用。 第三章 设置的原则和活动方式 第四条 设置范围:省内有关高校、省直有关研究机构、有研究能力的省级社科 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第五条 设置原则:坚持标准、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动态管理。 1.坚持标准。凝聚省内社科界一流的应用研究队伍,形成一流的研究团队,产 出一流的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成果,为省委、省政府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成果。 2. 控制总量。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研究基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能力 较强的综合性院校可申报 2-3 个基地。 3.合理布局。根据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各单位学科结构、研究 队伍、研究成果综合优势布局基地。 4.动态管理。每 3 年对基地进行一次评估,按照评估标准,淘汰绩效差的基地; 每年接收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成立新的基地。 第六条 活动方式:组织开展应用研究、决策研究、调查研究;组织开展服务决 策的论证会、高端品牌学术论坛;组织开展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攻关研 究。 以基地名义承办涉外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捐赠,承担境 外研究课题等涉外事项,须向省社科联报批。 第四章 申报 第七条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坚定。政治方向坚定,能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能够履行意识形态责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 2.科研基础雄厚。近 3 年承担过国家和省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 金项目;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 10 项以上;获得过国家和省科技(软科学)进步奖,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 5 项以上;年均为地级市以上党委、政 府提供决策咨询成果被批示采纳 3 项以上。 为充分调动省社科联所属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服务于经济 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对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获得过国家和省科技(软科 学)进步奖、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能及时为地级市以上党 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成果等有一定研究能力的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科普基地, 择优纳入研究基地。 3.研究方向明确。研究领域紧贴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有 2-3 个主要研究 方向,能够回答辽宁全面振兴中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在 业内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及时为省委、省政府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成果。 4.队伍结构合理。研究团队研究人员不少于 20 人,主要研究人员不少于 10 人; 要拥有在省内外、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主要研究人员原则上高级职称 人员比例在 30%以上,研究人员中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在 50%以上,研究队伍平均 年龄在 45 岁以下。在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和科普基地中的研究基地研究团队研究人 员不少于 20 人,主要研究人员不少于 10 人,研究基地人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比例 可放宽到 20%以上,平均年龄在 55 岁以下。 5.组织领导到位。单位要有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为基地负责人直接领导基地 建设,对基地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并投入必要的启动资金,确保基地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 申报程序。单位向省社科联自主申请建立辽宁经济研究社会发展研究基 地,提交申请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基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承担研究基 地的具体部门的整体实力和研究优势、拟任基地负责人和研究团队基本情况、决策 咨询及相关研究成果情况、单位对承担研究基地的意见等情况。 第九条 评审。省社科联科研部按规定程序组织资格审查、实地考察、评估认定。 由学科专家和省社科联机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联党组会 议审定后确定。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十条 基地接受省社科联管理。每年按时完成省社科联委托的课题研究任务;每半 年应根据基地的研究方向报送优秀的咨政建议稿件 1 篇以上,每年至少要有 1 篇成 果在《社科智库》或《咨询文摘》刊发;积极参与、承办省社科联学术活动年会等 各项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省社科联每年对基地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考核,每 3 年评选出一次重点 研究基地,淘汰绩差,奖励绩优。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基地,省社科联授予“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基 地”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1.所在单位高度重视并支持基地建设,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高等院校成立的基 地应将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作为省级课题纳入考评体系并对省社科联资助 经费予以配套。 2.对 1 年内提交多项研究成果,被《社科智库》或《咨询文摘》刊发,获得省 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进入决策的。 3.承担多项国家和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承担多项省社科联辽宁经济社会 发展年度重大、重点课题,成绩突出,研究成果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4.管理制度健全,配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5.科研人员、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会议、调查研究、科研经费、工作档 案等管理规范,能够建立基地建设管理档案。 未被评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基地的为一般研究基地。 (二)对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省社科联暂停对基地的项目、经费和相关政策 支持,实施整改。整改效果无明显改善的予以撤销。 1.按照省社科联委托课题要求,不能按时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成果的; 2.所在单位支持基地建设措施不力,无特殊情况每年无经费投入的; 3.无故不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省社科联委托的研究任务或无故不完成研究 任务的; 4.违反基地资助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擅自挪作它用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地,直接予以撤销。 1.出现严重政治问题的; 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 3.在科研工作中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4.擅自以基地名义对外组织开展与基地建设无关的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的; 5.不能履行基地职责,连续 3 年没有被《社科智库》刊发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对撤销的基地省社科联将按要求收回牌匾及印章。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基地的科研经费要用于省社科联确定的年度研究项目,参 照国家和省对科研经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对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基地,省社科联给予下列服务和政策支持: 1.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基地批准成立后,省社科联统一牌匾样式制作并悬挂。 2.优先安排基地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参加省社科联组织开展的服务决策研讨、 培训活动。 3.省社科联在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立项时,对基地申报的课题,在同 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4.对获批的基地年度研究项目,省社科联统一进行编号管理,并按辽宁省经济 社会发展研究课题对待。 5.对提交多项成果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肯定并采用的基地负责人和 课题负责人,在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或学科评审组换届时,予以重点 考虑,并推荐为省社科联科研工作专家库成员。 6.基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在《社科智库》刊发并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 导批示采纳的,省社科联可按相关奖励规定予以补充课题立项经费或增加基地委托 课题数量等措施给予适当奖励。 7.对重点基地原则上每年批准立项 1-2 个专项委托课题,在经费上给予倾斜;对 一般研究基地每年批准立项 1 个专项委托课题,原则上不资助研究经费,对优秀研 究成果予以奖励。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科普基地纳入一般研究基地并承 接研究课题的,立项课题文件和结题证书只标注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科 普基地名称(不标注个人姓名),严格按照研究周期和结题标准管理。充分发挥负 责人和首席专家的管理和监督职能,承接委托课题不能结项的基地,在下一年度应 减少或不予委托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