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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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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 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 年)》,经全国评比 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为做好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 工作,动员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提升科普公共服务 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由科技、教育、文 化、卫生、农业、安全、自然资源、旅游等领域机构兴办, 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和教育功能的示范性场所。 包括以下六类: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 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 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专业领 域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场馆。 (二)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 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 育、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 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 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等。 (三)“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先进农业技 术和成果、农业教育科研设施、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服务农 业、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科普场所,包括但不限 于:各类农业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 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业观 光体验园等。 (四)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 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 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 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五)自然资源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动植物、生 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 区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 (海洋公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 自然遗产等。 (六)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人文、历史、艺 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 不限于: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 院、历史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 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第四条 创建与认定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以促进全民科学素质 提升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为目标,旨在组织、鼓励各类机构 参与科普活动,按照新发展阶段科普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依 托各地域和各领域的资源禀赋、基础条件等资源要素,通过 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不断提升全社会科普公共服务能力和 质量。 第五条 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各类法人单位, 均可自愿按照《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以下简 称《认定申请条件》,后附)开展创建工作,适时申请全国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第六条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由《全民科学素质行动 规划纲要(2021-2035 年)》实施成员单位、全国学会(协 会、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三类单 位负责推荐。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动员、指导具备一定条件的 机构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按照《认定申请条件》 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推荐。申请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机构可任选 第六条规定的三类推荐单位中的一家提交申请,经推荐单位 审核推荐后方可参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每个推荐单位按照 推荐名额和《认定申请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遴选,确定推 荐顺序。 (二)初评。中国科协依据《认定申请条件》对被推荐 的申请单位(机构)情况进行初评,对申请单位(机构)实 地抽检。 (三)终评。中国科协组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专家 委员会,按照《认定申请条件》评议确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认定建议名单。 (四)公示和命名。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 科协予以认定命名“全国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每五年认定一批。期间视创 建情况,进行补充认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有效期从认 定命名年份起截止至该批次结束年份。 第三章 第九条 管理与服务 中国科协是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管理和 宏观指导部门,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单位承担对全国科普 教育基地日常工作指导职责。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 推荐单位和中国科协工作指导与考核,主动及时报告科普绩 效自评报告等资料。 第十条 中国科协和全国学会、各级科协、各有关部门 要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提供必 要支持,不断提升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建设水平和公共 服务能力。鼓励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将科普教育基 地工作纳入系统内业绩认定范围,对科普业绩突出、表现优 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推介。 (一)中国科协组织相关专家调研考察全国科普教育基 地,对基地创建和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开展科普实践案例和 标准研究,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规范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二)中国科协建设全国统一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信息 化平台,服务各级各类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汇聚共享基地数 字科普资源,促进科普公共服务智能泛在、资源共享。 (三)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定期交流培训机制,跨类别跨 领域举办交流培训,提升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 平。 (四)支持科普教育基地跨界跨地域联合开展主题行动 (活动),整合资源,打造具有号召力、影响力和示范性的 科普教育基地活动品牌。 第十一条 加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绩效管理。全国科普 教育基地负责开展年度科普绩效自评,自评报告须在基地单 位网站(或新媒体平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信息化平台等 向社会公开。中国科协负责组织年度自评报告抽样检查和定 期调研评估等工作,检查评估结果作为终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之一。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组织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终 期考核,终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个等级,“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20%,考核结果向社 会公布。终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经相关程序可直 接认定为下一批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终期考核结果为“合 格”的基地,可直接进入下一批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请认 定的终评程序,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不得参 与下一批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 科协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命名: (一)单位(机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害公众利益 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不具备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认定基本条件或 不能履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职责; (四)不参加终期考核或连续两年不参加科普绩效自评。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附 则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科协办 发普字〔2014〕39 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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