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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4 号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已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经教育部 2018 年第 12 次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陈宝生 2018 年 6 月 25 日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 和组织协调教育领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 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 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 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 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七条 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 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 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 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 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 的目的。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 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 权,不受侵犯。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综合统计机构,统筹组织和协调管理全国 教育统计工作,组织制定教育统计工作的规划、规章制度等,统一组织、管理和 协调本部门各项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作: (一)依法拟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计划和方案、 标准并部署实施;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归口管理和公布教育统计资料,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数据,提供统计 咨询,组织开展统计分析; (四)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 (五)加强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教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 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的综合统计职能,主要包括: (一)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地区教育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调查方 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地区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和统计咨询意见; (三)组织实施和指导本地区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和职业道 德教育,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统计 工作实施情况; (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有关机 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岗位,配备统计人员,明确统 计负责人,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分析、资料管理和公布等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 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 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 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教育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 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 质,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十七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 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 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教 育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备 案;调查对象超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 定。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适时 予以调整,并按规定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按照教育统计调查项目, 制定教育统计调查制度,组织编制教育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增加或者减少补充性教育统计调查内 容,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 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统计调查表必须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 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教育统计调查对 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二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 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 等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搜集、整理教育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综合运 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电子注册信息 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教育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 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 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 性。 第二十五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 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 教育统计机构可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教育统计任务,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 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评估。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 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 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 并加盖单位印章。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 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 资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 度和教育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条 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 公开,便于查询利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信息平台等 途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公开数据生产的过程和结果,提升数 据共享和公开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教育统计资料, 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 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 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 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 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教育统计监管 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 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 职务晋升。 第三十四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 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三)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 (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 (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 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教育统计数据进行监控 和评估。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专家参与 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 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 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 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 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 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 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 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 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 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 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六)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七)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 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 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 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 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1986 年国家教委发布的 《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86〕教计字 034 号)同时废止。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1 号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已经 2011 年 7 月 12 日教育部第 21 次部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 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 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 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 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 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 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 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 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 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 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 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 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 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七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 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 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 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 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 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 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 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 法和程序;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 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 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 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 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十条 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 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 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 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 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 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 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 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明确尊重和保障 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 的学术环境。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 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 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 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 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 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 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 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 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 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 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 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 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 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 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 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 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 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 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 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 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 发,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 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 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 核准。 第二十四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核准申请书; (二) 章程核准稿; (三) 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 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 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 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 2 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 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 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 准: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 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三) 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 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 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 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 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 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 修订。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 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 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 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高等学校 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 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 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新设立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其章程应当 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7 号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已经 2014 年 7 月 8 日第 21 次部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4 年 7 月 16 日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 进和规范高等学校理事会建设,增强高等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理事会,系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 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 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 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高等学校使用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等名称建立的相关机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规程及学校章程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定理 事会章程,明确理事会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职能,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和 权威性,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 与学校相关事务提供条件保障和工作便利。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 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 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 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 发挥作用。 第六条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 21 人,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 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 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 理事。 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及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可以设立常务理事、名 誉理事等。 第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可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可以由学校提名,由理事 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第八条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 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 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九条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 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 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 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 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理事会应当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 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 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 方式形成共识。 第十二条理事会可以设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 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 高等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理事会组织、职责及运行的具体规则,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理事 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应当通过理事会章程予以规定。 理事会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布理事会组成及其章程。 理事会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高等 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已设立理事会或相关机构的普通高等学校,其组成或者职责与本规 程不一致的,应依据本规程予以调整。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本章程组建理事会,并可以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 进一步明确行业企业代表在理事会的地位与作用。 民办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组建并履行职责, 不适用本规程;但可参照本规程,适当扩大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 2021 年工作要点 2021 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 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之年。 教育工作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 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 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 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系统观念,更 好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发展抓公平、改革抓体制、安全抓责任、整体 抓质量、保证抓党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巩固拓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教育改 革发展成果,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立柱架梁,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为建设教育强国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 100 周年。 一、深入学习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加强思想理论武装 目标任务:准确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掌握 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 工作。 工作措施:制订 2021 年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及司局级以上干部集体学习 方案,优化“4 + N”研学机制。不定期印发《直属机关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内容 安排》,深入推进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专题教育,跟 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论述。办好“周末理论大讲堂”,将党的十九届五 中全会精神列入教育部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列入高校思政课骨干教师、哲学 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示范培训的必修课程,作为 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2.加强宣传引导 目标任务:紧扣建党 100 周年重大主线,开展全覆盖、全媒体、全方位的 宣传教育,全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工作措施:持续加强正面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宣传解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和教育新政策新举措,全面展示政策落实成效,深入报道教育战线先进典型。 围绕迎接和庆祝建党 100 周年、学习“四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等,精心策 划组织主题宣传活动。制定出台教育融媒体建设文件,用好“中国教育发布”平 台,继续加强教育融媒体试点指导。组织编写出版教育“十四五”规划辅导读本, 全面解读文本。 3.深入研究阐释 目标任务: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育人水平、研究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推动高校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教育系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院)和高校智库平台优势,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原创性学 理化学科化研究阐释。紧紧围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国 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等确定一批重点选题,推出一批站得高看得远用得上的重 要成果。研制面向 2035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行动计划,深入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 学繁荣计划,加快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 二、推动改革和发展深度融合高效联动 4.全力做好教育“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目标任务:编制出符合时代要求的高质量规划。 工作措施:编制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积极配合国家 发展改革委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教育部分的编制 工作。出台教育高质量发展体系、优质均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服务全民终 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技能中国建设方案等文件。制订规划分工方案,推动目标任 务落实落地。指导教育部直属高校编制好“十四五”规划。引导东北地区高校和 职业院校在服务东北振兴中提升办学实力和影响力,统筹协调在京高校参与和服 务雄安新区建设,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优化。加快建设长江 教育创新带,开展长三角教育现代化监测评估。推动黄河流域教育高质量发展, 建立教育资源互通共享的区域性协作机制,为区域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快推进教育统计现代化改革及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统计数据 质量全流程管控机制,变革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建立智能化统计信息服务平台, 强化统计监测和监督职能。落实统计督察工作整改任务。 5.扎实推进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 目标任务: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 方案》落实落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总体方案》各项任务落细落地。 工作措施:实施《总体方案》部门分工和部内分工,指导各省(区、市)、 各部属高校和部省合建高校全面清理规范,制定实施工作清单。选择有条件的地 方、学校进行试点。分批编发各地各校破“五唯”改革案例汇编。将推进教育评 价改革情况纳入纪检监察、巡视工作、经费监管以及改革督察、教育督导的重要 内容。推动出台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南、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幼儿园 保教质量评估指南、普通高中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 指导意见等配套政策。 6.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目标任务:高考综合改革稳妥推进。高考内容改革不断深化,艺术体育等特 殊类型招生进一步规范。中考招生录取综合改革试点落地省份在省域范围全面推 进招生录取综合改革。 工作措施:指导河北等八省市借鉴改革试点省份经验,制定考试和录取方案, 开展模拟演练,稳妥做好招生录取工作,确保新高考平稳落地。深化高考内容改 革,进一步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创新试题形式,加强对学生关键能力 的考查。严格规范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程序、 严格管理、强化监督,提高体育艺术人才选拔质量。深入推进中考改革,有序扩 大招生录取改革范围,完善省级统一的中考命题机制,着力提高命题质量。 7.推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 目标任务:理顺民办中小学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加快独立学院转设工作, 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工作措施:会同中央组织部开展民办中小学党建工作年度督查调研,理顺民 办中小学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机制。研究起草《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印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有关文件,深入开展民办义务教育规范整治专项工作。研 究制定关于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全面落实公民办普通高 中同步招生政策。深化民办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把独立学院转设作为高 校设置工作的重中之重, 指导各省建立健全鼓励和推动独立学院转设的政策体系, 切实加快转设进度,持续做好高等教育资源结构调整和质量提升工作。 8.系统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 目标任务:完善督导体制机制,健全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分级督 导评价机制,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行为、教育质量和教育热点难点的评估监 测。 工作措施: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 导各地结合实际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持续开展 2021 年对省级 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推进《教育督导条例》修订工作,推动由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完整教育督导法律法规体系建 设。组织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抓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 作。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组织开展 2021 年国家义务 教育质量监测。开展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和四个教材管理办法实施专项督导, 全面评估落实情况。完成第三轮职业院校督导评估工作,形成 2020 年国家督导 评估报告。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 (2021—2025 年)》,开展试点评估,各省各有关高校按要求将审核评估工作 列入“十四五”规划。做好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本科专业认证和教育教 学质量常态监测。组织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和研究生专业学位水平评估。 开展高校评估整改落实情况督导复查,探索开展质量预警。启动中小学校(幼儿 园)校(园)长任期结束时综合督导试点。建立健全督学培训管理制度。 9.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目标任务:提升教育领域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优化服务改革。 工作措施:落实《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实施方案》,统筹推 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研究阐释和贯彻实施。配合做好教育法修正案、职 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工作,推动学前教育法、学位法立法进程,研究形成教师 法修订草案。组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 例立法调研。起草制定《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编制教育部行政 处罚事项清单和裁量基准、教育部权责清单。实施提升依法治校能力攻坚行动, 继续做好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章程修订核准工作。持续开展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 宪法”活动和“宪法晨读”活动。推进教师网络法治教育培训。持续推进高等教 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向高校放权赋能。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 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推进更多运用教育标准、“双随机一公开”、依法监管 等方式,持续规范“三评一竞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 10.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 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积极发展“互联网+教育”, 全面保障教育系统网络安全。 工作措施:印发《教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和《教 育信息化“十四五”规划》,召开第三次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会议。印发《关于 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信息化为重点,以提升质量为目标, 推进教育新型设施建设,研究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深入实施教育信息化 2.0 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教育专网建设,普及数字校园建设与应用。印发关于加 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完善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 体系,建设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深化网络学习空间应用普及行动,全面提升 师生信息素养。持续开展网络条件下的精准扶智,深化“三个课堂”应用。探索 教育信息化试点示范,推进智慧教育创新发展行动和百区千校万课引领行动。推 动形成教育系统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溯源图谱,制定教育基础数据标准规范,实 现有序共享。推进教育“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11.推进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 目标任务: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优化全球布局,加强人才培养 和科研国际合作,推动教育对外开放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工作措施:优化出国留学工作布局,深化出国留学体制机制改革。筹备有关 中外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会议。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 区、雄安新区打造教育对外开放新高地。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 例》及其实施办法修订,研制《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管理办法》《推进海外中国国 际学校建设工作方案》,推动海外中国国际学校试点建设。出台《关于促进普通 高中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办法》,建设并推广“留学中国”网。出台《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工作计 划(2021—2025)》,推进鲁班工坊建设。深入参与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 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机制教育领域活动。实施《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修 订《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暂行管理办法》。研制港澳学校赴内地办学改革 举措。稳步推进港澳台招生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国情教育。完善保障台湾同胞 在大陆享受同等教育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深化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筹办第 44 届世界遗产大会。推进世界女童和妇女教育发展。继续合作办好国际人工智 能与教育会议、“一带一路”青年创意与遗产论坛等活动。实施网络中文课堂和 中文学习测试中心全球布局,支持以“中文联盟”为核心的在线中文教学平台和 教学资源群建设。 三、发挥教育人力资本优势更好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12.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 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以纵向贯通、横向融通为核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 动职业教育“长入”经济,“汇入”生活,“融入”文化,“渗入”人心,“进 入”议程。 工作措施:召开并落实好全国职业教育大会。推进实施《职业教育提质培优 行动计划(2020—2023 年)》,全面推动“职教 20 条”落实落地。以部省共 建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为抓手,打造一批新时代职教样板,整省推进构建职业 教育发展空间格局。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落实 2020—2021 年高职院校扩招 200 万的任务。推进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 建设,推动各地建立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持续 完善中职、高职(专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动态调整更新专业目录, 指导推动职业院校科学设置专业,实现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落实“双高计划” 绩效管理办法,开展项目中期绩效管理和评价。稳步推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 出台职教本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总结推广 1+X 证书制度 试点经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学徒制。遴选一批校企双元合作开发的职业教育规 划教材。组建新一届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继续举办全国职业院校 技能大赛和职业教育活动周。召开国际产学研用合作会议。 13.推进高等教育提质创新发展 目标任务: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体系不断完善,紧缺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高, 高校学科专业结构有效优化,高等教育优质资源供给加大,“双一流”建设深入 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工作措施:全面实施“六卓越一拔尖”计划 2.0,开展本科专业三级认证。 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研制发布《关于加快新农科建设 推进高等农林教育创新发展的意见》。实施一流专业建设和一流课程建设“双万 计划”。全面推进高校课程思政建设,选树一批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和教学研究示 范中心。开展基础学科深化建设行动,研制《关于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的若干 意见》《基础学科人才培养规划(2021—2035 年)》,深化医学和人文社科领 域基础学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基础学科本硕博连读培养模式。加快建立紧 缺人才预警机制、专业重点建设机制,动态调整“国家关键领域急需高层次人才 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支持范围,继续做好中西部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培 养工作。加快重点领域知识图谱性教学资源库建设,加大特定领域产学合作协同 育人项目支持力度,推进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储能等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 设。布局建设未来技术学院,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示范性微电子 学院和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加快建设一批现代产业学院。召开教育部直属 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 30 次全体会议。印发实施《关于新时代振兴中西部高等 教育的若干意见》,并召开工作会议。研究修订普通本科高校设置标准。推动具 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加快高层 次紧缺人才培养,制订研究生导师发展相关文件,加强研究生课程教材建设,建 设国家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施新一轮学科专业目录修订,研究制订 国家重点支持的学科专业清单。印发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在部分符合条件 的高校设置一批交叉学科中心。完成首轮“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实施一流学 科培优行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办 好第七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14.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目标任务:促进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体系,千方百 计确保 2021 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稳定。 工作措施:实施“2021 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实施岗位 拓展、政策引领等七方面政策措施。成立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 会,促进校地、校企就业创业供需对接。加强就业指导服务,优化升级“24365 校园招聘服务活动”,建设“24365 智慧就业平台”,建立“全国高校毕业生 就业实习信息平台”,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专项活动”。拓宽基层就 业渠道,做好基层项目组织招录工作,落实好学费补偿代偿、升学优惠等政策, 引导毕业生围绕城乡基层社区各类服务需求就业创业。打出提前量,统筹协调好 政策性岗位招录、升学考试等工作安排。实施贫困生、少数民族、残疾等重点群 体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将就业工作列 入各地各高校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党中央重大教育决 策部署督察、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学科专业评估、领导班子年度考 核等重要内容。 15.推进高质量高校科技创新发展体系建设 目标任务:加快科技平台前瞻性、战略性布局,推进构建高质量高校科技创 新发展体系,实现重大原创性成果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营造良好的创新文化。 工作措施:印发《高等学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 年)》 《高等学校“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 划”。加快前沿科学中心建设,加强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类基地建 设。围绕国家战略急需领域新建若干关键核心技术集成攻关大平台。有重点、有 选择地在新兴交叉学科、薄弱学科和关键急需领域新增布局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深入推进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推进高水平实质性国际科技合作。加强高校 科研平台实体化建设。围绕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研究推动顶尖学 科建设。规范科技伦理,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 处力度,推动形成鼓励创新、潜心研究、水到渠成的创新文化。 四、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16.提升思想政治工作质量 目标任务:弘扬伟大抗疫精神,深化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四个 自信”。充分发挥思政课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关键课程作用。常态化开展 精准画像工作,一体化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工作措施: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推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高校思政课课程群建设,实施深化新时代思政课改革 创新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深入实施“一省一策思政课”集体行动。开展加强“四 史”学习研究教育“攻坚行动”。督促各地各高校台账式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 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推动领导干部、“两院”院士等 专家学者、英雄模范人物进校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围绕“明理”“共情”“弘 文”“力行”四大板块实施八大行动,持续开展“我和我的学校”“青春告白祖 国”“小我融入大我,青春献给祖国”“奋斗的我 最美的国”“新时代先进人 物进校园”等品牌工作,全面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贯彻落实。 指导各地“一校一案”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开展“从小学党史,永远 跟党走”“学习新思想,做好接班人”“开学第一课”“全国中小学生电影周” 等主题活动,强化红色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和改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创新开展 职业院校“文明风采”活动。深入实施“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推进职业院 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组织好“网上重走长征路”学习教育工作。指导各地 各高校进一步明确网络思政的建设内容、主要任务与重点资源保障。加强学生心 理健康教育。建立完善高校专职辅导员职业发展体系和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职 员等级)晋升制度。 17.用心打造培根铸魂、启智增慧的精品教材 目标任务:统筹推进大中小学课程教材建设,进一步提升教材质量。完善和 细化教材审核制度、选用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工作措施:完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生读本》编审并投 入使用。推进落实《全国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2019—2022 年)》,开展实 施状况调研评估。推进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工作。加强思政课教材建设。 完成《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修订。修订完善并用好中 小学三科统编教材。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和其他公共基 础课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出台《新时代马工程重点教材建设规划》。启动 首批中国经济学教材建设工作。启动编写习近平法治思想教材,编写马克思主义 经典作家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出台《“党的领导”相关内 容进教材编写指南》《宪法相关内容进教材编写指南》。编写出版中华民族共同 体教育读本,推进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材《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和高校国家安 全教育读本编写工作。印发实施《中小学教材审核细则》。完成首届全国教材建 设奖评选工作。修订印发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修订中小学教辅管理办法, 印发数字教材管理办法、校外培训机构教学材料管理办法、中小学课外读物进校 园管理办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全国中小学图书馆推荐 书目》(2021 年版)等文件。加强教材宣传工作,创造良好使用氛围。 18.深化基础教育教育教学改革 目标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教研工作体系,加强教育教学政 策研究。 工作措施:推进中央“三文一会”贯彻落实。遴选基础教育精品课堂,召开 融合信息技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现场推进会。推进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推广 应用工作。指导各省分学科制定课堂教学基本要求。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教研工 作体系。发挥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作用,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政策研究,参与 教学成果推广应用,跟踪指导课程教材使用和教学改革等。组织全国实验教学改 革实验区、实验校遴选工作。 19.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目标任务:加强体育美育工作,在教师队伍、条件改善、评价机制等方面再 改善、再提升。各地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比 2020 年下降 0.5 或 1 个百分点以 上。促进学生军事训练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劳动教育常态化实施。 工作措施: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完善 学校体育“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教学模式。组织遴选校园 足球、篮球、排球、冰雪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满天星”训练营和奥林匹克教育 示范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学校体育 教师、场地器材建设配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好“体育美育浸润行动计划”。建 立“校内竞赛—校际联赛—选拔性竞赛-国际交流比赛”为一体的小学、初中、 高中、大学竞赛体系,构建校、县(区)、地(市)、省、国家五级学校体育竞 赛制度。把体育工作与效果作为高校办学评价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本科教育教 学评估和“双一流”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纳入文明城市及健康中国评价体系。举 办第十四届全国学生运动会。办好成都第 31 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和晋江第 18 届世界中学生夏季运动会。研制《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管理的意见》。落实 《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 施学校美育教师配备和场地器材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实施中小学生艺术素质 测评。举办全国第六届大学生艺术展演。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 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 2019 年综合防 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评议考核结果。推进大中小学劳动教育课程建设,召开全 国中小学劳动教育现场推进会,推动中小学劳动教育实验区工作。加强作业、睡 眠、手机、读物、体质等五项管理,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开展中小学校园欺 凌专项治理。宣传推广《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手册》,研究建立中小学心理健康状 况常态化监测机制。 20.强化家校社协同育人 目标任务:发挥学校指导作用,明确家长主体责任,研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 协同育人体系。 工作措施:制订家校社协同育人有关文件。发挥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家 长会等作用。有序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手册》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落实《家 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强化综合实践育人,积极开展研学实践、志愿服务 等综合实践教育。 21.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作用 目标任务:坚定不移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教育教学。促进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弘扬。推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和信 息化建设。 工作措施:研究制定语言文字事业“十四五”规划和国家语委“十四五”科 研规划,启动国家语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推动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推进民族地区学前儿 童普通话教育。深入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组织举办第三届中华经典诵写讲大 赛,开展中国诗词大会等品牌活动,实施经典润乡土计划、“家园中国”民族地 区中华经典传承推广活动。在中小学培育建设中华经典传承推广特色学校。推进 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建设。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创 新开展第 24 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支持和服务港澳同胞学习普通话,深化 港澳台语言文化交流合作,拓展语言文化国际交流。实施“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 承发展工程”。推进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建设。完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 系。进一步优化全球中文学习平台建设,打造中文在线教育品牌。发布实施《信 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成立国家应急语言服务团并加强建设。加 强国家语委研究型基地建设,实施高水平专家队伍建设专项计划。 五、提升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 22.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目标任务:经过一年的努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升,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行为更加规范,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有效 减轻,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工作措施:提升中小学课后服务水平,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满足学生多种需 求,让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制订专门文件,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完善监督 管理机制,召开会议部署,切实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及家庭经 济负担。 23.推动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 目标任务:多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提高 保教质量。 工作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实施第四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公办 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补齐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城市新增 人口集中地区学前教育资源。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投入 和成本分担机制,推动各地科学核定办园成本,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 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公办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落实好支持社会力量办园政策。出台并推 动落实《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行动计划》。实施“安吉游戏”推广计划,推进 科学保教。 24.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目标任务: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 巩固控辍保学成果,加快补齐农村办学条件短板,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 工作措施:指导各地完善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加强乡村小规模 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消除义 务教育大班额。深入落实义务教育“公民同招”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断提高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购买学位)比例。持续常态化开展控 辍保学工作,健全责任体系,深入推进乡村温馨校园建设,确保学生“劝得回、 留得住、学得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25.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 目标任务:在提高普及水平基础上,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 工作措施:制订出台《县域普通高中振兴行动计划》。继续支持普通高中建 设,加快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着力提高“县中”办学水平。推进新课程新教材 实施,力争到 2021 年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均实施新课程新教材。加强普通高中新 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示范校建设。继续组织开展统编三科教材国家级示 范网络培训,继续举办中西部新课程专项培训。 26.推动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振兴乡 村教育和教育振兴乡村工作。 工作措施:落实过渡期“四个不摘”要求,制订教育主要帮扶政策分类优化 调整的意见,保持政策总体稳定和工作平稳过渡。有序对接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 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全力推进乡村教育振兴,不断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加快构建 职业院校、高校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体系。继续推进直属高校定点帮扶工作。落 实好持续推进的教育脱贫攻坚巡视整改任务。全方位总结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教 育脱贫攻坚取得的进展成效。 27.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 目标任务:强化以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为重点的德育工作。推进高 校民族预科教育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改革。 工作措施:增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有效性,统筹大中小学民族团 结进步教育一体化建设。制订深化新时代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指导纲要,中小 学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纳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统一使用。坚定不移、扎实推进 三科统编教材使用,加大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学科教学培训。强化少数民族 文字教材管理。编制内地新疆班五年发展规划,优化内地西藏班新疆班规模结构 布局。制订内地班德育指导意见,深入推进混班教学混合住宿,加强内地班骨干 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完善高校民族预科及贫困地区民族专项计划。改革少数民 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加强理工农医应用型人才培养。协调推进教育援藏 援疆重点任务落实。 28.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目标任务:以适宜融合为目标办好特殊教育,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特殊教育普 及水平,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工作举措:组织编制和启动实施第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21—2025 年)。会同相关部门健全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数据核对机制,落实“一人一案”, 巩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特殊教育向“两头”延伸。鼓励 20 万人口以上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推动孤独症学校建设。全面推进融合教育,进 一步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室建设。贯彻落实三类特殊教育学 校课程标准,组织审查部编教材,启动新课标教材国家级培训。加强特殊教育师 资队伍建设。 29.提升继续教育优质资源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水平 目标任务: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引导相关院校开展面 向重点人群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工作措施:深入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把好学历继续教 育专业设置关口。推动开放大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创优提质,指导开放大学深 化改革发展,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加快发展社区教育、老年教育。 加强学习型城市建设监测工作,持续开展“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继续落实 《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 六、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素质 30.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目标任务: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强化师德建设主体责任,深化拓展师德 师风治理成果。 工作措施:深化落实新时代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与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实 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完善教师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加强 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31.大力加强艰苦边远地区教师队伍建设 目标任务: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得到进一步落实。欠发 达地区教师定向培养和精准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工作措施:深入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启动国 家级优秀农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推动实施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乡村优秀 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继续实施“特岗计划”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 活补助政策。选派援藏援疆支教教师。深入实施银龄讲学计划。继续推进高校银 龄教师支援西部计划。启动实施新一轮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 人才计划教师专项计划。 32.推进教师教育高质量发展 目标任务:深入落实教师教育振兴决策部署,构建高水平教师教育体系。 工作措施:启动国家师范教育基地和教师教育改革实验区建设。改进部属师 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深入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 2.0,加大研究生层次 中学教师培养改革力度。稳步推进三级五类师范类专业认证。启动实施新周期 “国培计划”和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印发新周期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分批遴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推动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和产业导师 库建设。 33.持续抓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 目标任务:强化地方主体责任,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 于当地公务员政策,推动地方对拖欠教师工资情况进行整改。 工作措施:健全教师工资待遇保障长效机制,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加强督查, 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督 促地方将拖欠教师工资待遇情况整改到位。 34.深化教师管理综合改革 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准入关口。落实中小学教师 减负文件。完善国家教师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 工作措施: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 管校聘”管理改革。会同中央编办推动落实挖潜创新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 要求。研究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 革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教师减负清单,建全教师减负长效机制。加快 完善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七、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 35.健全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经费投入体制机制 目标任务:持续巩固 4%成果,调整优化结构。督促指导地方各级政府落实 教育投入政策和支出责任,确保“两个只增不减”。 工作措施:加强对地方政府教育经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研判, 督促指导地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投入政策和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教育 生均拨款制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充分发挥其决策咨 询、监测监督作用。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政策。完善非义务教育学校培养成 本分担机制,推动各地建立拨款、资助、收费标准同步动态调整机制。提升经费 使用效益,推动各地合理确定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及时调整超越发展阶段、违背 教育规律、不可持续的政策,不断调整优化结构,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 向贫困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向教师队伍建设倾斜、向教育重大改革措施倾斜。 统筹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继续加强学生资助工作,不断推进精准资 助,进一步完善助学贷款政策和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政策。建立中国政府奖学金绩 效评价机制,研究制定《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资助管理办法》。积极稳妥推进中 央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做好与集中统一监管改革的衔接。完善教育部经 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程,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36.加强教育系统基层党建工作 目标任务:落实质量建党要求,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推动党建工作和 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工作措施:深入实施迎接建党 100 周年“百年行动”,深化“学习·诊断·建 设”行动。深化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巩固深化 直属机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建立半年调度机制,推动加强 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落实落细。召开直属机关第八次党代会。按照《直 属机关党支部达标创优建设标准》,推动直属机关党支部凝练特色、争创标杆。 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召开第 27 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深入实施高校党组织“对标争先”建设计划。持 续落实《教育部直属高校党组织迎接建党 100 周年行动方案》,推动高校建立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组织一批专题示范“微党课”。出台中小学领 导体制改革文件,推动建立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做好在大学生、高知识群 体中发展党员工作。完善高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设置及运行机制,加强高校教师党 支部及“双带头人”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抓好《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 实,加强高职院校党建工作指导。围绕建党 100 周年,发挥好教育系统广大“五 老”优势,组织开展好关心下一代系列品牌活动。充分发挥老同志独特优势和作 用,全面提升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规范化和服务保障水平。 37.努力锻造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 目标任务: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以正确用人 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有效破除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深化 人事制度改革。 工作措施:坚持“干部政治素质、班子政治功能、单位政治生态”三位一体, 统筹谋划直属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好干部标准,完善政治素质考 察方式方法,持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完善选贤任能制度体系,出台提高直属高 校党委和领导班子政治能力的意见。持续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使用力度。 强化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直属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能力水平。落实各 项干部管理监督制度和关心关爱办法,健全干部考核体系,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 干部的激励保护。着眼未来五年全面规划新时代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 《关于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的若干意见》落地落实。以国家有关重 大人才项目为牵引,实现人才培养和引进一体化推进。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政治 引领和政治吸纳。统筹做好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推送。科学配置直属系统机构编制 资源。优化直属机关人事管理制度体系。推动深化直属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 岗位设置管理,推进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文件落实。 38.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 目标任务: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不断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体制机制,努力实现存量清楚、增量清零、生态清明。规范化高质量开展教育巡 视巡察。 工作措施:聚焦“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认真 执行教育部党组、党组书记、党组其他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压实压 紧责任链条。修订部党组主动接受驻部纪检组监督的实施办法,完善部党组与驻 部纪检监察组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召开 2021 年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 议、警示教育会议。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 主义,坚决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 根。开好 2021 年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部机关 司局、直属单位纪检组织建设的办法。突出政治监督要求,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 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百年行动” 等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重点检查内容。加强对直属高校党委巡察工作的督促指 导,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机制。推动在考核领导班子、考察干部、研究制定政 策、推动重点工作落实等方面充分利用巡视巡察成果。 39.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 目标任务:构建统筹教育系统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应对教育系统“疫后综合征”,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 平。 工作措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 疫情常态化防控。加强校园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校园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应对局地局部聚集性疫情应急预案。推进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推动应对 “疫后综合征”各项具体工作落地落实。深入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在 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做好来华留学生、在内地(大陆)港澳台师生、外籍教师 等群体的管理与服务。落实“双稳”方针,维护海外留学人员健康与安全。 40.抓好“奋进之笔”项目实施 目标任务:以“奋进之笔”项目实施为抓手,全面提升教育改革效能和教育 治理能力水平。 工作措施:将奋进文化融入“选育管用”全过程,激励直属系统广大干部主 动担当作为。组织实施“司长风采项目”“处长奋进纪实档案”,完善落实层层 负责的责任机制。组织引导各省(区、市)和直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实施“教 育工委书记、厅长开局项目”“高校书记校长开局项目”。 中国教育概况 ——2019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2019 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0 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 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教育系统坚持以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 照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深化各项教育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 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取得新进展。 一、教育事业总体进展 1 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学校 253.0 万所,比上年增加 1.1 万所。全国各级各类学 历教育在校生 2.82 亿人,比上年增加 660.6 万人,增长 2.4%;全国各级各类 学校专任教师 1732.0 万人,比上年增加 59.2 万人,增长 3.5%。 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共拥有校舍建筑面积 337.4 亿平方米,比上年增加 1.6 亿 平方米,增长 4.6%。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为 11211.1 亿元,比上年增加 992.9 亿元,增长 9.7%。 二、义务教育 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 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不断加强城镇教育资源配置, 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学校数和 在校生规模得到较快增长。 (一)义务教育规模 2019 年,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21.3 万所,比上年减少 1230 所;义 务教育阶段共招生 3507.9 万人,比上年增加 38.0 万人,增长 1.1%;在校生 1.54 亿人,比上年增加 396.5 万人,增长 2.6%。 小学阶段招生、在校生人数继续增长,城市小学增长较快。2019 年,全国 共有普通小学 16.0 万所,比上年减少 1663 所;其中,城市小学增加 650 所, 农村小学减少 2313 所。全国小学招生 1869.0 万人,比上年增加 1.7 万人,增 长 0.1%;其中,城市小学招生 745.3 万人,同比增长 4.5%,农村小学招生同 比下降 2.6%。全国普通小学在校生规模 10561.2 万人,比上年增加 222.0 万人, 增长 2.2%;其中,城市小学在校生 3964.1 万人,同比增长 6.5%,农村小学在 校生同比下降 0.3%。 初中阶段招生、在校生规模持续增长,城市初中增长较快。2019 年,全国 共有初中阶段学校 5.2 万所,比上年增加 433 所;其中,城市初中增加 569 所, 农村初中减少 136 所。全国初中招生 1638.9 万人,比上年增加 36.3 万人,增 长 2.3%;其中,城市初中招生 624.0 万人,比上年增长 7.3%,农村初中招生 同比下降 0.6%。初中在校生 4827.1 万人,比上年增加 174.6 万人,增长 3.8%;其中,城市初中在校生 1806.8 万人,比上年增长 6.8%,农村初中在校 生比上年增长 2.0%。 受在校生规模增长影响,每十万人口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比上年增加 131 人, 为 7569 人;每十万人口中初中在校生人数比上年增加 112 人,为 3459 人。 (二)义务教育普及与巩固水平 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继续保持高位,正在向优质均衡阶段迈进。2019 年,全 国小学净入学率为 99.94%,初中毛入学率为 102.6%,已相当于世界高收入国 家平均水平。 全国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为 99.5%,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为 94.5%。教育部进 一步完善综合控辍保学机制,健全辍学高发区重点监测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巩固 率比上年提高 0.6 个百分点,为 94.8%。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各级政府着力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政策,全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 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规模较为平稳,近八成在公办学校就读。 2019 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41427.0 万人,比上年 增加 2.9 万人,略增 0.2%,占在校生总人数的比例为 9.3%,比上年略减 0.2 个 百分点;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为 79.4%,与上年持平。 分学段看,在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042.0 万人,比上年减少 6.4 万人,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占 78.9%;在初中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 子女 384.9 万人,比上年增加 9.3 万人,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占 80.8%。 从区域分布看,在东部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 828.8 万人,占 全国总数的 58.1%。从来源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省内流动为主,省内 其他县迁入比例为 57.1%。 (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 2019 年,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 1001.6 万人,比上年增加 28.6 万人,增 长 2.9%;其中,小学阶段专任教师 626.9 万人,比上年增加 17.7 万人,增长 2.9%,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高中及以上学历)为 99.97%,生师比为 16.9∶ 1;初中阶段专任教师 374.7 万人,比上年增加 10.8 万人,增长 3.0%,专任教 师学历合格率(大专及以上学历)为 99.88%,生师比为 12.9∶1。 义务教育阶段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比例继续提升, 农村学校提升幅度快于城市, 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2019 年, 全国小学阶段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为 97.3%, 比上年提高 0.8 个百分点;其中,城市小学为 99.1%,农村小学为 96.3%,城 乡差距为 2.8 个百分点,比上年缩小 0.7 个百分点。 全国初中阶段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达到 87.4%,比上年提高 1.1 个百分 点;其中,城市初中为 93.1%,农村初中为 84.0%,城乡相差 9.1 个百分点, 比上年缩小 0.5 个百分点。 (五)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均规模继续扩大,平均班额相对稳定。2019 年,小学 校均规模为 659 人,比上年增加 20 人;初中校均规模为 921 人,比上年增加 26 人。小学平均班额为 38 人,初中为 46 人,均与上年持平;普通高中为 50 人, 比上年减少 1 人。 小学大班额(56 人及以上)10.9 万个,比上年减少 7.0 万个,大班额比例 为 3.9%,比上年下降 2.6 个百分点;初中大班额 4.5 万个,比上年减少 4.1 万 个,大班额比例为 4.3%,比上年下降 4.3 个百分点。小学和初中超大班额比例 已经降到 0.5%以下,分别为 0.2%和 0.3%。 义务教育阶段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水平进一步提升,城乡差距依然较大。全国 小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为 1672 元,比上年增加 115 元,增长 7.4%,农村小 学为 1511 元,相当于城市小学的 77.8%,比上年提高 2.0 个百分点。全国初中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为 2625 元,比上年增加 173 元,增长 7.0%,农村初中为 2354 元,相当于城市初中的 76.4%,比上年提高 0.4 个百分点。 义务教育阶段信息化基础条件改善明显,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逐 步加强。2019 年,每百名学生拥有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小学由上年的 11.1 台增 加到 11.4 台,初中由上年的 15.2 台增加到 15.5 台。 义务教育阶段建立校园网学校比例继续提高,城乡差距依然较大。小学建立 校园网学校比例为 68.7%,比上年提高 1.2 个百分点;初中为 77.2%,与上年 基本持平。农村小学、初中建网学校比例分别为 65.7%和 74.2%,分别比城市 学校低 17.3 个和 11.5 个百分点,城乡差距依然较大。 三、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 (一)学前教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 学前教育的普及和普惠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 工作的通知》,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治理,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 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2019 年,全国共有幼儿园 28.1 万所,比上年增加 1.4 万所,增长 5.4%。 其中,普惠性幼儿园 20.3 万所,比上年增加 2.0 万所,增长 10.9%,普惠性幼 儿园占全国幼儿园的比例为 72.1%,比上年提高 3.5 个百分点。 全国共有新入园幼儿 1688.2 万人,在园幼儿 4713.9 万人,比上年增加 57.5 万人,增长 1.2%。其中,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 3583.0 万人,比上年增 加 180.7 万人,增长 5.3%,占全国在园幼儿的比例为 76.0%,比上年提高 2.9 个百分点,离 2020 年 80%目标还有 4 个百分点。农村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高 于城市,为 79.6%,比城市高 9.0 个百分点。 2019 年,全国学前教育毛入学率为 83.4%,比上年提高 1.7 个百分点,入 园难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小学招生中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为 99.3%,比上年 提高 0.2 个百分点。每十万人口中学前教育在园幼儿为 3378 人,比上年增加 28 人。 学前教育规模大幅增长的同时,教师队伍配置状况持续改善,生师比进一步 下降,教师学历层次和专业化水平有所提升。2019 年,全国幼儿园专任教师 276.3 万人,比上年增加 18.2 万人,增长 7.0%。生师比由上年的 16.6∶1 下降 至 15.9∶1。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高中及以上学历)为 98.4%,其中专科及以 上学历教师比例由上年的 81.0%提高到 82.7%;农村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为 97.5%,比城市低 1.9 个百分点,其中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为 77.2%,比城 市低 11.5 个百分点,差距仍然较大。学前教育专任教师中幼教专业毕业的比例 为 71.3%,比上年提升 0.4 个百分点。 (二)特殊教育 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 年)》,给残疾学生特别扶 助和优先保障,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2019 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 2192 所,比上年增加 40 所。特殊教育在校生 79.5 万人,比上年增加 12.9 万人,增 长 19.3%。其中,送教上门的受益学生为 17.1 万人,比上年增加 5.4 万人,增 长 46.8%,占特殊教育在校生的比例为 21.5%,比上年提高 4.0 个百分点。 学前阶段特殊教育在校生为 4993 人。 小学阶段特殊教育在校生总数为 55.6 万人,比上年增加 7.7 万人,增长 16.0%。其中,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在校生 27.4 万人,比上年增长 16.7%, 占小学特殊教育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 49.3%,比上略增 0.3 个百分点。 初中阶段特殊教育在校生总数为 22.3 万人,比上年增加 4.6 万人,增长 26.4%。其中,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在校生 11.9 万人,比上年增长 23.1%, 占初中特殊教育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 53.6%,比上年下降 1.4 个百分点。 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在校生总数为 10877 人,比上年增加 372 人,增长 3.5%。 2019 年,全国特殊教育专任教师 6.2 万人,比上年增加 0.4 万人,增长 6.3%。专任教师中受过特殊教育专业培训的比例由 75.7%上升为 76.9%。 四、高中阶段教育 《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 年)》要求加快高中阶段教 育普及攻坚,推动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2019 年,教育部继续实施教育基础 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项目,推动中西部省份提高普及水平,全国高中阶段教育普 及水平小幅提高,学校办学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一)高中阶段教育规模与普及水平 2019 年,全国共有高中阶段 5 学校 2.4 万所,比上年增加 55 所;招生 1439.9 万人,比上年增加 90.1 万人,增长 6.7%;在校学生 3994.9 万人,比 上年增加 60.2 万人,增长 1.5%。 每十万人口中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人数为 2850 人,比上年增加 22 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89.5%,比上年提高 0.7 个百分点, 表明我国目前新增劳动力绝大部分已接受过高中阶段以上教育。 全国普通高中 1.4 万所,比上年增加 227 所;招生 839.5 万人,比上年增 加 46.8 万人,增长 5.9%;在校生 2414.3 万人,比上年增加 38.9 万人,增长 1.6%。 全国中等职业教育 6 共有学校 1.01 万所,比上年减少 151 所;招生 600.4 万人,比上年增加 43.3 万人,占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总数的 41.7%,占比略有回 升;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 1576.5 万人,比上年增加 21.2 万人,占高中阶段教 育在校生总数的 39.5%。 (二)高中阶段教育教师队伍 2019 年,全国高中阶段学校共有专任教师 270.4 万人。其中,普通高中专 任教师 185.9 万人,比上年增加 4.7 万人,增长 2.6%;生师比从上年的 13.1∶ 1 下降到 13.0∶1,教师数量充足程度有所提高;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本科及 以上学历)为 98.6%,比上年提高 0.2 个百分点。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为 84.3 万人,比上年增加 0.9 万人,增长 1.1%;生师比 7 由上年的 19.1∶1 下降到 18.9∶1;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本科 及以上学历)为 92.6%,比上年提高 0.5 个百分点;“双师型”教师比例为 30.6%。 (三)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 2019 年,全国普通高中校均规模为 1729 人,与上年持平。普通高中平均 班额为 50 人,比上年减少 1 人。普通高中大班额 9.3 万个,比上年减少 2.6 万 个,大班额比例为 19.4%,比上年下降 6.2 个百分点。普通高中超大班额为 2.2 万个,比上年减少 1.1 万个,超大班额比例为 4.6%,比上年下降 2.4 个百分点。 普通高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 23.5 平方米,比上年增加 0.7 平方米;生均 仪器设备值达到 4447 元,比上年增加 323 元,增长 7.8%;每百名学生拥有教 学用计算机台数为 19.9 台,比上年增加 0.7 台。 (四)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2019 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校均规模为 1582 人,比上年增加 36 人。中 等职业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19.6 平方米,比上年增加 0.2 平方米;生均仪器 设备值为 7597 元,比上年增加 474 元,增幅为 6.7%;每百名学生拥有教学用 计算机 23.6 台,比上年增加 0.5 台。 五、高等教育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 (2018-2022 年)》提出加快“双一流”建设,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通过 继续实施中西部高等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等措施,提升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水 平。2019 年,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稳步发展,结构逐步优化,迈入普及化发展阶 段,教师队伍和学校办学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一)高等教育招生规模 2019 年,全国共有高等学校 2956 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 2688 所(含 独立学院 257 所),比上年增加 25 所。普通本科院校 1265 所,比上年增加 20 所;高职(专科)院校 1423 所,比上年增加 5 所;成人高校 268 所,比上年减 少 9 所;全国共有研究生培养机构 828 个。 全国研究生招生 91.7 万人,比上年增加 5.9 万人,增长 6.8%;招收博士生 10.5 万人,招收硕士生 81.1 万人。国家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加强应 用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2019 年,招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10386 人,占 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 9.9%,比上年提高 2.8 个百分点;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 究生 47.4 万人,占硕士研究生招生总数的 58.5%,比上年提高 0.8 个百分点。 全国普通本专科招生 914.9 万人,比上年增加 123.9 万人,增长 15.7%, 增幅较大。成人本专科招生 302.2 万人,比上年增加 28.9 万人,增长 10.6%。 (二)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 2019 年, 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 4002 万人,比上年增加 169 万人。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51.6%,比上年提高 3.5 个百分点,迈入普及化发展阶段。 每十万人口中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为 2857 人,比上年增加 199 人。 全国在学研究生 286.4 万人,比上年增加 13.2 万人,增长 4.8%。其中, 在学博士生 42.4 万人,在学硕士生 244.0 万人。 全国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3031.5 万人,比上年增加 200.5 万人,增长 7.1%; 成人本专科在校生 668.6 万人,比上年增加 77.6 万人,增长 13.1%。 (三)高等教育毕业生规模 2019 年,全国毕业研究生 64.0 万人,比上年增加 3.5 万人,增长 5.8%。 其中,毕业博士生 6.3 万人,毕业硕士生 57.7 万人。 全国普通本专科毕业生 758.5 万人,比上年增加 5.2 万人,增长 0.7%。 (四)普通高校教师队伍 普通高校教师学位层次普遍提高,师资结构进一步优化。2019 年,全国普 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为 174.0 万人,比上年增加 6.7 万人,增长 4.0%;普通高 校生师比 818.0∶1,其中,本科院校 17.4∶1,与上年持平;高职(专科)院校 19.2∶1,比上年增大 1.35。 教师学位层次构成继续提高。2019 年,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位教师比例为 75.0%,比上年提高 1.4 个百分点。其中,普通本科院校为 84.9%,比上年提高 1.2 个百分点;高职(专科)院校为 51.5%,比上年提高 1.6 个百分点。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略有提高。2019 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教师比例为 43.4%,比上年提高 0.2 个百分点。 (五)普通高校办学条件 普通高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与教育质量提升紧密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信息化设备及上网课程资源等配置水平进一步提升。 2019 年,全国普通高校校均规模 9 为 11260 人,比上年增加 655 人。其中, 普通本科院校为 15179 人,比上年增加 283 人;高职(专科)院校为 7776 人, 比上年增加 939 人。 2019 年,全国普通高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27.0 平方米,比上年减少 0.7 平 方米。其中,普通本科院校 28.1 平方米,比上年增加 0.1 平方米;高职(专科) 院校 24.7 平方米,比上年减少 2.5 平方米。2019 年,全国普通高校生均教学科 研仪器设备值为 16264 元,比上年增长 3.5%。其中,普通本科院校为 19455 元,比上年增长 6.4%;高职(专科)院校为 9562 元,比上年下降 3.2%。 2019 年,全国普通高校每百名学生拥有教学用计算机 26.1 台,比上年减少 0.9 台。其中,普通本科院校 26.2 台,比上年减少 0.4 台;高职(专科)院校为 25.6 台,比上年减少 1.9 台。 普通高校校均上网课程为 262.3 门,比上年增加 28.0 门。其中,本科院校 校均上网课程为 345.9 门,比上年增加 40.9 门;高职(专科)院校校均上网课 程 188.9 门,比上年增加 16.6 门。 六、成人教育及培训 全国有成人小学 6241 所,在校生 42.2 万人,教职工 1.6 万人,其中,专 任教师 0.95 万人;成人初中 480 所,在校生 10.3 万人,教职工 1983 人,其中, 专任教师 1764 人。 全国共扫除文盲 16.1 万人,另有 16.9 万人正在参加扫盲学习。扫盲教育教 职工 1.2 万人,其中,专任教师 7298 人。 七、民办教育 2019 年 1 月 2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草案),教育部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促进民办教育科学健康发 展。全国各级民办教育规模继续扩大,办学层次有所提升,在校生占各级教育总 规模比例也进一步提高。 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19.2 万所,比上年增加 8052 所,占各级学校 总数的 36.1%;招生 1774.3 万人,比上年减少 5.4 万人,下降 0.3%;在校生 5616.6 万人,比上年增加 238.4 万人,增长 4.4%,占在校生总数的 19.9%。 其中: 民办幼儿园 17.3 万所,比上年增加 7457 所,增长 4.5%;入园儿童 904.7 万人;在园幼儿 2649.4 万人,比上年增加 9.7 万人,增长 0.4%,占全国学前 教育在园(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 56.2%,比上年略降 0.5 个百分点。 民办普通小学 6228 所,比上年增加 49 所;招生 159.0 万人,比上年增加 3.7 万人,增长 2.4%;在校生为 944.9 万人,比上年增加 60.3 万人,增长 6.8%,占全国小学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 9.0%,比上年提高 0.4 个百分点。 民办初中 5793 所,比上年增加 331 所;招生 243.1 万人,比上年增加 12.6 万人,增长 5.5%;在校生为 687.4 万人,比上年增加 51.1 万人,增长 8.0%,占全国初中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 14.2%,比上年提高 0.5 个百分点。 民办普通高中 3427 所,比上年增加 211 所;招生 135.9 万人,比上年增 加 18.9 万人,增长 16.2%;在校生 359.7 万人,比上年增加 31.4 万人,增长 9.6%,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 14.9%,比上年提高 1.1 个百分点。 民办中职学校 1985 所,比上年减少 8 所;招生 90.0 万人,比上年增加 8.8 万人,增长 10.8%;在校生 224.4 万人,比上年增加 14.7 万人,增长 7.0%, 占全国中职学校在校生的比例为 14.2%,比上年提高 0.7 个百分点。 民办高等学校 757 所(含独立学院 257 所,成人高校 1 所),比上年增加 7 所。普通本专科招生 219.7 万人,比上年增加 35.7 万人,增长 19.4%;在校生 708.8 万人,比上年增加 59.2 万人,增长 9.1%,占全国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总数 的比例为 23.4%,比上年增加 0.4 个百分点;硕士研究生招生 876 人,在学 1865 人。 八、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2019 年,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共有 35 所,与上年持平; 其中,幼儿园 7 所,完全中学 1 所,高级中学 14 所,中等职业学校 1 所,普通 高校 12 所。 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共有在校生 5.37 万人,比上年增加 0.47 万人;其中,学前教育 2017 人,初中 720 人,普通高中 9832 人,中等 职业教育 918 人,普通本专科 4.03 万人。 [1]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部 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学校数未含教育机构。 [3]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用 计算机台数等办学条件指标包含独立产权和非产权独立使用两部分;中职学校的 办学条件指标均不包括技工学校。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 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 [5]高中阶段包括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6]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数、学生数、教师数等规模类指标,包括普通中等 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4 类学校。 [7]中等职业教育生师比等办学条件指标均不含技工学校数据。 [8]普通高校生师比不含分校点数据,学生总数为折合学生数。 [9]普通高等学校校均规模,仅含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不含分校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