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连新)安远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xls
2017年1-12月农业部门查办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 填报时间:2018.1.3 办结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 捣毁 案件信息 窝点( 公开(件 个) ) 案件类别 立案数 (件) 件数 金额 (万元) 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农药 171 129 55.2533 129 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种子 30 11 4.51 11 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化肥 50 33 11.724 33 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饲料 4 3 1.5 3 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兽药 23 23 16.3423 23 278 199 89.3296 199 件数 金额 (万元) 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农机 侵犯地理标志 侵犯农业植物 新品种权 合计 说明: 1.数据按月统计,每月10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上月底的累计数据。 2.“案件信息公开”2017年1月起开始统计。 安远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 违法企 法定代 违法主体 行政处罚 业组织 表人( 序号 案件名称 名称或姓 决定案号 机构代 负责人 名 码 ) 1 经营、运输依 安农(动物防疫 法应当检疫而 新源养殖专业 93360726M )罚〔2023〕1 未检疫的动物 合作社 A383XXEOA 号 的行为案 钟连新 安远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4月4日上午10点25分,安远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运输牛的车辆停在安远县 长沙乡筼筜村新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场外斜对面200米左右公路旁边。经现场勘验:查明司机钟林沅,驾驶一辆白色江 铃轻型式仓栅货车,车牌:赣B301T5,车长3.8米。货主是钟连新,从外地运输了10头牛准备拉到安远县长沙乡筼筜 村新源养殖专业合作社饲养。承运人钟林沅从福建武平县那里帮老板拉了10头牛回来,经过会昌高排村,正准备拉 到长沙乡筼筜村牛场饲养,就在场外不远的地方被本机关工作人员拦下了,经当事人口述该批牛运输行程大概110公 里左右。现场查看当事人无法提供运输动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本机关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56条规定,于2023年4月4日对钟连新经营、运输的10头牛就地登记在在新源合作社3号栏舍。当事人运输动物的 品种及数量特征:品种:土牛以及部分西门塔尔杂交牛;数量及特征:合计10头,均重在200斤左右,牛毛颜色以黄 灰为主,牛总价值陆万玖仟叁佰元(¥:69300元)。当事人按程序于2023年4月11日对3号栏舍的10头牛向当地动物 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补检开具了动物检核合格证明(动物B),出售到了会昌县高排石灰坝养殖场。所以当事人是经营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的行为。 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违规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 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 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章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 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 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并作出如 下处罚决定: 1.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0.4倍,共计贰万柒仟柒佰贰拾元( ¥27720元)。 作出行政处 罚的机关名 称和日期 备注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远县行政服务中 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的,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安远县农业农村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远县人民 局2023年4月26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远 日 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