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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手册(2021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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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广西医科大学创建于 1934 年 11 月 21 日,坐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 南宁市,是全国建校较早的 22 所医学院校之一,是全国最早定点招收外国 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和华侨学生的 8 所医学院校之一。1978 年学校开始招 收硕士研究生,是全国首批硕士、第二批博士学位授权单位;1984 年获批 广西高校第一个博士点;2013 年成为全国第一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 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64 所试点高校之一。2020 年学校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与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建的广西目前唯一的一所医学院校;2021 年成为自 治区“十四五”规划确定重点支持建设国内“双一流”大学的院校。学校 现已建设成为广西医学教育、医学研究、临床医疗和预防保健的中心。 站在“健康中国”建设和伟大复兴“中国梦”新的历史起点上,学校 秉承“造就本省人才,为本省之用”的优良办学传统,牢记“厚德励志, 博学弘医”的校训,以国家发展战略和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为导向, 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 为主线,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学位授予质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 展迈上新台阶。学校现有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2个一级学科硕士 学位授权点,2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和8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学校2022 年获上岗资格的学术型硕士生导师739人次,专业型硕士生导师687人次, 学术型博士生导师256人次,专业型博士生导师122人次,还有“申请-审 核”制博导21人。学校现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4471人、博士研究生653人,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3071人,在职医师攻读临床医学、口腔 医学博士专业学位477人,在学研究生总规模为8672人。 随着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增长, 层次结构日益丰富,对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研究生导师是研 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队伍建设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至关重 要的环节。为了使导师充分了解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方 针、政策,熟悉学校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学术规范及科研诚信、 学生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培育导师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强化 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提高导师指导能力和水平,学校研究生院、党 委研究生工作部专门编制了包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环节重要规章制度的 《研究生导师手册》。《研究生导师手册》收录的各项政策办法和规章制 度是学校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全体导师应当遵循的 工作规范,希望全体导师认真学习领悟并严格遵照执行。 由于时间紧、内容多,本次编印的《研究生导师手册》难免存在不足 和疏漏,敬请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以便日后对其进一步加以 修订和完善。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1年11月 目 录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1 综合政策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4 1.3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 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 11 2 行为准则与岗位职责 2.1 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 (教研〔2018〕1 号)................................................................................. 19 2.2 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 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的通知(教师〔2018〕16 号)................................................................... 24 2.3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8〕17 号)............................................................................... 28 2.4 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研〔2020〕11 号)............................................................................... 31 2.5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 (教研〔2020〕12 号)............................................................................... 34 3 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 3.1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4 号)...................................................... 37 3.2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教监〔2012〕6 号)................................................................................. 40 3.3 中国科协 教育部 科技部 卫生计生委 中科院 工程院 自然科学 基金会关于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 (科协发组字〔2015〕98 号)................................................................... 44 3.4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 46 3.5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 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97 号)............................................... 54 3.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 设的若干意见》(2018 年 5 月)............................................................... 60 3.7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2019 年 6 月)....................................... 70 3.8 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监〔2019〕323 号)..................................................................... 77 3.9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 19 号).......................................................................... 89 3.10 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卫科教发〔2021〕7 号).................................................................... 98 4 学位论文抽检与管理 4.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的通知(学位〔2014〕5 号)................................................................... 104 4.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研究生和涉 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学位〔2016〕27 号).....................................106 4.3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教规范〔2015〕2 号)....................................................................... 111 5 学生管理 5.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115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1 导师责权利与选聘 1.1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标准(试行)》的通 知(桂医大研〔2014〕1号)……………………………………………………………131 1.2 关于调整广西医科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桂医大留〔2015〕24 号)..................................................................... 134 1.3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桂医大党〔2019〕17 号).................................135 1.4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育管 理费和培养经费划拨办法》的通知(桂医大研〔2019〕38 号)........ 143 1.5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和上岗条件规定(2021 年 修订》的通知(桂医大研〔2021〕4 号)............................................... 145 1.6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管理费和培养经费划拨 办法(2021 年修订)》的通知(桂医大研〔2021〕10 号)............... 160 2 招生 2.1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医大研〔2013〕22 号)..................................................................... 164 2.2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 法(2019 年修订)》的通知(桂医大研〔2019〕24 号)................... 168 2.3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回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 知(桂医大研〔2020〕24 号)................................................................. 174 3 培养与学位授予 3.1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 年 9 月修订)》 的通知(桂医大研〔2017〕30 号)......................................................... 176 3.2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 (桂医大〔2018〕28 号)......................................................................... 188 3.3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条例(2019 年 10 月修订)》的通知(桂医大研〔2019〕29 号).......................... 197 3.4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讲座学分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桂医大研〔2019〕32 号)......................................................... 201 3.5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及印制格式规范》的 通知(桂医大研〔2019〕39 号)............................................................. 204 3.6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及答辩工作相关规 定》的通知(桂医大研〔2021〕5 号)................................................... 215 3.7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1 年修 订)》的通知(桂医大研〔2021〕6 号)............................................... 225 4 学生管理 4.1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医大〔2017〕43 号)......................................................................... 234 4.2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医大研〔2017〕28 号)..................................................................... 241 4.3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桂医大研〔2017〕29 号)..................................................................... 246 4.4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桂医大〔2017〕42 号)......................................................................... 260 4.5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生工作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桂医大党〔2019〕15 号)................................................. 266 三、心理工作指南及常用平台 1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指南......................................271 2 常用媒体平台.......................................................................................... 275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相关文件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 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 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 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 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 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 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 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 1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 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 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 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 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 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 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 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 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 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 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 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 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 — 2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 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 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 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 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 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 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 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 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3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 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 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 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 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 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 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 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 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 — 4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 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 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 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 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 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 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 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 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 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 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 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 可参加论文答辩。 — 5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 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 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 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 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 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 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 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 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 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 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 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 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 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 6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 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 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 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 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 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 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 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 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 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 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 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 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 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 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 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 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 — 7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 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 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 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 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 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 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 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 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 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 8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 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 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 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 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 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 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 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 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 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 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 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 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 — 9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 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 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 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 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 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 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 学位的工作细则。 — 10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 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教研〔2020〕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 (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 学校: 研究生教育肩负着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创新创造的重要使命,是国家发 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应对全球人才竞争的基础布局。改革开放特 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 大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各行各业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 更加迫切,研究生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 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 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提升研究 生教育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现就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 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 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面向世界科技竞争最前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 战场,面向人民群众新需求,面向国家治理大战略,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 领域,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提升导师队伍水平,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引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办出特 色、办出水平,加快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 — 11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2.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把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贯穿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全 过程;坚持育人为本,以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中心,把立德树人成效 作为检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需求导向,扎根中国大地,全面提 升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能力;坚持创新引领,增强研究生使命感责 任感,全面提升研究生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坚持改革驱动,充分激发办 学主体活力,加快构建优质高效开放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3.总体目标。到 2025 年,基本建成规模结构更加优化、体制机制更加完 善、培养质量显著提升、服务需求贡献卓著、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的高水平研 究生教育体系。到 2035 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教育强国。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三全育人”机制 4.完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水平。开全开好 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 进课堂、进头脑。加强研究生课程思政,建成一批课程思政示范高校,推 出一批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选树一批课程思政教学名师和团队,建设一批 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配齐建强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全面落实专职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行政岗位职级“双线”晋升政策,探索依托导师和 科研团队配备兼职辅导员。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和就业创 业服务。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结果作为“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 5.发挥导师言传身教作用,激励导师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导 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将专业教育 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要率先垂范,以 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人格魅力影响和鼓舞研究生;要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 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 — 12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6.提高研究生党建工作水平,强化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创新研究生 党组织设置方式,探索在科研团队、学术梯队等建立党组织。选优配强研 究生党支部书记,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持续开展新时代 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做好高校“百个研究生样板党支部” 和“百名研究生党员标兵”遴选培育工作。 三、对接高层次人才需求,优化规模结构 7.以服务需求为导向,合理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坚持供给与需求相匹 配、数量与质量相统一,保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培养能力相匹配 的研究生教育发展节奏,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适度超前布局,硕士研究生 招生规模稳步扩大。招生规模统筹考虑国家需求、地区差异、培养条件、 培养质量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差异化配置。 8.优化培养类型结构,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学术学 位研究生教育,以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和社会重大需求为重点,增设一批 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只开展专业学位研究 生教育,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专业学位授权点为主。各培养单位要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定位,切实优化人才培养类型结构。 9.适应社会需求变化,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建立基础学科、应用 学科、交叉学科分类发展新机制,按照单位自主调、市场调节调、国家引 导调的思路,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健全退出机制。设立新兴交叉学科 门类,支持战略性新兴学科发展。完善“双一流”建设动态监测与调整机 制,引导建设高校和学科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10.优化布局结构,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完善省域研究生教育布 局,建设区域性研究生教育高地。大力支持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 三角、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发展优质研究生教育,振 兴东北地区研究生教育。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与国家及区域战略相匹配的 学科专业。 — 13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11.坚持质量导向,完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将深化科教融合、产教 融合作为学位授权点布局的重要参考因素。持续推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 筹开展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实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稳 步推进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继续放权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自主审核增 列学位授权点,自主设置一级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加强 对中西部地区和高水平民办高校学位授权的支持。探索高水平应用型本科 高校申请开展专业学位人才培养。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生培养模式 12.深化招生计划管理改革,健全供需调节机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 会发展相适应的研究生招生计划调节机制。实施国家关键领域急需高层次 人才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向重大科研平台、重大科技任务、重大 工程项目、关键学科领域、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双一流”建设取得突破 性进展的高校倾斜。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中,积极支持严把质量关、 博士研究生分流退出比例较大的培养单位。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 划管理中,积极支持有效落实产教融合机制的培养单位和高水平应用型高 校。继续在部分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实施博士招生计划弹性管理。在现有财 政拨款制度基础上,探索实施以国家重大科学研究、工程研发等科研经费 承担培养成本的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探索建立研究生招生 计划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对学位点评估、博士论文抽检、师德师风、考试 招生违规违法等问题突出的培养单位予以必要限制。 13.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准选拔人才。完善分类考试、综合评 价、多元录取、严格监管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体系。深化硕士研究生考 试招生改革,优化初试科目和内容,强化复试考核,综合评价考生考试成 绩、专业素养、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一贯学业表现等,择优录取;研究 探索基础能力素质考试和招生单位自主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相结合的研究生 招生考试方式。健全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扩大直博 — 14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生招生比例,研究探索在高精尖缺领域招收优秀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 学位的办法。 14.完善科教融合育人机制,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知识创新能力培养。 加强系统科研训练,以大团队、大平台、大项目支撑高质量研究生培养。 推进硕博贯通培养,实行培养方案一体化设计。聚焦数理化、文史哲等基 础学科,以强化原始创新能力为导向,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 15.强化产教融合育人机制,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实施“国家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计划,重点依托产教融合 型企业和产教融合型城市,大力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着力提升 实践创新能力。科学规划布局建设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储能技术等国家 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实施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紧缺博士人才自主培养专项。 鼓励各地各培养单位设立“产业(行业)导师”,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双 导师队伍建设。推动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通过设立冠名奖学金、 研究生工作站、校企研发中心等措施,吸引研究生和导师参与研发项目。 大力推进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 16.加强课程教材建设,提升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培养单位要紧密结合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的审批机制,优化课程体系,加 强教材建设,创新教学方式,突出创新能力培养,加强体育美育和劳动实践教 育。规范核心课程设置,打造精品示范课程,编写遴选优秀教材,推动优质资 源共享。将课程教材质量作为学位点合格评估、学科发展水平、教师绩效考核 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鼓励办好研究生创新实践大赛和学科学术论 坛。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中单独设立研究生教学成果奖。 17.加强关键环节质量监控,完善分流选择机制。培养单位要加强培养关 键环节质量监控,完善研究生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加大分流 力度,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及早分流。畅通分流选择渠道,分流退 出的博士研究生,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硕士学位;未满足学位授予 — 15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条件的研究生,毕业后一定时间内达到相应要求的,可重新申请授予学位。完 善研究生学业相关申诉救济机制,加强研究生合法权益保护。 18.深化开放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打造“留学中国”品牌,吸引 优秀学生来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完善来华留学生招生、培养等管理体 系,保障学位授予质量。鼓励培养单位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建立研究生双向 交流机制,支持双方互授联授学位。支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建设高 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推动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优化国家公派出国 留学研究生全球布局。创新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加大国际组织后备人 才培养力度。 五、全面从严加强管理,提升培养质量 19.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压实培养单位主体责任。培养单位要完 善质量控制和保证制度,抓住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学位论文开题、中期 考核、论文评阅和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落实全过程管理责任,细 化强化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权责,杜绝学位“注 水”。 推动培养单位探索建立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公开等制度,合理制定与 学位授予相关的科研成果要求,破除“唯论文”倾向。加强教学质量督导, 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20.强化导师岗位管理,全面落实育人职责。培养单位要严格导师选 聘标准,加强导师团队建设,明确导师权责,规范导师指导行为,支持导 师严格学业管理;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等纳 入导师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兼职导师、校外导师的选聘、考核和培训工作。 建立国家典型示范、省级重点保障、培养单位全覆盖的三级导师培训体系。 鼓励各地各培养单位评选优秀导师和团队。 21.加强学风建设,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培养单位要完善学风建设工 作机制,将科学精神、学术诚信、学术(职业)规范和伦理道德作为导师 培训和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把论文写作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抓住研 — 16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究生培养关键环节,健全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置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 行为的查处力度。 22.完善质量评价机制,破除“五唯”评价方式。聚焦人才培养成效、科 研创新质量、社会服务贡献等核心要素,健全分类多维的质量评价体系,扭转 不科学的评价导向。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诊断式评 估。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测,探索开展毕业研究生职业发展调查。 23.加强外部质量监督,严格规范管理。统筹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 估、质量专项检查、学位论文抽检等手段,强化对培养制度及其执行的评 价诊断。严格规范培养档案管理,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校际馆际 共享机制,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推动建立优秀学位论文示范制度,鼓励培养单位和学术组织开展优秀 学位论文评选。扩大学位论文抽检比例,提升抽检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对无法保证质量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撤销学位授权。对问题严重的培 养单位,视情况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条件保障 24.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正确办学方向。培养单位各级党组织要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研究生教育意识形态阵地。培养单位党 委会、常委会,要把加快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纳入重要议题,认真研究部 署,积极推进落实。 25.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完善差异化投入机制。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 体系,加大博士研究生教育投入力度,研究建立差异化生均拨款机制,加 大对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完善培养成本分担 机制,合理确定不同类型研究生教育学费收费标准,健全教育收费标准动 态调整机制,鼓励培养单位使用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研究生培养。 26.改革完善资助体系,激发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完善政府主导、培 — 17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养单位统筹、社会广泛参与的研究生资助投入格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 物价变动情况,建立完善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基础学科和关键 领域人才培养的资助力度。培养单位要完善奖助学金评定标准,充分发挥 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探索建立动态调整的“三助”制度。适时调整国家助 学贷款标准,给予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更多支持。 27. 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 生院(部、处)建设,强化管理工作职责,保障办公条件;健全校、院(部、 系、所)两级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加强基层管理力量,按照研究生培养 规模配齐建强专职管理队伍;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28.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各级教育、发展改革、 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强化资源配置,保障研究生教育投入。充 分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 会等专家组织和行业学会的作用,加强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和指导。支 持有条件的高校建设研究生教育专门研究机构。各地各培养单位要认真制 定落实方案,加强宣传引导,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建设研究生教育强 国作出应有贡献。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0 年 9 月 4 日 — 18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 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 教研〔2018〕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 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 等学校: 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主要 途径,是国家人才竞争的重要支柱,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要素。研究 生导师是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 使命与重任。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 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 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 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总体要求。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 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 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 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 人。 — 19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二、强化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3.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 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 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 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 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4.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 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 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 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5.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 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 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 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 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三、明确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6.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 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 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 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7.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 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 — 20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 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 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 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8.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 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 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 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9.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 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 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 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 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10.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 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 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 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1.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 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 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 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 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12.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 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 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 — 21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 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 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 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四、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 13.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 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立德树人纳入教学评估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研 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的评价;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结合自身办学 实际和学科特色,制订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办法,以年度考核为 依托,坚持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 相结合,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14.明确表彰奖励机制。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 价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 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强化示 范引领,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给予表 彰与奖励,推广复制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 15.落实督导检查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加强督导检查。对于未能 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 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五、强化组织保障 16.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优化管 理,强化服务,加强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切实保障各项投入, 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实;突 — 22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出制度建设,形成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长效机制。 17.研究生培养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 落实,确保实效;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交流、研讨, 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 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保障导师待 遇,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 现学术休假制度;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 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18.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协同参与。积极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 氛围,动员各界力量关心导师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导师立德树人先进典型, 加强榜样示范教育;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协同参与,促进导师立德树人 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的实 施细则。 教育部 2018年1月17日 — 23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 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 教师〔2018〕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 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 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 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 部研究制定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 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 统称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准则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 一标准。长期以来,广大教师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改 革创新、服务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和国家高度肯定,学生、家长和社会 普遍尊重。但是,也有个别教师放松自我要求,不能认真履职尽责,甚至出现 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损害教师队伍整体形象。制定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明确新 时代教师职业规范,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基本底线,是对广大教师的 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是深化师德师风建设,造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 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关键之举。 二、立即部署扎实开展准则的学习贯彻。各地各校要立即行动,结合落 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开展准则的学习贯彻。要结合本地区、本学校 实际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提高针对性、操作性。要做好宣传解读,坚持全覆盖、无死角,采取多种 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做到人人应知应做、必知必做, — 24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真正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 觉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维护教师职业形 象,提振师道尊严。 三、把准则要求落实到教师管理具体工作中。要把好教师入口关,在教 师招聘、引进时组织开展准则的宣讲,确保每位新入职教师知准则、守底 线。要将准则要求体现在教师聘用、聘任合同中,明确有关责任。要强化 考核,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 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改进师德考核方式方法,避免 形式化、随意化。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科学性、实效性。 四、以有力措施坚决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各地各校要按照准则及相应的 处理指导意见、处理办法要求,严格举报受理和违规查处。对于发生准则 中禁止行为的,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 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 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 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要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对 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 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贯彻落实准则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教育部。教育部将适时对落实情 况进行督查。 教 育 部 2018 年 11 月 8 日 — 25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 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 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 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 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 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 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 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 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 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 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 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 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 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 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 — 26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 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 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 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 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 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 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 个人利益。 — 27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 指导意见 教师〔2018〕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 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 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 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 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 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 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 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 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 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 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 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 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 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 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 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 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 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 — 28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不得少于 24 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 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 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 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 完备。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 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 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 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 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 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 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 29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 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 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 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 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 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 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教育部 2018 年 11 月 8 日 — 30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研〔2020〕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 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顶端,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 命。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博士生导师立德修身、严谨治学、潜心育人,为 国家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同时,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的选聘、 考核还不够规范,个别博士生导师的岗位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为深入学 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 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建设一流博士生导师队伍,提高 博士生培养质量,现就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岗位政治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 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明确导师岗位权责。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 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 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 力培养等职责,要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培养单位要切实保 障和规范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坚定支持导师 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增强博士生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 荣誉感,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三、健全岗位选聘制度。培养单位要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 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 — 31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准,避免简单化地唯论文、唯科研经费确定选聘条件;要制定完善的博士 生导师选聘办法,坚持公正公开,切实履行选聘程序,建立招生资格定期 审核和动态调整制度,确保博士生导师选聘质量;选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 教师为博士生导师的,应从严控制。博士生导师在独立指导博士生之前, 一般应有指导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对于外籍导师、兼职导师 和校外导师,培养单位要提出专门的选聘要求。 四、加强导师岗位培训。建立国家典型示范、省级重点保障、培养单 位全覆盖的三级培训体系。构建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 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加强对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的考核。新 聘博士生导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要将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 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 学知识等作为培训内容,通过专家报告、经验分享、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 切实保障培训效果。 五、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培养单位要制定科学的博士生导师考核评价 标准,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 投入、育人实效等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博士生导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 价。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加强教学过程评价,实行导师自评与同行评价、 学生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六、建立激励示范机制。培养单位要重视博士生导师评价考核结果的 使用,将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作为导师年度招 生资格和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教育、引导和激 励功能。鼓励各地各培养单位评选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加大宣传力度, 推广成功经验,重视发挥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的示范引领作用。 七、健全导师变更制度。培养单位要明确导师变更程序,建立动态灵 活的调整办法。因博士生转学、转专业、更换研究方向,或导师健康原因、 — 32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调离等情况,研究生和导师均可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对于师生出现矛盾 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 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八、完善岗位退出程序。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 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视情况采取约谈、 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要严肃 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对于导师退出指导岗位所涉及的博士 生,应妥善安排,做好后续培养工作。 九、规范岗位设置管理。培养单位应根据自身发展定位、学科发展规 划、资源条件、招生计划和师资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博士生导师岗位设 置规模;根据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合 理确定导师指导博士生的限额,确保导师指导博士生的精力投入。 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指导本地区培养 单位完善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纳入相应评 估指标和资源分配体系。培养单位要制定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相关制度办 法,加强和规范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保障博士生导师合法权益,推动博 士生导师全面落实岗位职责。 教育部 2020 年 9 月 24 日 — 33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 教研〔2020〕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 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 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加强研究生 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 职责,我部研究制定了《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准则是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的基本规范。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 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长期以 来,广大研究生导师立德修身、严谨治学、潜心育人,为国家发展作出了 重大贡献,但个别导师存在指导精力投入不足、质量把关不严、师德失范 等问题。制定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划定基本底线,是进一步完善导师岗位 管理制度,明确导师岗位职责,建设一流研究生导师队伍的重要举措。 二、认真做好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各地各校要结合研究生导师队伍 建设实际,扎实开展准则的学习贯彻。要做好宣传解读,帮助导师全面了 解准则内容,做到全员知晓。要完善相关制度,将准则真正贯彻落实到研 究生招生培养全方位、全过程,强化岗位聘任、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环 节的审核把关。 三、强化监督指导,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各地各校要落实学校党委书 记和校长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 要负责人直接领导责任,按照准则要求,依法依规建立研究生导师指导行 为违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对确认违反准则的相关责任 人和责任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 — 34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见》(教师〔2018〕17 号)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违反准则 的导师,培养单位要依规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措施;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涉 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 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我部将导师履行准则的情况纳入学位授权点 合格评估和“双一流”监测指标体系中,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高校,将视情核减招生计划、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情节严重的,将按 程序取消相关学科的学位授权。 各地各校贯彻落实准则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我部将适时对落实情 况进行督查。 教育部 2020 年 10 月 30 日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 使命。长期以来,广大导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修身、严谨治学、潜 心育人,为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进 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指导行为,努力造就有理想信念、有 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新时代优秀导师,在《教育部关于 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新时 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基础上,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持正确思想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 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 — 35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二、科学公正参与招生。在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 作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认真完成研究生考试命 题、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三、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指导能力,合理 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及时督促指 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 采用多种培养方式,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 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四、正确履行指导职责。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材 施教;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综合开题、中期考核 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 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 术尊严和科研诚信;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尊重他人劳动 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六、把关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按照培养方案和时间节 点要求,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研究及撰写等工作;严格执行 学位授予要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 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七、严格经费使用管理。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 学术交流,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确保研究生正当权益。不 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八、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关 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不得侮 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 36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4 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6 月 12 日第 22 次部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2 年 11 月 13 日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 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 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 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 37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 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 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 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 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 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 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 起至少 3 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 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 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 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 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 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 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 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 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 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 38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 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 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 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 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 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 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 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39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教监〔2012〕6 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 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和保护高校和科研人员的 积极性创造性,维护高校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高校科 研能力,促进教育科技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现就规范高校科研行为 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 1.科学研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科研人员是高校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 长期以来,高校科研人员牢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使命,立足岗位、敬业 奉献,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 承创新作出重要贡献。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全 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对高校科学研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在高校 科研活动中学术失范行为较为严重,贪污、挪用科研经费案件时有发生。 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是一项紧迫任务。 2.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 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 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 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 员廉洁从业。 3.高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 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高校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4.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 — 40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 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 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5.科研人员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 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 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6.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 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 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 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7.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 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 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8.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 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 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 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 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 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9.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 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 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 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 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 从事不正当交易。 — 41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10.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 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 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 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 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三、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行为管理机制 11.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人才强国 战略,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总体部署,不断完善科研行为管 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12.坚持高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 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校长 要认真履行法人代表责任,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 对科研行为的管理。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科研活 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 13.高校科研、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 监管职能,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对科研人员申报 的合作(外协)项目,要按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学院(系、所、 中心、研究院等)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 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审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 行为的监督检查。 14.高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 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规程,积极开 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学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队要加强团队管 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学校要为学术组织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提供支持和保障。 15.高校要把教育引导作为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的 — 42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基础,加强对科研人员职业素养和诚信教育,弘扬良好学风,不断提高科 研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 教育、示范教育,增强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培训制 度,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培训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完善 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建立培训档案,增强培训实效。 16. 高校要加强科研文化建设,把科研文化建设作为大学文化传承创 新的重要动力,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包容并蓄、宽 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17.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 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 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依法惩处高校科研违法违纪行为 18.高校要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 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 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 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高校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 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科研 工作健康发展。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 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 2012 年 12 月 18 日 — 43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中国科协 教育部 科技部 卫生计生委 中科院 工程院 自然科学基金会关于印发 《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 科协发组字〔2015〕9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 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局,部属高 等学校,中科院院属单位,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量 大幅增长,质量显著提升。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今年 发生多起国内部分科技工作者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被撤稿事件,对我 国科技界的国际声誉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 德和学风建设,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端正学风,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 生态环境,重申和明确科技工作者在发表学术论文过程中的科学道德行为 规范,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 科学基金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根据中央领导 意见,现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深入学习、广泛宣传,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规 定,建立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机制,进一步改革完善科技评价体系,为 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政策和环境保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对被撤稿作者开展调查,对违反“五不准”的行为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广大科技工作者应加强道德自律,共 同遵守“五不准”,认真开展自查,发现存在违反“五不准”的行为要主 动申请撤稿,坚决抵制“第三方”学术不端行为。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 会)要发挥科学共同体作用,做好教育引导,捍卫学术尊严,维护良好学风。 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 学基金会将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合行动,落实“五不准”,督促有关单位对 — 44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撤稿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逐步建立科研行为严重失信记录制度和黑名单信 息共享机制,推动科技评价体系改革,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维护科技工作 者合法权益。 中国科协 教育部 科技部 卫生计生委 中科院 工程院 自然科学基金会 2015 年 11 月 23 日 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 1.不准由“第三方”代写论文。科技工作者应自己完成论文撰写,坚 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写服务。 2.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科技工作者应学习、掌握学术期刊投 稿程序,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坚决抵制“第三方” 提供论文代投服务。 3.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论文作者委托“第三方” 进行论文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文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 式的完善,坚决抵制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容。 4.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科技工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如 需推荐同行评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评审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可 靠,坚决抵制同行评审环节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5.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所有论文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 发表论文,并对论文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论文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 署名作者对论文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论文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 必须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上署 名。本“五不准”中所述“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 人;“论文代写”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 为;“论文代投”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等 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 45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 2016 年 4 月 5 日经教 育部 2016 年第 14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6 年 6 月 16 日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 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 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 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 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 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 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 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 — 46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 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 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 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 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 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 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 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 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 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 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 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 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 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 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 — 47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 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 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 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 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 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 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 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 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 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 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 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 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 报人。 — 48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 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 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 3 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 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 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 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 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 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 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 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 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 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 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 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 49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 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 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 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 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 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 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 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 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 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 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 50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 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 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 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 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 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 51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 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 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 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 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 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 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 会组织讨论,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 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 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 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 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 52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 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 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 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 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 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 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 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 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 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 53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 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6〕9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教 育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业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科协,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务局、 农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 科协,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科研风气,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 境氛围,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相关管理工作,保证科 技计划和项目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 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 科 院 社 科 院 工 程 院 自然科学基金会 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16 年 3 月 25 日 — 54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科研风气,构筑诚实守信的科 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 技计划)相关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和项目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 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 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 、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 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 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 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本规定所指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是对经 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 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 进行的客观记录,是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应当覆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 责任主体,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的记录对象为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有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 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 等法人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 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科技部牵头制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相关制度规范,会同有关行 业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职责,负责受其管 — 55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理或委托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和结果 应用工作。 充分发挥科研诚信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与信 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工作合力。 重大事项应当向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条 实行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 技计划项目及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前,本规定第四条中所涉及的 相关责任主体都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结合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逐步推行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加 强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 第八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 审专家等自然人,应当加强自律,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职尽责。以下行为 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 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 (二)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三)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 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 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四)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 谋取私利。 (五)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 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六)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 — 56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 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九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 承担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应当履行法人管理职责,规范 管理。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 管理、承担科技计划和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 (二)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 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 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和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 大问题。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 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五)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 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 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七)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 约定等情况。 第十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 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 — 57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 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 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 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 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 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 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对于责任主体为法人和机构,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 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 对于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和项 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 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同时,在后续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中, 应当充分利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确定、科研项 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选 中,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依据。 (二)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法人单位,以及违规违纪违法 多发、频发,一年内有 2 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管理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的重要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 任主体,及时移出严重失信记录名单。 第十四条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为科技部、相关部门,项目管理专业 — 58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机构、监督和评估专业化支撑机构掌握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查询、 获取和修改的权限。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 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 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失信行为记 录信息。 第十五条 在本规定暂行实施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跨部门联动工 作体系,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记录衔接,逐步形成国家统一的科研信用制 度和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 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 59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8 年 5 月)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 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 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 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 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 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 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 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 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 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 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协调有序。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 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 建设合力。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世界科技强 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实践养成、调查处理等方 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 60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 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 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 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守信者 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 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 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 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 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 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 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把 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 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 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 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 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 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卫生 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 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要强 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加强院士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核。 (五)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 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 61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 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 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 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 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 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 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 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 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 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 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 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 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 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 受监督。 (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 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 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 (七)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 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 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 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 — 62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 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 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 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 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 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 模范和表率。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 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 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 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 研诚信要求。 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八)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 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 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 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 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 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九)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 机构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 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 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 处理要求。 (十)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 — 63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 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 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增选、科 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十一)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 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 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 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 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 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 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 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 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 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 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 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 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十三)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相关单 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 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 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 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十四)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科技部、中国 — 64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社科院要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部门和 单位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 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 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 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 (十五)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完善 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 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提升我国学术期刊影响力,提高学术期刊国际话语 权。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 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 科技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 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 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 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 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 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 用。 五、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 (十六)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 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 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 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 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 展科研诚信教育。 — 65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十七)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 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 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 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十八)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 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 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 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六、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十九)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科技部负 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中国社科院负责。科技部、中国社科院 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 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 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 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 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 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 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 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 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 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 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 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 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 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二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 — 66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 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 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 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 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 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 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 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 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 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 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 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 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二十一)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 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 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 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 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 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 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七、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 67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二十二)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技部会同中国社科院建立 完善覆盖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 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 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 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 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 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 (二十三)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 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 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 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 (二十四)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 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 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 有关部门、地方应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 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科技部要建立科研诚信建 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 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二十六)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 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 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科研诚信正面引导。 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 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 68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二十七)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 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 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 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中国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二十八)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 等的交流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研究, 共同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 — 69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 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2019 年 6 月) 为激励和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追求真理、勇攀高峰,树立科技界广泛认 可、共同遵循的价值理念,加快培育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强大精神动 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塑形铸魂科学家精神为 抓手,切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科研生态和舆论氛围,引 导广大科技工作者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中走在前列,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建设科技强国的奉献者、 崇高思想品格的践行者、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为实现“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把党 的领导贯穿到科技工作全过程,筑牢科技界共同思想基础。坚持价值引领, 把握主基调,唱响主旋律,弘扬家国情怀、担当作风、奉献精神,发挥示 范带动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大胆突破不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 律的制度藩篱,营造良好学术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坚持久久 为功,汇聚党政部门、群团组织、高校院所、企业和媒体等各方力量,推 动作风和学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为科技工作者潜心科研、拼搏创新提 供良好政策保障和舆论环境。 (三)主要目标。力争 1 年内转变作风改进学风的各项治理措施得到全 面实施,3 年内取得作风学风实质性改观,科技创新生态不断优化,学术道 — 70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德建设得到显著加强,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得到大力弘扬,在全社会形成尊 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浓厚氛围,为建设 世界科技强国汇聚磅礴力量。 二、自觉践行、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四)大力弘扬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爱国精神。继承和发扬老一代科 学家艰苦奋斗、科学报国的优秀品质,弘扬“两弹一星”精神,坚持国家 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以支撑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为己任,着力 攻克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的基础前沿难题和核 心关键技术。 (五)大力弘扬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坚定敢为天下先的自 信和勇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战略 需求,抢占科技竞争和未来发展制高点。敢于提出新理论、开辟新领域、 探寻新路径,不畏挫折、敢于试错,在独创独有上下功夫,在解决受制于 人的重大瓶颈问题上强化担当作为。 (六)大力弘扬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把热爱科学、探求真 理作为毕生追求,始终保持对科学的好奇心。坚持解放思想、独立思辨、 理性质疑,大胆假设、认真求证,不迷信学术权威。坚持立德为先、诚信 为本,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中率先垂范。 (七)大力弘扬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的奉献精神。静心笃志、心无旁骛、 力戒浮躁,甘坐“冷板凳”,肯下“数十年磨一剑”的苦功夫。反对盲目 追逐热点,不随意变换研究方向,坚决摒弃拜金主义。从事基础研究,要 瞄准世界一流,敢于在世界舞台上与同行对话;从事应用研究,要突出解 决实际问题,力争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八)大力弘扬集智攻关、团结协作的协同精神。强化跨界融合思维, 倡导团队精神,建立协同攻关、跨界协作机制。坚持全球视野,加强国际 合作,秉持互利共赢理念,为推动科技进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 — 71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国智慧。 (九)大力弘扬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育人精神。坚决破除论资排辈的 陈旧观念,打破各种利益纽带和裙带关系,善于发现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敢于放手、支持其在重大科研任务中“挑大梁”,甘做致力提携后学的“铺 路石”和领路人。 三、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十)崇尚学术民主。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交流碰撞,倡导严肃认真的学 术讨论和评论,排除地位影响和利益干扰。开展学术批评要开诚布公,多 提建设性意见,反对人身攻击。尊重他人学术话语权,反对门户偏见和“学 阀”作风,不得利用行政职务或学术地位压制不同学术观点。鼓励年轻人 大胆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积极与学术权威交流对话。 (十一)坚守诚信底线。科研诚信是科技工作者的生命。高等学校、科 研机构和企业等要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主动发现、严肃查处 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并视情节追回责任人所获利益,按程序记入科 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行“零容忍”,在晋升使用、表彰奖励、 参与项目等方面“一票否决”。科研项目承担者要树立“红线”意识,严 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严禁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严禁随意降 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严禁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严守科研伦理规范,守住学术道德底线,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 小据实署名和排序,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导师、科研项目负 责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 益。对已发布的研究成果中确实存在错误和失误的,责任方要以适当方式 予以公开和承认。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 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压紧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有关主 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 研伦理审查等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对 — 72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违反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价等规定,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 理要求的,要敢于揭短亮丑,不迁就、不包庇,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十二)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深入科研一线,掌握一手资料,不 人为夸大研究基础和学术价值,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不得向公众 传播。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 1 个月内,要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 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参与国家科技计划(专 项、基金等)项目的科研人员要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承担国家 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要全时全职投入攻关任务。科研 人员同期主持和主要参与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 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2 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作为 项目(课题)负责人同期主持的不得超过 1 项。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 士工作站不超过 1 个、退休院士不超过 3 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 时间每年不少于 3 个月。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 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按 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兼职要与本人研究专业相关,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 的各种兼职和挂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 的学术管理,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要开展实 证核验,加强核实核查。科研人员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 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 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要经得起同行评、用户用、市场认。 (十三)反对科研领域“圈子”文化。要以“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打 破相互封锁、彼此封闭的门户倾向,防止和反对科研领域的“圈子”文化,破 除各种利益纽带和人身依附关系。抵制各种人情评审,在科技项目、奖励、人 才计划和院士增选等各种评审活动中不得“打招呼”、“走关系”,不得投感 情票、单位票、利益票,一经发现这类行为,立即取消参评、评审等资格。院 士等高层次专家要带头打破壁垒,树立跨界融合思维,在科研实践中多做传帮 — 73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带,善于发现、培养青年科研人员,在引领社会风气上发挥表率作用。要身体 力行、言传身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走近大中小学生,传播爱国奉献的 价值理念,开展科普活动,引领更多青少年投身科技事业。 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良好科研生态 (十四)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政府部门要抓战略、抓规划、抓 政策、抓服务,树立宏观思维,倡导专业精神,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微观管 理和直接干预,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制定政策、创造环境、为科研人员和 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上。坚持刀刃向内,深化科研领域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建立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底线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 技领军人才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优化项目 形成和资源配置方式,根据不同科学研究活动的特点建立稳定支持、竞争 申报、定向委托等资源配置方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和规模,避免“打包” 、 “拼盘”、任务发散等问题。建立健全重大科研项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机制,确定重大创新方向要围绕国家战略和重大需求,广泛征求科技界、 产业界等意见。对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应充分开展前期论证评估。建立完善分层分级责任担当机制,政府部门要 敢于为科研人员的探索失败担当责任。 (十五)正确发挥评价引导作用。改革科技项目申请制度,优化科研项目 评审管理机制,让最合适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科研任务。实行科研机构中长期绩 效评价制度,加大对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稳定支持力度,反对盲目追求 机构和学科排名。大幅减少评比、评审、评奖,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 唯奖项倾向,不得简单以头衔高低、项目多少、奖励层次等作为前置条件和评 价依据,不得以单位名义包装申报项目、奖励、人才“帽子”等。优化整合人 才计划,避免相同层次的人才计划对同一人员的重复支持,防止“帽子”满天 飞。支持中西部地区稳定人才队伍,发达地区不得片面通过高薪酬高待遇竞价 抢挖人才,特别是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挖人才。 — 74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十六)大力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加快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 现在线申报、信息共享。大力解决表格多、报销繁、牌子乱、“帽子”重 复、检查频繁等突出问题。原则上 1 个年度内对 1 个项目的现场检查不超 过 1 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强化合同管理,按照材料只报 1 次的要求, 严格控制报送材料数量、种类、频次,对照合同从实从严开展项目成果考 核验收。专业机构和项目专员严禁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坚决抵制 各种形式的“围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创新主体要切实履行 法人主体责任,改进内部科研管理,减少繁文缛节,不层层加码。高等学 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 利益前提下,免除追究其技术创新决策失误责任,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等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予 以减责或免责。 五、加强宣传,营造尊重人才、尊崇创新的舆论氛围 (十七)大力宣传科学家精神。高度重视“人民科学家”等功勋荣誉表 彰奖励获得者的精神宣传,大力表彰科技界的民族英雄和国家脊梁。推动 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系统采集、妥善保存科学家学术成 长资料,深入挖掘所蕴含的学术思想、人生积累和精神财富。建设科学家 博物馆,探索在国家和地方博物馆中增加反映科技进步的相关展项,依托 科技馆、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工程纪念馆(遗迹)等设施建设一批 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 (十八)创新宣传方式。建立科技界与文艺界定期座谈交流、调研采风 机制,引导支持文艺工作者运用影视剧、微视频、小说、诗歌、戏剧、漫 画等多种艺术形式,讲好科技工作者科学报国故事。以“时代楷模”、“最 美科技工作者”、“大国工匠”等宣传项目为抓手,积极选树、广泛宣传 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典型。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中学编排 创作演出反映科学家精神的文艺作品,创新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手段。 — 75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十九)加强宣传阵地建设。主流媒体要在黄金时段和版面设立专栏专 题,打造科技精品栏目。加强科技宣传队伍建设,开展系统培训,切实提 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科学素养和业务能力。加强网络和新媒体宣传平台建设, 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增强宣传效果、扩大传播范围。 六、保障措施 (二十)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对科技工作者政治上关怀、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把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 程。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创新工作模式和方法,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齐抓共管,细化政策措施,推动落实落地,切实落实好党中央关于为基层 减负的部署。科技类社会团体要制定完善本领域科研活动自律公约和职业 道德准则,经常性开展职业道德和学风教育,发挥自律自净作用。各类新 闻媒体要提高科学素养,宣传报道科研进展和科技成就要向相关机构和人 员进行核实,听取专家意见,杜绝盲目夸大或者恶意贬低,反对“标题党” 。 对宣传报道不实、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媒体、涉事单位及责任人员应及 时澄清,有关部门应依规依法处理。 中央宣传部、科技部、中国科协、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要 会同有关方面分解工作任务,对落实情况加强跟踪督办和总结评估,确保各项 举措落到实处。军队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 — 76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 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监〔2019〕323 号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 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已经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 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委科技委 2019 年 9 月 25 日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 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 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 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 括: — 77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 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 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 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 得推诿包庇。 第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 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加强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科研诚 信案件,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 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独立 组织开展调查。 第六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 责调查。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 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 所在单位。 — 78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 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 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第七条 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 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 基金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 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 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 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 主动开展调查处理。 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 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对 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牵头单位。学位论文涉 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当主动对论 文内容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 处理决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单位。 第十条 负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 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科研诚信案件的登记、受理、调查、处理、 复查等。 第三章 调 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 79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二)向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 监督主管部门举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举报; (五)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 2 名工作人员进行。 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其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 由本单位调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 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 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 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 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 80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 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二节 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 排、保障措施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案 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 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 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 议。专家组应不少于 5 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 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 不得少于 2 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 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 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 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 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 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或 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死亡的,可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中止或终止调查。条件 — 81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对死亡 的被调查人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影响对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 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 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 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 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调查。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 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 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最终认定后, 由调查单位按职责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处 理建议,并制作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违规事实情况;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 名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没有 — 82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 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 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 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 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 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 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 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 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 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管部门应撤销该机构或 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警告、重点监管、通报批评、 — 83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和承担项 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 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 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 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 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 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 84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 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 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暂缓授予学位;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 3 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 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三)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 理,取消 3—5 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 5 年以上直至永 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 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存在本规则第二条(一)(二)(三)(四)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 低于前款(二)规定的尺度。 第三十四条 被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二)(三)(四)规定处理的 责任人正在申报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 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推荐资格。 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资助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技人才称号、科 技奖励、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的,撤销获得的资助项目和人才、 奖励、荣誉等称号及职务职称、学历学位,追回项目经费、奖金。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 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均应对责任人在单位内部或系 统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 入信用信息系统,并提供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失 — 85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信联合惩戒。 根据前款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应在处理决定书 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 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 位作出的,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 1 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 告报送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 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 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提交至科技部。 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 效后 1 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提交至科技部。 第三十七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调查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书 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和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 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 在接到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后,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 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调查人同步做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 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 公开等适当方式澄清。 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 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 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做 出重大贡献的,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 第五章 申诉复查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 86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做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 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 则的调查程序开展调查,作出复查报告,向被举报人反馈复查决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 门或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 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 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 再次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十二条 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 理由一一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签署保密协 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 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四十四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 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 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 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 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涉 及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 — 87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单位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 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 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加强工作经费保障和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 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 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指导 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和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 研诚信案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诚信案件调查 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 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 给予较重的处理。 减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 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 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五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 则。 第五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涉事人员或单位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 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 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社科院负责解释。 — 88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 19 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已经 2020 年 6 月 18 日科学技 术部第 10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志刚 二 O 二 O 年七月十七日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 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 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 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 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 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 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 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89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 调和督促指导。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 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 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 达到要求; (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 行为。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二)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 利益; (三)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四)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 — 90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 (五)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六)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 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八)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九)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十)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 规行为。 第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 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 达到要求; (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九)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 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 — 91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规行为。 第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 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 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 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 果充抵交差; (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 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 达到要求; (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 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 规行为。 第九条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 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 92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 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 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 行为。 第十条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 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二)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 等; (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漏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 (八)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 行为。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 — 93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约谈;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八)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二条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 理。 第十三条 对于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规的,可视情况将相 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有组织地开展科学技 术活动违规行为的,或存在重大管理过失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 项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具体期限与被处理单位的受限年 限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有证据表明违规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 失的,应直接或提请具有相应职责和权限的行政机关责令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影响或损失扩大,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暂停拨付相应财政资金, 同时暂停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十六条 采取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处理措施的,违规行为未涉 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 2 年以内(含 2 年)相关资格,对违规 个人取消 3 年以内(含 3 年)相关资格。 — 94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上述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 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 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 2 至 5 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 3 至 5 年相关 资格。 上述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 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 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 5 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 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主体的,应甄别不同主体的 责任,并视其违规行为在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 作用等因素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认定后,视事实、性质、情节,按照 — 95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理措施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拟作出处理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 和期限。被处理单位或人员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 辩的权利;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违规行为情况及事实根据; (三)处理依据和处理决定;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时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抄送被处理人员所 在单位或被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可视情通知被处理人员或单位所 属相关行业协会。 处理决定书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被送达人 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送达。 对于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除涉密内容 外,应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四条 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 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处理决定 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处理主体应自收到复查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 定受理的,应当另行组织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相关依据进行复查。 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并送达复查申请人。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处理单位或人员也可以不经复查,直接依法申请复议或 — 96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采取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处理措施的,取消资格期 限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采 取暂停活动的,暂停活动期限可折抵处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可组织开展联合 调查,按职责和权限分别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超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职责 和权限范围内的,应将问题及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机构,并可以适当方式 向相关部门、机构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科学技术活 动中,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出现的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负面影响或财政 资金损失的违规行为,由受托管理机构依据有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 管理办法等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已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科学技 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定的,可按照已有规定进 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属其他部门、机构职责和权限 的,由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事单位或人员属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技术部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 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 97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卫科教发〔202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科技 厅(局)、 中医药管理局,各医学科研机构: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科研诚信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 强生物医学科研诚信体制建设,规范医学科研诚信行为, 强化医学科研 机构科研诚信监管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科 技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 年 1 月 27 日 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医学科研诚信建设,提高医学 科研人员职业道德修养,预防科研不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 理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 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 意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医学科研行为,是指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及 其人员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学、药学、中医学与 中药学等学科领域开展的涉及科研项目申请、预实验研究、研究实施、结 — 98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果报告、项目检查、执行过程管理、成果总结发表、评估审议、验收等环 节中的行为活动。 第三条 所有从事医学科研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医学科研人员)应当 自觉遵守本规范,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追求真理、实事求是,遵循科研 伦理准则和学术规范,尊重同行及其劳动,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坚 守诚信底线,自觉抵制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所有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范,开展常态化 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加强制度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培育科研诚信的机构 环境。 第二章 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规范 第五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循科研伦理准则,主动申请伦 理审查,接受伦理监督,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进行项目申请等科研与学术活动时,必须保证 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证明、引用论文、 专利证明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采集科研样本、数据和资料时要客观、全面、 准确;要树立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对涉及生物安全、国家秘密、工作秘 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研究中,应当诚实记录研究过程和结果,如实、 规范书写病历,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严重的 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信息。 第九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涉及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已 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要树立公共卫生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在相应等 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研究,病原采集、运输和处理等均应当自觉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告传染病、新发或疑似新发的 传染病例,留存相关凭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99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十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研究结束后,对于人体或动物样本、毒害物质、 数据或资料的储存、分享和销毁要遵循相应的生物安全和科研管理规定。 论文相关资料和数据应当确保齐全、完整、真实和准确,相关论文等 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要将所涉及的原始图片、实验记录、实验数据、 生物信息、记录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机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动物实验中,应当自觉遵守《实验动物管理 条例》,严格选用符合要求的合格动物进行实验,科学合理使用、保护和 善待动物。 第十二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开展学术交流、审阅他人的学术论文或项目 申报书时,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遵守科技保密规则。 第十三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引用他人已发表的研究观点、数据、图像、 结果或其他研究资料时,要保证真实准确并诚实注明出处,引文注释和参 考文献标注要符合学术规范。在使用他人尚未公开发表的设计思路、学术 观点、实验数据、生物信息、图表、研究结果和结论时,应当获得其本人 的书面知情同意,同时要公开致谢或说明。 第十四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 《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和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论文、 著作、专利等成果署名应当按照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 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 第十五条 医学科研人员作为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充分发挥言传 身教作用,在指导学生或带领课题组成员开展科研活动时要高度负责,严 格把关,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 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对使用自己邮箱投递的稿件、需要署名的科 研成果进行审核,对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负 责,并不得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 学生、团队成员在科研活动中发生不端行为的,同意参与署名的导师、 — 100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科研项目负责人除承担相应的领导、指导责任外,还要与科研不端行为直 接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六条 医学科研人员应当认真审核拟公开发表成果,避免出现错误 和失误。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承认并予以更正或撤回。 第十七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项目验收、成果登记及申报奖励时,须提供 真实、完整的材料,包括发表论文、文献引用、第三方评价证明等。 第十八条 医学科研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 计人员参加科技评审等活动时,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以及 保密、回避规定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 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不得违 规谋取私利,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 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 第十九条 医学科研人员与他人进行科研合作时应当认真履行诚信义 务和合同约定,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和奖项等时应当根据合作 各方的贡献合理署名。 第二十条 医学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得虚报、 冒领、挪用科研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中应当秉持科学精 神、坚守社会责任,避免不实表述和新闻炒作,不人为夸大研究基础和学 术价值,不得向公众传播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 医学科研人员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经所在机构同 意,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 技术风险,要经得起同行评、用户用、市场认可。 医学科研人员发布与疫情相关的研究结果时,应当牢固树立公共卫生、 科研诚信和伦理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 101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医学科研人员学术兼职要与本人研究专业相关,杜绝无实 质性工作内容的兼职和挂名。 第三章 医学科研机构诚信规范 第二十三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 行)》制定完善本机构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 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并认真组织相关调查处理。对有关部门调 查本机构科研不端行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第二十四条 医学科研机构要主动对本机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 理,同时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调查应当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 权利,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当与涉事人员当面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医学科研机构要通过机构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对科研 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 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学术 委员会要定期组织或委托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机构医学科研人员的 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医学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 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 制度。对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科研不端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应 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七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论文和成果发表的署名管 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无实质性贡献挂名的责任;要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记 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要妥善管理本机构医学科研相关原始数据、生物信息、图片、记录等,以 备核查。 第二十八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内医学科研人员发表论 — 102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文的管理,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人员奖励奖金、临床工 作考核等挂钩,对在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内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医学科研人员, 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 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医学科研人员职 业培训和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内容及手段,营造崇尚科研诚信的良好 风气与文化。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大项目、 人才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 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谈话提醒,加强教育。 第三十条 医学科研机构在组织申请科研项目和推荐申报科学技术成 果奖励时,应当责成申报人奉守科研诚信,可以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公 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医学科研机构对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当将处理决定及 时报送科研诚信主管部门,并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励、评 审表彰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对涉及传染病、生物安全等领域的研究 及论文、成果进行审查,评估其对社会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潜在影响,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医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及科研管理人员等应当 率先垂范,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 科研成果和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03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 研〔2013〕1 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博士硕士学 位论文抽检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 年 1 月 29 日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 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论文抽 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 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 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 的抽检比例为 5%左右。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硕士学位 — 104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论文的抽取方式,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 确定。 第五条 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 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 3 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 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 3 位专家中有 2 位以上(含 2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 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3 位专家中有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 再送 2 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 位复评专家中有 1 位以上(含 1 位)专家评 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各级抽检部门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硕士学位 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见还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 2 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 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 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 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 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 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105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 印发《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学位〔2016〕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保密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教育局、保密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保密办,中 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保密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保密办, 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保密办,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保 密办,各学位授予单位: 现将《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 2016 年 11 月 25 日 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 研项目、任务等工作或者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 多国家秘密事项的在读研究生。 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已被确定为涉密人员,确因教学、科研需要, 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的,依据涉密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学位论文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 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的导师原则 — 106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上应当是涉密人员。 第四条 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须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保密条件 及保密工作机构,建立由导师牵头、研究生教育相关部门、保密工作机构 配合的工作机制,对涉密研究生及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保 密监督检查和教育。 第五条 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应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数量和国家 秘密知悉范围,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 秘密事项;确需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应由导师提出申请,报 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 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 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第二章 涉密研究生管理 第七条 培养单位确定涉密研究生,应在研究生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 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确认,经培养单位按程 序审查批准,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 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培养单位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 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 4 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 第十条 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证件应由培养单位统一保管。培养单位对 拟出国(境)的涉密研究生应按有关保密要求履行保密审批手续。涉密研 究生经批准出国(境)的,应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签订出国(境)保 密承诺书。 涉密研究生应当在返回后一周内,将其出入境证件交由培养单位统一 保管,并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保密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涉密研究生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学术 — 107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交流等活动,应经导师批准,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第十二条 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 息,必须经导师同意后报培养单位审查批准方可公开发表或公布。 第十三条 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 事项的,培养单位应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 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掌握其就业、去 向等相关情况,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上述手续办理完结,涉密研究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现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 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导师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与处理;对不适合继 续进行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其参与涉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定密与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和标志: (一)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主要内容或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开题前,导师和研究生必须根据所执行科研项目的密级定密;学位论文主 题、研究方向和内容等属于自发研究,没有涉密科研、生产项目或任务支 撑,相关内容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确需定密的,开题前应当按 照要求,向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学位论文定密申请(内容包 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 (二)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有关规定, 对学位论文的定密申请进行审核,按程序报培养单位定密责任人或有相应 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综合考虑本单位在该涉密研究领域的保密条件保 障和人才培养能力决定是否批准。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更。 — 108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四)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 式的涉密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 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标志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应作为国家秘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对主要场 所、过程和环节按照下列要求加强管理: (一)涉密学位论文的起草、研究、实验、存储等应当在符合保密要 求的办公场所进行,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 设施设备,确需在办公场所外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过程以及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评阅、答 辩和学位审核等环节的有关工作,需按照国家对涉密活动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学位论文涉密内容的撰写及修改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使 用的存储介质(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是由培养单位统一购置、 分类、编号、登记的涉密存储介质,按相关涉密设备、涉密存储介质的保 密规定要求,按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严禁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及私人所 有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内容。 (四)涉密学位论文的打印、复印和装订等制作过程符合保密要求。 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必须采用 密封包装,在信封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并通过机要交通、 机要通信或者派专人递送的方式递送。评审后要及时按上述方式收回。 (五)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涉密学位论 文应按照保密管理要求和流程及时完成归档工作,研究生本人不得私自留 存涉密学位论文。 (六)涉密学位论文未解密公开前,不得对外公开。保密期满后,如 需对外公开,应对该涉密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保密审查,满足解密条件并履 行解密手续后,方可对外公开。 (七)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 109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限内,有关人员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 程序查阅。 涉密学位论文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有关规定解密后,可以公开的应 按要求向国家图书馆报送,并向培养单位图书馆和院(系)资料室等单位 移交。 第四章 涉密研究生的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事先告知涉密研究生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通过多种措施依法维护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对涉密研究生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 果,培养单位应制定专门的成果考核办法,并在评奖评优方面给予政策保 障。 第二十条 培养单位要为涉密研究生提供履行保密义务所需的涉密场 所、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培养单位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作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未能依法履 行保密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追究责任并给予 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能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 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军队院校涉密 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依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 110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 抽检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教规范〔2015〕2 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2015 年 9 月 14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学位〔2014〕5 号),为保证我区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做好我区硕 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论文)的抽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抽检工作是在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由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抽检目的与原则 (一)目的:了解我区论文质量状况,强化我区学位授予单位和导师 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我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机制,促进我区研究生教 育质量不断提升。 (二)原则: 1.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原则与规定。 2. 有利于反映各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真实状况。 3. 有利于加强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 — 111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4. 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机制。 第四条 抽检范围与方式 (一)抽检范围: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我区本学 年度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学位论文,具体抽检时间节点是上一年 9 月 1 日 至当年 8 月 31 日期间所有取得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二)抽检数量:按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授予规模的 5%抽检比例确 定抽检论文的数量;对于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其第一批硕士学位论文抽 检比例定为 10%;对于在年度论文抽检中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硕士学 位授权点,从下一学年度起将其抽检比例提高到 10%,直至不再出现“存在 问题学位论文”止,才将其抽检比例恢复为 5%。 (三)抽检方式:采取随机抽检为主,重点抽查为辅的方式,即普遍 性随机抽检与重点抽检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上一学年度抽检中有“存在 问题学位论文”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相结合。 第五条 抽检工作程序 (一)自治区学位办下文布置本学年度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工作,各 学位授予单位按格式要求上报有关数据。 (二)自治区学位办将从各单位上报的数据单中抽出将被送审的论文 并反馈给各相关单位。各单位应按“盲评”要求一式一份装订被送审的论 文并报送自治区学位办,同时报送论文电子版。 (三)自治区学位办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报送的论文基本格式进行审核, 若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将退回到相关单位整改,相关单位应将按要求整 改后的论文上报自治区学位办。 (四)我区每一学年度抽检的每篇论文将聘请 3 位区外同行专家进行 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给出评议意见。 (五)自治区学位办将组织我区专家对区外专家的评议意见进行汇总 分析,并形成本学年度我区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报告,该报告向所有 — 112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学位授予单位公布,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抽检要求 开展论文的抽检工作是建立和完善我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机制的一 项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提高我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各有关学位 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论文抽检的管理工作,制定有 关措施加强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对于学位授予单位不予配合造成抽 检工作无法进行的,自治区学位办将拟抽检论文视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处理。 第七条 评议办法 (一)每篇抽检的论文送 3 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评议专家按《广西 壮族自治区学位论文通讯评审意见表》逐项评议,写出评议意见,并形成 总体评价,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 档。 (二)3 位评议专家中有 2 位以上(含 2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 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3 位评议专家中有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 自治区学位办将再送 2 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 2 位复评专家中有 1 位以上(含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 文”。 第八条 论文评议结果的使用 (一)自治区学位办对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并报 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责成学位授予单位对其进 行质量约谈,在下次论文抽检时对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将重点抽检,并将其 所在授权点论文的抽检比例提高到 10%,直至不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止,才将其抽检比例恢复为 5%。 — 113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三)对连续 2 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 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专家评议意见将作为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和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安排招生计划、经费投入等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 要参考指标。 (四)在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 对连续 2 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硕士学位授 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 能保证所授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撤销其硕士学位授予权。 (五)学位授予单位要把论文抽检结果,作为本单位研究生导师招生 资格确定、招生计划安排等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坚决要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 平公正、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14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公布,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17 年 2 月 4 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 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 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 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 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 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 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 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 115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 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 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 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 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 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 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 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 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 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 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 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116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 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 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 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 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 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 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 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17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 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 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 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 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 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 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 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 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 — 118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 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 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 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 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 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 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 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 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 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 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 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 — 119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 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 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 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 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 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 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 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 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 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 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 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 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 — 120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 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 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 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 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 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 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 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 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 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 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 121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 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 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 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 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 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 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 — 122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 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 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 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 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 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 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 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 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 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 — 123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 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 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 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 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 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 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 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 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 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 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 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 124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 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 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 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 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 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 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 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 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 125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 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 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 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 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 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 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126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 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 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 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 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 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 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 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 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 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 — 127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 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 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 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 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 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 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 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 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 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 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 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 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 — 128 —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 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 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 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 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 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 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 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129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津贴 发放标准(试行)》的通知 桂医大研〔2014〕1 号 各单位: 为建立更有效的激励机制,以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导师的积极性,保证 研究生规模能继续扩大而不影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际,经研究,重新 制定并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标准(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标准(试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14 年元月 3 日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标准(试行)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导师的积极性,保证研究生 规模能继续扩大,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广 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标准(试行)》。 一、发放原则 (一)在校本部领岗位津贴者,导师津贴由学校发放。具体操作执行 由研究生学院统计做表,报学校财务处核准后发放。 (二)不在校本部领岗位津贴者,除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导师津贴 外,其余导师津贴由其所在的单位发放。 (三)所有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须在指导非全日制硕士研究 生获得学位后,由学校发放导师津贴。具体操作执行由研究生学院统计做 — 131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表,报学校财务处核准后发放。 (四)因病、逝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任或调出人员,按实际在岗月 份计发。 (五)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导师津贴,与学校财务处停发或 续发岗位津贴同步停发或续发。 (六)导师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深造,并能按规定对其学生进 行指导的,可继续发放导师津贴;导师进入其他单位流动站、工作站的, 导师津贴与学校财务处停发或续发岗位津贴同步停发或续发。 二、发放标准 (一)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津贴 博士研究生导师带一名博士生者,每月发放 3000 元津贴。每增加招收 1 名博士生,每月增加 500 元;每增加招收 1 名硕士生,每月增加 250 元。 津贴总数控制在每月 5000 元以内(含 5000 元)。 硕士研究生导师带一名硕士生者,每月发放 1000 元津贴。每增加招生 1 人,每月增加 250 元。津贴总数控制在每月 2500 元以内(含 2500 元)。 (二)非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津贴 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标准参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导师 津贴,受津贴总数控制限制。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标准:导师每指导 1 名非全日制硕 士研究生,在获得学位后,一次性发放 2400 元,不受津贴总数控制限制。 (三)博士后合作导师津贴 博士后合作导师津贴,发放标准参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导师津贴,受 津贴总数控制限制。 (四)长学制研究生导师津贴 长学制学生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导师津贴的发放标准参照全日制硕 士研究生导师津贴,受津贴总数控制限制。 — 132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五)来华留学研究生导师津贴 参照《关于发放来华留学研究生导师津贴的通知》(桂医大留〔2011〕 2 号)进行发放,不受津贴总数控制限制。 三、发放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法 (一)每带一名研究生是指从新生入学算起,在学制期间指导学生才 能享受津贴,延长学制的研究生不予计算。 (二)每年新招收的长学制学生、留学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数据, 分别由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人事处统计名单后报相关单位(在校本部 发放导师津贴者,名单报给研究生学院。在各附属医院及护理学院发放导 师津贴者,名单报给各附属医院及护理学院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做表发放。 (三)对于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学校人事处在收到相关申请 并办理离校、回校手续时,每月及时将名单报各相关做表单位统计做表。 (四)对于进本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员,人事处在收到相关申请 并办理正式进站、出站手续时,每月及时将名单报各相关做表单位统计做 表。对于进外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员,学校人事处在收到相关申请并 办理离校、回校手续时,每月及时将名单报各相关做表单位统计做表。 (五)因工作异动关系,岗位从学校调至附属医院,或者由附属医院 调至学校的,由原导师津贴发放部门及时出具通知给续发部门。 (六)岗位津贴不在广西医科大学校本部的我校研究生导师的导师津 贴,由导师岗位津贴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发放。 — 133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调整广西医科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导师 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桂医大留〔2015〕24 号 各单位: 由于指导来华留学研究生(含港澳台学生)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 力,为激励研究生导师积极参与来华留学教育,根据 2015 年 10 月 20 日学 校领导办公会纪要,调整来华留学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凡指导留学研究生导师津贴均单列,不受指导中国研究生津贴总额限 制。博士研究生导师带 1 名留学博士生,导师津贴为 3000 元/月,每增加 一名留学生递增 800 元/人.月;硕士研究生导师带 1 名来华留学硕士生, 导师津贴为 1000 元/月,每增加 1 名留学生递增 500 元/人.月。每位研究 生导师招收在读的留学研究生(含博士和硕士生)最多不超过 3 名,留学 研究生导师津贴总额不超过 5000 元/月。在学校本部发放导师津贴者,由 研究生学院制表发放;在各附属医院及护理学院发放导师津贴者,由相应 单位自行制表发放。 本标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15 年 12 月 17 日 — 134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 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医大党〔2019〕17 号 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 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 理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的意见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 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广西医科大 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经校党委常委 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医科大学委员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 广西医科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 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岗位,是研究生培养 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 重任。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 为我校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 师队伍,发挥好导师立德树人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 — 135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 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 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 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研 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实施细则》(桂教规范〔2018〕7 号)及我校 师德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二条 政治素质过硬。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热爱祖国,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 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第三条 师德师风高尚。 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遵守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和使 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第四条 业务素质精湛。 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 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满足学 校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等方面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要求 第五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要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 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把 思想政治教育与研究生课程学习、技能实践、科研训练等方面指导相互渗 透,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教书育人职责,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 路人。具体要承担以下“六责”: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的责任 — 136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导师在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建设的同时,要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 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 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 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召开的课题组会议要有思想政治教 育的内容;指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严格要求研究生恪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责任 导师要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教导 其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 严肃性;在科研、教学活动中,强化对研究生的学术规范训练,亲自审核 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实事求是在成果上署名,指导研究生备份 所有实验记录和资料,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等学术不端行 为;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的责任 导师要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家国情怀和人文精神,积极致力于构 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鼓励研究生将 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 贡献智慧和力量;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 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与下乡扶贫、义诊义工、助学助教等各 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1-2 次,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 自己的人生价值。 (四)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的责任 导师要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 教学实践、专业实践提供有利条件;落实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考勤 考核;规范实验室管理,保障研究生实验室安全;健全团队文化,吸引优 质生源;积极搭建良好的科研平台和学术交流平台,并提供足够的经费, 支持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以及各类学术论坛、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短期访 — 137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学、公派留学等学术交流活动。 (五)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责任 导师要因材施教,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结合本人研究方向和研究生的 个人特点、兴趣爱好与研究生共同制定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和工作计划,指 导写作、保证质量,并提供经费支持和科研条件;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 沿,开拓学术视野,激发和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和指 导研究生参与有关标书撰写和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每月至少与研究生 进行学术指导、答疑解惑或听取科研进展汇报 1-3 次;与导师组或校外实 践基地的指导教师每月交流 1-3 次,共同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 力;鼓励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创新创业能力;鼓励和 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和创新实践比赛。 (六)加强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的责任 导师要加强对研究生的校规校纪教育,规范研究生的日常行为,严格 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通过见面、微信(群)、 QQ(群)、邮件等多种方式,积极与研究生沟通交流;关注研究生的心理 状态、人际关系、学业及就业压力,及时提供帮助与指导,有异常情况者 需及时教育疏导并汇报本单位管理部门;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 观并提供就业指导。 第四章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禁行行为 研究生导师应当模范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师德 师风,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 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 138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 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推免、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 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 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 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章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机制 学校成立由学校党委主管领导负责、相关责任部门协同配合 的学校研究生导师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部署、协调导 师立德树人落实及考核各项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和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各二级学 院成立由院党委(党总支)书记牵头的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工作小组, 负责具体开展落实考核工作。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 11-12 月进行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坚持科 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研究生评价、导师自评、教研室/科室评 价和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机制,并把考核结果报研 究生导师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评价考核方式为: (一)研究生评价 研究生毕业当年 6 月办理离校手续前,登陆管理系统填写研究生导师 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考核评价表。 (二)导师自评 — 139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导师根据本人一年来履行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情况,填写研究生导 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考核评价表,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改进方向。 (三)教研室/科室评价 教研室/科室根据导师自评情况并结合日常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表现 进行评价。 (四)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评价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根据研究生评价、导师自评和教研室/科室评 价结果,确定每位导师的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在本学院网站公示不少 于 7 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在研究生评价、 导师自评、教研室/科室三项评价结果中:出现 3 个“优秀”者才能评为“优 秀”,各二级学院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 30%;出现 1 个及以上 “合格”者评为“合格”;出现 1 个“不合格”者,由二级学院党委(党 总支)充分调查情况后,评为“合格”或“不合格”;出现 2 个及以上“不 合格”者,则评为“不合格”。 第九条 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力、疏于教育 和指导研究生而导致不良后果的,经所在二级学院查实、学校导师师德建 设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会同 导师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限 制研究生导师招生人数或停招研究生 1-3 年,3 年内不得担任各级学位评定 委员会委员;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导师资格,并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导师被反映存在本细则第六条中“禁行行为”之一者,经所 在二级学院查实、学校导师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直接认定为评价 “不合格”,并且 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导师资格;对涉嫌违法、违纪、违 规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第十一条 对导师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 — 140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瞒的学院,追究导师的主体责任和所在学院的管理责任。情节较轻的,由 学校导师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对所在学院负责人进行诫勉谈 话;情节严重的,扣减下一年度该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 10%-20%,并对所在 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激励与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立德树人职责、成绩突出的导师,学校予以年 度表彰和奖励,并在评定校、市、省、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先进教师、 先进教育工作者等奖励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在优秀导师评选、出国培训、 职称评定、职称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 学校定期开展“优秀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导师师德建设先进单位” 等评选活动,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进行大力宣传,推 广优秀导师和先进单位的成功经验,引导研究生导师重视研究生成长、潜 心研究生培养。 第十三条 导师对考核、奖惩等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所 在二级学院导师立德树人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申诉,二级学院负责处理申诉 并在 7 日内将复核决议反馈给申诉的导师。若导师对二级学院复核决议仍 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导师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党委研究 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将在充分调研后于 14 日内做出学校的复核决议。若导 师对学校复核决议仍有异议,可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加强校院两级导师 培训体系。二级学院应定期开展导师交流与研讨,鼓励支持导师参加研究 生培养教育有关的会议与论坛,不断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 能力。 第十五条 构建学校、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共同参 与的立德树人职责监督体系。学校、研工部和二级学院均设立导师师德举 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研究生及家长等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的反馈, — 141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及时掌握立德树人信息动态,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 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努力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 师生满意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142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教育管理费和培养经费划拨办法》 的通知 桂医大研〔2019〕38 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相关制度,规范 在职硕士研究生管理,激励在职硕士研究生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在职硕士 研究生导师积极性,保证我校在职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持续发展,提高培 养质量和水平,根据学校领导办公会会议纪要(桂医大办公会纪要〔2019〕 19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学校每年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划拨教育管理费和 培养经费用于在职研究生的管理和培养。现将《广西医科大学在职人员以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育管理费和培养经费划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19 年 12 月 12 日 广西医科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教育管理费和培养经费划拨办法 一、教育管理费 (一)划拨标准 以同等学力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在职学员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后, 学校按每人每年 500 元标准划拨给在职学员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根据 各自情况划拨一定比例费用给在职学员所在教研室或科室。 (二)划拨时间和划拨方法 每年 3 月份根据在职学员申请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的人数,由学校 — 143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财务处划拨到各二级学院经费本。 (三)使用要求 1.在职研究生教育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在职研究生的培养以及相关方 面的开支,包括:购买教学用书、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耗材(如打印材料) 等,组织在职研究生各种考试考核(出题、改卷和监考)、开题报告、学 位论文答辩等考务费和劳务费支出,其中考务费和劳务费支出不超过所划 拨费用的 60%,支出程序应符合财务处相关规定。 2.教育管理费的使用执行相关领导负责制,各级部门管理的经费分别 由二级学院有关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 3.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以及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经费管理及使 用的实施细则。 二、导师培养工作经费 (一)划拨标准 导师每培养一名申请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的在职学员,学校按每人 1800 元划拨给导师作为培养工作经费用于指导在职研究生开展课题研究。 (二)划拨时间和划拨方法 每年 3 月份根据导师所带在职研究生人数由财务处划拨。校本部导师 由财务处划拨到导师个人账户,直属及非直属附属医院导师由财务处转拨 到各附属医院财务部门,再由各附属医院财务部门发放到导师个人账户。 三、在职研究生培养经费 (一)划拨标准 以同等学力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在职学员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后, 学校按每人 3000 元培养经费划拨给在职学员作为学位论文查重、打印、预 评阅、评阅和学位论文答辩评审费等开支。 (二)划拨时间和划拨方法 每年 5 月份由研究生院制表,财务处划拨到在职研究生个人账户。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44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和 上岗条件规定(2021 年修订》的通知 桂医大研〔2021〕4 号 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导 师选聘制度,建设一流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结合教育部、 科技部近期有关政策精神和工作实际对现行导师遴选和上岗条件进行了修 订。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 会审定,通过了《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和上岗条件规定(2021 年 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21 年 3 月 12 日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和上岗条件规定 (2021 年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导 师选聘制度,建设一流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新 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关于全面落 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关于加强博 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 号)、《研究生导师指 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 号)和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 理暂行规定》(科技部第 19 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 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和要求 — 145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岗位, 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导师遴选应满足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和适应学科建设及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培养 的需要,坚持“优中选优、公正合理”的原则,在我校具有相应博士、硕 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中遴选。 (二)政治素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 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 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三)师德师风: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 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 发和指导。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 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 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 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全面履行导师立德树 人职责,导师职业道德考核和立德树人年度考核结果达合格及以上。对存 在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 准则》、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广西医科大 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中的 禁行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四)导师培训:按学校规定参加校级、院级或学科组织的导师培训 并考核合格。 第二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件 (一)学科专业:所在的学科、专业具备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年龄:申报当年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6 岁,如有学科特殊需要, — 146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若申请者已经获得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 其硕士生导师资格年龄可延长为不超过 61 岁。 (三)学历学位: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 具有学士学位;新申报导师资格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结合护理学学科发 展实际需要及护理专业的特殊性,对护理学专业人员申请导师者,给予适 当扶持和倾斜)。 (四)职称: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学术水平: 1.自然科学类学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 表本专业论著 2 篇;或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SSCI 或 EI 收 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著 1 篇;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1 部;或牵头制订 或执笔撰写本学科领域国内或国际临床实践指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业标 准等 1 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件。 对首次申报该类学科学术型硕士生导师资格者,需达到以下条件:三 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 3 篇;或三年 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S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著 1 篇,且影响因子(IF)≥2.0;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2 部;或牵头制订或 执笔撰写本学科领域国内或国际临床实践指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业标准 等 1 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件。 2.人文社科类学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 表本专业论著 2 篇;或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SSCI 或 EI 收 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著 1 篇;或以第一完成人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 领性文章 2 篇;或以第一完成人撰写获得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 性咨询报告 2 篇;或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性咨询报告 1 篇;或 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1 部;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件。 对首次申报该类学科学术型硕士生导师资格者,需达到以下条件:三 — 147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 3 篇;或三年 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S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著 1 篇,且 IF≥1.0;或以第一完成人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 3 篇; 或以第一完成人撰写获得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性咨询报告 3 篇; 或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性咨询报告 1 篇;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 材 2 部;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件。 (六)科研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本专业纵向非自筹厅级及以上 在研课题。 (七)科研经费: 1.自然科学类学科:要求有 5 万元及以上剩余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的 培养。 2.人文社科类学科:要求有 2 万元及以上剩余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的 培养。 (八)教学要求:三年内至少讲授 1 门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 专业学位课的五类课程——科研方法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实验或实践课、 专业核心课、专业方向课,选修课)。 第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件 (一)学科专业:所在的学科、专业具备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申报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药学门类下各领域专业学位的导师,必须具 有与该领域专业相对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二)年龄:申报当年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6 岁,如有学科特殊需要, 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若申请者已经获得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 其硕士生导师资格年龄可延长为不超过 61 岁。 (三)学历学位: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 具有学士学位(结合护理学学科发展实际需要及护理专业的特殊性,对护 理学专业人员申请导师者,给予适当扶持和倾斜)。 — 148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四)职称: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临床医学、口腔 医学专业,还要求在本专业独立从事一线工作八年及以上且近五年无医疗 事故。 (五)学术水平: 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 2 篇; 或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SSCI 或 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 论著 1 篇;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1 部;或牵头制订或执笔撰写本学科领 域国内或国际临床实践指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业标准等 1 项;或以第一 完成人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 1 篇;或以第一完成人撰写获得 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性咨询报告 1 篇;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 家发明专利授权 1 件。 对首次申报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者,需达到以下条件:三年内以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 3 篇;或三年内以第 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S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著 1 篇,且 IF≥1.0;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2 部;或牵头制订或执笔撰写本学科领域 国内或国际临床实践指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业标准等 1 项;或以第一完 成人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 2 篇;或以第一完成人撰写获得厅 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性咨询报告 2 篇;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 发明专利授权 1 件。 (六)科研经费:要求有 2 万元及以上剩余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 (七)教学要求:三年内至少讲授 1 门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 专业学位课的五类课程——科研方法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实验或实践课、 专业核心课、专业方向课,选修课)。 第四条 破格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的非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除达到该类型导 师所需其他条件外,如具备以下所有条件,可破格申请选聘学术型硕士生 — 149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导师: (一)学术水平: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 本专业论著 4 篇或在 SCI、SSCI 或 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著 3 篇,其 中 1 篇 IF≥3.0(或在 JCR 二区及以上期刊发表);或在 SCI、SSCI 或 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著 2 篇,其中 1 篇 IF≥5.0(或在 JCR 一区期刊发 表);或在 SCI、SSCI 或 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著 1 篇,且 IF≥10.0; 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 件;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2 部; 或牵头制订或执笔撰写本学科领域国内或国际临床实践指南、省级及以上 卫生行业标准等 2 项;或以第一完成人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 4 篇;或以第一完成人撰写获得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性咨询报告 4 篇。 (二)科研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以下在研课题之一:1.本专业 纵向非自筹国家级课题;2.广西科技计划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 金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项目;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4.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 第五条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件 (一)学科专业:所在的学科、专业具备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年龄:申报当年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1 岁。 (三)学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四)职称: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学术水平: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SSCI 或 EI 收 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著 2 篇或 1 篇 IF≥3.0 或有 1 篇在 JCR 二区及以上 期刊发表;或作为副主编及以上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 2 部;或牵头制订或 执笔撰写本学科领域国内或国际临床实践指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业标准 等 2 项;或担任全国二级专业协会的副主委或一级专业协会的常委及以上 职务;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 件。 — 150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对首次申报学术型博士生导师资格者,需达到以下条件:五年内以第 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SSCI 或 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著 3 篇或 1 篇 IF≥5.0 或有 1 篇在 JCR 一区期刊发表;或作为副主编及以上编写国家 级规划教材 2 部;或牵头制订或执笔撰写本学科领域国家或国际临床实践 指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业标准等 2 项;或担任全国二级专业协会的主委 或一级专业协会的副主委及以上职务。 (六)科研项目:四年内获得过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本专业纵向非 自筹国家级课题。 (七)科研经费:要求有 20 万元及以上的剩余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培 养。 (八)学术成果:对首次申报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 要求获 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1.科研成果: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五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及以上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二名;或省部级科 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第一名。 2.教学成果: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 教育成果奖排名前五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二名;或省级教 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名。 3.社科成果: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国家社会科学基 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排名前五名;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三名、或二等奖排名前二名、或三等奖排名第一名;或自治区政府决策咨 询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四名、或二等奖排名前三名、或三等奖排名前二名。 4.发明专利: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 件。 (九)教学要求:三年内至少讲授 2 门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 专业学位课的五类课程——科研方法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实验或实践课、 专业核心课、专业方向课,选修课),且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 151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六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件 (一)学科专业:所在的学科、专业具备博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申报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类别下各领域的导师,必须具有与该领域相 对应的执业医师资格证。 (二)年龄:申报当年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1 岁。 (三)学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四)职称: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 业,还要求在本专业独立从事一线工作十年及以上且近五年无医疗事故。 (五)学术水平: 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SSCI 或 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 业论著累计 IF≥3.0 或有 1 篇在 JCR 三区及以上期刊发表;或作为副主编 及以上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 1 部;或牵头制订或执笔撰写本学科领域国内 或国际临床实践指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业标准等 1 项;或担任全国二级 专业协会的副主委或一级专业协会的常委及以上职务。 对首次申报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需达到以下条件:五年 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SSCI 或 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著 2 篇或累计 IF≥5.0 或有 1 篇在 JCR 二区及以上期刊发表;或以第一完成人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 件;或作为副主编及以上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 2 部;或牵头制订或执笔撰写本学科领域国内或国际临床实践指南、省级及 以上卫生行业标准等 2 项;或担任全国二级专业协会的主委或一级专业协 会的副主委及以上职务。 (六)科研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本专业纵向非自筹国家级课题 或广西科技计划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 目、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七)科研经费:要求有 10 万元及以上的剩余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的 培养。 — 152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八)学术成果:对首次申报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要求 获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1.科研成果: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五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及以上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二名;或省部级科 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第一名。 2.教学成果: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 教育成果奖前五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二名;或省级教学成 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名。 3.社科成果: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国家社会科学基 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排名前五名;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三名、或二等奖排名前二名、或三等奖排名第一名;或自治区政府决策咨 询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四名、或二等奖排名前三名、或三等奖排名前二名。 4.发明专利: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件。 (九)教学要求:三年内至少讲授 2 门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 专业学位课的五类课程——科研方法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实验或实践课、 专业核心课、专业方向课,选修课),且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专业学位硕士 研究生。 第七条 破格博士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件 (一)未达到学术成果要求者,必须在满足博士生导师选聘的其他条 件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破格选聘学术型/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 1.学术型博士生导师: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SSCI 或 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著 4 篇,或 2 篇均 IF≥3.0 或 1 篇 IF≥5.0 或 有 1 篇在 JCR 一区期刊发表;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件 并实现成果转化取得经济效益;或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1 部;或牵头制订 或执笔撰写本学科领域国内或国际临床实践指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业标 准等 1 项。 — 153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2.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 SCI、SSCI 或 EI 收录期刊上发表专业论著 3 篇,或 2 篇均 IF≥2.0 或 1 篇 IF≥5.0 或 有 1 篇在 JCR 二区及以上期刊发表;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 权 1 件并实现成果转化取得经济效益;或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1 部;或牵 头制订或执笔撰写本学科领域国内或国际临床实践指南、省级及以上卫生 行业标准等 1 项。 (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在满足学术型博士生导师选 聘的其他所有条件后,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可破格申请选聘学术型博 士生导师: 1.为学位点申报或学科评估做出突出重要贡献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 干。 2.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SSCI 或 E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 业论著 5 篇,累计 IF≥15.0;或 4 篇,其中 1 篇 IF≥10.0;或 1 篇 IF≥20; 或有 3 篇在 JCR 一区期刊发表;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并实现成果转化取得经济效益;或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1 部;或牵头制 订或执笔撰写本学科领域国内或国际临床实践指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业 标准等 2 项。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优秀青年科 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 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子课题的任意 1 项。 (三)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者,若不满足上岗条件中的职称或学 历学位或学术水平或科研项目要求之一,但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可申 请破格选聘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 1.为学位点申报或学科评估做出突出重要贡献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2.担任本学科省级专业学会、协会(广西医学会或广西医师协会二级 分会)副主委及以上职务,或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中华医学会或中国 — 154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医师协会二级分会)常委及以上职务。 3.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十五年及以上且近五年无医疗事故。 4.剩余科研经费 10 万元及以上。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博士生、硕士生导师的选聘与招生 (一)入选高层次人才的教师,可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培养单位) 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得博士、硕士招生 计划。 (二)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博士生、硕士生导师选聘: 1.符合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及上岗条件者,可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 (培养单位)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得博 士招生计划。 2.符合学校相关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文件规定的,可经本人申请,二 级学院(培养单位)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取得博士、硕士招生计划。 第九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件 (一)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师原则上仅予申报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且符合相应导师选聘的全部条件。 (二)申请者需承诺自招生第三年开始,每两年必须在中文核心期刊 或 SCI、SSCI 或 EI 收录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至少 1 篇署名单 位为“广西医科大学附属 XX 医院”或“广西医科大学 XX 临床医学院”的 专业论著。 第十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件 对人事关系不在我校二级学院(培养单位)、直属及非直属附属医院, 但依托我校进行研究生招生的导师,界定为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 (一)国内外专家申报硕士生、博士生导师需符合我校相应研究生导 师选聘的全部条件。国外专家还需获得经教育部境外学历认证的国外大学 — 155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博士学位。国内外专家每年至少有三个月以上的时间指导其招收的研究生。 申报的学科专业须为我校急需发展的学科专业,且对该学科专业的发展有 特殊贡献,并经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 (二)对首次申请者实行聘期制,三年一个聘期。三年内未能招收研 究生视为自动解聘;聘期内只能招收培养 1 名研究生。若研究生学位论文 双盲送审预评阅或上级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一票否决,不再续聘。由二 级学院(培养单位)制定考核标准,对每个聘期结束的校外兼职研究生导 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再根据我校相应研究生导师选聘的全部条件决 定是否续聘。 第十一条 跨学科导师申请条件 (一)符合相应研究生导师选聘的全部条件。 (二)目前从事的科学研究与所跨学科专业有密切关系,且经所跨学 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该学科专业有必要增加挂靠导师。 (三)原则上未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硕士生导师不允许跨学科申报, 学校支持建设的学科(专业)除外。每位博士生导师申报学科(专业)不 应超过 3 个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内科学和外科学认定到三级学科),特 殊情况除外。 (四)申报材料需同时送所在学科及所跨学科两个所在学院(培养单 位)审核。 (五)非直属附属医院导师及校外兼职导师原则上不允许跨学科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导师资格遴选审核工作,是指对未具备导师资格的新申请者进 行的导师资格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以上全部条款。 (二)导师年度上岗资格审核工作,是指对具有导师资格的人员每年 度进行的上岗招生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年龄、 论著、课题、科研经费等条款。 — 156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三)符合条件的教师按规定时间(一般为每年 4 月)登陆我校“研 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教师管理子系统”填写《广西医科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 招生计划审批表》,提交给所在的科室/教研室审核,二级学院(培养单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于规定日期前报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和二级学院(培养单位)接收研究生导师资格申报材 料的截止日期以每年通知文件具体规定日期为准。 (五)各二级学院(培养单位)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发挥审核 和监管职能,就本学位点导师遴选工作召开会议,集中审议和投票表决导 师名单,对导师名单进行公示及处理异议。 (六)研究生院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培养单位)提交的硕士生导师申 报材料进行抽查、对博士生导师申报材料进行复审以及相关异议处理,并 将不合格情况及异议情况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保导师遴选过程 和结果督导、监管到位,保证导师遴选的真实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时间一般为每年 6 月。如有特殊情况, 可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条例中各项指标认定范围: 1.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 中的国内权威期刊(增刊除外)以及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 研究院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刊物(含扩展来源 期刊),均以专业论著发表当年是否属于上述目录为准。 2.SCI 收录期刊含扩展版 SCI(SCIE)。 3.JCR 期刊分区:指科睿唯安公司(Clarivate)发布的年度《期刊引 证报告》(Journal Citation Reports,简称 JCR)中的期刊分区。 4.专业论著:包括论著及在中华系列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综述或述评(不 含病例报告)。循证医学类文章可视作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论著。论著 — 157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以正式见刊为准,录用通知不予认可。 5.国家级项目认定范围: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青年、地区、面上、重点、重大、优 青、杰青、国际合作项目等项目)。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3)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及子课题、 国家重点 研发计划项目及子课题。 (4)国际合作项目:科研到账经费 20 万元及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 包括世界卫生组织(WHO)、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CMB)、美国国立卫生 研究院(NIH)等正规预算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 6.省部级项目认定范围: (1)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2)中央各部委(科技部除外)科研计划、规划项目。 7.“引领性文章”“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认定: (1)“引领性文章”“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均指以独著、第一作者、 第一完成人身份发表或撰写。 (2)国家主流媒体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社会科 学报、法制日报、中国教育报等中央媒体和广西日报、当代广西等省级党 报党刊及人民网、光明网等中央网络载体等。 8.“专利实现成果转化取得经济效益”:指专利转化须与实际使用方 (不包括技术转移机构等)签署相关合同,合同中应包含专利名称或专利 号、转化收益等信息。“转化形式”包括“许可、转让、作价入股”。 9.国家级规划教材:指本科及以上层次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含教育部 和卫健委两种,含纸质教材、数字教材、电子教材等形式);或国外教材 译本。 10.本学科领域国内临床实践指南:指中华医学会或中国医师协会及相 — 158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应的专业分委会主导的临床实践指南。 11.跨学科申请:未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人员申请其他学科 导师资格或已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取得相应导师资格的人员申 请其他学科导师资格,均属于跨学科申请。 (二)如申请人在申报中提供不真实的材料,一经发现终止申报程序。 如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导师选聘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凡 原有相关文件与本规定相矛盾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 159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管理 费和培养经费划拨办法(2021 年修订)》的通知 桂医大研〔2021〕10 号 各单位: 为保障研究生教育管理费和培养经费的合理使用,进一步规范报销流 程,鼓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导师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和指导 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学校结合实 际对《广西医科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管理费和培养经费划拨办法》进行 了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21 年 3 月 25 日 广西医科大学全日制研究生 教育管理费和培养经费划拨办法 (2021 年修订) 为保障研究生教育管理费和培养经费的合理使用,进一步规范报销流 程,避免误报、漏报和虚报等现象,鼓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导师 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和指导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研究生教育管理费和培养经费划 拨使用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划拨原则及要求 (一)研究生教育管理费和培养经费划拨前,未能按时缴纳学费、住 宿费等有关费用的各层次、类型研究生(申请助学贷款研究生除外)将暂 停当次教育管理费和培养经费划拨,直至缴清各项应缴费用后下一次划拨, — 160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同时按下拨比例的 10%扣减。 (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预算执行进度文件规定以及审计整 改的要求,按照“经费应按年度下拨,当年下拨当年完成预算执行进度” 的原则,研究生教育管理费和培养经费划拨于每年年初划拨,仅限划拨当 年使用,剩余经费学校将于当年 12 月底清零,且不予追加。 (三)支出程序应符合财务处相关规定。 二、研究生教育管理费 (一)划拨对象及标准 1.校本部及直属附属医院培养单位 划拨标准(元/人/年) 层次、类型 二级培养单位标 准 教研室标准 划拨合计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50 80 130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70 130 200 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 100 130 230 120 180 300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含在职博 士) 如教研室设有独立的三级科室,则教研室应按照不低于 50%的比例安 排供三级科室使用。 2.非直属附属医院培养单位 层次、类型 划拨标准(元/人/年)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00 3.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不划拨教育管理费。 (二)划拨时间和划拨方法 每年春季学期,学校将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培养人数将教 — 161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育管理费(含教研室及三级科室)统一划拨至各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费经 费指标,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自行制定管理细则,根 据各教研室的研究生培养人数自行分配使用和管理。研究生培养人数包含 所有年级无欠费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含在职博士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 的研究生除外。 (三)使用要求 1.研究生教育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研究生培养以及相关方面的开支, 包括购买研究生教学设备(如电脑、打印机、投影仪等,不超过当年所下 拨经费的 20%),教学用具、教学用书(含教材)等,组织研究生各种考核、 开题报告会、各项评审工作(如创新课题评审等)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 当年所下拨经费的 20%),组织和参加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会议及研讨会 的差旅费,购买研究生管理过程所需的办公用品(含相关耗材)、维修费 及其他日常开支。 2.研究生管理费的使用执行相关领导负责制,经费分别由二级培养单 位分管院领导、研究生管理部门、教研室(或三级科室)主任审核经费开 支的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后方可使用。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 经费管理及使用的实施细则。 三、研究生培养经费 (一)划拨对象及标准 层次、类型 划拨标准(元/人/年)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800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1000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含在职博士) 1200 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 1800 — 162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二)划拨时间 每年春季学期学校将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培养人数统一划 拨。 (三)划拨方法和使用要求 1.第一次及第二次划拨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将划拨至导师经费号中,支 出程序应符合财务处相关规定,必须全部用于研究生培养以及相关方面的 开支。包括实验所需的实验材料费、测试费、药品试剂费、动物实验费、 实验技术的学习费用、数据分析费、课程录制宣传费、与研究生培养相关 的印刷打印费、参考资料或教学用书费(不含教材费)、版面费、差旅费 等。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品(纸、笔、U 盘、移动硬盘、耗材、打印机、电 脑及其配件等)、仪器设备及其维修费,不能支出劳务费、咨询费、讲课 费、评审费、协作费等人员开支。 2.第三次划拨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作为课题资助答辩评审费,由研究生 个人包干使用,用于研究生预评阅、评阅、预答辩、答辩协作费及课题研 究过程中的零星开支。 3.研究生培养经费执行导师负责制。报销按学校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 法执行,所有报销票据必须有三人签字方可报销。 4.研究生培养人数包含所有年级无欠费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含在职博 士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除外。 四、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经费划拨对象不包含国(境)外来华留学研究生(含 港澳台地区),国际教育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标准执行。非直属附属医 院经费以转账形式划拨。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63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招收硕博连读 研究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医大研〔2013〕22 号 各单位: 为适应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提升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 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研究决定对《广西 医科大学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规定(试行)》(桂医大研〔2010〕10 号) 进行修订,形成了《广西医科大学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实施细则》,经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实施办法 广西医科大学 2013 年 6 月 14 日 广西医科大学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实施办法 为了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高层次人才尽快成长,提高研究生培 养质量,我校决定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对硕 博连读研究生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培养目标 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 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 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硕博连读招生方式 指本校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 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 164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三、招生录取原则 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录取工作。硕博连读招生名额不超过当年博士招生名额的 10%。 四、招生工作时间安排 每年 5 月份开展此项工作,6 月份结束,确保与当年博士同期入学。 五、招生对象和范围: 1.硕博连读招生对象为本校优秀全日制二年级硕士研究生。 2.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生原则上应在所属二级学科内选择专业,如跨 二级学科选报专业,需征得所报考博士生导师同意,且研究方向与硕士课 题相近。 3.硕博连读申请人拟报的博士生导师和拟报学科(专业)必须为当年 博士生招生简章及招生目录中的导师和学科(专业)。 六、申请人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 3.硕博连读申请人年龄应不超过 35 周岁。 4.有较强的创新及科研能力,在硕士学习期间业务突出,有研究重大理 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创新型科研课题的潜力,并经本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认 可。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的书面推荐意见。 5.完成中期考核,成绩优良。 6.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7.通过学校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或考核。 七、申请程序 1.申请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硕士指导教师推荐,并由拟报的博士导 — 165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师同意接收后,填写《广西医科大学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以下 简称《申请表》),并准备相关附件支撑材料。 2.各学科(专业)所属二级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汇总推荐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名单、《申请 表》及相关附件支撑材料报送研究生学院。 3.研究生学院汇总二级学院推荐名单,组织专家对申请硕博连读研究 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经学校批准,公示 7 天无异议后,上报广西教 育厅和国家教育部,与当年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一并报到入学,不再参加当 年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4.录取的申请者及其博士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研究生学院共同签署《广 西医科大学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四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八、毕业及学位要求 1.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制采用2+3(即2年硕士阶段,3年博士阶段), 累积在校时间不超过10年(含休学)。 2.硕博连读研究生进入博士阶段后,应按照“广西医科大学学术型博 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并以本人为第一 作者,以广西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署名单位,在影响因子2.0(及 以上)的SCI、SSCI、EI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论著。 文章发表后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影响因子判定根据文章发表当年 该刊物的影响因子,若该年该年因子未公布则参照最近一年公布的该刊物 的影响因子。 3.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到博士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或不宜继续培 养的,经导师建议、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学校审核批准 后可按博士肄业或结业结束其学籍,或按硕士研究生模式进行培养,并由 研究生学院将其信息报经省级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将其博士生学籍 转成相应年级硕士生学籍。 — 166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4.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广西 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九、其他事项: 1.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生,可视为当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换发 广西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证,享受博士生待遇。 2.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生无故不按规定参加博士研究生入学报到 者,将取消硕博连读资格,返回原硕士研究生年级学习。 3.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士生,在博士入学前如原 单位不同意硕博连读者,将取消硕博连读资格,返回原硕士研究生年级学 习。 4.本办法适用于 2013 年 9 月 1 日之后报到入学硕博连读研究生,2013 年 9 月 1 日之前报到入学硕博连读研究生依旧按照《广西医科大学招收硕 博连读研究生规定(试行)》执行。 — 167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 -审核”制实施办法(2019 年修订)》的通知 桂医大研〔2019〕24 号 各单位: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领导办公会研究审定,现将《广西医 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2019 年修订)》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19 年 9 月 6 日 广西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 (2019 年修订)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 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博士研究 生招生改革,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招生中的主 导作用,吸引和选拔更优质的生源,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我校在 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生招生工作中实行“申请-审核”制招生。具体办法如下: 一、选拔原则 “申请-审核”制招生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是公开、公平、公正,择 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二是学校及二级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 策的原则;三是以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为选拔依据的原则。 二、选拔条件 (一)考生具备报考“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资格的条件 1.必须是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 168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2.必须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生报 考条件和报考学科要求。 3.英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英语六级新考试体制下 CET6 成绩≥425 分; (2)新 TOEFL≥80 分; (3)IELTS≥6.0; (4)传统 GRE 考试成绩在 1200 分以上; (5)新 GRE 考试成绩在 305 分以上; (6)WSK(PETS 5)考试合格; (7)在以英语授课为主的国家获学士以上学位; (8)以第一作者在 SCI、SSCI、EI 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 4.学术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需排名首位)或通讯作者 (如有共同通讯作者需排名最后)在影响因子 3.0 及以上 SCI 期刊或中科 院 JCR 期刊分区 2 区及以上的 SCI、SSCI、EI 期刊上发表过 1 篇专业论著; (2)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需排名首位)或通讯作者 (如有共同通讯作者需排名最后)在 SCI、SSCI、EI 期刊上发表过多篇总 影响因子达 5.0 及以上的专业论著; (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级(含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4)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含广西自然 科学奖、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广西技术发明奖)。 (二)导师具备招收“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资格的条件 1.人事关系必须在本校(含直属单位)。 2.必须符合学校当年学术型博士生导师上岗条件。 3.对导师的要求尚包括: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和“国家特殊支持人才”(即“万 — 169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人计划”)、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 家杰出青年基金资助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2)如不具备(1)所述的人才称号的导师,需同时满足以下 3 个条 件中的两项: ①以第一负责人获得过至少 1 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或者获得过 3 项以上(含 3 项)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地区基金)项目。 ②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含国家自然科 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 ③近 5 年以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需排名首位)或通讯作者(如 有共同通讯作者需排名最后)在影响因子 5.0 以上 SCI 期刊或中科院 JCR 期刊分区 1 区的 SCI 期刊发表过 2 篇及以上论著(以论文发表当年影响因 子认定为准)。 4.有可供研究生培养 100 万元(含)以上的纵向科研经费(不含单位 配套)。 5.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对未完整培养过一届的导师,其 首届毕业博士研究生的毕业学位论文在当年校外“双盲”送审中分数排名 需在所有送审论文的前 15%,否则当年不具备“申请-审核”制招生资格)。 6.所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如被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随机 抽中,必须被评为“不存在问题论文”。 三、导师审核 拟申报“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导师,必须由本人申请,二 级学院和学校审核,其资格审核与学校每年 5-6 月进行的导师遴选同步进 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公示,并向考生公布。 四、招生名额 — 170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每年“申请-审核”制招收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具有“申请-审核”制 资格的导师数,具体按每年国家划拨我校的博士招生计划指标为准实施。 每年每名导师原则上只能招收 1 名“申请-审核”制学生。 五、考生选拔程序 (一)选拔时间 每年 10 月-12 月,我校将接受“申请-审核”制考生的申请,招生专业 以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为准。 (二)报名方式及申请材料 1.报名方式: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我校研究生院网站进行“申请审核”制攻读博士研究生的网上报名;报考“申请-审核”制的考生可根据 招生简章同步报考我校普通招考方式攻读博士研究生。 2.申请材料:考生网上报名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以下申请材料一式 两份寄送至我校研究生院审核: (1)《广西医科大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见附件 1); (2)身份证复印件; (3)体检合格证明(由三甲医院出具); (4)往届生的毕业学历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学位认证报告; 应届生的学籍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持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须提 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5)英语水平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 (6)本科和硕士阶段课程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或人 事部门公章); (7)两封推荐信(其中一封必须由考生的硕士生导师推荐,另一封由 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正高职称专家推荐,均须密封、签名,见附件 2); (8)硕士学位论文(往届生提供学位论文全文,应届生提供中英文摘 要、目录及主要结果); — 171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9)个人简介(从大学开始的个人学习、科研、工作经历); (10)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学研究计划书(3000 字以上,包括立项依 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创 新点、预期成果等,见附件 3); (11)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或专著等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全 文,SCI、SSCI、EI 录用通知及全文复印件,参加学术会议的论文采用情况 (包括录用证明、论文全文)复印件; (12)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13)已获授权、转化、应用的专利复印件。 (三)审核流程 1.形式审查:由我校研究生院负责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 符合选拔条件者,将申请材料一份提交各二级学院,另一份留研究生院存 档。 2.考核: (1)面试。由二级学院组织进行,遴选不少于 5 名正高职称人员(至 少包括 3 名博士生导师)组成“专家审核小组”,并设 1 名秘书,负责对 考生进行面试。秘书负责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分,同时要全程记 录并留存原始资料备查,审核面试专家负责对申请者的进行面试,并根据 如下项目对考生进行评分: ①PPT 汇报:考生须准备 10 分钟 PPT 向审核面试专家小组作报告,汇 报内容包括个人学习和工作经历(英语表述);科研或临床实践心得;攻 读博士研究生计划。 ②提问答辩:包括外语听说能力(运用外语进行口语表达与交流的能 力);专业知识和技能(基本知识与技能、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创 新思维与能力等);综合素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与人文素 养、心理素质、表达沟通能力等)。 — 172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2)笔试。笔试由公共外语考试和专业外语考试组成,公共外语考试 建议由第三方出题考试,专业外语则根据本学科的特点,重点考核考生本 学科外语阅读能力或写作能力(英文摘要),由二级学院组织命题。 3.审核成绩由如下项目组成:考生的申请材料评分成绩(占 10%)+笔 试成绩(40%,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各占一半)+面试成绩(50%)。满分为 100 分,60 分及以上为合格。 4.拟录取名单:二级学院根据审核成绩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四)录取 各学院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在学 校研究生院网站公示 10 日。公示结束后,经体检、政审、调档等流程后, 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秋季入学。 (五)毕业及学位授予要求 对论文发表要求:必须以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需排名首位) 在影响因子 3.0 及以上 SCI 期刊或中科院 JCR 期刊分区 2 区及以上 SCI 期 刊发表 1 篇专业论著。其余要求与我校录取的参加统考的博士研究生一致。 六、其他事项 (一)考生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 证明。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且 5 年内不再接受其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凡报考“申请-审核”制未进入 复试、未被录取但已报名参加普通招考的考生,仍可参加普通招考攻读我 校博士研究生;已被“申请-审核”制拟录取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我校 博士研究生公开招生考试。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73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 回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医大研〔2020〕24 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项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工作,维护研究生招生考 试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管 理和检查工作的要求,特结合实际制定《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回 避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20 年 10 月 10 日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回避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项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工作,维护研究生招生考 试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管 理和检查工作的要求,特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回避范围 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其子女当年报考我校研究生的学校研究生招 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和各工作组、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 成员、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成员,以及各单位、各学 院、各学科专业(教研室)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各项工作,承担命题、评 卷、评分、面试等工作的教师及承担试卷排版、印制、封装、押运等工作 的人员。 第二条 回避对象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成员, — 174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如果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其子女报考我校研究生的,当年不参加学校 研究生招生工作。 (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成员,如果有直系亲属、旁系亲 属及其子女报考我校研究生的,当年不参加学校研究生招生监察工作。 (三)学校各机关处室和学院等人员,如果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 其子女报考我校研究生的,当年不参加学校研究生招生的各类管理、服务 工作。 (四)学校各学院、各学科专业(教研室)教师,如果有直系亲属、 旁系亲属及其子女报考我校研究生的,当年不参加学校相关学科专业的命 题、评卷、评分和面试等招生考试相关工作。 第三条 回避实施 凡需实施回避的人员在招生考试工作前,按学校审批权限的规定提出 书面回避申请,自觉遵守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回避的规定。所有参加招生 考试工作的人员均须签署《回避承诺书》(见附件)。 第四条 回避审批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成员的 回避申请,由该小组组长审批,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备案。 (二)学校研究生招生监察小组成员的回避申请,由该小组组长审批。 (三)研究生院及学校机关处室人员的回避申请,由本单位负责人审 核,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 小组备案。 (四)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及各学科专业(教研室)命题、评卷、评分、 面试教师的回避申请,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二级学 院负责人的回避申请还需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备案。 第五条 附则 本细则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75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9 月修订)》的通知 桂医大研〔2017〕30 号 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第 41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对《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 定》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 年 9 月修订) 广西医科大学 2017 年 9 月 5 日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医科大学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 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176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 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 守我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 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 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报到规定的相 关材料,按我校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 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我校研究生院请假审批。请假一般 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特殊情况者,经本人申请我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我校申请入学,经我校审查合格后,办 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 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各学院逐一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 由学生签字确认。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 的,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我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 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 — 177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 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我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移交有 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对于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其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或 生源所在地。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我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保留入 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 复,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在下学年新生报到两周内携 相关医疗诊断证明等向研究生院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申请,审查不合格者或 者逾期不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九条 取得学籍者,由我校发给学生证。学生证作为学生在校身份 凭证,持证人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有多证。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在校研究生(包括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必须到研究生院按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缴清学 杂费,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研究生因退学等特殊原因 导致学籍终止,或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者除外),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未按我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 续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研究生院提交请假申请,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原学籍有异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复学等)的研究生, 应先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 178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我校硕士、博士、“5+3”一体化培养研究生阶段的学制为 三年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制为五年制。 我校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研究生可在原学制规定年限的基础上延长学 习时间(含休学)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5+3”一体化培养研究生阶段 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 5 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 为 8 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 10 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适 当延长学习年限,半年为一期限。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 科室/教研室签字,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的原件由各 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留存。复印件在原预计毕业时间前一个月交研究 生院备案。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学籍将转入低一个年级。 未按时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通过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 的,该研究生的学籍将于学制规定的年限到期时予以终止。 第十三条 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间,我校不发放生活补助。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网上选课,并 参加课程考核。研究生网上选课要求见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习及要 求。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除实习、实验、临 床、教学、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 都要进行考试。 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机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和 完成项目等形式进行。考核方式按照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申报信息中 该门课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学位课程成绩达 70 分以上(含 70 — 179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分)为合格;选修课课程成绩达 60 分以上(含 60 分)为合格;考查成绩 以通过、不通过记。成绩合格,可获学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核前提交书面缓 考申请表,因病申请缓考须另附医院相关证明。缓考申请表经导师、科室/ 教研室签字确认,二级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 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如实登记。我校不为缓考的研究生 单独安排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须申请重修。研究生无故不 参加课程考核,或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成绩以“0” 分计,须申请重修。申请重修者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 如实登记。若下一年研究生新生网上选课的结果与上一年不同,部分课程 选课人数未达开课要求,则另外选课重修。 办理重修的研究生须登陆我校研究生个人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广西 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于每学期新生网上选课结束后一周内 到研究生院办理手续。由学科及二级学院负责的课程,研究生需到学科及 二级学院办理重修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如出现违纪或 作弊行为,则按《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考试中的专业和专业英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各学科及二级学院在当年毕业答辩前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成绩≥70 分按 70 分计为合格,合格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补考仍不合格者,须参加 下一年级研究生毕业考试。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三年内,经批准选修/旁听过我校研究生课 程,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和课程所在科 室/教研室及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该成绩可以计入研究生课程成 — 180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绩,并获得相应学分,考试时间如实记载。研究生阶段的学费不能因此而 减免。 第二十条 我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硕士阶段所学习的课程中超出规 定的学分的某门课程,可转入博士生阶段,按照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符 合要求的部分可作为博士生课程学习的学分。凡申请转学分者,需填写书 面转学分申请表,经导师、任课教研室及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前已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国家 规定的合格分数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 可免修公共英语,成绩按 80 分计。 免修申请必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交,逾期不办理。 第五章 纪律和考勤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 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请假,直接向导师提交请假申请,由科室/教研室审 核后交二级学院批准。请假申请原件由各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留存。 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需将审批复印件交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请假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 6 周,一次请假不超过 2 周。请假期 满后,应及时向相关准假部门履行销假手续。未按时办理销假手续者按旷 课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除急病和紧急事故外,研究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因 病请假者还须附指定医院有关疾病证明;未经准假擅自离校者,一律以旷 课论。研究生本人须提交书面检查,根据情节按《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违 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到其他院校学习、交流或做实验, 或参加国内、国际合作进行联合培养者,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导师、科室/教研室签字,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审 批后的原件由各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留存,复印件交研究生院备案。 — 181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审批期满后要及时返校报到,无故逾期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更换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如因原导师工作调动或病故等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 须转由其他导师指导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相关导师、教研室、二 级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以特殊招生形式 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我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 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研究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 经我校指定医院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本校其 他专业学习的;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我校 予以优先考虑。 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及程序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 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提出转学申请。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如原导师工作调动或病 故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需经导 师、教研室(科室)、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 校长批准、校长同意;同时需经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 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 入的二级学院、科室/教研室、导师同意。 — 182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 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适宜继续按 照专业学位培养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分流: (一)第二学年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根据研究生意愿,可安 排其转入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渠道,但应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 (二)在规定的学制内,未通过学位课程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三)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 考核,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 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 证书》者,可回原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我校规定的学习 年限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或因事一学年请假累计超过 6 周者; — 183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二)我校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研究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在校生只能休学一次。学期结束前未参加期 考而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研究生因创业休学的,应提供公司注册材料等相应证明,可在原学制 的基础上延长 5 年(含休学)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要求休学,应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 关证明材料(因病者需持指定医院证明)。休学申请需经导师、科室/教研 室、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我校主管领导批准。通过审批的休 学申请原件由研究生院留存,复印件由研究生本人和其所在二级学院研究 生管理部门留存。 第三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向研究生院提交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 留学籍申请。我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退役后 2 年 内可申请恢复学籍,参照关于复学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研究生参加我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我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 系。 第三十五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者必须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方可离 校。路费、医疗费自理。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不能参加我校课程学习和考试,户口、档案不迁 出我校;我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三十六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办理正式的复学手续 方可恢复学籍。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在规定的复学学期,于在校生 — 184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学期注册两周内向我校提交复学申请。逾期未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按自动 退学处理; (二)研究生办理复学时,需持复学申请书、原休学或保留学籍申请 审批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因病休学者应持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等,经导 师、科室/教研室、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我校分管领导批准,方 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后原则上编入低年级原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我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学业成绩未达到我校要求或者未 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我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 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我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 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我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我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的; (六)我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应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由研究生本人提交退 学申请,经导师、科室/教研室、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 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我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院 送达研究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15 日视同送达),同时形成我校 文件通告校内有关部门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 185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四十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处理按下列规定: (一)退学的研究生,按有关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我校报自治区 教育厅学生就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在我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研究生应在退学决定文件下达或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离 校手续。逾期不肯离校的,由我校保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令其离校; (三)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我校退学决定书之 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我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 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 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 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我校规定,严重影响我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我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具体程序按照《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 186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我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 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者,方可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合 格者准予毕业并发毕业证书;答辩不合格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准 予结业发结业证书。已取得的结业证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未能按培养 计划的规定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由我校颁发肄业证明;不满一 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我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 期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进行学历注册,并由自治 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 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和颁发。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我校应 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我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 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我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我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提出申请,我校 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广西医科大学研 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校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 为准。 第四十九条 在我校的港澳台和外国研究生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我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87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 为办法》的通知 桂医大〔2018〕28 号 各单位: 现将《广西医科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18 年 5 月 29 日 广西医科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 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和《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科 协发组字〔2015〕98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师生员工和所有以广西医科大学名义从事 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 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 结合的原则,做好科研诚信教育和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工作,防范各类学 术不端行为发生。 第五条 科技工作者应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科研道德规范,坚 持科学真理、尊重科研规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研诚信。在各类学术 — 188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 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一)在研究课题的申报、实施、结题、验收等整个科研活动过程中,必 须确保所提供的包括未公开发表数据在内的所有材料的客观真实、准确可靠; 必须严格保存实验研究和调查研究中的所有原始数据和记录,以备查证。 (二)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各个阶段,应就其研究进度、成果质量 与数量及其学术影响与社会反响等,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相关管理机构做 出如实的说明;对于可能给人类健康、社会发展、生态平衡带来潜在影响 的研究,应积极主动和全力配合相关机构做出客观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 公之于众。 (三)在科研活动中,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发表论文或以其 它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涉及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引用他 人论点必须如实标出,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的成果时须注明转引出处; 杜绝伪造学术成果的不端行为,严禁篡改、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或知识产 权的违法行为。 (四)应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他人的科研成果,尊重他人的名誉; 对向自己的研究提出批评和质疑的意见,要以谦虚、诚恳的态度对待,并 以科学的方法证明其科研成果的正确性与正当性。 (五)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应遵守《赫尔辛基宣言》并取得伦理委 员会的批准,研究过程中必须尊重受试人的人格和人权,保护受试人的个 人隐私,保障其知情权与同意权等合法权益。 (六)在饲养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过程中,应遵循相关规定,科学、 合理、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 (七)在内部的科学交流与合作以及外部的社会交往活动中不得带有 人种、性别、地位、思想和宗教等方面的歧视或偏见,应一视同仁、平等 对待,尊重个人人格与尊严,诚实守信地与他人交流、合作。应当遵循“无 — 189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私利性原则”,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 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 的学术环境。 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 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 法权益。 第七条 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应作为教师岗前、岗位培训、研究 生导师遴选与培训、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 教师应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 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 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 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 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 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 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科技工作者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 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科技工作者学术诚信记录,在年 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 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 190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及调 查,具体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定的二级单位执行。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 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学术 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 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 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 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调 查。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 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 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 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 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 — 191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 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 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 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 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 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 申辩, 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 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 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 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 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 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 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 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 192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 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 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 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 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 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 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 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 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 193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 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 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 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 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 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撒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 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 15 日,公告期届满 视为送达。 — 194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 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 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 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通报其所在 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 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 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收到异议或申诉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 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 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 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 查处不力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 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并进行通报。 校属各二级单位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 — 195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校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该单位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 并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 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 196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 作管理条例(2019 年 10 月修订)》的通知 桂医大研〔2019〕29 号 各单位: 为落实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各项工作,切实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高研究生培 养质量,我校结合实际对 2013 年制定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条 例》进行了修订,现将《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条例 (2019 年 10 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19 年 10 月 28 日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条例 (2019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高 等教育培养目标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 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全面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整体教育水平和人才 培养质量。 第二条 实行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制度,是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 水平、健全研究生教学质量保障制度的重要手段。通过教学督导,进一步 增强教学人员的教学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教学质量;及 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为教学质量的监控 与评价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高质、快速 — 197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组”,对全校研究生教育教 学全过程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督导、检查、评估等工作。各研究生培 养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组”,对本单位研究生教 育教学全过程进行督导工作。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2 名,成 员若干名。督导组下设临床组和综合组共 2 个小组,由研究生院负责协调 安排督导组相关工作,研究生院为督导组配备兼职联络员,协助处理日常 工作,并为督导员开展督导工作提供业务支持。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每届聘任期为两年,可连聘连任,组长连续聘任 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工作采取组长负责制,每学期期初、期末召开一 次教学形势分析会。组长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本组会议,布置工作,探讨有 关教学督导问题。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应参与研究生教育全过程,包括研究生招生、培 养过程、教育教学活动、毕业论文答辩等各培养环节及学位点建设和评估 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学院及各学科贯彻落实有关研究生教 育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应对全校各级教师开展的各类研究生课程进行不 定期听课。原则上每学期听课次数至少两次,每次听课必须填写“听课记 录”并进行课评,听课后应与任课教师及时交流、肯定优点、指出问题及 提出改进建议,通过听课了解各学院学科及导师教书育人、授课质量及学 风等情况,反馈教学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教师、导师座谈会,听取 教师、导师及研究生的建议和意见。 — 198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九条 参加研究生的教学检查及评估工作。了解研究生的课程考试 情况;了解各学院及各学科开展研究生教学工作、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 情况;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进行督导;反馈各 项工作有关情况。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根据本条例开展工作。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例会, 每学期结束时要有工作总结,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汇总督导员提交的意见 和建议,并做好下一步的工作规划。 第十一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督导任务。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受聘教学督导员必须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 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第十三条 受聘教学督导员应熟悉现代先进的研究生教育思想理论, 视野开阔、思想敏锐,注重教育思想观念更新,热衷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 发展。 第十四条 受聘教学督导员教龄应在 15 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长期 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教学水平高,教学和教学管理、改革经验 丰富,并在教学、科研方面有一定声望。 第十五条 受聘教学督导员应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敢说真话,敢 于坚持原则,办事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受聘教学督导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有一定的时间保 障,能胜任和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员年龄原则上不超 过 75 岁。 第五章 权 利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提出个人建议。 (二)有权对课堂教学、实验(习)等各种教学活动进行督导和指导, — 199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并根据一定程序调阅教学文件、资料,包括教师的备课笔记和教学大纲。 (三)有权在校内进行各项研究生教育教学调研活动,可按程序组织 教师和学生召开教学座谈会,监督各二级学院及教研室落实和执行学校有 关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四)有权对各级研究生培养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有权对不服从教学督导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给予督导组专家督导工作相应的工作报酬,听课按 200 元/课时(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毕业论文答辩及学位点建设和评估 督导等其他各项工作报酬参照以上标准。 第十九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督导组专家,学校将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督导组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将予以充 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教学督导组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生 院予以调整或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200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讲座学分 管理规定(2019 年修订)》的通知 桂医大研〔2019〕32 号 各单位: 为推进我校研究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形成 研究生综合素质、培养质量提高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参加 学术活动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活跃研究生 学术氛围,特对我校研究生学术讲座学分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将《广 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讲座学分管理规定(2019 年修订)》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讲座学分管理规定(2019 年修订) 广西医科大学 2019 年 11 月 12 日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讲座学分管理规定 (2019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开拓研究生学术视野,提 升研究生综合素质与科学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学术讲座在研究生培养中的 作用,规范学术讲座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术讲座的范畴包括: (一)参加学校、二级学院(部门)及教研室(科室)主办的各类学 术讲座和人文素质综合讲座。 — 201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二)参加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三)个人主讲的学术报告:指研究生在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上或学 校及二级学院(部门)、教研室(科室)完成主讲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 (四)个人主办的专题讲座或学术沙龙。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以及 各种学习班等)是研究生培养的一个必修环节,其学分纳入研究生培养方 案的总学分,研究生在毕业答辩前必须达到相应学术讲座总学分要求。 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研究生的学术讲座总学分要求不同:学术型博士 研究生不少于 5 学分,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和在职博士研究生不少于 4 学 分,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少于 3 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少于 2 学分。 研究生必须积极参加学校主办的学术讲座,参加校级学术讲座的学分 不少于 1 个学分(非直属培养单位的研究生不做该要求)。 第五条 学术讲座计分标准 (一)研究生参加学校、二级学院(部门)及教研室(科室)主办的 各类学术讲座和人文素质综合讲座,每次计 0.1 分。 (二)研究生在教研室(科室)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每次计 0.2 分,在二级学院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每次计 0.3 分。要提供讲稿,并 由二级学院/教研室签字盖章,此类讲座学分每人不能超过 1 学分。 (三)研究生参加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每次计 0.5 分;参加在 国内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每次计 0.8 分;参加在国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 议,每次计 1.5 分。需提供会议通知、飞机票、学分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研究生参加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并作论文壁报展示,每次 计 1 分,在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每次计 2 分。 需提供会议通知、讲座报告邀请函(或会议日程)、讲稿、壁报照片、会 议发言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研究生参加在国内举行的国际会议作论文壁报展示,每次计 2.5 — 202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分,在国内举行的国际会议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每次计 3 分;参加在 国外举行的国际会议并作论文壁报展示,每次计 3.5 分,在国外举行的国 际会议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每次计 4 分。需提供会议通知、讲座报告 邀请函(或会议日程)、讲稿、壁报照片、会议发言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术讲座信息录入和审核 (一)教研室(科室)主办的学术讲座和个人完成的学术报告:研究 生自行登录管理系统,录入讲座或学术报告的时间、地点和题目,并持相 关证明材料于讲座或学术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到教研室(科室)进行系统 审核。 (二)二级学院(部门)主办的学术讲座:研究生自行登录管理系统, 录入讲座或学术报告的时间、地点和题目,并持相关证明材料于学术讲座 后五个工作日内到二级学院(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系统审核。 (三)学校主办的学术讲座:研究生自行登录管理系统,录入讲座的 时间、地点和题目,并持相关证明材料于学术讲座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研究 生院学生管理与就业科进行系统审核。 (四)研究生参加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在 国内、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研究生自行登录管理系统, 录入讲座的时间、地点和题目,并持相关证明材料于学术讲座后十个工作 日内到研究生院学生管理与就业科进行系统审核。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教研室(科室)应将主办的学术讲座进 行记录,并将相关材料(如讲座通知、签到表、照片等)和研究生提交的 个人学术报告材料进行留存。 第八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情况与各种研究生评优、评奖挂钩。对 学术讲座学分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相关讲座学分,取消其当年评 优、评奖资格、取消其硕博连读资格,并按照《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 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20 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203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撰写及印制格式规范》的通知 桂医大研〔2019〕39 号 各单位: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成果产出,是衡量研究生能 否系统掌握和运用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独立从事资料检索、 文献阅读、学术文章撰写等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尺和依据。为了保 证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文本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 7713.1-2006)和《文后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2015)等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校实际,特 制定《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及印制格式规范》。现印发给你 们,请传达至导师并指导研究生严格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19 年 12 月 19 日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撰写及印制格式规范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成果的全面总结,是在导师指导 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是研究生申请或授予相应学位的重 要依据。撰写和印制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必须在导师 的悉心指导和严格把关下按照确定的规范认真执行。为规范和统一我校博 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和印制格式,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按照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 7713.1-2006) 和《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2015)等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校 — 204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论文撰写文字语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研究生学 位论文必须采用中文(简体汉字)撰写(英文摘要及参考文献除外),符 合国家颁布的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二、学位论文字数要求 学位论文不能抄袭或照搬他人的研究成果或理论(正常的引用除外, 但需注明出处,且引用篇幅不宜过长),一般情况下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包 括中英文摘要、前言、论文正文、正文参考文献)和文献综述(包括综述 参考文献)的字数(含数字、英文字母等字符)要求如下: (一)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主体部分不少于 5 万字,文献综述一般 为 0.8-1.0 万字。 (二)申请专业型博士学位:主体部分不少于 3 万字,文献综述一般 为 0.5-0.8 万字。 (三)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主体部分不少于 2.5 万字,文献综述一 般为 0.5-0.8 万字。 (四)申请专业型硕士学位:主体部分不少于 1 万字,文献综述一般 为 0.3-0.6 万字。 三、学位论文内容及编排顺序 撰写学位论文应层次分明,文字简练,立论正确,数据可靠,说明透 彻,推理严谨;应能够全面、真实反映研究生个人的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和 成果,达到相应申请学位水平。 印刷成册的学位论文应由以下十五个主要部分组成,依次为:(一) 封面;(二)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声明;(三)学位论文受资 助项目说明;(四)主要英文缩写词索引;(五)目录;(六)中文摘要; (七)英文摘要;(八)前言;(九)论文正文;(十)正文参考文献; — 205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十一)附录;(十二)综述(含参考文献);(十三)致谢;(十四) 个人简历;(十五)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中(三)、(四)、 (十一)、(十五)部分若无可删除。各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封面 采用研究生院规定的统一封面。封面下载路径:进入广西医 科大学研究生院网站主页,在右上角“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研究 生学位论文封面格式”作为学位论文统一封面。封面上要求左上角填写学 校代码(10598),右上角填写学号(若为留学生,在学号正下方标明“来 华留学生”)。其余部分分别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学位申请人姓名、学科 专业、研究方向、申请学位类型、研究生导师(一律以研究生院备案的导 师为准)、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题目不得超过 36 个汉 字。 (二)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声明 在提交的学位论文中,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签名必须用签字笔或钢笔 填写。如导师本人无法签名,提交时请携带导师知情同意授权签字有关证 明。一旦发现伪造签名者,将作为学术不端行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学位论文受资助项目说明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合同编号、项目来源、项目起止时间等。 (四)主要英文缩写词索引 据实撰写。 (五)目录 全文定稿后,要按照不超过三级标题的原则列出文章目录。 (六)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应将学位论文的内容要点简洁明了地表达出来,应包含学位 论文中的主要信息,体现科研工作的核心思想。摘要内容应包括本研究的 目的和意义、方法、结果、结论等。注意突出学位论文中具有创新性的成 — 206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果和新见解的部分。中文摘要一般为 500-2000 字,摘要末尾列出 3-5 个关 键词。 (七)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上方应有英文题目,内容同中文摘要,摘要末尾列出与中文 关键词相对应的英文关键词。 (八)前言 前言是对论文的目的和重要性的论证,综述他人在学位论文研究领域 的相关工作及目前国内外研究动态,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出需要进一步 研究或探索的问题以及本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九)论文正文 论文正文一般由标题、文字叙述、图、表或公式构成。写作形式可因 科研内容的性质和要求不同而变化,一般包括材料、方法、结果、讨论及 结论等部分。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可为病例分析。正文内容要求实事求 是,客观真切,准确完整,合乎逻辑,层次分明。 (十)正文参考文献 正文参考文献应按学位论文中引用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在主体部分论 文正文的末尾。特别在引用他人的科研成果时,应在引用处加以说明,避 免论文抄袭现象的发生。 (十一)附录 主要列入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供查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 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缩写、程序全文及说明,调查表及相 关量表等。 (十二)综述(含参考文献) 根据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据实撰写,不包括已发表综述。 (十三)致谢 对导师、给予指导或协助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课题 — 207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给予资助者表示感谢。内容应简洁明了、实事求是。 (十四)个人简历 1.个人基本情况。 2.学习工作经历。 3.研究生期间科研经历/临床工作经历,包括: (1)科研经历: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名称、项目合同编号、项目来源、 项目起止时间、本人承担任务等。 (2)临床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单位(科室)、职称等。 (十五)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1.论文清单:按学术论文发表的时间先后顺序,列齐本人在攻读学位 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清单(包括发表刊物名称、发表年月、卷册号、页码 及论文署名等)。其中应对发表刊物类别作具体说明,如:根据最新版的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要求是否为核心期刊、是否为 SCI 收录期刊及其影响因 子等。 2.所附论文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本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论文发表作者及作者署 名单位的要求以我校最新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细则为准)。 (2)应已见刊。 (3)内容应与该学位论文相关。 四、学位论文格式、排版印刷及装订要求 学位论文使用 Microsoft Word 软件排版,各部分要求如下: (一)页面设置(不含封面封底) 1.纸张设置 纸张大小为 A4 纸尺寸。页边距:左、右边距以及上下边距均为 2.5cm; 装订线 0;页眉 1.7cm;页脚 1.7cm。 2.页眉页脚内容编排 — 208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封面封底、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声明、学位论文受资助项 目说明、主要英文缩写词索引、目录均无需设置页眉页脚,从中文摘要开 始设置页眉页脚。页眉部分左对齐为论文题目,右对齐为“****届博士学 位论文”或“****届硕士学位论文”,采用五号宋体不加粗。页脚部分居 中插入页码,采用五号新罗马字体(Times New Roman)不加粗。 (二)各部分内容格式要求 1.封面 封面内容的字体和字号大小等一律按照封面固定模板打印(详见样例 1)。 2.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声明 使用固定模板打印(详见样例 2)。 3.学位论文受资助项目说明 内容字体为四号宋体不加粗,数字和英文为四号新罗马字体不加粗, 行距为固定值 26 磅(详见样例 3)。 4.主要英文缩写词索引 主要英文缩写词索引放在目录之前,采用三线表格式。“主要英文缩 写词索引”为二号黑体不加粗居中对齐。表格内容中文为四号宋体不加粗, 英文和数字为四号新罗马字体不加粗,行距为固定值 26 磅。 5.目录 “目录”两字中间空两格,字体为二号黑体不加粗,下空两行为目录 内容。目录内容的中文字体为四号宋体不加粗,数字和英文为四号新罗马 字体不加粗,行距为固定值 26 磅。文字部分左对齐,页码右对齐,文字与 页号之间加点线连接(详见样例 4)。 6.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全篇行距为固定值 26 磅。学位论文题目字体为二号黑体不加 粗,居中对齐。 — 209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1)论文题目下空一行为“摘要”两字,中间空两格,字体为三号黑 体不加粗,居中对齐。 (2)“摘要”两字下空一行为摘要内容,内容首行缩进 2 字符,两端 对齐,中文字体为四号宋体不加粗,数字和英文为四号新罗马字体不加粗。 (3)摘要内容后下空一行左对齐为“关键词”三字,字体为四号黑体 不加粗。“关键词”后空一格为关键词具体内容,中文字体为四号宋体不 加粗,数字和英文为四号新罗马字体不加粗。关键词数量不应超过 5 个, 每一关键词之间用中文状态下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加标 点符号。 7.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全篇行距为固定值 26 磅。学位论文英文题目字体为小二号新 罗马字体不加粗,居中对齐,每个单词首字母大写(介词、连词、不定冠 词除外,如 to/on/of/and/a/an 等)。 (1)题目下空两行为“ABSTRACT”一词,字体为小二号新罗马字体不 加粗,居中对齐。 (2)“ABSTRACT”下空二行为英文摘要内容,内容为四号新罗马字体, 两端对齐。 (3)摘要内容后下空两行为“Keywords:”一词,字体为四号新罗马 字体加粗,左对齐。“Keywords:”后空格为英文关键词内容,每个单词小 写(专有名称除外),每组关键词之间用英文逗号(,)分开,逗号后空一 格。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加标点符号,均为四号新罗马字体不加粗。 8.前言 “前言”两字中间空两格,为二号黑体不加粗,下空两行为前言内容。 前言内容为四号宋体不加粗,首行缩进 2 字符,行距为固定值 26 磅。 9.论文正文 学位论文正文的中文应为四号宋体不加粗,英文和数字统一为四号新 — 210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罗马字体不加粗,每段均首行缩进 2 字符,行距为固定值 26 磅,段前段后 不空行(标题除外)。参考文献引用采用顺序编码制格式著录,按文献序 号在引用处文字末、句号前加方括号(英文状态下的“[]”)标于右上角, [1] 数字及方括号均不加粗,例如******** 。 (1)标题 正文中标题层次以三级为宜,最多不能超过四级,标题顶格不缩进字 符。具体格式如下: ①博士学位论文题序层次格式为: 第一部分(标题部分为小二号黑体不加粗,居中对齐,段前 0 行,段 后 1 行) 1(标题部分为三号黑体不加粗,左对齐,段前 0 行,段后 0.5 行) 1.1(标题部分为四号黑体不加粗,左对齐,段前 0.5 行,段后 0.5 行) 1.1.1(标题部分为四号宋体不加粗,左对齐,段前 0.5 行,段后 0 行) ②硕士学位论文题序层次格式为: 1(标题部分为小二号黑体不加粗,居中对齐,段前 0 行,段后 1 行) 1.1(标题部分为三号黑体不加粗,左对齐,段前 0.5 行,段后 0.5 行) 1.1.1(标题部分为四号黑体不加粗,左对齐,段前 0.5 行,段后 0 行) (2)图 图应有“自明性”,即只看图、图题和图例,不阅读正文,即可理解 图意。 ①图号:按照论文中出现的顺序依次编排,由“图” (英文为“Figure” ) 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如果图中含有几个不同部分,应将分图 号标注在分图的左上角,并在图题下列出各部分内容。中文图号为五号楷 体不加粗,英文图号为五号新罗马字体不加粗,后空一格为图题内容。 ②图题:图应有简短确切的图题,图题连同图号位于图片下方居中对 齐。图题必须有中英文对照,中文在上,英文在下,中文字体为五号楷体 — 211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不加粗,英文字体为五号新罗马字体不加粗,行距为固定值 18 磅。若有图 注应放在图题的下方,可使用中文(小五号楷体不加粗)或英文(小五号 新罗马字体不加粗)单种方式表述,左对齐,行距为固定值 18 磅。 ③引用图:应在图注下方左对齐标出文献来源,文献来源内容为五号 楷体不加粗。 ④绘图要求:必须工整、清晰、规范。曲线图的纵横坐标必须标注“量、 标准规定符号、单位”。坐标上标注的量的符号和缩略词必须与正文中一 致。示意图应能清楚反映图示内容。照片图均应是原版照片粘贴,或黑白、 彩色打印,不得采用复印方式。照片应主题突出、层次分明、清晰整洁、 反差适中。图上应有表示目的物尺寸的标度。 (3)表 表的编排采用国际通行的三线表,一般是内容和测试项目由左至右横 读,数据依序竖读,表应有“自明性”。 ①表号:按照论文中出现的顺序依次编排,由“表”(英文为“Table” ) 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中文表号为五号楷体不加粗,英文表号 为五号新罗马字体不加粗,后空一格为表题内容。 ②表题:表应有简短确切的表题,表题连同表号位于表上方居中对齐。 表题如有中英文对照,则中文在上,英文在下,中文字体为五号楷体不加 粗,英文字体为五号新罗马字体不加粗,行距为固定值 18 磅。表格内容使 用五号宋体不加粗,表格行距 18 磅。若有表注放在表的下方,可使用中文 (小五号楷体不加粗)或英文(小五号新罗马字体不加粗)单种方式表述, 左对齐,行距为固定值 18 磅。 ③表的各栏均应标明“量或测试项目、标准规定符号、单位”。表中缩略 词和符号必须与正文中一致。如数据已绘成曲线图,可不再列表。 ④如表需要转页接排,在随后的隔页续表上方应重复表号。表号后跟 表题(可省略)和“(续)”。隔页续表中必须有表头。 — 212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4)公式 公式书写应在文中另起一行。用 Word 软件中的公式编辑器进行编辑, 一行写不下的长公式,在等号或数字符号(如“+”、“-”)处可换行, 在下一行开头不重复这一符号。 ①公式编号:按照论文中出现的顺序依次编排,由“公式”(英文为 “Formula”)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如“公式 1”或“见公式 1”或“由公式 1 可见”等。中文公式编号为五号楷体不加粗,英文公式编 号为五号新罗马字体不加粗。 ②单位:一律采用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在使用惯用单位时要在 其后括号内标明相应的法定计量单位,单位符号一律使用国际通用符号(如 m、kg、s);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③技术术语:学位论文中的科学技术术语,要采用全国自然科学技术 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科技名词或国家标准局给出的名词,尚未编订或有 争议的名词,可采用惯用名词。 ④外文缩写:使用外文缩写时,要在首次出现括号内给出含义说明, 如 GXMU(Guangxi Medical University, 广西医科大学)。 ⑤国内机构名称:国内机构名称应使用全称,即便是熟知、惯用名称, 也不可以使用缩略名称,如不能把“中国科学院”写成“中科院”。 10.参考文献 (1)根据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 按正文或文献综述所引用文献的顺序,列于正文或文献综述之后末尾后下 空两行。(详见样例 5)。 (2)文中引用处标出的文献序号要与“参考文献”列表中的序号一致。 (3)参考文献列表只需列出与课题直接相关并对课题研究起重要作用 的文献即可。参考文献必须是公开出版、发表的,确保读者都能查到。未 公开出版物、未发表的论文不宜列入参考文献。除专著以外,所引用的教 — 213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材、讲义、科普读物等内容不必列入参考文献。 11.附录 “附录”两字为二号黑体不加粗,居中对齐,论文的附录依次按附录 1, 附录 2……编号。附录中的图表公式重新编排序号,与正文分开。 12.综述 “综述”两字为二号黑体不加粗,左对齐,下空一行为综述题目。综 述题目为三号黑体不加粗,居中对齐,下空一行为综述内容,格式要求同 正文。 13.致谢 “致谢”两字为二号黑体不加粗,居中对齐,下空一行打印致谢内容。 致谢内容为四号宋体不加粗,行距固定值 26 磅,首行缩进 2 字符。 14.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四字为二号宋体加粗,居中对齐,“个人基本情况”、 “学习工作经历”、“研究生期间科研经历/临床工作经历”为小二号宋体 不加粗,其他字体为四号宋体不加粗(详见样例 6)。 15.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十三字为二号黑体不加粗,居中对 齐,下空一行为内容,格式要求同参考文献。 (三)打印和装订 1.封面、封底 打印时将封面与封底用一张 200g 的光面铜版纸一并彩印后制作。书脊 部分内容为“姓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毕业年 份”,采用竖版排列,字体为楷体五号不加粗。 2.其他部分 除封面、封底外其他部分采用 A4 纸张打印,左侧装订。目录前的内容(不 含目录)采用单面打印。从目录开始所有内容一律采用双面打印。 — 214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及 答辩工作相关规定》的通知 桂医大研〔2021〕5 号 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等工作的管理,规范各项工作 标准与程序,切实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根据各类型研究生培养方案 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及答辩工作相 关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 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21 年 3 月 12 日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及答辩工作相关规定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等工作的管理,规范各项工作 标准与程序,切实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各类型、各层次研究生培养 方案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博士研究生 1.论文选题具有前沿性、开创性,对国民经济及医学科学技术有较大 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研究工作有创新性,取得了较显著的科研成果。 3.论文内容反映作者对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研究进展有全面、系统的掌 握,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含在职博士研究生) — 215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1.论文选题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系统查阅相关文献,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有一定的新见 解或新发现,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有一定应用价值。 3.论文内容表明作者能运用所学的基础和专业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 题,具有独立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1.论文选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2.研究工作具有一定创造性,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 3.论文内容反映作者较好地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 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1.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 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 2.论文选题应从临床实际出发,紧密结合临床需求,体现临床医学特 点,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选题范围需与专业领域一致,鼓励与专业最新 进展密切相关的自主选题。 3.论文表明作者能运用所学的基础和专业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 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五)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MPH)研究生 1.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公共卫生工作的实际。 2.论文的形式可以是质量较高的现场调查报告,也可以是针对存在的 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研究设计方案,或其他研究论文。论文应对公共卫生 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3.论文表明作者具备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公共卫生实际 问题的能力,并能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改进方法。 (六)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 216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1.论文选题应与临床专科护理实践紧密相关。 2.论文可以是基于临床护理实践的应用性研究报告,或是开发护理新 技术、护理政策相关研究的研究报告;可以是临床护理实践中特殊病例的 病例分析,或在本专业领域中开展某种最新临床诊断或治疗(病例数较少) 时护理过程的病例分析;可以是某领域的循证研究、干预性研究等,体现 国内外护理领域的新发展、新趋势和新特点;也可以是高质量的系统评价 等方面的内容。 3.论文能表明学位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护理实践中的实际问 题和从事专科护理方面科学研究的能力。 (七)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1.论文选题应围绕药学专业实践过程中发现的现象、问题展开研究, 紧密结合药学及相关领域科技转化、注册与申报、生产与技改、推广与流 通、服务及监管、经济与社会等实际问题,注重针对性、实用性。 2.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设计方案、产品开发、案(病) 例分析、项目管理方案、技术改革方案等;可以是解决问题的新思想、新 方法和新进展,或是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也 可以是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3.论文表明作者具备综合运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手 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内容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 (八)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1.论文应在“双导师”指导下完成。 2.论文应以在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的实务工作为主题,表明作者具备综 合运用社会工作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论文应立论有据、分析严谨,能体现作者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 独立工作能力。 (九)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 217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1.论文可以采用翻译实践报告、翻译实习报告、翻译实验报告或翻译 研究论文等形式中的一种。 2.论文须确保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采用英语作为写作语言。鼓励研 究生主要选取翻译实践报告、翻译实习报告等形式。 (十)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PA)研究生 1.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公共管理工作的实际。 2.论文形式可以是质量较高的现场调查报告,也可以是针对存在的问 题提出科学合理的研究设计方案,或其他研究论文。论文应对公共管理实 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3.论文应立论有据、分析严谨,能体现研究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 的独立工作能力。 (十一)论文具体撰写和印制格式 具体要求详见《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及印制格式规范》 (桂医大研〔2019〕39 号)。 第二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研究生一般应在正式答辩前 3 个月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导师需 对学位论文进行细致指导、认真修改和严格审核,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 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预答辩。 (二)预答辩申请人必须达到课程学习要求、完成开题报告、有完整 的课题进展、通过中期考核,完成培养过程各环节的各项工作,才能开展 预答辩相关工作。科室/教研室需提前对答辩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 通过后方可开展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 (三)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科室/教研室(或相关学科)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5 名专家组成。另设 1 名秘书(具有中 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协助办理有关预答辩事宜,做好预答辩详细记 录,整理与预答辩有关的材料。导师可参加论文预答辩会,但不担任预答 — 218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辩委员会委员。 (四)在学位论文预答辩一周前,秘书须向全体预答辩委员会委员提 交学位论文供预审。委员须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 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委员预审论文时,应对论文的格 式、基本要求等进行审核,认真阅读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以保证论 文质量达到相应基本要求和学位授予要求。 (五)学位论文预答辩须公开进行。预答辩会议上,委员根据学位论 文及预答辩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就“是否通过论文预答辩”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投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方视为通过。未通过预答辩的研究生需延期至下一年毕业。秘书需 对预答辩会议进行详细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整理决议等有关材料,报 送研究生院存档。 第三条 学位论文预评阅 通过预答辩的研究生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 修改,提交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论文预评阅。 (一)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评阅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区外双盲送审预评阅。每年 3 月,学校 对当年申请学位的全日制及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区外双盲送审预 评阅。具体要求见当年学位论文区外双盲送审预评阅工作通知。 (二)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评阅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实行预评阅,每年从中抽取一定比例实行区 外双盲送审预评阅。 1.实行校内预评阅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由答辩秘书根据导师、科 室/教研室的要求向二级学院提出预评阅,二级学院根据科室/教研室提出 的预评阅专家学科专业要求随机抽取 3 名预评阅专家进行学位论文预评阅。 2.每年 3 月,学校按照相关要求抽取部分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区 — 219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外双盲送审预评阅。具体规则、名单及要求见当年学位论文区外双盲送审 预评阅工作通知。 (三)学位论文预评阅评价标准 每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送 3 名同行专家进行预评阅,并形成总体评价, 总体评价分为“同意答辩(总分≥70)”及“不予答辩(总分<70)”两 档。 1.如 3 名预评阅专家总体评价均为“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视为通 过预评阅,同意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如 3 名预评阅专家中有 1 名专家总体评价为“不予答辩”的学位论 文,学校将再送另外 2 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如 2 名复评专家中有 1 名及 以上专家总体评价为“不予答辩”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不符合当年毕 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论文”,研究生不允许参加当年论文答辩,需延 期至下一年毕业。 3.如 3 名预评阅专家中有 2 名及以上专家总体评价为:“不予答辩”, 将认定为“不符合当年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论文”,研究生不允许 参加当年论文答辩,需延期至下一年毕业。 第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 通过学位论文预评阅的研究生应根据预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 行修改,提交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须聘请 3 名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 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 阅人,其中 2 名应为校外单位专家(我校各直属附属医院属校内单位)。 (二)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 20 天以前,由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 传递。 (三)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术水平进行 认真、细致评阅,要对论文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实用价值或经济效益、 — 220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了解掌握国内外动态以及本学科领域前沿知识情况、研究思路和方法、是 否有新见解或新成果、以及存在的欠缺和不足等写出明确具体的评语,并 对该论文是否可以进行答辩表明意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评阅意见视为无 效意见。 (四)如学位论文成果已通过鉴定并实际上已达到评阅要求者,评阅 意见书可用成果鉴定书代替,无需另行组织评阅。 (五)如有 1 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的,则应将其意见复印后发答辩委 员会委员征求意见,如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认为可以组织答辩,则仍应如期 进行;如有 2 名论文评阅人认为不能答辩,研究生不允许参加当年论文答 辩,需延期至下一年毕业。 第五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 合格后方可进入正式答辩流程。具体安排见当年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 测工作通知。 (一)检测结果的认定和处理 1.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20%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可按 正常程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20%且<35%的学位论文,视为“存在 问题论文”。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后自行进行再次检测(仅认 可中国知网检测结果),再次检测结果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20%的 学位论文方能申请答辩。 3.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35%的学位论文,视为“存在严重问题 论文”,原则上将取消研究生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延期至下一年毕业,并 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答辩后论文检测 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后,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 2 周前,学校 将对本年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进行二次检测。如检测结果出 — 221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现“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20%”的学位论文将被撤回,取消研究生 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延期至下一年毕业,并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场所准备 科室/教研室要提前选择无干扰的会议室、教室等场地作为答辩场所, 环境布置整洁、严肃。答辩场所需配备电脑、投影仪、音响等设备,并悬 挂答辩会横幅或标语。 (二)答辩申请人资格审核 科室/教研室需提前对学位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再次审核,学位申请人必 须达到课程学习要求、有完整的课题进展、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预答辩、 通过中期考核、完成临床/教学轮转,完成培养过程各环节的各项工作,才 能开展正式答辩相关工作。 (三)前期工作准备 1.选聘答辩秘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聘请答辩秘书 1 人(具有中级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寄送学位论文及聘书、组织答辩等工作,协 助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和处理论文答辩工作事宜,并承担答辩会议记录和 答辩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2.选聘答辩委员会委员。 (1)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专家 5-7 名组成,其中 2 名为校外单位专家(我校各直属附 属医院属校内单位),2 名校外单位专家中至少有 1 名为广西区外单位专家。 申请人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名。 (2)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的专家 5 名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者不少于 2 人),其中 2 名为校外单 位专家(我校各直属附属医院属校内单位)。如申请人所在学科为博士学 位授权学科,则答辩委员中原则上需有至少 1 名博士生导师。申请人导师 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 — 222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3.科室/教研室向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递交学位申请人答辩申请。 答辩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答辩时间、答辩场地、答辩委员会 委员名单(包括主席、委员、秘书)等。 4.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对申请人答辩资格和答辩 委员会委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核,达到要求者准予答辩。 5.在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一周前,答辩秘书须向全体答辩委员会委员提 交正式学位论文供预审。委员须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切实承 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委员评审论文时,应对学位 论文的格式、基本要求等进行审核,认真阅读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 要保证论文质量达到相应基本要求和学位授予要求。 6.学位论文答辩须公开举行,二级学院需将答辩会议安排在学校网站 主页“讲座会议”栏目中进行发布,事先公告答辩日程。 (四)答辩会程序 1.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或其指定、委托的学科负责人介绍答辩会 相关情况:答辩委员会成员信息(主席、委员、评阅人姓名及其单位和专 业技术职务,是否为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等),学位申请人信息(姓名、 专业方向、论文题目等),申请人导师信息,答辩秘书信息等。 2.答辩会开始,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博士学位申请人报告时间一般为 30-40 分钟,硕士学位申请人报告时间一般为 15-20 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对申请人就其论文所涉及的领域和内容进行提问, 申请人回答所提问题。可以采取边提问、边回答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中 提问、准备后集中回答的方式。答辩委员会秘书对委员提出的问题和答辩 情况进行认真详细记录。 5.申请人回答问题完毕后,和其他与会者一并暂时退席。 6.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评议表决。答辩委员会委员根据学位论文及答 — 223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辩情况进行讨论并填写答辩表决票,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是 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投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经全体 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视为通过。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需延 期至下一年毕业。 7.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及答辩决议,申请人对答辩决 议做表态发言。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五)答辩决议内容 1.学位申请人基本信息、学位论文题目及主要内容。 2.对学位论文的综合评价,包括论文创新点、研究成果业绩(发表论 文、获得专利或奖项等)与不足之处。 3.申请人在答辩中的表现。 4.答辩表决结果:是否认为申请人达到所申请学位的要求,是否通过 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相应学位。 5.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七条 附则 (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也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第一责任 人,要对学位论文所涉及的原始图片、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生物信息等 相关原始数据资料、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进行严格把关,加强对研究生 科研诚信管理,并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修改和参加答辩各环节工作给 予充分指导和严格审核。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中相关工作的时间节点、流 程和要求执行,切实落实各项管理职责,充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本规定中 部分工作具体时间安排以学校及研究生院当年发布的通知时间为准。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 224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2021 年修订)》的通知 桂医大研〔2021〕6 号 各单位: 《广西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1 年修订)》经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 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1 年修订) 广西医科大学 2021 年 3 月 12 日 广西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 年修订)、《中华 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 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最新政策要求和 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职人员以同 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医师攻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 究生等层次和类型的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并且按照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和专业学位领域授予学位。硕博连读、“申请—审 核”制、优秀研究生海外交流项目等特殊招录或培养方式的研究生学位授 予要求以当年我校相关政策或规定中的要求为准。 — 225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 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相应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要求的我校研究生,可以 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在学位论文中存在抄袭、舞弊、作伪情 形者。 (三)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解除处分且毕业一年后 方可申请学位,若超出最长学习年限则不再授予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五条 课程学习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硕士研究生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以学年计,从入学 当年 9 月起的 5 学年内)完成相应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 并通过相应考试。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 70 分及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 试成绩达 60 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六条 外语水平要求。 学位申请人外语水平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学校规定的合格分 数线。 (二)通过学校每年组织的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 上为合格。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在科学引文索引及科学引文索引扩 展版(SCI/SCIE)、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收录期 刊上发表学术论著,可视为外语水平达到要求。 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先进行论文答辩,达到 — 226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毕业条件者,予以正常毕业,颁发毕业证书,但不颁发学位证书。如果在 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上述外语水平要求者,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审议其学位授予,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文章发表或相关学术水平、专业能力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学位申请人必须满足“文章发表”或“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 或“科研奖项”中的任一项要求。 (一)文章发表 学位申请人文章发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1 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 著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1 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含论著、综述或 meta 分析文章等),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 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2.非医学门类研究生,在学期间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 1 篇;或撰写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获得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 1 篇;或获得 市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 2 篇;或完成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案例、 工作报告、咨询报告、经验总结、公共服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实践成 果,获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 1 篇。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以署名排序在首位 者有效。 3.在学期间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以下简称中 科院期刊分区表)中的期刊上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著: (1)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 1 区中的期刊上发表的,共同第一作者署名 以排序在前 5 位者(含)有效。 (2)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 2 区中的期刊上发表的,共同第一作者署名 以排序在前 3 位者(含)有效。 — 227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3)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其它分区中的期刊上发表的,学位申请人必 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4.在学期间在 SCI/SCIE、SSCI、EI 收录期刊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内容 相关的论文(含论著、综述或 meta 分析等文章),影响因子(IF)和署名 排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IF<3,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署名 以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2)3≤IF<5,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 2 位者(含)有效。 (3)5≤IF<10,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 3 位者(含)有效。 (4)10≤IF<20,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 5 位者(含)有效。 (5)IF≥20,署名排序在任一位者均有效。 学位申请人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 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的学位申请人,其导师需书面说明每位第一 作者所承担的工作及对论文的实际贡献、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与发表论文的 相关性,并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专门汇报。 (二)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 学位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 4 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 权。 2.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际专利 1 件(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 3 位)。 3.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新药 1 个,包括获得“新药证 书”和“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 8 位)。 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的完成人中必须有学位申请人的导师署 名,排名不限。 (三)科研奖项 — 228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学位申请人获得科研奖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育部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排名不限)。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育 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共同完成 人需排名前 8 位)、或二等奖(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 5 位)、或三等奖(共 同完成人需排名前 3 位)。 科研奖项的完成人中必须有学位申请人的导师署名,排名不限。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一)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取得《医师资格 证书》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鼓励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相关职业资格准入及水 平认证的有效衔接,积极取得相关行业产业从业资质,有效提升职业胜任 能力。 (三)鼓励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开展文章发表、发明专利和 技术应用研究成果申报、科研奖项申报等相关学术研究,但不作具体要求。 三、文章发表或相关学术水平、专业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硕士研究 生,可以先进行论文答辩,达到毕业条件者,予以正常毕业,颁发毕业证 书,但不颁发学位证书。如果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上述要求者,由本 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议其学位授予,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八条 课程学习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以学年计,从入学当年 9 月起 的 8 学年内)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相应考试。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 70 分及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 60 分及 以上为合格。 — 229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九条 外语水平要求。 学位申请人外语水平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学校规定的合格分 数线。 (二)通过学校每年组织的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 上为合格。 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可以先进行论文答辩,达到 毕业条件者,予以正常毕业,颁发毕业证书,但不颁发学位证书。如果在 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上述外语水平要求者,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审议其学位授予,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文章发表或相关学术水平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满足“文章发表”或“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 或“科研奖项”中的任一项要求。 (一)文章发表 学位申请人文章发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中的期刊上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内容 相关的论著: (1)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 1 区中的期刊上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 关的论著,共同第一作者署名排序在前 3 位者(含)有效。 (2)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 2 区中的期刊上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 关的论著,共同第一作者署名排序在前 2 位者(含)有效。 (3)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其它分区中的期刊上发表的,学位申请人必 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2.在学期间在 SCI/SCIE、S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内 容相关的论文(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必须是科研论著,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可以是论著或 meta 分析文章),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230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1)1≤IF<5,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署 名以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2)5≤IF<10,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 2 位者(含)有效。 (3)10≤IF<20,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 3 位者(含)有效。 (4)IF≥20,署名排序在任一位者均有效。 3.社会医学与公共卫生管理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北大 中文核心期刊”或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收录期刊上发 表 2 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著,共同第一作者以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学位申请人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 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的学位申请人,其导师需书面说明每位第一 作者所承担的工作及对论文的实际贡献、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与发表论文的 相关性,并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专门汇报。 (二)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 学位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际专利 1 件。 2.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新药 1 个,包括获得“新药证 书”和“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 5 位)。 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的完成人中必须有学位申请人的导师署 名,排名不限。 (三)科研奖项 学位申请人获得科研奖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育部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共同完成人需排名 前 8 位)。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育 — 231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共同完成 人需排名前 5 位)、或二等奖(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 3 位)、或三等奖(第 一完成人)。 科研奖项的完成人中必须有学位申请人的导师署名,排名不限。 四、文章发表或相关学术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可以先 进行论文答辩,达到毕业条件者,予以正常毕业,颁发毕业证书,但不颁 发学位证书。如果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上述要求者,由本人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申请审议其学位授予,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要 求。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应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 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 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章 学位评议与授予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须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评议,学位评议与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定期举行一至两次。学位获 得者名单由学校行文公布,学位评议与授予的相关材料由学校组织报送上 级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或学位授予后,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舞 弊作伪行为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可依据《广西医科大学关于在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 规范建设的实施细则》《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章 条例进行处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要求的学位申请人的文章、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 研究成果、科研奖项等成果的单位署名及导师单位署名,第一署名单位必 — 232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须为“广西医科大学”或“广西医科大学 XX 学院”或“广西医科大学 XX 附属医院(附属 XX 医院)”或“广西医科大学 XX 临床医学院”或“广西 医科大学 XX 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 相关术语释义。 (一)“论文”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有 ISSN 或 CN 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国内公开发 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方网站上查询。 (二)论文以发表在学术刊物的正刊为准,增刊、专刊、特刊、专辑、 论文集等发表(收集、收录)的论文均不符合要求。论文以见刊,或被知 网、万方、维普、PubMed 等数据库检索收录,或在本期刊官方网站上发布 (online)为准。 (三)“国内核心期刊”是指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研 究院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刊物(含扩展来源期 刊)及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总览》中的国内权威期刊,增刊除外。 (四)“国家主流媒体”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 社会科学报、法制日报、中国教育报等中央媒体和广西日报、《当代广西》 等省级党报党刊及人民网、光明网等中央网络载体等。 第十六条 各学院(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不低于 本细则中文章发表或相关学术水平要求的学术标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广西医科大学学 位评定委员会。 — 233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医大〔2017〕43 号 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 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了《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广西医科大学 2017年7月10日 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 — 234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 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 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 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 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 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 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 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 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 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 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 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 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 235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 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 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学校制定的相应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 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 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 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 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 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 — 236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疾病可能对学生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 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 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 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 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 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在宪 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 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 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 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 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 议。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 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 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 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 业成绩、创新创业、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 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 — 237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 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 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 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 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 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 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 要包括下列内容: — 238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 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 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 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 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 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 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 送达。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 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 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原则上 为 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原则上为 12 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 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除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权益外, 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 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 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 — 239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 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 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客观、公正地受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 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 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 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 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 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三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 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西 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 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240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医大研〔2017〕28 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励工作, 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研究生不断努力进取,根据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广西医科大学 2017 年 9 月 4 日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充 分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鼓励研究生在思想、学习、科研和临床等方面不 断努力进取,促进其健康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励是指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 动及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或集体,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第三条 奖励原则:激励先进、公平公正;自愿申报,竞争择优;结 果公示,公开透明;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奖励范围:我校在籍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励由上级下达或学校设立,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并对 评定工作进行监督审核,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奖工作。 — 241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励分为荣誉称号和奖学金两部分。 (一)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 秀研究毕业生。 (二)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以及其他奖学金, 名额、标准与评选时间以当年评比文件为准。 第三章 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与比例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与比例: (一)全班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班级成 员在学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班委会团结、有朝气、有凝聚力,定期组织丰富多彩的集体活 动; (三)全班同学思想积极进步,有良好的班风,同学之间团结友爱, 互相帮助,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四)班集体有浓厚的学习氛围,良好的学风,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 正,积极参加科研和学术活动,未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英语六级通过率较 高; (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各项活动,热心公益活动,坚持正常的党团 组织活动,集体活动出勤率在 80%以上; (六)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研究生班级总数的 20%,颁发奖状及活 动经费 600 元。 第八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与比例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爱国爱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二)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学位课程成绩平均 80 分 以上(含 80 分),单科成绩不低于 75 分;选修课程成绩合格,二、三年 — 242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级英语必须达到学校硕士、博士学位英语水平考核;能够较好地完成学习、 科研任务,无学术不端行为,三年级必须达到学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发 表的要求。 (四)“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研究生在校生人数的 8%,颁发奖状 及奖金 100 元。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与比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政决议、指示、规定; (二)有组织领导能力,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责任心强; (三)学习勤奋刻苦,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平均 75 分以上(含 75 分), 单科成绩不低于 70 分;选修课程成绩合格; (四)原则上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处处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 认真负责,勇挑重担,不怕困难,作风正派,敢抓敢管。 (五)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研究生干部人数的 20%,颁发奖状和 奖金 100 元。 第十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与比例 (一)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医学专业,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课程。科研成果突出、 无学术不端行为; (三)必须达到学校硕士、博士学位英语水平考核及论文发表的要求; (四)每学年应获得院级及以上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 优秀团干”等其中一项荣誉称 号。 (五)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为毕业研究生人数的 8%,颁发奖状 及奖金 100 元。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43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服从学校教学安排与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参评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在参评学年中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或公开通报批评者; (三)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四)在科研或临床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在参评时有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不合格者; (七)未按照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者。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学院分别成立校、院研究生评先评奖领导小组, 评审小组名称和成员根据当年文件精神组成,负责本级研究生评先评奖的 统筹、协调、监督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十四条 荣誉称号每学年只评选一次,于当年 6 月 30 号前完成;各 类奖助学金的评选时间以当年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荣誉称号的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 班级。 (二)班级初评。由班级负责制定本班级评定方案,根据学校下达的 名额初评,召开评审会进行初评并确定本班获奖学生名单与获奖等级,公 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提交二级学院(培养单位)。 (三)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对班级初评名单进行审核评 定,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 244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四)学校批准。研究生院对二级学院初评名单进行审核评定,评定 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评审与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 二级学院(培养单位)。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评定方案,根 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初评,召开评审会进行初评并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 与获奖等级,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提交研究生院。 (三)学校审核。研究生院对二级学院初评名单进行审核评定,评定 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对荣誉称号及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 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 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 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资格。对于当选后 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收回奖金,取消其参评任何奖励的机会,并视 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同一类奖学金,同一支撑材料不得 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获得奖励荣誉称号的单位与个人将作为同年度省级同类奖 励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个人获得的荣誉称号材料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 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245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 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桂医大研〔2017〕29 号 各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办学秩序,保护学校和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 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 育部令第 41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广西医科 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广西医科大学 2017 年 9 月 4 日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管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 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及《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学校需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对违纪学 生的处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依法遵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 246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 处分,应当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期限及解除: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原则上为 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 分期限原则上为 12 个月,休学期间不计入留校察看期。 (二)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 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书面意见,报研究 生院审核,学校审批后,处分予以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而 受到学校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其奖学金的评选和其他活动的 评优资格,解除处分后,除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权益外, 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观看、查阅、存储、传播反动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含 电子出版物)和传媒信息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办公、教学、生 活秩序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者;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 247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 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按照作案价值多少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分后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事件责任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按下列情形处 理: (一)策划者:策划教唆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 或记过处分;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致人轻伤,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致人重伤,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正当防卫除外)。 (三)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 生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2.参与聚 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 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248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四)因发生口角或其他原因打人、伤人者参照本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赃款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赌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再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严重违背社会道德,侵犯他人人身权 利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猥亵他人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对方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同)性,造成不 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诬告、诬陷、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及以上处分。 (五)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 人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 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未经允许,随意挪用公物者,视公物价值高低和认识态度,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故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损坏花木者,除按价 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酗酒、起哄、砸酒瓶、破坏公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 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249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二)凡妨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经劝告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存放、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如电炉、电磁炉、电热杯、 电饭锅、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及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和 炊具或其他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者,除没收违规物品外,给予严重 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中毒、污染或其他严重安全事故者,除按有 关规定赔偿和处理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吸烟、点蜡烛等),经教育不改,给予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私接乱拉电线、网线,私接消防应急灯线路, 经教育不改,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安全事故者, 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和处理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在学生宿舍进行推销等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 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在公共安全通道内堆放垃圾杂物、晾晒 衣物或在阳台护栏悬挂花卉、拖把、晾晒衣物及鞋子等,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学生宿舍阳台、窗台等存在高空坠物隐患的 地方摆放花盆、砖头等重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安 全事故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研究生宿舍安全与卫生评比检查中,三次及以上被评为“不 合格”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 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九)凡违反其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的处分;造成重大事故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250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网上(包括局域网)开 设 BBS 论坛、组织建立不健康主页、网站的。 (二)利用网络、手机等工具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 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的。 (三)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资 源的。 (四)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 加、删除或修改的。 (六)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或对计算 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的。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破坏校园绿化和环境卫生,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危害学校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 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大型集会扰乱或破坏会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成绩、毕业就业、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对教职工寻衅滋事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损害他人利益的,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贴,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或他人声 — 251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誉、扰乱学校和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 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种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 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医院或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规程等,造成财物损失或严 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公章、或证明 文件者,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 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 (四)为达到贷款目的,伪造、涂改各种证明文件或资料者,除取消 其贷款资格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凡为达到出国目的,在申请自费留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伪造导师签名寄发推荐信; 2、私刻公章; — 252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3、涂改伪造成绩单; 4、伪造各类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六)凡伪造公章、私刻他人印章、伪造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学校不再为其 办理成绩单等有关手续;对通过上述手段获得国外大学奖学金者,学校建 议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出国护照;已出国留学者,学校将通知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未经批准超过假期不参加学 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一律以旷课论。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上 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临床轮转环节按每天 6 学 时计,学校安排的活动按每天 4 学时计)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 10 至 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 20 至 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 30 至 45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 46 至 5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 60 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课堂管理规定、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 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安排与要求,经口头警告后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科 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成绩以“0”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253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 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 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携带任何电子设备或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成绩以“0”分记载,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 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学校教学相关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 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科目的考试 成绩无效,成绩以“0”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254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 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有下列行为的,终止其继续参加 考试,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成绩以“0”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 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法或构成犯罪的,由校保卫处协助公安、司 法机关处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 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校保卫处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 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第二次作弊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写作论文形式作总结性考核的,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 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视情节给予警 告及其以上处分。 — 255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八)考生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 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 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偷窃或出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科研成果及 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种植、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 教唆、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 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累次违纪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校 或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曾经两次违纪受通报批评者,第 三次违纪应当通报批评时,视为屡次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二)曾经两次违纪受记过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记过处分时,视 为屡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突出表现者; (4)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 256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2)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含两 条)以上规定者; (3)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4)在涉外活动中违纪者; (5)在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6)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活动中有违 纪行为者,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条 处分的程序、处分决定的公布和送交: (一)对违反学生行为管理规定的学生,所在学院要进行思想教育, 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客观适度,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 学校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或者 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要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 (二)对学生的违纪情况由所在学院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全面、 客观、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调查人同意签字。 (三)给予学生处分,由导师、教研室(科室)和所在学院讨论并提 出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核定,学校批准。 (四)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 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同时寄送给受处分学生 的近亲属。 (五)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文件要规范化,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 — 257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性别、出生年月、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给予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做出处分决定的日期, 并加盖学校印章。 (六)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可对违纪学生做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 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 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书 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 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 公告方式送达。由其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七)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 7 日内,由导师 和所在学院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导师和所在 学院要做好其思想工作,并要求家长协助,由学校保卫处和相关部门按有 关规定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 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申辩、申诉的受理: 二级学院或学校主管部门应该告知违纪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在违 纪调查中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对学校的处分,学生享有提出申辩、 申诉的权利: (一)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调查小组听取并处理学生或者其代 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并向相关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务处及时反映。同 时,学校视情况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起日 15 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申诉的具体细则详见《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258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相 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港澳台侨 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处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 本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259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 处理办法》的通知 桂医大〔2017〕42 号 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校和“以学生为本”教育理念的落实,规范我校学生校 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广西医科大学 2017 年 7 月 10 日 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规范我校学 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维护学生的合 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 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 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 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 260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 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 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 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招生就业处、教务处、高职院、研究生院 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 1 名,学生代表 2 名,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同 时,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 领导下完成相关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单位对申诉过程 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 必须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原参加处理的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者; (五)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并做出处理意见 — 261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 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申诉要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从 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 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方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出申诉: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 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并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 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诉书必须由学生本人亲笔签名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代理人必须有学生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授权书; (三)申诉书必须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或理由及其申诉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 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联系办法和电话; (4)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 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 — 262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五条 复查并做出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 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 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再根据“程序 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分别做出维 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并 将申述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 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 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 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到会委员会成员 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申诉复查决定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 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原发文部门或 学院重新发文;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 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 — 263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原决定做出机构。其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评议、表决及委员个别意见, 应做好笔录和保密工作;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 予保密。 第二十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同一案件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在未作出 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 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 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申述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 实施听证程序的,启动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 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由主任委员 指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 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 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 — 264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 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 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 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 生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265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生工作 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医大党〔2019〕15 号 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广西医科大 学研究生学生工作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中共广西医科大学委员会 广西医科大学 2019 年 3 月 21 日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生工作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教育大会和全国、全区高校党建工作文件精神, 适应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党建和思想政治教 育工作,借鉴国内同类院校经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 全区教育大会和全国、全区高校党建工作文件精神,通过实行研究生学生 工作两级管理体制改革,主动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加快发展的形势任务, 强化立德树人,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 发挥学校党委职能部门和各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着 力为建设国内一流地方医科大学提供有力保障。 二、机构设置 (一)学校层面 — 266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成立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实行研工部和 研究生院(处)合署办公,增设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科,配备科长 1 名、 工作人员若干名。 (二)培养单位层面 各培养单位指定 1 名领导负责管理本单位研究生学生工作,并按照一 定的比例配备相应的研究生专兼职辅导员(配备计划见附件)。 三、工作职责 学校研究生学生工作实行两级管理,研工部作为学校党委研究生学生 工作管理职能部门,强化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生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学校层面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党委研究生立德树人工作部署, 制定全校研究生党建、团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总体要求、工作规划,建立 健全研究生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指导、检查和考核各培育单位研究生 辅导员工作。统筹协调党员教师指导研究生党支部工作。 3.指导、检查和考核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指导、检查和考核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的学生管理及服务工作。 5.制定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工作职责,组织和指导各培养单位开展研 究生导师师德考核工作。 6.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培养单位职责 1.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党建、团建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2.具体负责本单位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公 民道德教育、安全法制教育、廉洁诚信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入学教育及 毕业教育、日常思想教育等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3.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独立法人单位还应负责 — 267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本单位研究生辅导员的招聘和待遇保障)。 4.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社团、科技学术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5.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各类评奖评优、资助、“助研、助教、助管”的 推荐与初审工作。 6.负责对本单位违纪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7.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鉴定、就业等工作。 8.做好本单位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应急事件紧急处置。 9.做好本单位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排查干预与重点监控等工作。 10.配合后勤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研究生宿舍管理工作。 (三)第一临床医学院及校外培养单位职责 第一临床医学院及校外培养单位研究生党建工作由研究生院党委负 责,其余研究生学生管理工作由第一临床医学院及校外培养单位完成(具 体参照上述培养单位职责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研究生学生工作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由 1 名校领导牵头,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 生院(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培养单位共同实施。要根 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强化研工部在研究生学生管理、思政教育各 项政策、制度、办法等制定和监督中的主体管理职子分工调整,明确 1 名 领导分管本单位研究生学生工作。各单位专兼职辅导员的招聘、调整工作, 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逐步配备到位。 (三)完善制度,着眼长效。在实行改革的过程中,研工部、研究生 院(处)要适应新的管理体制,优化内设机构,明确责任,广泛开展调查 研究,及时、全面地制定、修订有关管理制度,各培养单位也要制定相应 的实施细则,确保此项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我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及研究生工作干部(辅导员)配备 计划 — 268 — 二、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 附件 我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及研究生工作干部(辅导员)配备计划 序号 培养单位 研究生数 拟配备研究生工作干部数 1 第一临床医学院 2212 3-4(专职) 2 肿瘤医学院 593 1-2(专职) 3 公共卫生学院 227 1(建议专职) 4 药学院 189 1(兼职) 5 基础医学院 184 1(兼职) 6 第二临床医学院 156 1(建议专职) 7 口腔医学院 141 1(兼职) 8 广西生物医药协同创新中心 102 1(兼职) 9 信息与管理学院 79 1(兼职) 10 生命科学研究院 35 1(兼职) 11 国家生物靶向诊治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33 1(兼职) 12 人文社会科学院 27 1(兼职) 13 护理学院 7 1(兼职) 14 第三临床医学院 27 1(兼职) 15 第四临床医学院 29 1(兼职) 16 第五临床医学院 13 1(兼职) 17 第六临床医学院 8 1(兼职) 18 第八临床医学院 7 1(兼职) 19 第九临床医学院 8 1(兼职) 20 第十临床医学院 7 1(兼职)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78 1(兼职) 汇总 4162 注:研究生数为 2018 年底在校生数。 — 269 — 三、心理工作指南及常用平台 三、心理工作指南及常用平台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指南 (一)心理健康及其标准 心理健康是指心理的各个方面及活动过程处于一种良好或正常的状 态。心理健康的理想状态是保持性格完好、智力正常、认知正确、情感适 当、意志合理、态度积极、行为恰当、适应良好的状态。 判断心理是否健康有三项原则,具体是: 1.心理与环境的同一性,指心理反映客观现实无论在形式或内容上均 应同客观环境保持一致; 2.心理与行为的整体性,指一个人的认识、体验、情感、意识等心理 活动和行为在自身是一个完整和协调一致的统一体; 3.人格的稳定性,指一个人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形成的独特的个性心 理特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能会出现哪些心理应激反应及应对方法 心理专家表示,疫情持续存在的压力会让我们在生理、情绪、思维和 行为上出现变化,这些变化通常是“应激”的表现。应激指的是当一个生 命体所面对的事件(比如此次的疫情)打破了自己的平衡和承受能力,或 超越了自己的应对能力时,所产生的一种应对这个事件的反应模式。 1.生理反应 压力不仅仅会给我们带来心理上的困扰,它们同样会影响我们的生理 情况。比如,腹痛、腹泻,无明确原因的身体疼痛,以及胸闷、多汗、发 冷、颤抖、肌肉抽搐等身体变化。总体来说,这些反应在一定范围内出现 并无大碍。但需要注意的是,大家需要将自己在压力中的生理反应与患生 理疾病后出现的生理反应做出区分。 2.情绪反应 通过研究发现,应激使人的情绪向低落或高涨两个方向发展。情绪低 落时,人的面部表情冷淡,幽默感降低或消失,常有忧郁、绝望、消沉、 — 271 — 三、心理工作指南及常用平台 沮丧等感觉。情绪高涨时的心情则特别激动,或兴奋,或暴躁、愤怒、怨 恨、嫉妒、恐惧,并常常不分场合地表现自己。疫情发生后,由于心理应 激可能导致焦虑、恐惧、疑病、悲伤、抑郁、愤怒、愧疚、精疲力竭、麻 木等情绪反应。 3.思维反应 压力对我们心理的影响还体现在我们的思维过程和思维内容上。我们 会因为怀疑,对自己或他人的各种变化变得更加敏锐,也可能出现往坏处 解读各种信息、夸大严重后果和低估自己应对能力的倾向。比如可能我们 咳嗽两下就立刻怀疑自己得肺炎了。这种念头不像以往一样轻易消失,并 且我们会感到不能控制地反复去想有关感染肺炎后的严重后果。 4.行为反应 在压力中,随着我们情绪、生理和思维的改变,我们的行为可能会发 生改变。比如:回避行为:我们会因为我们对病毒和疫情的担心和恐惧 而少去医院、超市、菜市场等,当然适当且必要的回避行为能够保障我 们的安全;强迫行为:由于压力,我们会变得怀疑,并想要更多的确定 性,可能因此出现一些强迫行为,比如频繁、持续地洗手,不断喷洒酒 精消毒、不停刷手机以获取最新信息等;睡眠变化:我们的睡眠会随着 我们的心理变化而减少或增多。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1.正确认识自己的心理应激反应 疫情持续存在的压力若使我们在生理、情绪、思维和行为上出现了类 似变化,我们不要将其视之为洪水猛兽,但也不可听之任之,需要我们自 己将心理调整到有利于抗击疫情的模式,这可通过进行一定的心理训练来 改善自己的心境,例如冥想训练、放松训练、恰当宣泄等。 2.正确认识当前疫情 相信党和政府,面对事情不过于偏激,不听信谣言,所有信息要从正 规渠道获取。学会平衡自己的生活,减少浏览和接触这些负面信息的频率, — 272 — 三、心理工作指南及常用平台 合理安排时间,可通过运动、阅读、看影视剧等方式转移注意力,多感受 生活的正面效应。 3.保持与他人的交流沟通 可以与自己信任的家人朋友,多分享自己内心的想法和感受,不要闷 在心里,主动把自己接入这些“支持系统”;也可以通过和老师、同学的 交流进行相互支持和鼓励,这些交流可以是线上,也可以是在做好防控措 施的线下,可以讨论疫情期间居家学习的收获和感想,也可以分享生活状 态改变带来的心理变化,这些可以增强你的心理韧性,起到积极的心理抚 慰效果。 4.寻求专业人士支持 当发现不良情绪自己难以控制时,可以选择通过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来调整你的情绪。不论是疫情期间出现的心理变化,还是关于学习、就业、 情感和人际交往的困惑,同学们都可以通过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 中心或研心园等寻求支持和帮助。 (三)心理调适小贴士 1.保持专注。在独处的时间里,专注于学习、阅读或者其他自己正在 做的事情,将这一时期视为“升值期”,给自己定一个独处时期的“小目 标”,并且努力去完成它。 2.倾听自我。倾听自己的内心感受,了解自己的真实愿望,花一些时 间与自己对话。 3.适当锻炼。每天预留出一些时间做舒缓的室内运动,保持良好的精 神和身体状态,这样处理事情起来更加得心应手。 4.积极沟通。郁闷、不开心的时候,多找朋友、老师聊一聊,将困惑 的事情倾诉出来,共同探讨应对问题的方法,如果心理问题难以自我调适, 要主动向学校心理中心老师、学院辅导员等求助。 5.创造“特别”。在独处时,可以给与生活一些“仪式感”,如醒来 后认真洗漱,在学习前将书桌整理干净,睡前做好当日总结和第二天的计 划等,用小小的“仪式感”帮助提升自己的动力。 — 273 — 三、心理工作指南及常用平台 6.积极联想。主动进入冥想状态,去联想一些积极的、使人放松的场 景,有利于改善我们的心态。每天可以进行 1-2 次积极联想,每次 10-15 分钟。我们可以回忆自己生活中欢乐美好的时光,想象宁静、美丽的风景, 如森林、溪流等生机勃勃的场景,将这些积极的内容和自己联系在一起, 认识到未来仍然饱含着希望,仿佛自己的身心被逐渐洗刷,逐渐驱散内心 的阴影,让内心充满阳光。 7.放松训练。放松训练实际上是全身肌肉逐渐紧张和放松的过程,依 次对头、颈、上肢、下肢、双脚等进行先紧张后放松的练习,最后达到全 身放松的目的,学会保持松弛的感觉。 8.正念行走。即便在家中较小的空间行走,也要调动感官来体验周围 的环境:调动双眼观察家里的摆设,如绿植;听听窗外的风声;静静的聆 听自己的呼吸,用心感受每一步踏在地上的感觉。充分调动感官、知觉, 建立起自己与周围事物的情感联结,可以帮助我们将注意力拉回当下,享 受此刻的生活。 9.书写感恩。当我们感觉到自己的渺小无力,试着通过写日记的方式 回忆一下自己克服困难、应对压力的成功经历,可以提高应对焦虑和压力 的自信,重拾对生活的掌控感。对身边美好的人和事心怀感恩,可以帮助 我们用积极的想法和情绪填满内心。 (四)我校心理咨询渠道及途径 校本部心理咨询地点: 1.广西医科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科技楼六楼) 2.研心园(帆船楼一楼三号厅) 校本部心理咨询预约方式: 1.网络预约:通过 QQ 添加 574071141、1203635675 进行心理咨询预约 2.校本部预约咨询电话:0771-5358578(开学期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的 8:00-12:00,15:00-18:00,周一、三、五晚 19:00-21:00) 具体线上值班安排请关注广西医科大学内网通知。 — 274 — 三、心理工作指南及常用平台 常用媒体平台 学校、研究生院官方网站,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入口,研究生院官方 微信公众号,请及时关注并每日浏览最新新闻、通知、告示等。 广西医科大学官网 http://www.gxmu.edu.cn/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官网 http://yjs.gxmu.edu.cn/ 研究生管理系统内外网入口 — 275 — 三、心理工作指南及常用平台 广西医科大学 研究生院微信公众号 研究生培养方案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贯穿培养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 是各学科开展研究 生教育教学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障规范化管理、监控培养质量的重要基础。 培养方案中包含:开设课程、选修学分、进行临床轮转、开展临床科研、 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等各项培养内容。目前部分培养方案可在研究生院官 网的“培养工作”中的“培养方案”栏目下载。 — 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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