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新).doc
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质量的重 要手段之一,考试的结果为教与学的改进提供了依据。考试 违规是对考试结果公正性的破坏。为保证考试的科学性、公 正性,严肃考试纪律,纯正考风,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违规是指违背国家及学校一切有关考试 规则和纪律的行为,包含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行为。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 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 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 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 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 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 或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 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 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 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 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保持设 备开启状态的; (五)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含外校学生)参 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 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教务部门(或研究生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 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 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 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 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 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 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 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 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第二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 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 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 1. 组织团伙作弊的; 2.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 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含外校学生)参加考试的。 (二)有第四条(三)、 (四) 、 (六) 、 (七)行为之一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文件印发后 10 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 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学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 加该科目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和 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因考试违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 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成绩被记为无效的必选和限选课程原则上必须重选重修,但 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或研究生院)批准后直接参加重修考试;成绩被记为无效 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可申请放弃选修该课程,但必须补 选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 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 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 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 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凡考试违规学生,须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写出 书面检讨(含违规情节及本人认识)交教务处(或研究生 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试违规报告单随 同试卷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教务处(或研 究生院)汇总相关材料,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教务处一 周内将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及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部 (处),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务处的认定对本科生进行 纪律处分并行文。研究生院对研究生进行纪律处分并行文。 第十三条 考试作弊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 (限在校学习期间第一次考试作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只给予记过处分,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最后一学期考试作弊的毕业班学生(限在校学习期间第 一次考试作弊),只给予记过处分,按结业处理。 因考试作弊按结业处理的毕业班学生,毕业一年后,可 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思想、工作和日常表现证明,并提出 书面申请回学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方 可申请补发毕业证。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在对考试违规 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 通过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 申辩。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无异议,应当写出书 面检讨;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 收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后 3 个工作日 内通过所在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 辩材料。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根据当事学生提交 的书面申辩材料,认为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发布的考场违 规情况通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进行处理;若认为教 务处(或研究生院)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不够清楚, 证据不够充分,则应在收到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后 5 个 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书面函告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并移 交申辩材料。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在收到相关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书面反馈给学生工作部 (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院将根据教务 处(或研究生院)重新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 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 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 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原处分决定作出机构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 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均含考查,有关界限和幅度 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和 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规处理的权限、程序、管理及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务处(或研 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纪律处分部分由学生工作部 (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