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办法.doc
“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 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的文件精神,着力培养和 造就一批党建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 才,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政工作研究成果,不断提 高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政工作科学化水平,特设立“阳光计划” 。“阳 光计划”项目承担人称为“阳光学者”。 第二条 “阳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与中共 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实施。 第二章 第三条 申 请 “阳光计划”分为党建工作类、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 设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五 大类,每类每年各评选 10 人,共 50 人。每人一次性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 3 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 18 个月。 第四条 申报“阳光计划”项目的人选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建工作类 1.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党建工作的干部;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 周岁以下; 3.具有良好的党建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党建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 本单位重点培养对象。 (二)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设类 1.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兼职干部,参 — 1 — 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研究机构、从事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 周岁以下;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 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 1.全市高等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相关部门在编在岗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 周岁以下; 3.具有良好的宣传思想文化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 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2.具有博士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 40 周岁以 下,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 重点培养对象。 (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 (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2.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 育工作满四年;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第五条 “阳光计划”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 — 2 — 遴选、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内“事前公示,事后公告”,以公开遴选 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第八条 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申报情况,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评审一般由 5 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首轮 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须由 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九条 “阳光计划”的评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已有业绩、综合素质 及发展潜力,实行择优录取的原则,以专家组的评分为主要依据,经审定 公示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 第十条 经费与管理 “阳光计划”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立项当年下拨 2/3,项 目通过验收后下拨 1/3。经批准的“阳光计划”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教育 发展基金会拨付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各单位。 第十一条 “阳光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 围内,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以确保研究 工作按时完成。各单位不得收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 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有监督研究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的职责。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 限、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各 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经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 基金会审核批准。如属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研究中止,应由本人提出 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经市教卫工作党 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撤销项目,并停止资助。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违反“阳光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 — 3 — 定的申请人,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 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予以撤销项目,停止后续经费资助,并取消该申请 人三年申报资格。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将予以通报、追回 已拨项目经费,并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 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 金会组织评议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项目验 收实施细则见附件。 第十七条 凡“阳光计划”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或其他文字资料, 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 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计划’资助”字样, 英 文 标 注 为 : “ Yang Guang ” project , suport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and 第六章 则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十八条 附 本办法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 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试行办法同时失效。 附件:“阳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 4 — 附件 “阳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阳光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 序,根据“阳光计划”管理办法,设立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阳光计划”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批准立 项的“阳光计划”项目,在完成原定计划任务后,均应按本实施细则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主要以“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 和考核指标为依据。 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 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 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组集中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第七条 项目验收的时间和程序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 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 5 — 第八条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组成,一般为 5 人以上。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阳光计划”项目规定完成期限后 3 个月内 提交验收申请,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验收手续。 如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结题的申请, 一般可延长 1 年。延期申请经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卫工作 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1 份(见附件 1); 2.项目总结报告(见附件 2)及最终成果 5 份。 第十一条 验收的基本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任务后,向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填写“阳光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附件等有关资料。 2.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 后,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统一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3.验收工作具体安排将提前两周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 4.项目负责人应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5.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1 个月内书面公布验收结果。 第四章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评议及其应用 验收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按期完成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经费使用 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未能完成申请书中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 6 — 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验收通过,下拨尾款;验收不通过,停止下拨尾款,并核减所在单位 当年申报名额。 第十三条 项目不能继续实施,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研究内容 和目标的,可申请按终止处置。 要求申请终止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第 十条中第 2 项的相关材料一套,经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教卫 工作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四条 通过项目验收的,即可办理结题手续。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 1 年 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终止。 第十五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 用的,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附 则 本办法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 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 市 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 2.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 — 7 — 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计划”项目总结报告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