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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校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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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产业〔2018〕1 号 关于规范校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 各校办企业、相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6 号、《西北农林科技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发〔2013〕388 号、《西北农林 科技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校党发〔2018〕7 号 等规定,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 和完整,规避经营性资产流失风险,提高校办企业经营性资产的 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要求如下。 未经学校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进行下列经营管理 活动: 1.利用企业占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 产等)对外投资、入股; 2.以转让、置换、抵债、捐赠等形式处置资产; 3.对内、对外融资,购置证券和担保; 4.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和企业名称、简称、校誉、 商誉、商标、技术、专利、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5.变更学校持有企业的股权份额或投资数额; 6. 核销债权债务; 7. 变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8. 与其他单位合资、联营、合作; 9. 向外报送相关财务报告; 10. 其他有损国有资产的行为。 对已经停止经营的企业(以工商登记为准)实施歇业,企业 应在 4 月 30 日前向产业办交回营业执照和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如有违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收缴其违法违规所得。构成犯 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本通知所指“校办企业”包括:学校、学校二级部门全资投 资的企业;学校、学校二级部门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学 校、学校二级部门委派人员出任企业董事及经营领导班子的企业。 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16 日 抄送: 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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