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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长沙理工科[2012]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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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 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提高我校科技整体实力,奖励在科技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拨专款建立科技奖励基金。科技奖励工作由科 技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进行发放。 第二章 科技项目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且项目主持人为我 校人员获得的国家级项目给予配套研究资助和研究津贴补助。对 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且项目主持人为我校人员获得的全国教 育规划课题、省部级基金项目等给予配套研究资助。具体标准见 表 1。 配套研究资助原则上分两次实施,各占配套资助额的 50%。 项目的年度(中期)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或阶段性检查、评 估获得通过后给予第一次配套;项目依批文要求按期结题且研究 成果符合《长沙理工大学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办法》中相关条件的 给予第二次配套。所有配套经费均按校基金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1- 表 1:各类项目配套研究资助、课题组研究津贴标准 课题组 项目类别 配套研究资助额 研究津贴 10 万元/年,根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 973 计划项 50 万元 据合同规定确 目、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定发放年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 8 万元/年,根 大项目 据合同或批文 30 万元 规定确定发放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 863 计 年限 划项目、国家 973 计划项目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 项目进校经费小 点项目 5 万元/年,根 于 20 万元的按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据合同或批文 1:1配套;大于20 规定确定发放 国家 973 计划前期项目 万元的按 20 万 年限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 元配套 863 计划项目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 金(含国家教育科学、艺术科学单列 项目进校经费小 为国家级的)面上项目、 青年基金 3 万元/年,根 于 15 万元的按 项目、专项基金,不包括在面上项目 据合同或批文 1:1配套, 大于15 基础上申请的国际合作项目和社科 规定确定发放 万元的按 15 万 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年限 元配套 国防重点预研项目 省部级重大专项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 6 万元 项目进校经费小 于 4 万元的按 1:1 配套, 大于 4 万元的按 4 万元 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配套 项目进校经费小 省部级自科基金、社科基金项目(不 于 3 万元的按 包括联合基金项目) 、教育部博士点 1:1 配套, 大于 3 基金项目 万元的按 3 万元 配套 -2- 无 无 无 注:1. 配套研究资助按进校经费计算,不包括联合基金项目和转拨外单位合作研究经费; 2. 项目配套研究资助必须待项目的年度(中期)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或阶段性检查、评 估获得通过后才能给予第一次配套资助,否则不能给予配套资助且停发课题组研究津贴; 待项目结题后且验收合格以上,学校视情给予配套资助和补发课题组研究津贴; 3. 项目结题后,学校根据《长沙理工大学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办法》 ,对研究成果符合相关条件 的项目给予第二次配套资助,凡延期结题的项目均不给予第二次配套; 4. 表 1 所列科技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被项目下达单位通报批评、 不能结题或无故不结题的,则取消全部配套资助经费和课题组津贴,对已拨给的配套经费 予以追回,对已发给的课题组研究津贴予以追缴;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和经 济处罚; 5. 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但项目主持人的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包括项目立项后的调 出人员)获得表 1 中科研项目的,学校只给第二次配套资助,项目组不享受研究津贴; 6. 凡研究期为一年及一年以内的项目均不享受课题组研究津贴。 第三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四条 凡我校完成并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奖励 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见表 2 和表 3。 表 2:自然科学类成果奖励标准 序 号 1 2 3 4 5 成果类别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 术发明奖一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 术发明奖二等奖 奖 金(万元) 备注 500 80%作为科研经 费用于课题组开 展科学研究(按校 基金项目经费拨 付) ;20%作为津 贴一次性发放 200 100 一等奖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二等奖 技术发明奖 三等奖 特等奖 获得国家科技部准予登记的社会 一等奖 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二等奖 三等奖 8 5 2 8 5 2 1 一次性发放 一次性发放 注:获得表 2 中自然科学类成果的项目,必须是我校为完成单位之一。奖金按学校排名顺序发放, 即在表 2 奖金基础上乘以 1/N 的系数,N 为学校的排名,同一项目不予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奖励。 -3- 表 3:哲学社会科学及艺术类成果奖励标准 序 号 成果类别 奖 金(万元)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中 一等奖 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 二等奖 1 果奖、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三等奖 奖 一等奖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等奖 2 省部级文化艺术奖 三等奖 中国文联举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 金奖 3 览奖(五年一届) 、中国书法兰亭 银奖 奖(四年一届) 铜奖 中国文联下属协会主办的全国单 金奖 项艺术展、文化部、教育部等部委 4 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艺术展、 世界包 银奖 铜奖 装组织(WPO)主办的设计展 中国文联各协会下属各艺术委员 金奖 会主办的全国单项艺术展或国家 银奖 5 级协会设立的奖项、 全国性设计艺 铜奖 术展(如“中国之星” ) 艺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 6 人民大会堂、毛主席纪念堂等著名场馆收藏 (非商业行为) 15 8 4 8 5 2 8 5 2 3 备注 一、二、三等奖的 奖金大于 15、8、4 万元的,则按对等 奖励, 一次性发放 一次性发放 2 一次性发放 1 1 0.5 一次性发放 0.2 0.8 一次性发放 注:获得表 3 中哲学社会科学及艺术类成果的项目,奖金按获奖人员排名顺序发放,即在表 3 奖金 基础上乘以 1/N 的系数,N 为我校获奖人员最高排名,同一项目不予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奖 励。 第四章 学术论文奖励 第五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为我校在职 职工(包括学校在聘教授),其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有关 学术刊物上发表、收录的,学校给予论文第一作者奖励,奖励标 -4- 准见表 4、表 5。同一篇论文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就高不就 低,发表奖和收录奖不重复计奖,奖金一次性发放。 检索收录的论文必须是核心版收录。校内学生(包括本科生、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在读期间与导师合作撰写的 论文,不论导师排名先后,均计为导师的成果。我校人员在外校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以攻读学位的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我 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且以第一作者发表和收录的学术论文,按相应 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表 4: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 号 奖金 (万元/篇) 1 《SCIENCE》 、 《NATURE》 20 2 《中国社会科学》 2 3 4 5 6 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名或类型 中文权威期刊(以学校发布的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的 论文 在《人民日报》 、 《光明日报》理论版和《求是》上发表 的论文 CSCD、CSSCI 核心库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参见中国科学院 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中心公布的来 源期刊目录,以统计时最新目录为准),不包括增刊和电 子版 《美术研究》 、 《艺术与设计》 、 《装饰》 、 《书法》 、 《美术》 7 国际性专业学会(协会)定期召开的学术年会上交流的 学术论文(公开出版) 0.25 0.25 0.15 0.15 0.1 注:1. 其他公开发表的论文给予登记费 50 元/篇; 2. 同一篇论文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就高不就低。 -5- 表 5:收录(转载)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论文类别 《SCI》收录《JCR 期刊分区表》1 区的论文 (《JCR 期刊分区表》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公 布为准,以下同) 《SCI》收录《JCR 期刊分区表》2 区的论文 1 2 3 《SCI》收录《JCR 期刊分区表》3 区的论文 《SCI》收录《JCR 期刊分区表》4 区的论文 《SSCI》 、 《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 《新华文摘》全 文转载的论文 《SSCI》 、 《A&HCI》收录的会议论文 《EI》收录的国外外文期刊论文 《EI》收录的中文权威期刊论文(以学校发布的期刊 目录为准) 《EI》收录的国内期刊论文 《EI》收录的会议论文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新华文摘》观点 摘录的论文 奖金 (万元/篇) 3 1.8 1.2 0.9 1.2 0.2 0.6 0.4 0.2 0.2 注:1. 学校对发表在如《Acta crystallographica. Section E,Structure Reports Online》 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期刊上的论文不给予任何奖励; 2. 同一篇论文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就高不就低。 第五章 学术著作奖励 第六条 凡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出版的著作给予奖励。 1. 学术著作: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准,包括由出版社公 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和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个人艺术作品集。 艺术作品集须 5 个印张以上,且至少有一幅作品在学校认定的中 文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者有一幅作品获得过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 -6- 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术展、全国性设计艺术展,如“中国之星” 等以上奖励。 奖励标准:20 万字以下,1.5 万元/部;20 万字及以上的, 2.0 万元/部。 2. 专业技术书籍:正式出版(有书刊号) 。 奖励标准:0.5 万元/部。 第六章 专利奖励 第七条 凡属我校职务专利,即长沙理工大学为专利权人且 已授权的专利,奖励标准为: 1. 发明专利:3 万元/项。 2. 实用新型专利:0.6 万元/项。 3. 外观设计专利:0.3 万元/项。 4. 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局图保护等:0.3 万元/项。 5. 国家专利金奖:8 万元/项。 6.国家专利优秀奖:5 万元/项。 7. 对非职务发明专利实行登记奖励:50 元/项。 注:1. 我校与校外其他单位(个人)合作获得的专利,奖金乘以 1/N 的系数,N 为专利权 人数; 2. 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奖金乘以 1/N 的系数,N 为证书上我校的排名。 第七章 科研平台及管理奖励 第八条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及管理团队奖励标准: -7- 1. 新增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50 万元/个。 2. 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创新研究群体、科技部创新团队:50 万元/个。 3.新增国家科技部省部共建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教育部创 新团队:30 万元/个。 4. 新增国家发改委部省共建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教育部重 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自然 科学创新研究群体:10 万元/个。 5. 新增教育部科技创新培育团队、其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及工程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5 万元/个。 6. 新增省级创新团队:5 万元/个。 7. 新增省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2 万元/个。 8.获得国家科技管理优秀团队(先进集体):5 万元;获省 部级科技管理优秀团队(先进集体):2 万元。 注:奖励经费在 10 万元以上的,其奖励经费 50%作为奖金一次性发放,另外 50%待建设期满 验收通过后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奖励一般在当年底统计,次年第一季度执行;由学 校科技管理部门以院(部)为单位造表,计财处下拨,各院(部) 具体实施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8-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长理工大 科〔2008〕4 号文件中的《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同 时废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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