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交通委员会权责清单.xls
序号 1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建设港口设施 行政 使用非深水岸 许可 线审批 子项 行使主 体 区交通 委 港口危险货物作 区交通 业的建设项目安 委 全设施设计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作 区交通 业的建设项目安 委 全设施设计审查 港口工程初步设 区交通 计审批 委 2 水运工程建设 行政 项目设计文件 许可 审批 港口工程施工图 区交通 设计审批 委 港口工程施工图 区交通 设计审批 委 航道工程设计审 区交通 批 委 公路工程施工许 区交通 可 委 公路工程施工许 区交通 可 委 3 行政 交通建设工程 许可 施工许可 市政交通工程施 区交通 工许可 委 港口工程施工许 区交通 可 委 港口工程施工许 区交通 可 委 港口工程竣工验 区交通 收 委 航道工程竣工验 区交通 航道工程竣工验 区交通 收 委 4 行政 交通建设工程 许可 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 区交通 收 委 市政交通工程竣 区交通 工验收 委 5 行政 公共交通基础 许可 设施审核 公共交通基础设 区交通 施设计审查 委 6 行政 港口经营许可 许可 区交通 委 7 行政 危险货物港口 许可 作业许可 区交通 委 8 港口采掘、爆 行政 破施工作业许 许可 可 区交通 委 9 行政 航道通航条件 许可 影响评价审核 区交通 委 水上水下活动许 区交通 可 委 打捞沉船沉物审 区交通 批 委 10 行政 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 通航安全许可 10 行政 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 通航安全许可 通航水域岸线安 区交通 全使用许可 委 内河通航水域载 运或拖带超重、 区交通 超长、超高、超 委 宽、半潜物体许 可 可 11 行政 船舶安全检验 许可 证书核发 区交通 委 12 船舶液体危险 行政 货物水上过驳 许可 作业许可 区交通 委 12 船舶液体危险 行政 货物水上过驳 许可 作业许可 区交通 委 13 载运危险货物 行政 和污染危害性 许可 货物进出港口 审批 区交通 委 14 行政 船员适任证书 许可 核发 内河船舶船员适 区交通 任证书签发 委 14 行政 船员适任证书 许可 核发 内河船舶船员适 区交通 任证书签发 委 公路工程质量报 区交通 监 委 15 行政 公路水运工程 许可 质量报监 水运工程质量报 区交通 监 委 水运工程质量报 区交通 监 委 16 行政 更新采伐护路 许可 林审批 区交通 委 临时占用公路及 区交通 公路用地许可 委 临时占用公路及 区交通 公路用地许可 委 17 占用、挖掘公 行政 路、公路用地 许可 或者使公路改 线审批 挖掘公路及公路 区交通 用地许可 委 行政 跨越、穿越公 路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 、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 及在公路用地 区交通 18 跨越、穿越公 路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 、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 及在公路用地 行政 范围内架设、 许可 埋设管线、电 缆等设施,或 者利用公路桥 梁、公路隧道 、涵洞铺设电 缆等设施许可 区交通 委 19 行政 公路超限运输 许可 许可 区交通 委 20 行政 设置非公路标 许可 志审批 区交通 委 21 在公路增设或 行政 改造平面交叉 许可 道口审批 区交通 委 22 公路建筑控制 行政 区内埋设管线 许可 、电缆等设施 许可 区交通 委 23 特殊车辆在城 行政 市道路上行驶 许可 (包括经过城 市桥梁)审批 区交通 委 临时占用城市道 区交通 路许可 委 24 行政 市政设施建设 许可 类审批 挖掘城市道路许 区交通 可 委 依附城市桥梁、 区交通 隧道架设管线许 委 可 25 占用城市道路 行政 人行道设置各 许可 类设施许可 区交通 委 26 城市桥梁、隧 行政 道安全保护区 许可 域内施工许可 区交通 委 公共汽车和电车 区交通 客运线路经营权 委 的许可 公共汽车和电车 区交通 客运线路经营权 委 的许可 27 公共汽车和电 行政 车客运线路经 许可 营权许可 公共汽车和电车 区交通 线路或者站点变 委 更 暂停或者终止公 区交通 共汽车和电车客 委 运线路营运审批 暂停或者终止公 区交通 共汽车和电车客 委 运线路营运审批 28 行政 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 许可 出租汽车客运服 务企业(含个体 区交通 工商户)经营资 委 质许可 29 行政 出租汽车车辆 许可 运营证核发 巡游出租汽车车 区交通 辆营运证核发 委 29 行政 出租汽车车辆 许可 运营证核发 巡游出租汽车车 区交通 辆营运证核发 委 30 行政 道路旅客运输 许可 站经营许可 区交通 委 道路货物运输( 区交通 除危险货物运输 委 )经营许可 31 行政 道路货运经营 许可 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 除危险货物运输 区交通 )道路运输证新 委 增、变更 对擅自在公路上 设卡、收费或者 区交通 应当终止收费而 委 不终止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公路 区交通 建设项目施工等 委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涉路 区交通 施工等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从事挖砂、爆 破及其他危及公 区交通 对从事挖砂、爆 破及其他危及公 区交通 路、公路桥梁等 委 安全的作业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铁轮车、履带 车和其他可能损 区交通 害路面的机具擅 委 自在公路上行驶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车货总体的外 廓尺寸、轴荷或 者总质量超过公 区交通 路、公路桥梁、 委 公路隧道、汽车 渡船限定标准的 行政处罚 对损坏、擅自移 动、涂改、遮挡 公路附属设施或 者利用公路附属 设施架设管道、 区交通 悬挂物品或者损 委 坏、擅自挪动建 筑控制区的标桩 、界桩等可能危 及公路安全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 损坏、污染或者 区交通 影响公路畅通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 损坏、污染或者 区交通 影响公路畅通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对将公路作为试 区交通 车场地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损坏 区交通 未报告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损坏 区交通 未报告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用 地范围内设置公 区交通 路标志以外的其 委 他标志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内修建、扩 建建筑物、地面 区交通 构筑物或擅自埋 委 设管道、电缆等 设施行为的行政 处罚 32 对违反公路管 行政 理有关规定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内修建、扩 建建筑物、地面 区交通 构筑物或擅自埋 委 设管道、电缆等 设施行为的行政 处罚 32 对违反公路管 行政 理有关规定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外修建的建 筑物、地面构筑 区交通 物以及其他设施 委 遮挡公路标志或 者妨碍安全视距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 进行牵拉、吊装 区交通 等危及公路桥梁 委 安全的施工作业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 进行牵拉、吊装 区交通 等危及公路桥梁 委 安全的施工作业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 (含桥下空间) 、公路隧道、涵 洞堆放物品,搭 建设施以及铺设 区交通 高压电线和输送 委 易燃、易爆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气 体、液体的管道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涉路工程设施 影响公路完好、 区交通 安全和畅通的行 委 政处罚 对涉路工程设施 影响公路完好、 区交通 安全和畅通的行 委 政处罚 对擅自更新采伐 区交通 护路林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租借、转让超 限运输车辆通行 证或者使用伪造 区交通 、变造的超限运 委 输车辆通行证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租借、转让超 限运输车辆通行 证或者使用伪造 区交通 、变造的超限运 委 输车辆通行证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多次、严重违 法超限运输的车 区交通 辆、驾驶人和企 委 业的行政处罚 对采取故意堵塞 固定超限检测站 点通行车道、强 行通过固定超限 区交通 检测站点等方式 委 扰乱超限检测秩 序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采取故意堵塞 固定超限检测站 点通行车道、强 行通过固定超限 区交通 检测站点等方式 委 扰乱超限检测秩 序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指使、强令车 辆驾驶人超限运 区交通 输货物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公路养护作业 单位未按技术规 区交通 范和操作规程进 委 行公路养护作业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公路养护作业 单位未按技术规 区交通 范和操作规程进 委 行公路养护作业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除清除障碍物 作业的车辆外的 其他车辆在高速 区交通 公路上拖拽故障 委 车、肇事车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 在农村公路上设 区交通 卡、收费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 在农村公路上设 区交通 卡、收费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利用农村公路 桥梁进行带缆、 牵拉、吊装等施 工作业,设置超 区交通 过规定标准的高 委 压电力线和易燃 易爆的管线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公路及 其用地范围内设 区交通 置障碍,挖沟引 委 水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在农村公路及 其用地范围内设 区交通 置障碍,挖沟引 委 水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 在村道上从事相 区交通 关行为的行政处 委 罚 对未取得设计、 施工资格或者未 按照资质等级承 区交通 担城市道路的设 委 计、施工任务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 施工资格或者未 按照资质等级承 区交通 担城市道路的设 委 计、施工任务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33 行政 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 对违反城市道 验收或者验收不 区交通 路管理有关规 合格的城市道路 委 定的行政处罚 的行政处罚 对未定期对城市 道路进行养护、 维修或者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修复 区交通 竣工,并拒绝接 委 受市政工程行政 主管部门监督、 检查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未定期对城市 道路进行养护、 维修或者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修复 区交通 竣工,并拒绝接 委 受市政工程行政 主管部门监督、 检查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擅自从事城市 公共汽电车客运 区交通 线路运营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在 投入运营的车辆 上、城市公共汽 电车客运首末站 区交通 和中途站配置符 委 合要求的服务设 施和运营标识的 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在 投入运营的车辆 上、城市公共汽 电车客运首末站 区交通 和中途站配置符 委 合要求的服务设 施和运营标识的 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定 期对城市公共汽 电车车辆及其安 区交通 全设施设备进行 委 检测、维护、更 新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城市公共汽车 和电车运营企业 区交通 未制定应急预案 委 并组织演练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城市公共汽车 和电车运营企业 区交通 未制定应急预案 委 并组织演练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城市公共汽电 车客运场站和服 务设施的日常管 区交通 理单位未按照规 委 定对有关场站设 施进行管理和维 护的行政处罚 对危害城市公共 汽电车客运服务 区交通 设施行为的行政 委 处罚 对危害城市公共 汽电车客运服务 区交通 设施行为的行政 委 处罚 对将线路经营权 发包给其他单位 区交通 或者个人经营等 委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公共汽车和电 车经营者未执行 客运服务、行车 区交通 安全等营运管理 委 制度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公共汽车和电 车经营者未执行 客运服务、行车 区交通 安全等营运管理 委 制度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驾驶员、乘务 员、调度员不遵 区交通 守从业人员服务 委 规范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34 对违反公共汽 行政 车和电车客运 处罚 管理有关规定 的行政处罚 34 对违反公共汽 行政 车和电车客运 处罚 管理有关规定 的行政处罚 对公共汽车和电 车经营者超过核 区交通 准的车辆载客限 委 额营运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公共汽车和电 车经营者超过核 区交通 准的车辆载客限 委 额营运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公共汽车和电 车经营者未将行 区交通 车作业计划报备 委 案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公共汽车和电 车经营者未将行 区交通 车作业计划报备 委 案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公共汽车和电 车经营者擅自终 区交通 对公共汽车和电 车经营者擅自终 区交通 止营运等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公共汽车和电 车经营者擅自将 区交通 场站设施关闭或 委 者移作他用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巡游 出租汽车经营活 区交通 动等行为的行政 委 处罚 动等行为的行政 委 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者擅自暂停 、终止全部或者 区交通 部分巡游出租汽 委 车经营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 驾驶员拒载、议 价、途中甩客或 区交通 者故意绕道行驶 委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者故意绕道行驶 委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 者变更工商登记 项目或者歇业未 区交通 向交通行政管理 委 部门办理有关手 续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 者未按出租汽车 管理有关规定填 区交通 报客运服务统计 委 报表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35 对违反巡游出 行政 租汽车管理有 处罚 关规定的行政 报客运服务统计 委 报表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35 对违反巡游出 行政 租汽车管理有 处罚 关规定的行政 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 者违反《上海市 区交通 出租汽车管理条 委 例》情节严重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客运服务驾驶 员未在核准区域 区交通 内营运等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内营运等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 员违反《上海市 区交通 出租汽车管理条 委 例》情节严重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营业 站调度员不遵守 佩戴服务标志, 区交通 衣着整洁,文明 委 礼貌等规定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衣着整洁,文明 委 礼貌等规定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或者 阻碍客运管理人 区交通 员检查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或者 变相从事网约车 区交通 经营活动等行为 委 的行政处罚 经营活动等行为 委 的行政处罚 36 对违反网络预 行政 约出租汽车管 处罚 理有关规定的 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平台公 区交通 司违反管理规定 委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驾驶员 区交通 违反管理规定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为的行政处罚 委 对未取得从业资 格证或者超越从 业资格证核定范 区交通 围,驾驶出租汽 委 车从事经营活动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 员违反从业资格 区交通 管理规定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37 对违反出租汽 车驾驶员从业 行政 资格管理有关 处罚 规定的行政处 管理规定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37 对违反出租汽 车驾驶员从业 行政 资格管理有关 处罚 规定的行政处 罚 对聘用未取得从 业资格证的人员 区交通 ,驾驶出租汽车 委 从事经营活动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聘用未按规定 办理注册手续的 人员,驾驶出租 区交通 汽车从事经营活 委 动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汽车从事经营活 委 动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擅自从事出租 区交通 汽车经营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从事非法客运 活动再次被查获 区交通 且存在安全隐患 委 的行政处罚 且存在安全隐患 委 的行政处罚 对利用摩托车、 三轮车、电力助 区交通 动车等车辆从事 委 经营性客运活动 的行政处罚 对假冒(喷涂客 运出租汽车专用 车身颜色、安装 客运出租汽车专 区交通 用营运标识和设 委 施)客运出租汽 车行为的行政处 罚 用营运标识和设 委 施)客运出租汽 车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三轮车安装座 区交通 位等客运设施的 委 行政处罚 38 对车辆非法客 行政 运行为的行政 处罚 处罚 对非客运出租汽 车喷涂客运出租 区交通 汽车专用车身颜 委 色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处罚 处罚 色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委 对为非客运出租 汽车喷涂客运出 租汽车专用车身 区交通 颜色或者提供客 委 运出租汽车专用 营运标识、设施 的行政处罚 对客运出租汽车 车辆报废或者更 新时,客运出租 汽车经营者未清 除客运出租汽车 区交通 专用车身颜色、 委 专用营运标识或 者专用营运设施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专用车身颜色、 委 专用营运标识或 者专用营运设施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营业性客运汽 车驾驶员以外的 人员在机场、车 站、港口、医院 区交通 、商业网点、旅 委 游集散点以及道 路等公共场所招 揽乘客的行政处 罚 对利用互联网网 站、软件工具等 提供召车信息的 服务商未遵守客 运出租汽车调度 服务规范、未提 区交通 供相关驾驶员和 委 车辆信息或者为 不具备营运资格 的驾驶员或者车 辆提供召车信息 服务的行政处罚 供相关驾驶员和 委 车辆信息或者为 不具备营运资格 的驾驶员或者车 辆提供召车信息 服务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性 客运证件的汽车 区交通 驾驶员有收费搭 委 载乘客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擅自转租或者 利用承租的车辆 区交通 从事营运活动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39 对违反车辆租 行政 赁管理有关规 处罚 定的行政处罚 从事营运活动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39 对违反车辆租 行政 赁管理有关规 处罚 定的行政处罚 对小微型客车租 赁经营者未按照 区交通 规定办理备案或 委 者变更备案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擅 区交通 自从事道路运输 委 经营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从 业资格证件等从 事道路运输经营 区交通 及道路运输相关 委 业务经营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出 租道路运输及道 区交通 路运输相关业务 委 许可证件行为的 行政处罚 40 对违反道路运 行政 输综合管理有 处罚 关规定的行政 处罚 对未按规定投保 道路运输承运人 区交通 责任险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道路客运、货 运经营者不按照 区交通 规定携带车辆营 对道路客运、货 运经营者不按照 区交通 规定携带车辆营 委 运证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 者违反车辆技术 区交通 管理规定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 货运经营者擅自 区交通 改装已取得车辆 委 对客运经营者、 货运经营者擅自 区交通 改装已取得车辆 委 营运证的车辆的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客运 、货运站(场) 经营者允许无证 区交通 经营的车辆进站 委 从事经营活动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上海市 道路运输管理条 区交通 例》规定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站( 场)用途和服务 区交通 功能等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道路 区交通 客运站经营等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为的行政处罚 委 对客运班车不按 批准的客运站点 停靠或者不按规 区交通 定的线路、班次 委 行驶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使 用未持合法有效 《道路运输证》 的车辆参加客运 区交通 经营的,或者聘 委 用不具备从业资 格的驾驶员参加 客运经营的行政 处罚 用不具备从业资 格的驾驶员参加 客运经营的行政 处罚 委 对客运经营者或 者其委托的售票 单位、客运站经 营者不按规定使 用道路运输业专 区交通 用票证或者转让 委 、倒卖、伪造道 路运输业专用票 证行为的行政处 罚 41 对违反道路旅 行政 客运输管理有 处罚 关规定的行政 处罚 对一类、二类客 运班线的经营者 或者其委托的售 票单位、客运站 经营者未按照规 区交通 定对旅客身份进 委 行查验,或者对 身份不明、拒绝 提供身份信息的 旅客提供服务的 行政处罚 行查验,或者对 身份不明、拒绝 提供身份信息的 旅客提供服务的 行政处罚 委 对客运经营者、 客运站经营者存 在重大运输安全 区交通 隐患等情形,导 委 致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行政处 罚 对网络平台发布 的提供服务班车 客运经营者与实 区交通 际提供服务班车 委 客运经营者不一 致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客运经营者不一 致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委 对网络平台接入 或者使用不符合 规定的班车客运 区交通 经营者、车辆或 委 者驾驶员开展定 制客运的行政处 罚 对取得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许可的 道路货物运输经 区交通 营者使用无道路 委 运输证的车辆参 加货物运输的行 政处罚 运输证的车辆参 加货物运输的行 政处罚 委 对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者、货运站 经营者已不具备 区交通 开业要求的有关 委 安全条件、存在 重大运输安全隐 患的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者强行招揽 区交通 货物等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货物等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企业或者单 位以及托运人有 驾驶人员、装卸 区交通 管理人员、押运 委 人员未取得从业 资格上岗作业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企业或者单 区交通 位未配备专职安 委 全管理人员行为 的行政处罚 全管理人员行为 的行政处罚 委 对委托未依法取 得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许可的企业 区交通 承运危险化学品 委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承运人未按 照规定对从业人 区交通 员进行安全教育 委 和培训的行政处 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托运人未按 照相关标准要求 区交通 确定危险货物类 委 别、项别、品名 、编号的行政处 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 路运输托运人未 按照规定添加抑 区交通 制剂或者稳定剂 委 ,或者未将有关 情况告知承运人 的行政处罚 42 对违反道路货 行政 物运输管理有 处罚 关规定的行政 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 路运输托运人未 按照规定包装危 区交通 险化学品并在外 委 包装设置相应标 志的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承运人未按 区交通 照规定范围承运 委 危险货物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承运人未按 照规定制作危险 区交通 货物运单或者保 委 存期限不符合要 求的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承运 人未按照规定对 运输车辆、罐式 区交通 车辆罐体、可移 委 动罐柜、罐箱及 设备进行检查和 记录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随 车携带危险货物 区交通 运单、安全卡等 委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险物品 道路运输的运输 工具未经检测、 区交通 检验合格投入使 委 用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未按照要求对 运营中的危险化 学品、民用爆炸 物品、核与放射 区交通 性物品的运输车 委 辆通过定位系统 实行监控的行政 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 未按照规定建立 健全并严格执行 区交通 危险货物充装或 委 者装载查验、记 录制度的行政处 罚 对拒绝、阻碍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 依法履行放射性 物品运输安全监 区交通 督检查,或者在 委 接受监督检查时 弄虚作假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放射性物品道 路运输企业或者 单位已不具备许 区交通 可要求的有关安 委 全条件,存在重 大运输安全隐患 的行政处罚 43 对违反国际道 行政 路运输管理行 处罚 为的行政处罚 区交通 委 对道路运输企业 未使用符合标准 的监控平台、监 控平台未接入联 区交通 网联控系统、未 委 按规定上传道路 运输车辆动态信 息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44 对违反道路运 行政 输车辆动态监 处罚 督管理有关规 定的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 者使用卫星定位 装置出现故障不 区交通 能保持在线的运 委 输车辆从事经营 活动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破坏卫星定位 装置以及恶意人 为干扰、屏蔽卫 区交通 星定位装置信号 委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 营者使用假冒伪 区交通 劣配件维修机动 委 车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45 对违反机动车 行政 维修管理有关 处罚 规定的行政处 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 营者签发虚假机 区交通 动车维修竣工出 委 厂合格证的行政 处罚 对从事机动车维 修经营业务未按 规定进行备案或 区交通 者不符合机动车 委 维修经营业务标 准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46 对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机构不 严格按照规定 行政 进行培训或者 处罚 在培训结业证 书发放时弄虚 作假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区交通 委 对公共停车场( 库)经营者违反 区交通 规定,未履行备 委 案义务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47 对违反停车场 行政 (库)管理有 处罚 关规定的行政 处罚 47 对违反停车场 行政 (库)管理有 处罚 关规定的行政 处罚 对擅自将单独建 设的公共停车场 区交通 (库)挪作他用 委 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 理货运出租汽车 运输管理有关变 区交通 更手续或者未缴 委 销有关证件、发 票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48 对违反货运出 行政 租汽车运输管 处罚 理有关规定的 行政处罚 48 对违反货运出 行政 租汽车运输管 处罚 理有关规定的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将货运 出租汽车退出营 区交通 运后未按照规定 委 办理注销手续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交通 标志、标线等交 区交通 通设施的行政处 委 罚 对公共汽(电) 车在高速公路上 区交通 行驶时超过座位 委 数搭载乘客的行 政处罚 49 对违反道路交 行政 通管理有关规 处罚 定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道路 区交通 停车泊位的行政 委 处罚 对未履行交通安 区交通 全管理义务的行 委 政处罚 50 对利用轨道交 通车辆、公共 汽电车或者出 行政 租车设置经营 处罚 性流动户外广 告不符合技术 规范的行政处 罚 区交通 委 罚 51 对取得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的 企业或者个体 经营者使用未 取得校车标牌 行政 的车辆提供校 处罚 车服务,或者 使用未取得校 车驾驶资格的 人员驾驶校车 ,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 区交通 委 对擅自经营或者 超越许可范围经 营水路运输业务 区交通 或者国内船舶管 委 理业务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 者使用未取得船 区交通 舶营运证件的船 委 舶从事水路运输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水路运输 经营的船舶未随 区交通 船携带船舶营运 委 证件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者 超越许可范围使 用外国籍船舶经 营水路运输业务 ,或者外国的企 业、其他经济组 区交通 织和个人经营或 委 者以租用中国籍 船舶或者舱位等 方式变相经营水 路运输业务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或者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国内水路 区交通 运输管理条例》 委 规定的行政许可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出租、出借、 倒卖《国内水路 运输条例》规定 的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以其他方式 区交通 非法转让《国内 委 水路运输管理条 例》规定的行政 许可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伪造、变造、 涂改《国内水路 运输管理条例》 区交通 规定的行政许可 委 证件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水路旅客运输 业务经营者未为 其经营的客运船 区交通 舶投保承运人责 委 任保险或者取得 相应的财务担保 行为的行政处罚 52 对违反国内水 行政 路运输综合管 处罚 理有关规定的 行政处罚 对班轮运输业务 经营者未提前向 社会公布所使用 区交通 的船舶、班期、 委 班次和运价或者 其变更信息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持无效许可证 件或者无证从事 区交通 营业性水路运输 委 活动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配 备安全管理人员 或者擅自改装小 区交通 型客运船舶增加 委 载客定额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小型客运船舶 经营者未要求船 区交通 员和乘客按照规 委 范穿着救生衣的 行政处罚 对小型客运船舶 经营者未要求船 区交通 员和乘客按照规 委 范穿着救生衣的 行政处罚 对水路旅客运输 经营者或者其委 托的船票销售单 位、港口经营人 未按相关规定对 区交通 客户身份进行查 委 验,或者对身份 不明、拒绝身份 查验的客户提供 服务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位、港口经营人 未按相关规定对 区交通 客户身份进行查 委 验,或者对身份 不明、拒绝身份 查验的客户提供 服务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船舶管理业务 经营者未按照规 定要求配备相应 区交通 海务、机务管理 委 人员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船舶管理业务 经营者与委托人 订立虚假协议或 者名义上接受委 区交通 托实际不承担船 委 舶海务、机务管 理责任行为的行 政处罚 53 对违反国内水 行政 路运输辅助业 处罚 管理有关规定 的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 业务经营者未履 区交通 行备案或者报告 委 义务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 业务经营者拒绝 管理部门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 助业管理规定》 区交通 进行的监督检查 委 、隐匿有关资料 或者瞒报、谎报 有关情况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为 船舶所有人等指 定水路运输辅助 业务经营者,提 区交通 供船舶、水路货 委 物运输代理等服 务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水路运输企业 装卸管理人员、 申报员、检查员 区交通 未取得从业资格 委 上岗作业行为的 行政处罚 54 对违反危险货 物水路运输从 行政 业人员管理有 处罚 关规定的行政 处罚 对水路运输企业 未按规定报送从 区交通 业人员信息行为 委 的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水路 运输从业人员将 资格证书转借他 区交通 人使用、涂改资 委 格证书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港口规划 建设港口、码头 区交通 或者其他港口设 委 施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在港口建设的 危险货物作业场 所、实施卫生除 害处理的专用场 所与人口密集区 区交通 或者港口客运设 委 施的距离不符合 国务院有关部门 的规定的行政处 罚 对码头或者港口 装卸设施、客运 区交通 设施未经验收合 委 格,擅自投入使 用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港口 区交通 经营等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不 优先安排抢险、 区交通 救灾、国防建设 委 急需物资作业的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 港口理货业务经 区交通 营人违反安全生 委 产规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在港口水域内 从事养殖、种植 区交通 活动行为的行政 委 处罚 对擅自在港口进 行采掘、爆破等 活动或向港口水 区交通 域倾倒泥土、砂 委 石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擅自在港口进 行采掘、爆破等 活动或向港口水 区交通 域倾倒泥土、砂 委 石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55 对违反港口综 行政 合管理有关规 处罚 定的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在 取得经营许可后 区交通 又不符合经营许 委 可条件,逾期不 改正的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在 取得经营许可后 区交通 又不符合经营许 委 可条件,逾期不 改正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船舶港口 服务、港口设施 设备和机械租赁 区交通 维修的经营人未 委 按规定进行备案 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落实港口 区交通 大型机械防阵风 委 防台风措施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根据天气情 况和货物性质对 易流态化固体散 区交通 装货物采取适当 委 措施防止货物水 分含量增加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在 装船前或者装船 过程中发现货物 区交通 不符合规定要求 委 ,未告知船舶或 者停止装载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未 建立并落实船岸 安全检查表制度 ,或者未按照船 区交通 岸安全检查表的 委 要求进行检查和 填写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港口企业未按 规定组织、实施 区交通 防阵风防台风工 委 作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 自改变港口岸线 使用人和港口岸 区交通 线使用功能、使 委 用范围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港口客运站经 营人违反港口客 区交通 运站管理有关规 委 定停靠船舶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港口客运站经 营人在检票时发 现上船人数超过 区交通 船舶核定载客人 委 数,未履行报告 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 审查,新建、改 区交通 建、扩建危险货 委 物港口建设项目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 危险货物港口建 区交通 设项目进行安全 委 评价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建设项目没有安 全设施设计或者 安全设施设计未 区交通 按照规定报经港 委 口管理部门审查 同意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建设项目未按照 区交通 批准的安全设施 委 设计施工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未经验收合格 区交通 ,擅自从事危险 委 货物港口作业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依法提 取和使用安全生 区交通 产经费导致不具 委 备安全生产条件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按照规 定设置安全生产 区交通 管理机构或者配 委 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作业未建立专门 安全管理制度、 区交通 未采取可靠的安 委 全措施的行政处 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对重大危 险源未登记建档 区交通 、或者未进行评 委 估、监控,或者 未制定应急预案 的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建立事 区交通 故隐患排查治理 委 制度的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在生产 作业场所和安全 区交通 设施、设备上设 委 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安装、使用 区交通 安全设施、设备 委 并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和定期 检测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未对其铺设的 危险货物管道设 置明显的标志, 区交通 或者未对危险货 委 物管道定期检查 、检测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未对其铺设的 危险货物管道设 置明显的标志, 区交通 或者未对危险货 委 物管道定期检查 、检测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在危险货 物专用库场、储 区交通 罐未设专人负责 委 管理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建立危 区交通 险货物出入库核 委 查、登记制度行 为的行政处罚 56 对违反港口危 行政 险货物安全管 处罚 理有关规定的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建立危 区交通 险货物出入库核 委 查、登记制度行 为的行政处罚 56 对违反港口危 行政 险货物安全管 处罚 理有关规定的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装卸、储 存没有安全技术 说明书的危险货 区交通 物或者外包装没 委 有相应标志的包 装危险货物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在港口进行可 能危及危险货物 管道安全的施工 区交通 作业未按照规定 委 书面通知管道所 属单位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在港口进行可 能危及危险货物 管道安全的施工 区交通 作业未按照规定 委 书面通知管道所 属单位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在取得 从业资格的装卸 区交通 管理人员现场指 委 挥或者监控下进 行作业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对安全 区交通 生产条件定期进 委 行安全评价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对安全 区交通 生产条件定期进 委 行安全评价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将危险 区交通 货物储存在专用 委 库场、储罐内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危险货物 的储存方式、方 法或者储存数量 区交通 不符合国家标准 委 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危险货物 的储存方式、方 法或者储存数量 区交通 不符合国家标准 委 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危险货物 专用库场、储罐 区交通 不符合国家标准 委 、行业标准的要 求的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将安全 评价报告以及落 区交通 实情况报港口行 委 政管理部门备案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将安全 评价报告以及落 区交通 实情况报港口行 委 政管理部门备案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两个以上危险 货物港口经营人 在同一作业区域 内进行可能危及 对方安全生产的 生产经营活动, 区交通 未签订安全生产 委 管理协议或者未 指定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 检查和协调的行 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采取措 区交通 施消除事故隐患 委 的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采取措 区交通 施消除事故隐患 委 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危险 区交通 货物港口作业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对装卸国家禁止 通过该港口水域 区交通 水路运输的危险 委 货物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装卸国家禁止 通过该港口水域 区交通 水路运输的危险 委 货物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在港口从事危 险货物添加抑制 剂或者稳定剂作 业前,未将有关 区交通 情况告知相关危 委 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和作业船舶的 行政处罚 对港口作业委托 人未按规定向港 口经营人提供所 区交通 托运的危险货物 委 有关资料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港口作业委托 人未按规定向港 口经营人提供所 区交通 托运的危险货物 委 有关资料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港口作业委托 人在托运的普通 货物中夹带危险 货物,或者将危 区交通 险货物谎报或者 委 匿报为普通货物 托运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拒绝、阻 碍港口行政管理 区交通 部门依法实施安 委 全监督检查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拒绝、阻 碍港口行政管理 区交通 部门依法实施安 委 全监督检查行为 的行政处罚 57 对擅自为航行 行政 国际航线船舶 处罚 提供服务行为 的行政处罚 区交通 委 对未依法报送航 道通航条件影响 区交通 评价材料而开工 委 建设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未依法报送航 道通航条件影响 区交通 评价材料而开工 委 建设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报送的航道通 航条件影响评价 区交通 材料未通过审核 委 ,建设单位开工 建设的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清除影 响航道通航条件 区交通 的临时设施及其 委 残留物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未及时清除影 响航道通航条件 区交通 的临时设施及其 委 残留物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在通航水域上 建设桥梁等建筑 区交通 物未按照规定设 委 置航标等设施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危害航道通航 区交通 安全行为的行政 委 处罚 对危害航道通航 区交通 安全行为的行政 委 处罚 对在航道和航道 保护范围内采砂 区交通 ,损害航道通航 委 条件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侵占、破坏航 区交通 道或航道设施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航 区交通 道或航道设施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拆 除、移动和其他 区交通 改变专用航标状 委 况行为的行政处 罚 58 对违反航道管 行政 理行为的行政 处罚 处罚 对未按主管部门 意见设置必要的 区交通 航标行为的行政 委 处罚 58 对违反航道管 行政 理行为的行政 处罚 处罚 对未按主管部门 意见设置必要的 区交通 航标行为的行政 委 处罚 对违规向河道倾 倒泥沙、石块和 区交通 废弃物等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通航建筑物运 行单位未按规定 区交通 编制运行方案等 委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通航建筑物运 行单位未按规定 区交通 编制运行方案等 委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过闸船舶、船 员不遵守运行管 区交通 理有关规定的行 委 政处罚 对过闸船舶未按 规定向通航建筑 区交通 物运行单位如实 委 提供过闸信息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过闸船舶未按 规定向通航建筑 区交通 物运行单位如实 委 提供过闸信息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触碰航标不报 区交通 告行为的行政处 委 罚 对实施危害航标 及其辅助设施或 区交通 者影响航标工作 委 效能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实施危害航标 及其辅助设施或 区交通 者影响航标工作 委 效能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有关建设单位 或者管理单位未 按照航道管理有 区交通 关规定设置警示 委 标志、防护装置 或者桥区水上航 标的行政处罚 对在航道保护范 围内挖土,在航 道岸线外六米范 区交通 围内堆放容易滑 委 泻的物品的行政 处罚 对在航道保护范 围内挖土,在航 道岸线外六米范 区交通 围内堆放容易滑 委 泻的物品的行政 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 取得船员服务簿 区交通 、船员适任证书 委 、船员培训合格 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 者买卖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 区交通 书、船员培训合 委 格证书的行政处 罚 对伪造、变造或 者买卖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 区交通 书、船员培训合 委 格证书的行政处 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 船员服务簿变更 区交通 手续行为的行政 委 处罚 对在船工作期间 未携带规定的有 区交通 效证件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在船工作期间 未携带规定的有 区交通 效证件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船员未遵守值 班规定擅自离开 区交通 工作岗位等行为 委 的行政处罚 对船长未保证船 舶和船员携带符 合法定要求的证 区交通 书、文书以及有 委 关航行资料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59 对违反船员管 行政 理有关规定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招用未依照规 定取得相应有效 区交通 证件的人员上船 委 工作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船员 区交通 培训的行政处罚 委 对不按照规定的 对不按照规定的 培训大纲和要求 区交通 进行培训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未将招用或者 管理的船员的有 区交通 关情况定期报海 委 事管理机构备案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船员服务机构 提供船员服务时 区交通 ,提供虚假信息 委 对船员服务机构 提供船员服务时 区交通 ,提供虚假信息 委 ,欺诈船员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不如实告知学 员对培训项目的 区交通 规定和要求等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船舶检验 证书或者擅自更 区交通 改船舶载重线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船舶检验 证书或者擅自更 区交通 改船舶载重线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对移动平台、浮 船坞、大型船舶 、水上设施拖带 区交通 航行,未经船舶 委 检验机构进行拖 航检验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试航船舶未经 试航检验并持有 区交通 试航证书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试航船舶未经 试航检验并持有 区交通 试航证书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60 对违反船舶检 行政 验管理有关规 处罚 定的行政处罚 对报废船舶的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 区交通 未向船舶检验机 委 构报告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 施未持有合格的 区交通 检验证书擅自航 委 行或者作业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 施未持有合格的 区交通 检验证书擅自航 委 行或者作业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船舶检验人员 违反规定开展船 区交通 舶检验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检验 机构的工作人员 区交通 未经考核从事渔 委 业船舶检验工作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检验 机构的工作人员 区交通 未经考核从事渔 委 业船舶检验工作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假冒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悬 区交通 挂中国国旗航行 委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中国籍船舶假 冒外国国籍、悬 区交通 挂外国国旗航行 委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中国籍船舶假 冒外国国籍、悬 区交通 挂外国国旗航行 委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隐瞒登记事实 区交通 造成双重国籍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对在办登记手续 时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或者隐 区交通 瞒登记事实造成 委 重复登记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在办登记手续 时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或者隐 区交通 瞒登记事实造成 委 重复登记行为的 行政处罚 61 对违反船舶登 行政 记管理有关规 处罚 定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办 理变更或者注销 登记的,或者使 区交通 用过期的船舶国 委 籍证书或者临时 船舶国籍证书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业经 登记的船舶烟囱 区交通 标志、公司旗的 委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业经 登记的船舶烟囱 区交通 标志、公司旗的 委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以欺骗 或者其他不正当 区交通 手段取得船舶识 委 别号行为的行政 处罚罚 对未按有关规定 取得船舶识别号 或者未将船舶识 区交通 别号在船体上永 委 久标记或者粘贴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有关规定 取得船舶识别号 或者未将船舶识 区交通 别号在船体上永 委 久标记或者粘贴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流域水 上运输剧毒化学 品和国家规定禁 区交通 止通过内河运输 委 的其他危险化学 品的行政处罚 对应当报废的船 舶、浮动设施在 区交通 内河航行或者作 委 业的行政处罚 对应当报废的船 舶、浮动设施在 区交通 内河航行或者作 委 业的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合格的 检验证书、登记 证书或者船舶未 区交通 持有必要的航行 委 资料,擅自航行 或者作业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按照规 定配备船员擅自 区交通 航行等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船舶未按照规 定配备船员擅自 区交通 航行等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未取得适任证 书或者其他适任 区交通 证件的人员擅自 委 从事船舶航行行 为的行政处 对未取得适任证 书或者其他适任 区交通 证件的人员擅自 委 从事船舶航行行 为的行政处 对未取得船舶污 染损害责任、沉 船打捞责任保险 区交通 文书或者财务担 委 保证明,逾期不 改正的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悬 挂国旗,标明船 区交通 名、船籍港、载 委 重线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船舶进出港口 未按照规定向海 区交通 事管理机构报告 委 船舶进出港信息 的行政处罚 对在内河通航水 域或者岸线上进 行有关作业或者 活动未经批准或 区交通 者备案,或者未 委 设置标志、显示 信号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从事危险货物 运输的船舶,未 编制危险货物事 故应急预案或者 区交通 未配备相应的应 委 急救援设备和器 材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处罚 对渡口船舶未标 明识别标志、载 区交通 客定额、安全注 委 意事项的行政处 罚 对船舶、浮动设 施遇险后未履行 区交通 报告义务或者不 委 积极施救的行政 处罚 对违反有关规定 造成内河交通事 区交通 故行为的行政处 委 罚 对不服从海事管 理机构的统一调 区交通 度和指挥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不服从海事管 理机构的统一调 区交通 度和指挥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 买卖、转借、冒 用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登记证书 区交通 、船员适任证书 委 或者其他适任证 件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船舶、浮动设 施的所有人或者 区交通 经营人指使、强 委 令船员违章操作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 施的所有人或者 区交通 经营人指使、强 委 令船员违章操作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不遵守航行、 避让和信号显示 规则在内河航行 区交通 、停泊或者作业 委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船舶不具备安 全技术条件从事 货物、旅客运输 区交通 ,或者超载运输 委 货物、旅客的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 施发生内河水上 区交通 交通事故后逃逸 委 行为的行政处罚 62 对违反内河水 行政 上交通安全管 处罚 理有关规定的 行政处罚 对阻碍、妨碍内 河交通事故调查 取证,或者谎报 区交通 、匿报、毁灭证 委 据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弄虚作假欺骗 对弄虚作假欺骗 海事行政执法人 区交通 员等行为的行政 委 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开 展自查或者未随 区交通 船保存船舶自查 委 记录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随 船携带或者保存 《船舶现场监督 报告》《船旗国 区交通 监督检查报告》 委 对未按照规定随 船携带或者保存 《船舶现场监督 报告》《船旗国 区交通 监督检查报告》 委 《港口国监督检 查报告》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水上水下活动 的建设单位或者 业主单位未落实 区交通 安全生产主体责 委 任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以欺骗或其他 不正当手段取得 区交通 水上水下活动许 委 可证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以欺骗或其他 不正当手段取得 区交通 水上水下活动许 委 可证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未按有关规定 申请发布航行警 告、航行通告即 区交通 行实施水上水下 委 活动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水路 运输企业的船员 区交通 未取得特殊培训 委 合格证的行政处 罚 对危险货物水路 运输企业的船员 区交通 未取得特殊培训 委 合格证的行政处 罚 对载运危险货物 的船舶及船用集 装箱、船用刚性 中型散装容器和 区交通 船用可移动罐柜 委 等配载的容器未 经检验合格而投 入使用的行政处 罚 对船舶载运的危 险货物,未按照 区交通 规定进行积载和 委 隔离的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船舶载运的危 险货物,未按照 区交通 规定进行积载和 委 隔离的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载运危险货物 的船舶进出港口 ,未依法向海事 管理机构办理申 区交通 报手续的,在内 委 河通航水域运输 危险货物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在托运的普通 货物中夹带危险 货物或者将危险 区交通 货物谎报或者匿 委 报为普通货物托 运的行政处罚 对在托运的普通 货物中夹带危险 货物或者将危险 区交通 货物谎报或者匿 委 报为普通货物托 运的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海运 危险货物集装箱 装箱安全技术要 区交通 求》的危险货物 委 集装箱签署《集 装箱装箱证明书 》的行政处罚 对交付船舶载运 的危险货物托运 区交通 人未向海事管理 委 机构报告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交付船舶载运 的危险货物托运 区交通 人未向海事管理 委 机构报告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渡船船员、渡 区交通 工酒后驾船行为 委 的行政处罚 对渡船未持有相 应的危险货物适 区交通 装证书载运危险 委 货物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渡船未持有相 应的危险货物适 区交通 装证书载运危险 委 货物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渡船不具备夜 区交通 航条件擅自夜航 委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渡船混载乘客 区交通 与大型牲畜行为 委 的行政处罚 对渡船混载乘客 区交通 与大型牲畜行为 委 的行政处罚 对风力超过渡船 抗风等级、能见 度不良、水位超 过停航封渡水位 区交通 线等可能危及渡 委 运安全的恶劣天 气、水文条件擅 自开航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发生乘客打架 斗殴、寻衅滋事 等可能危及渡运 区交通 安全的情形,渡 委 船擅自开航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发生乘客打架 斗殴、寻衅滋事 等可能危及渡运 区交通 安全的情形,渡 委 船擅自开航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游艇操 作人员培训许可 区交通 擅自从事游艇操 委 作人员培训的行 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要 求和游艇操作人 员培训纲要进行 区交通 培训,或者擅自 委 降低培训标准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要 求和游艇操作人 员培训纲要进行 区交通 培训,或者擅自 委 降低培训标准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在内河航行的 游艇未持有合格 区交通 的检验证书、登 委 记证书的行政处 罚 对游艇操作人员 操作游艇时未携 区交通 带合格的适任证 委 书的行政处罚 对游艇操作人员 操作游艇时未携 区交通 带合格的适任证 委 书的行政处罚 对游艇操作人员 持有的适任证书 区交通 是以欺骗、贿赂 委 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的行政处罚 对未在海事管理 机构公布的专用 停泊水域或者停 泊点停泊,或者 区交通 临时停泊的水域 委 不符合规定要求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未在海事管理 机构公布的专用 停泊水域或者停 泊点停泊,或者 区交通 临时停泊的水域 委 不符合规定要求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发生污染损害 事故,不向海事 管理机构报告拆 船污染损害事故 区交通 ,也不采取消除 委 或者控制污染措 施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拒绝或者阻挠 海事管理机构进 行拆船现场检查 区交通 或者在被检查时 委 弄虚作假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阻挠 海事管理机构进 行拆船现场检查 区交通 或者在被检查时 委 弄虚作假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船舶超过标准 向内河水域排放 区交通 生活污水、含油 委 污水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船舶未按规定 如实记录油类作 业、散装有毒液 区交通 体物质作业、垃 委 圾收集处理情况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港口、码头、 对港口、码头、 装卸站以及从事 船舶修造、打捞 等作业活动的单 区交通 位船舶未按规定 委 配备污染防治设 施、设备和器材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从事可能造成 对从事可能造成 船舶污染内河水 域环境等作业活 动的单位,未组 区交通 织本单位相关作 委 业人员进行专业 培训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63 对违反防治船 舶污染内河水 行政 域环境管理有 处罚 关规定的行政 处罚 对船舶未遵守特 殊保护水域有关 区交通 防污染的规定、 委 标准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船舶未遵守特 殊保护水域有关 区交通 防污染的规定、 委 标准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船舶违反规定 载运污染危害性 区交通 质不明的货物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对船舶发生污染 事故,未按规定 报告或者未按规 区交通 定提交《船舶污 委 染事故报告书》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船舶发生污染 事故,未按规定 报告或者未按规 区交通 定提交《船舶污 委 染事故报告书》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航运公司不具 有适任的安全与 区交通 防污染管理人员 委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受托航运公司 未履行安全与防 区交通 污染管理责任的 委 行政处罚 对受托航运公司 未履行安全与防 区交通 污染管理责任的 委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取得 安全营运与防污 染管理体系符合 证明或者临时符 区交通 合证明从事航行 委 或者其他有关活 动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未将污染危害 性货物信息录入 区交通 船舶自动识别系 委 统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未将污染危害 性货物信息录入 区交通 船舶自动识别系 委 统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向禁止排放水 域排放生活污水 区交通 、含油污水或者 委 压载水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在特殊保护区 域内使用消油剂 区交通 处理污染事故的 委 行政处罚 对在特殊保护区 域内使用消油剂 区交通 处理污染事故的 委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将 保证安全施工的 措施或者拆除工 区交通 程的有关资料报 委 送有关部门备案 的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 等单位提出不符 合安全生产法律 区交通 、法规和强制性 委 标准规定的要求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施工、工程监理 等单位提出不符 合安全生产法律 区交通 、法规和强制性 委 标准规定的要求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未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 区交通 强制性标准进行 委 勘察、设计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对施工组织 设计中的安全技 术措施或者专项 区交通 施工方案进行审 委 查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未对施工组织 设计中的安全技 术措施或者专项 区交通 施工方案进行审 委 查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 未执行法律、法 区交通 规和工程建设强 委 制性标准的行政 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 供机械设备和配 件的单位,未按 照安全施工的要 区交通 求配备齐全有效 委 的保险、限位等 安全设施和装置 的行政处罚 供机械设备和配 件的单位,未按 照安全施工的要 区交通 求配备齐全有效 委 的保险、限位等 安全设施和装置 的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 未经安全性能检 测或者经检测不 区交通 合格的机械设备 委 和施工机具及配 件的行政处罚 对未编制拆装方 案、制定安全施 区交通 工措施等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未编制拆装方 案、制定安全施 区交通 工措施等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挪用 列入建设工程概 算的安全生产作 区交通 业环境及安全施 委 工措施所需费用 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前未对有 关安全施工的技 区交通 术要求作出详细 委 说明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施工前未对有 关安全施工的技 区交通 术要求作出详细 委 说明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 工机具及配件在 进入施工现场前 区交通 未经查验或者查 委 验不合格即投入 使用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项目 区交通 负责人未履行安 委 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项目 区交通 负责人未履行安 委 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不服管理 区交通 、违反规章制度 委 和操作规程冒险 作业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取得 资质证书后,降 区交通 低安全生产条件 委 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取得 资质证书后,降 区交通 低安全生产条件 委 的行政处罚 对从业单位未全 面履行安全生产 区交通 责任,导致重大 委 事故隐患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 照规定提供工程 区交通 周边环境等资料 委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 照规定提供工程 区交通 周边环境等资料 委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勘察单位未在 勘察文件中说明 区交通 地质条件可能造 委 成的工程风险的 行政处罚 64 对违反交通建 行政 设工程安全生 处罚 产管理有关规 定的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在 设计文件中注明 涉及危大工程的 重点部位和环节 区交通 ,未提出保障工 委 程周边环境安全 和工程施工安全 的意见的行政处 罚 涉及危大工程的 重点部位和环节 区交通 ,未提出保障工 委 程周边环境安全 和工程施工安全 的意见的行政处 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 照规定编制并审 区交通 核危大工程专项 委 施工方案的行政 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 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大工程专项施 区交通 工方案进行专家 委 论证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 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大工程专项施 区交通 工方案进行专家 委 论证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项目 负责人未按照规 区交通 定现场履职或者 委 组织限期整改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总监理工程师 未按照本规定审 区交通 查危大工程专项 委 施工方案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总监理工程师 未按照本规定审 区交通 查危大工程专项 委 施工方案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按 照规定编制监理 区交通 实施细则等行为 委 的行政处罚 对监测单位未取 得相应勘察资质 区交通 从事第三方监测 委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监测单位未取 得相应勘察资质 区交通 从事第三方监测 委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出租单位、自 购建筑起重机械 的使用单位未按 区交通 照规定办理备案 委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安装单位未履 区交通 行安全职责等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对安装单位未履 区交通 行安全职责等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对使用单位未履 区交通 行安全职责等行 委 为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 区交通 位未履行安全职 委 责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 区交通 位未履行安全职 委 责的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履 区交通 行安全职责的行 委 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 照规定协调组织 制定防止多台塔 区交通 式起重机相互碰 委 撞的安全措施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 照规定协调组织 制定防止多台塔 区交通 式起重机相互碰 委 撞的安全措施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 照建设工程质量 和安全管理有关 区交通 规定进行风险评 委 估或者未明确控 制风险费用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的设 计文件不符合建 区交通 设工程质量和安 委 全管理相关要求 的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的设 计文件不符合建 区交通 设工程质量和安 委 全管理相关要求 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更换 的人员不符合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 区交通 全管理有关要求 委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建设单位未负 责与施工安全管 区交通 理相关的协调工 委 作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负 责与施工安全管 区交通 理相关的协调工 委 作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 设工程发包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设计、施工 区交通 单位或者委托给 委 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工程监理 单位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 区交通 设工程肢解发包 委 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 区交通 设工程肢解发包 委 的行政处罚 对迫使承包方以 低于成本的价格 区交通 竞标等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 得施工许可证或 区交通 者开工报告未经 委 批准,擅自施工 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 得施工许可证或 区交通 者开工报告未经 委 批准,擅自施工 的行政处罚 对未组织竣工验 收,擅自交付使 区交通 用等行为的行政 委 处罚 对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后,建设单 位未向建设行政 区交通 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 他有关部门移交 建设项目档案的 行政处罚 验收后,建设单 位未向建设行政 区交通 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 他有关部门移交 建设项目档案的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 单位无证或者超 区交通 越本单位资质等 委 级承揽工程的行 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 单位允许其他单 区交通 位或者个人以本 委 单位名义承揽工 程的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承 包的工程转包或 区交通 者违法分包的行 委 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 区交通 转让工程监理业 委 务的行政处罚 对勘察单位未按 照工程建设强制 区交通 性标准进行勘察 委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勘察单位未按 照工程建设强制 区交通 性标准进行勘察 委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 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的 区交通 ,或者有不按照 委 工程设计图纸或 者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的其他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 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和 商品混凝土进行 区交通 检验,或者未对 委 涉及结构安全的 试块、试件以及 有关材料取样检 测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履 行保修义务或者 区交通 拖延履行保修义 委 务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监理单位与建 设单位或者施工 区交通 单位串通,弄虚 委 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的行政处罚 65 对违反交通建 行政 设工程质量管 处罚 理有关规定的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将不 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建 区交通 筑构配件和设备 委 按照合格签字的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将不 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建 区交通 筑构配件和设备 委 按照合格签字的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 与被监理工程的 施工承包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 区交通 供应单位有隶属 委 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承担该项 建设工程的监理 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 或者承重结构变 对涉及建筑主体 或者承重结构变 动的装修工程, 区交通 没有设计方案擅 委 自施工的行政处 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 工程领域单位违 法行为(工程质 区交通 量方面)直接负 委 有责任相关人员 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 自以注册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人 区交通 员的名义从事建 委 对未经注册,擅 自以注册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人 区交通 员的名义从事建 委 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行政处 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注册执业 人员和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未受聘 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 区交通 或者同时受聘于 委 两个以上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单 位,从事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活 动的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 位未依据项目批 准文件,城乡规 划及专业规划, 国家规定的建设 区交通 工程勘察、设计 委 深度要求编制建 设工程勘察、设 对勘察、设计单 位未依据项目批 准文件,城乡规 划及专业规划, 国家规定的建设 区交通 工程勘察、设计 委 深度要求编制建 设工程勘察、设 计文件的行政处 罚 对水运工程施工 图设计未经批准 区交通 ,擅自开工建设 委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 工地临时试验室 单位出具虚假试 区交通 验检测数据或报 委 告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 工地临时试验室 单位出具虚假试 区交通 验检测数据或报 委 告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 建设单位未按照 区交通 规定办理工程质 委 量监督手续的行 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 欺骗、贿赂等不 区交通 正当手段取得施 委 工许可证的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 欺骗、贿赂等不 区交通 正当手段取得施 委 工许可证的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隐瞒 有关情况或者提 区交通 供虚假材料申请 委 施工许可证的行 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伪造 区交通 或者涂改施工许 委 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伪造 区交通 或者涂改施工许 委 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检测单位伪造 检测数据或者出 区交通 具虚假检测报告 委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监测单位未编 制施工监测方案 区交通 或者出具虚假监 委 测数据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从业单位不再 区交通 符合相应资质条 委 件的行政处罚 对从业单位不再 区交通 符合相应资质条 委 件的行政处罚 对公路建设项目 未组织项目交工 区交通 验收或验收不合 委 格擅自交付使用 的行政处罚 对项目法人指定 分包和指定采购 区交通 ,随意压缩工期 委 ,侵犯他人合法 权益的行政处罚 对项目法人指定 分包和指定采购 区交通 ,随意压缩工期 委 ,侵犯他人合法 权益的行政处罚 对公路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不履行 公路工程质量监 区交通 督职责、不承担 委 质量监督责任的 行政处罚 66 对违反公路建 行政 设管理有关规 处罚 定的行政处罚 对公路建设从业 单位忽视工程质 区交通 量和安全管理, 委 造成质量或安全 事故的行政处罚 对公路建设从业 单位忽视工程质 区交通 量和安全管理, 委 造成质量或安全 事故的行政处罚 对公路建设工程 发生工程质量事 故未按有关规定 区交通 和时间向有关部 委 门报告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项目法人侵占 、挪用公路建设 区交通 资金,非法扩大 委 建设成本的行政 处罚 对项目法人侵占 、挪用公路建设 区交通 资金,非法扩大 委 建设成本的行政 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 区交通 质从事检测活动 委 的行政处罚 对未使用检测信 息系统或者使用 区交通 检测信息系统不 委 符合规定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未使用检测信 息系统或者使用 区交通 检测信息系统不 委 符合规定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未通过检测信 息系统出具检测 区交通 报告等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67 对违反交通工 行政 程试验检测管 处罚 理有关规定的 行政处罚 对建设、监理、 施工单位、检测 机构或者检测人 区交通 员伪造检测数据 委 或者检测报告的 行政处罚 对建设、监理、 施工单位、检测 机构或者检测人 区交通 员伪造检测数据 委 或者检测报告的 行政处罚 对建设、施工或 者监理单位委托 未取得相应资质 区交通 的检测机构进行 委 检测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取样人员未按 照技术标准抽取 区交通 或者制作检测试 委 样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取样人员未按 照技术标准抽取 区交通 或者制作检测试 委 样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未取得注册证 书和执业印章, 担任交通运输建 设工程领域大中 型建设工程项目 区交通 施工单位项目负 委 责人,或者以注 册建造师的名义 从事相关活动的 行政处罚 68 对违反注册建 行政 造师管理有关 处罚 规定的行政处 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 区交通 册而继续执业的 委 行政处罚 68 对违反注册建 行政 造师管理有关 处罚 规定的行政处 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 区交通 册而继续执业的 委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在 交通运输建设工 程领域执业活动 区交通 中有不履行注册 委 建造师义务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 照要求在建设工 区交通 程施工现场进行 委 公示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 照要求在建设工 区交通 程施工现场进行 委 公示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 书,借用他人资 质或者以他人名 区交通 义承揽勘察、设 委 计、监理工程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69 对违反交通建 行政 设工程建筑市 处罚 场管理有关规 定的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委 托单位未按照要 区交通 求报送合同信息 委 的行政处罚 69 对违反交通建 行政 设工程建筑市 处罚 场管理有关规 定的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委 托单位未按照要 区交通 求报送合同信息 委 的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未按 照要求办理竣工 区交通 结算文件备案手 委 续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机构未按 区交通 照规定开展施工 委 图设计文件审查 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机构未按 区交通 照规定开展施工 委 图设计文件审查 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项目监理机构 未按照规定定期 区交通 向有关行政管理 委 部门报告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70 对违反交通建 行政 设工程监理管 处罚 理有关规定的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委派 总监理工程师同 时担任建设工程 区交通 监理人员不符合 委 规定数量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70 对违反交通建 行政 设工程监理管 处罚 理有关规定的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委派 总监理工程师同 时担任建设工程 区交通 监理人员不符合 委 规定数量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未 按照技术规范要 区交通 求在施工现场履 委 行监理职责的行 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履 行协调管理或者 区交通 督促责任致使文 委 明施工要求未落 实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履 行协调管理或者 区交通 督促责任致使文 委 明施工要求未落 实的行政处罚 71 对违反交通建 行政 设工程文明施 处罚 工管理有关规 定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 照要求设置施工 区交通 铭牌等行为的行 委 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 工作等机构失实 区交通 报告证明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 工作等机构失实 区交通 报告证明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不依法保证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致使 区交通 生产经营单位不 委 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及其 安全生产管理人 区交通 员未履行安全生 委 产管理职责的行 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及其 安全生产管理人 区交通 员未履行安全生 委 产管理职责的行 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规定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 区交通 或者配备安全生 委 产管理人员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较大危 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 区交通 施、设备上设置 委 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 区交通 施、设备上设置 委 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 运输、储存、使 用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 区交通 品,未建立专门 委 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 全措施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 区交通 事故隐患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 区交通 事故隐患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 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设备发 包或者出租给不 区交通 具备安全生产条 委 件或者相应资质 的单位或者个人 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 未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未在 承包合同、租赁 区交通 合同中明确各自 委 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或者未对 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 统一协调、管理 的行政处罚 理协议或者未在 承包合同、租赁 区交通 合同中明确各自 委 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或者未对 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 统一协调、管理 的行政处罚 72 对违反安全生 行政 产管理有关规 处罚 定的行政处罚 对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 区交通 施工单位未按照 委 规定对施工项目 进行安全管理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 经营单位在同一 作业区域内进行 可能危及对方安 全生产的生产经 营活动,未签订 区交通 安全生产管理协 委 议或者未指定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检 查与协调的行政 处罚 可能危及对方安 全生产的生产经 营活动,未签订 区交通 安全生产管理协 委 议或者未指定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检 查与协调的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的车间、商 店、仓库与员工 区交通 宿舍在同一座建 委 筑内,或者与员 工宿舍的距离不 符合安全要求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 与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免除或者 减轻其对从业人 区交通 员因生产安全事 委 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行为的 行政处罚 与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免除或者 减轻其对从业人 区交通 员因生产安全事 委 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 拒绝、阻碍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 区交通 理职责的部门依 委 法实施监督检查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高危行业、领 域的生产经营单 位未按照国家规 区交通 定投保安全生产 委 责任保险的行政 处罚 对高危行业、领 域的生产经营单 位未按照国家规 区交通 定投保安全生产 委 责任保险的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 违反《安全生产 法》规定,被责 区交通 令改正且受到罚 委 款处罚,拒不改 正的行政处罚 对存在重大事故 隐患,一百八十 日内三次或者一 区交通 年内四次受到《 委 安全生产法》规 定的处罚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隐患,一百八十 日内三次或者一 区交通 年内四次受到《 委 安全生产法》规 定的处罚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的单位、有 区交通 关人员的行政处 委 罚 对将未经检验合 格的运输危险化 学品的船舶及其 区交通 配载的容器投入 委 使用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将未经检验合 格的运输危险化 学品的船舶及其 区交通 配载的容器投入 委 使用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 路运输企业、水 路运输企业的驾 驶人员、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 区交通 押运人员、申报 委 人员、集装箱装 箱现场检查员未 取得从业资格上 岗作业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依法取 得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许可、危险 区交通 货物水路运输许 委 可的企业承运危 险化学品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得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许可、危险 区交通 货物水路运输许 委 可的企业承运危 险化学品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 路运输企业、水 路运输企业未配 区交通 备专职安全管理 委 人员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 者出租、出借、 转让本条例规定 的其他许可证, 区交通 或者使用伪造、 委 变造的本条例规 定的其他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 者出租、出借、 转让本条例规定 的其他许可证, 区交通 或者使用伪造、 委 变造的本条例规 定的其他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 路、水路运输企 业未按规定为更 区交通 换从业单位的运 委 输专业人员办理 变更手续的行政 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 路、水路运输企 业未配置卫星定 位系统、船舶自 区交通 动识别系统,对 委 危险化学品运输 车辆或者船舶进 行运输全程监控 的行政处罚 73 对违反危险化 行政 学品安全管理 业未配置卫星定 位系统、船舶自 区交通 动识别系统,对 委 危险化学品运输 车辆或者船舶进 行运输全程监控 的行政处罚 73 对违反危险化 行政 学品安全管理 处罚 有关规定的行 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托 运人未按规定查 验承运人的危险 化学品运输资质 区交通 或者备案证明, 委 复印后与货运单 证一并留存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 位向外省市购买 或者销售危险化 学品,未按照规 区交通 定书面告知本市 委 危险化学品运输 的有关规定,并 保存告知记录的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 位向外省市购买 或者销售易燃易 爆、强腐蚀性化 区交通 学品,未按照规 委 定提前申报相关 运输安排情况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承 运人违反规定, 将承运的危险化 区交通 学品转交其他无 委 相应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运输的 行政处罚 对载运易燃易爆 和毒害化学品的 散装液态化学品 船舶在黄浦江水 域航行,不符合 区交通 国家规定的Ⅱ型 委 船舶要求或者未 采取等效的安全 防护措施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载运易燃易爆 和毒害化学品的 散装液态化学品 船舶在黄浦江水 域航行,不符合 区交通 国家规定的Ⅱ型 委 船舶要求或者未 采取等效的安全 防护措施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安全查 验制度,对客户 身份进行查验, 或者未依照规定 区交通 对运输、寄递物 委 品进行安全检查 或者开封验视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长途客运、机 动车租赁等业务 经营者、服务提 供者未按规定对 客户身份进行查 区交通 验,或者对身份 委 不明、拒绝身份 查验的客户提供 服务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74 对违反反恐怖 行政 主义管理有关 处罚 规定的行政处 罚 对未依照规定对 运营中的危险化 学品与放射物品 区交通 的运输工具通过 委 定位系统实行监 控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拒不配合有关 部门开展反恐怖 主义安全防范、 区交通 情报信息、调查 委 、应对处置工作 的行政处罚 对以拒绝进入现 场等方式拒不接 受海事管理机构 进行船舶大气污 区交通 染监督检查或者 委 在接受监督检查 时弄虚作假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标 准或者要求的船 区交通 舶用燃油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本市行驶的机 动船向大气排放 污染物超过规定 区交通 的排放标准或者 委 排放明显可见黑 烟的行政处罚 对高污染的道路 运输车辆在本市 区交通 从事道路运输经 委 营的行政处罚 对自备燃料用于 车船、非道路移 动机械的单位, 区交通 使用自备的燃料 委 不符合规定标准 的行政处罚 对装卸、运输易 产生扬尘污染的 区交通 物料的船舶未采 委 取覆盖措施的行 政处罚 对港口、码头及 其堆场未采取有 区交通 效扬尘防治措施 委 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道 路管线施工中未 区交通 采取有效防尘措 委 施的行政处罚 对道路与管线施 工的施工单位不 按规定进行扬尘 区交通 污染防治方案备 委 案或者公布的行 政处罚 对拒绝海事管理 机构进行有关船 舶噪声污染环境 区交通 的现场检查或者 委 在被检查时弄虚 作假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在城市市区的 内河航道航行时 区交通 未按照规定使用 委 声响装置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拒绝海事管理 机构依法进行的 水污染防治监督 区交通 检查,或者在接 委 受监督检查时弄 虚作假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船舶未配置相 应的防污染设备 和器材,或者未 区交通 持有合法有效的 委 防止水域环境污 染的证书与文书 行为的行政处罚 75 对违反环境保 行政 护管理有关规 处罚 定的行政处罚 75 对违反环境保 行政 护管理有关规 处罚 定的行政处罚 对船舶进行涉及 污染物排放的作 业,未遵守操作 区交通 规程或者未在相 委 应的记录簿上如 实记载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向水体倾倒船 舶垃圾或者排放 区交通 船舶的残油、废 委 油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其他船舶造成 区交通 水污染事故的行 委 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测设 备,或者未按照 区交通 规定与环保部门 委 联网,并保证监 测设备正常运行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拒不执行暂停 区交通 或者限制生产措 委 施的行政处罚 对未在委托合同 中明确承运单位 区交通 或者个人不得使 委 用高污染机动车 运输的行政处罚 对船舶进入上海 港口国家确定的 船舶大气污染排 放控制区,使用 区交通 不符合要求的燃 委 油的,或者不按 照要求使用岸电 的行政处罚 对船舶运输剧毒 化学品进入黄浦 江或者其他内河 水域,或者运输 区交通 危险化学品进入 委 太浦河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水域的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或者 饮用水水源准保 护区范围内的码 区交通 头,港口经营单 委 位未按要求采取 污染防治措施的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进行 区交通 危险品水上过驳 委 作业的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冲洗 船舶甲板或者向 区交通 水体排放船舶洗 委 舱水、压舱水的 行政处罚 对船舶在禁止航 行的饮用水水源 区交通 保护区域航行或 委 者停泊的行政处 罚 对驶入规定的饮 用水水源保护水 域范围船舶未按 规定向海事行政 区交通 管理部门报告或 委 者未按规定配备 相关设施设备的 行政处罚 76 对违反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 行政 管理有关规定 处罚 运输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行 为的行政处罚 区交通 委 对施工总承包单 位未按规定开设 区交通 或者使用农民工 委 工资专用账户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77 对违反保障农 行政 民工工资支付 处罚 管理有关规定 的行政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 月考核农民工工 作量、编制工资 区交通 支付表并经农民 委 工本人签字确认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 法提供工程款支 区交通 付担保等行为的 委 行政处罚 对禁止吸烟场所 所在单位未落实 劝阻吸烟人员或 区交通 者组织劝阻吸烟 委 的志愿者等义务 的行政处罚 78 对违反公共场 行政 所控制吸烟管 处罚 理有关规定的 行政处罚 78 对违反公共场 行政 所控制吸烟管 处罚 理有关规定的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禁止吸 烟场所吸烟且不 区交通 听劝阻的行政处 委 罚 79 对经营者违反 单用途预付消 行政 费卡管理有关 处罚 规定的行政处 罚 对单用途预付消 费卡经营者未采 区交通 取相关风险防范 委 措施的行政处罚 80 对互联网租赁 自行车运营企 业未按规定备 案、投放运营 或者回收车辆 行政 ,或者未按要 处罚 求向互联网租 赁自行车行业 信息服务平台 传输信息数据 的行政处罚 区交通 委 81 对逾期不履行 交通运输领域 排除妨碍、恢 复原状等义务 的行政决定, 行政 其后果已经或 强制 将危害交通安 全、造成环境 污染或者破坏 自然资源等行 为的行政强制 区交通 委 82 对需要立即清 除道路、航道 遗洒物、障碍 行政 物或者污染物 区交通 82 对需要立即清 除道路、航道 遗洒物、障碍 行政 物或者污染物 强制 ,当事人不能 清除的行政强 制 区交通 委 对造成公路、公 路附属设施损坏 ,拒不接受公路 区交通 管理机构现场调 委 查处理行为的行 政强制 对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设置公路标 区交通 志以外的其他标 委 志等行为的行政 强制 对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设置公路标 区交通 志以外的其他标 委 志等行为的行政 强制 对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内修建、扩 建建筑物、地面 构筑物或者未经 区交通 许可埋设管道、 委 电缆等设施逾期 不拆除等行为的 行政强制 对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外修建的建 筑物、地面构筑 物以及其他设施 区交通 遮挡公路标志或 委 者妨碍安全视距 逾期不拆除行为 的行政强制 83 对违反公路管 行政 理有关规定的 强制 行政强制 逾期不拆除行为 的行政强制 83 对违反公路管 行政 理有关规定的 强制 行政强制 对经批准进行超 限运输的车辆, 未按照指定时间 区交通 、路线和速度行 委 驶拒不改正行为 的行政强制 对未随车携带超 限运输车辆通行 区交通 证行为的行政强 委 制 对采取故意堵塞 固定超限检测站 点通行车道、强 行通过固定超限 区交通 对采取故意堵塞 固定超限检测站 点通行车道、强 行通过固定超限 区交通 检测站点等方式 委 扰乱超限检测秩 序等行为的行政 强制 对造成公路、公 路附属设施损坏 ,逾期不接受处 区交通 理,并且经公告 委 3个月仍不来接 受处理的行政强 制 84 对未取得线路 经营权擅自从 行政 事公共汽车和 强制 电车营运的行 政强制 区交通 委 84 对未取得线路 经营权擅自从 行政 事公共汽车和 强制 电车营运的行 政强制 区交通 委 对擅自从事出租 区交通 汽车经营的行政 委 强制 85 对违反出租汽 行政 车管理有关规 强制 定的行政强制 对驾驶员违反《 上海市出租汽车 区交通 管理条例》的行 委 政强制 对车辆超载运输 区交通 行为的行政强制 委 86 对违反道路运 行政 输管理有关规 强制 定的行政强制 对没有车辆营运 证又无法当场提 区交通 供其他有效证明 委 的车辆实施的行 政强制 对违反港口规划 建设港口、码头 区交通 或者其他港口设 对违反港口规划 建设港口、码头 区交通 或者其他港口设 委 施等行为的行政 强制 对在港口水域内 从事养殖、种植 区交通 活动逾期不改正 委 的行政强制 对未经依法批准 在港口内进行采 掘、爆破等活动 的,向港口水域 区交通 倾倒泥土、砂石 委 逾期不消除安全 隐患行为的行政 强制 对未经依法批准 在港口内进行采 掘、爆破等活动 的,向港口水域 区交通 倾倒泥土、砂石 委 逾期不消除安全 隐患行为的行政 强制 87 对违反港口管 行政 理有关规定的 强制 行政强制 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等生产经 营单位拒不执行 区交通 停产停业等决定 委 ,有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现实危 险的行政强制 对港区内有关违 法储存危险货物 区交通 的场所、危险货 委 物的行政强制 对货物或者其他 物体落入港口水 区交通 域可能影响港口 委 安全或者有碍航 行的行政强制 对违反航道通航 条件影响评价规 定建成的项目导 致航道通航条件 区交通 严重下降,逾期 委 未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拆除等行为 对违反航道通航 条件影响评价规 定建成的项目导 致航道通航条件 区交通 严重下降,逾期 委 未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拆除等行为 的行政强制 88 对违反航道管 行政 理有关规定的 强制 行政强制 在航道和航道保 护范围内采砂, 区交通 损害航道通航条 委 件的行政强制 对船舶、浮动设 施未持有合格的 检验证书、登记 证书或者船舶未 区交通 持有必要的航行 委 资料,擅自航行 或者作业行为的 行政强制 证书或者船舶未 区交通 持有必要的航行 委 资料,擅自航行 或者作业行为的 行政强制 对在内河通航水 域的航道内养殖 、种植植物、水 区交通 生物或者设置永 委 久性固定设施行 为的行政强制 对在内河通航水 域中的沉没物、 漂流物、搁浅物 的所有人或者经 营人,未按照国 区交通 家有关规定设置 委 标志或者未在规 定的时间内打捞 清除行为的行政 强制 89 对违反内河交 行政 通安全管理行 强制 为的行政强制 89 对违反内河交 行政 通安全管理行 强制 为的行政强制 对船舶不具备安 全技术条件从事 货物、旅客运输 区交通 ,或者超载运输 委 货物、旅客行为 的行政强制 对船舶违反规定 未在码头、泊位 或者依法公布的 区交通 锚地、停泊区、 委 作业区停泊行为 的行政强制 对船舶违反规定 未在码头、泊位 或者依法公布的 区交通 锚地、停泊区、 委 作业区停泊行为 的行政强制 对向水体倾倒船 舶垃圾或者排放 区交通 船舶的残油、废 委 油等行为的行政 强制 90 对违反防治船 舶污染内河水 行政 域环境管理有 强制 关规定的行政 强制 对新建、改建、 扩建危险品装卸 区交通 码头逾期不拆除 委 行为的行政强制 91 对有根据认为 不符合保障安 全生产的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设施、 行政 设备、器材以 强制 及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的 危险物品的行 政强制 区交通 委 92 对纳入本市行 行政 政事业性收费 征收 目录交通类项 目的收费 区交通 委 对有关公路的法 区交通 律、法规执行情 委 况的监督检查 对有关公路的法 区交通 律、法规执行情 委 况的监督检查 93 行政 对公路的监督 检查 检查 对侵占、损坏公 路、公路用地、 公路附属设施及 区交通 其他违反《中华 委 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行为的检查 对车辆超限运输 区交通 行为的检查 委 对城市道路的检 区交通 查 委 对城市道路的检 区交通 查 委 94 行政 对城市道路的 检查 监督检查 对临时占用城市 区交通 道路的检查 委 95 对公共汽电车 行政 客运的监督检 检查 查 区交通 委 对巡游出租汽车 区交通 经营行为的监督 委 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 区交通 经营行为的监督 委 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者履行经营 区交通 协议情况的监督 委 检查 96 行政 对出租汽车的 检查 监督检查 对网约车经营行 区交通 为的监督检查 委 对出租汽车的监 区交通 督检查 委 对出租汽车的监 区交通 督检查 委 97 对车辆非法客 行政 运情况的监督 检查 检查 区交通 委 对道路运输行为 区交通 的监督检查 委 对道路客运、客 区交通 运站经营活动的 委 监督检查 对道路客运、客 区交通 运站经营活动的 委 监督检查 对道路货物运输 区交通 、货运站经营活 委 动的监督检查 对道路危险货物 区交通 运输的监督检查 委 对放射性物品运 区交通 输的监督检查 委 对放射性物品运 区交通 输的监督检查 委 98 行政 对道路运输的 检查 监督检查 对道路运输车辆 区交通 动态的监督检查 委 对道路运输车辆 区交通 车辆技术管理的 委 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 区交通 营活动的监督检 委 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 区交通 营活动的监督检 委 查 对维修经营者是 否依法备案或者 区交通 备案事项是否属 委 实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 区交通 培训经营活动的 委 监督检查 99 行政 对停车场(库 检查 )的监督检查 区交通 委 99 行政 对停车场(库 检查 )的监督检查 区交通 委 对水路运输市场 区交通 的监督检查 委 对船舶营运证件 区交通 的监督检查 委 对水路运输辅助 业务经营活动和 区交通 经营资质的监督 委 对水路运输辅助 业务经营活动和 区交通 经营资质的监督 委 检查 对水路旅客运输 经营者、港口经 区交通 营人落实实名制 委 管理情况的监督 检查 100 行政 对水路运输的 检查 监督检查 对老旧运输船舶 区交通 的监督检查 委 对辖区内装卸管 理人员和申报员 区交通 、检查员的从业 委 对辖区内装卸管 理人员和申报员 区交通 、检查员的从业 委 资格的监督检查 对水路运输活动 区交通 的监督检查 委 对小型客运船舶 区交通 运输经营活动的 委 监督检查 对港口安全生产 区交通 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 对港口安全生产 区交通 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 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执 区交通 行情况的监督检 委 查 对岸线使用状况 区交通 以及在建的水域 委 工程的监督检查 对港口安全生产 情况和《港口经 区交通 营管理规定》执 委 行情况的监督检 对港口安全生产 情况和《港口经 区交通 营管理规定》执 委 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 101 行政 对港口的监督 检查 检查 对危险货物港口 区交通 经营人的经营资 委 质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货物港口 作业和装卸、储 区交通 存区域的监督检 委 查 存区域的监督检 委 查 对港口客运站的 区交通 监督检查 委 对辖区内固体散 装货物港口储存 区交通 、装卸作业的监 委 督检查 对航道的监督检 区交通 查 委 对航道的监督检 区交通 查 委 102 行政 对航道的监督 检查 检查 对通航建筑物运 区交通 行的监督检查 委 对内河航标的检 区交通 查 委 对船员管理的监 区交通 督检查 委 对船员管理的监 区交通 督检查 委 103 对船员履职、 行政 管理的监督检 检查 查 对船员的监督检 区交通 查 委 对内河船舶船员 区交通 值班情况的监督 委 检查 对船舶、浮动设 施、船员和通航 区交通 安全环境的监督 委 对船舶、浮动设 施、船员和通航 区交通 安全环境的监督 委 检查 对内河交通密集 区域、多发事故 水域以及货物装 卸、乘客上下比 较集中的港口, 区交通 对客渡船、滚装 委 客船、高速客轮 、旅游船和载运 危险货物船舶的 安全巡查 对建设单位、主 办单位和施工单 位所属船舶、设 施、人员水上通 区交通 航安全作业条件 委 、采取的通航安 全保障措施落实 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货物申报 或者报告人员以 及集装箱装箱现 区交通 场检查员日常从 委 对危险货物申报 或者报告人员以 及集装箱装箱现 区交通 场检查员日常从 委 业情况的监督抽 查 104 对内河水上交 行政 通安全的监督 检查 检查 对船舶载运危险 区交通 货物的监督检查 委 对船舶安全的监 区交通 督检查 委 对船舶安全配员 区交通 的监督检查 委 对船舶安全配员 区交通 的监督检查 委 对所辖内河水域 内渡船的水上交 区交通 通安全的监督检 委 查 对游艇、游艇俱 乐部和游艇操作 区交通 人员培训机构的 委 监督检查 对拆船单位的拆 区交通 船活动的检查 委 对拆船单位的拆 区交通 船活动的检查 委 105 对防治船舶污 行政 染内河水域环 检查 境的监督检查 对管辖区域内防 治船舶及其作业 区交通 活动污染内河水 委 域环境的监督检 查 对航运公司的安 区交通 全与防污染管理 委 活动的监督检查 106 对交通建设工 行政 程安全生产的 检查 监督检查 区交通 委 对交通建设工程 区交通 质量的监督检查 委 对交通建设工程 区交通 质量的监督检查 委 107 对交通建设工 行政 程质量的监督 检查 检查 对港口工程项目 单位验收活动和 区交通 验收结果的监督 委 检查 对航道工程竣工 区交通 验收工作的监督 委 检查 108 对交通建设工 行政 程检测活动的 检查 监督检查 区交通 委 109 对交通建设工 行政 程市场活动的 检查 监督检查 区交通 委 110 对交通建设工 行政 程监理活动的 检查 监督检查 区交通 委 对交通建设工 111 对交通建设工 行政 程施工现场的 检查 检查 区交通 委 112 对交通行业安 行政 全生产工作的 检查 监督检查 区交通 委 113 对危险化学品 行政 安全管理的监 检查 督检查 区交通 委 对大气污染防治 对大气污染防治 区交通 实施情况的监督 委 检查 对机动车船污染 区交通 大气情况的监督 委 检查 对交通运输噪声 区交通 污染防治情况的 委 监督检查 对船舶污染水域 对船舶污染水域 区交通 的防治情况的监 委 督检查 114 对交通领域环 行政 境保护的监督 检查 检查 对船舶受电设施 安装、码头岸电 设施建设以及向 区交通 靠港船舶提供岸 委 电服务等活动的 监督检查 对船舶受电设施 区交通 安装的监督检查 委 对防止码头、船 对防止码头、船 区交通 舶污染饮用水水 委 源的监督检查 对交通行业生态 环境保护、污染 区交通 防治情况的监督 委 检查 115 对交通运输行 行政 业控烟工作的 检查 监督检查 对建筑垃圾运 区交通 委 116 对建筑垃圾运 行政 输单位的车辆 检查 、船舶的监督 检查 区交通 委 117 对流动户外广 行政 告设置的监督 检查 检查 区交通 委 118 对互联网租赁 行政 自行车行业的 检查 监督检查 区交通 委 119 在公路桥梁跨 越的河道上下 行政 游各500米范围 确认 内依法进行疏 浚作业的安全 确认 区交通 委 120 行政 客运站站级核 确认 定 区交通 委 121 裁决客运经营 行政 者发车时间安 裁决 排纠纷 区交通 委 121 裁决客运经营 行政 者发车时间安 裁决 排纠纷 区交通 委 122 其他 航道工程开工 类别 审核 区交通 委 123 其他 交通建设工程 类别 合同信息报送 区交通 委 124 公路工程交工 其他 验收向交通主 类别 管部门备案 区交通 委 125 其他 小型客运船舶 类别 运输经营备案 区交通 委 126 从事船舶港口 服务、港口设 其他 施设备和机械 类别 租赁维修、港 口理货业务备 案 区交通 委 127 其他 船舶进出港报 类别 告 区交通 委 128 其他 船舶防污染作 类别 业报告 区交通 委 危险货物安全适 区交通 运报告 委 危险货物安全适 区交通 运报告 委 129 危险货物、污 其他 染危害性货物 类别 安全适运报告 污染危害性货物 区交通 安全适运报告 委 130 其他 航行通(警) 类别 告办理 区交通 委 130 其他 航行通(警) 类别 告办理 区交通 委 131 其他 城市道路、公 类别 路废弃 区交通 委 132 其他 道路运输车辆 类别 年度审验 区交通 委 133 配建机动车停 其他 车场(库)审 类别 核 区交通 委 134 其他 道路夜间施工 类别 备案 区交通 委 135 其他 公共停车场( 类别 库)经营备案 区交通 委 135 136 类别 库)经营备案 委 外省市道路货 其他 物运输企业设 类别 立分公司备案 区交通 委 外省市驻沪道路 货物运输(除危 区交通 险货运)经营业 委 户备案 137 外省市驻沪道 其他 路货物运输( 类别 除危险货运) 经营备案 外省市驻沪道路 货物运输(除危 区交通 险货运)经营车 委 辆备案 外省市驻沪道路 货物运输(除危 区交通 险货运)经营车 委 辆备案 138 其他 机动车维修经 类别 营备案 区交通 委 139 其他 机动车综合性 类别 能检测站备案 区交通 委 研究拟订有关 其他 规 140 类别 范性文件和政 策 区交通 委 141 其他 信访办理 类别 区交通 委 主动公开政府信 区交通 息 委 142 其他 政府信息公开 类别 依申请公开交通 区交通 工作政府信息 委 宝山区交通委员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 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 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 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上海港口条例》第六条 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市或者区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申请应当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 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市或者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海港口 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 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对经审查批准的,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 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 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 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 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 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 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 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 交以下材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三)安全设 设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 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 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 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 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 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 交以下材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三)安全设 设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 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 计审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 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 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 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 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 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 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 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 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 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 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 工图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 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施工图 批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 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 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按 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 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 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按 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未经施 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上海港口条例》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施工条件的,建设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上海港口条例》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施工条件的,建设单位 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进行施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 方可投入使用。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 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上海港口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完毕,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 ,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港口设施建设 程进行验收。港口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 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 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 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 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 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 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 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 竣工验收工作。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 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 ,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 机关)备案。 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 停车场地,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线网规划和场站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 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或者区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 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点设施:(一)新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 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二)新建或者扩建大型公共设施的;(三)新建 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 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 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并参与新建、改建 或者扩建大型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更新给予补贴。政府投 建设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免费提供给公共汽车和电车经营者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停 场、保养场低价租赁给公共汽车和电车经营者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 场地,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线网规划和场站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 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未经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核批准,不得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 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 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 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 从事 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行政管理 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 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 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 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 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 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 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 、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 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 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3.《上海港口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每次危险货物作业开始二十四小时前,将委托 人以及危险货物作业的有关事项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但定货种、定码头泊位的,可以定期报告。 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报告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 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 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 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第 二款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 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上海港口条例》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港口内擅自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 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市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规 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 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 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 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 ,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 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 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 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 、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 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 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 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 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 、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 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 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 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 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 、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 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 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 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 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 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 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 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 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 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二)拖轮适 、适拖,船员适任;(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 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二)拖轮适 、适拖,船员适任;(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 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 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 验机构申请 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 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 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 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 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 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 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 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 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 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 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 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 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 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 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 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 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 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 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 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迁移。确实需要更 新砍伐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审批手续,并更新补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 、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 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 者使公路改线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 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 路改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 、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 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 者使公路改线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 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 路改线。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及公 路用地。因基础设施和其他重要工程建设确实需要临时占用和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必须向市道路运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影响交通安全 ,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公路的原有标准,负 修复或者承担相应的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 、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 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 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 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 路改线。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及公 路用地。因基础设施和其他重要工程建设确实需要临时占用和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必须向市道路运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影响交通安全 ,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公路的原有标准,负 修复或者承担相应的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 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 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 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区交通行 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 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 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 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 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 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 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 、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 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 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 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 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 告牌等非公路标志。需要设置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经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 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设置标牌、广告牌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因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广告牌,致使设置广告牌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给予设置单位相应的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行政管 理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 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 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 桩、界桩。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除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 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道路 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 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车辆或者车辆载运货物后的总重量超过城市道路限载量或者通 行条件但确需通行的,应当事先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通行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需 对城市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才能通行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2.《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工、沿街建筑 物或者构筑物维修,以及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举办重大活动,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临时 路控制总量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 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 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 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 ,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城市道 路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 可证;(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三)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 )掘路工程修复方案。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掘路控制总量、综合掘路计划进 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 管理部门同意。 管理部门同意。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需要依附桥梁、 隧道架设管线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架设。申请人 当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管线架 设计图纸、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以及桥梁、隧道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市市管处或者区、县 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占用人行道设置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 、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等设施的,应当在宽度大于三米的人行道上设置 且应当保证设置设施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一点八米。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设施设置规划方案和管理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 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 、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向市市管处或者区、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全保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 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有关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起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区内线路营运的线 经营权;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其他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有关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起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区内线路营运的线 经营权;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其他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需要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 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建 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的, 经营者应当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的, 经营者应当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 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其中从事区域性客运服务的企业,只需向区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 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 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 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 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2.《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款 经核准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 人,应当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凭证,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专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 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 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 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 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2.《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款 经核准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 人,应当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凭证,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专 车辆牌照和保险等手续。对按照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 门发给经营资质证书,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发给车辆营运资格证件,由市运输管理 发给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 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 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 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 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 许可事项目录》第16项: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 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 、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 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 ;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 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 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 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 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 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 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 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 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 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 、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 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 ;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 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 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 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 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 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本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和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设立收费公路。收费公路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在收费公路上设置车辆通行 收费站,应当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收费公路,市道路运输 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收费单位及时拆除收费站设施。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 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立收费公路或者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 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 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 ,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 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 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 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五 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 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 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 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十六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五 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 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 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 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十六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 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 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 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 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和公 用地的;(二)擅自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或者埋设管线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 规定,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 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 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 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 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 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 求。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 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 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 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七十六 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 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 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 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 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 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 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 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4.《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 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驾驶超重车辆通过公路桥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 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 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 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 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 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 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 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 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 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 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 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 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 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 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律、行政法规对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有禁止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 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 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 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律、行政法规对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有禁止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 行为,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 试车场地。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 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 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 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 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 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 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 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公路及公路 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或者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的 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区 通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 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 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的;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除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 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道路 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 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实施管线工程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拆除,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有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 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 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的;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除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 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道路 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 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实施管线工程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拆除,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有 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 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 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 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 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 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 作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 作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 ,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 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 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 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 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 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 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 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 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 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 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 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 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 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 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 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 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 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 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 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 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第 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 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 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 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 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 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 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第 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 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 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 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 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承担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规 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的约定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十 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从事养护作业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 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承担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规 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的约定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十 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从事养护作业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除清除障碍物作业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 拽故障车、肇事车。 第六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 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 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除清除障碍物作业的车辆外的其他车辆在高 公路上拖拽故障车、肇事车的。 《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 、收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村道上设卡、收费的,由区(县)交 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 、收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村道上设卡、收费的,由区(县)交 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 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超过规定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在农村公路桥梁下停泊船只;(三)在农村公路桥梁的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擅自明火作业 搭建永久性设施或者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四)取土或者爆破作业;(五)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七)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八)堵塞排水沟渠、填埋边沟;(九)机动车滴漏、散落、飞扬物品或者随车人员向外抛物;(十)将 村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场地;(十一)损坏或者擅自涂改、移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十二 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 规定,在村道上从事第(一)、(二)、(三)、(四)、(十一)、(十二)项禁止行为的,由区(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 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超过规定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在农村公路桥梁下停泊船只;(三)在农村公路桥梁的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擅自明火作业 搭建永久性设施或者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四)取土或者爆破作业;(五)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七)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八)堵塞排水沟渠、填埋边沟;(九)机动车滴漏、散落、飞扬物品或者随车人员向外抛物;(十)将 村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场地;(十一)损坏或者擅自涂改、移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十二 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 规定,在村道上从事第(五)、(六)、(七)、(八)、(九)、(十)项禁止行为的,由区(县) 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3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 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超过规定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在农村公路桥梁下停泊船只;(三)在农村公路桥梁的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擅自明火作业 搭建永久性设施或者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四)取土或者爆破作业;(五)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七)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八)堵塞排水沟渠、填埋边沟;(九)机动车滴漏、散落、飞扬物品或者随车人员向外抛物;(十)将 村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场地;(十一)损坏或者擅自涂改、移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十二 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 规定,在村道上从事第(五)、(六)、(七)、(八)、(九)、(十)项禁止行为的,由区(县) 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3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村民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围内从事 列行为的,应当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应当报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一) 时占用和挖掘村道及村道用地的;(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 道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四)在村道及 道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的;(五)车辆或者车辆载运的物件超过村道限载标准或 限制性通行条件但确需通行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村道上 从事相关行为的,由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从事第(一)、(二) (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第(三)项行为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 下的罚款。(三)从事第(四)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 ,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 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 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 ,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 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 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 、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 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 造价2%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 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 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给予行政处分。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线路经 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的,由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将营运车辆扣押,责令行为人在规定 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 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 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 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 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 识配置要求。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 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 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 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 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 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 识配置要求。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 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 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 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 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 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 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 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 、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 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能和安全的行为。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 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 、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 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能和安全的行为。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八年。在线路经营权 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处分取得的线路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第一、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或者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一)将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二)擅自转 线路经营权的。 有第一款、第二款行为,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线路经营权证书。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当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 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第二、三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 一款规定,未执行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营运管理制度的,由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 有第一款、第二款行为,造成公 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部分或者全 的线路经营权证书。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当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 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第二、三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 一款规定,未执行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营运管理制度的,由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 有第一款、第二款行为,造成公 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部分或者全 的线路经营权证书。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款 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服务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车;(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 车辆载客限额营运;(三)按照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四)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 排上下客;(五)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 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六)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七)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本 例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八)车辆不得在站点滞留,妨碍营运秩序;(九)为老、幼、病、残、孕妇 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调度员从事营运调度时,应当遵守下 规定:(一)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合理调度;(二)如实记录行车数据。发生公 卫生事件,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车辆营运中发生 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乘务员组织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 的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绝;驾驶员、乘务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安排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乘客有 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进入站点营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站点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交通执法机构可处以警告 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不 守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组织乘客免费换乘或者退 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遵守站点管理制度的。 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进入站点营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站点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交通执法机构可处以警告 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不 守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组织乘客免费换乘或者退 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遵守站点管理制度的。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 刻、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 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营运要求和客流量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 第二十二条 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定 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在车厢内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 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 摄氏度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除前款规定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的情形外,经营者应当开 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信息监控系统和图像监控 施,并按照规定发送营运数据。 第三十条第一、三款 经营者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管理 应急处置等各项安全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 处理事故,并及时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作,并予以记录,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二)车辆性能、 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三)在规定的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线路名称和经营者名称; 四)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 下简称《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五)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窗、救生锤 灭火器等设施;(六)按照规定对车辆采取消毒等卫生措施。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交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核准的车辆载客限额营运的;(二)违反本条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装有 调设施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营运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监控 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发送营运数据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 定报告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营运车辆不符合要求的。 施,并按照规定发送营运数据。 第三十条第一、三款 经营者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管理 应急处置等各项安全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 处理事故,并及时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作,并予以记录,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二)车辆性能、 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三)在规定的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线路名称和经营者名称; 四)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 下简称《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五)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窗、救生锤 灭火器等设施;(六)按照规定对车辆采取消毒等卫生措施。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交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核准的车辆载客限额营运的;(二)违反本条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装有 调设施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营运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监控 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发送营运数据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 定报告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营运车辆不符合要求的。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营运要求和客流 量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行车作业计 营运。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镇范围外,站点间 超过一定距离的,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共 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经营者向乘客收 取营运费用后,应当出具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车票凭证。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 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 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车;(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载 限额营运;(三)按照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四)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 ;(五)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 子报站设备;(六)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七)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本条例规定 件的人员营运;(八)车辆不得在站点滞留,妨碍营运秩序;(九)为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 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调度员从事营运调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合理调度;(二)如实记录行车数据。 第四十九条第二 款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交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量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行车作业计 营运。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镇范围外,站点间 超过一定距离的,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共 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经营者向乘客收 取营运费用后,应当出具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车票凭证。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 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 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车;(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载 限额营运;(三)按照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四)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 ;(五)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 子报站设备;(六)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七)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本条例规定 件的人员营运;(八)车辆不得在站点滞留,妨碍营运秩序;(九)为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 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调度员从事营运调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合理调度;(二)如实记录行车数据。 第四十九条第二 款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交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行车作业计划报备 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的;(三) 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后不出具等额车票凭证的;(四)违反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连续两个月内,经营者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违章率超过百分之二的。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 要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的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交通 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经营者终止营运前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 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 运、站点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需要变 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运输管理处 者区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除不可抗力或 其他紧急情况外,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实施营运调整的,经营者应当于实施之日的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 要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的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交通 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经营者终止营运前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 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 运、站点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需要变 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运输管理处 者区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除不可抗力或 其他紧急情况外,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实施营运调整的,经营者应当于实施之日的 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 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的;(二 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三)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疏散的;(四)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 四十九条第三款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交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终止营运的;(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实施营运调整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款规定,未公开告示营运调整情况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的。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投入 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张贴《乘坐规则 、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处规定的统一标准 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 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营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 运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站点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站点设施,保持候车亭、站牌等 施整洁、完好。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站点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在营 车辆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广告设置的位置、面积、色彩应当符合公 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车厢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利用候车亭设置广告的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投入 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张贴《乘坐规则 、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处规定的统一标准 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 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营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 运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站点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站点设施,保持候车亭、站牌等 施整洁、完好。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站点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在营 车辆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广告设置的位置、面积、色彩应当符合公 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车厢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利用候车亭设置广告的 总体面积不得超过候车亭立面的百分之四十,其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 百分之十。 第四十条第三、四、五款 禁止下列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损坏、覆盖电车 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二)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广告牌或者其他设施;( )危害电车供电安全的其他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车供 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运输超高物件需要穿越电车触线网、馈线网的,运输 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书面通知电车供电单位。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 法总队、区交通执法机构责令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经营者擅自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的;(三)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站牌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站点日常管理单 未按照规定维护保养站点设施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营运车辆上设置 告的位置、面积、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要求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 ,在车厢内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候车亭 置广告,广告总体面积超过候车亭立面的百分之四十的;(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第三款、第四款 第五款规定,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 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 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 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 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 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 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 、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 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 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 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 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 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 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 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责令限期整改;( )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 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责令 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二)、 三)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责 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填 报客运服务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养路费和客运管理费等税、费。 三十三条第(四)、(五)项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租赁服务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四 按照规定向市运输管理处填报车辆租赁服务统计报表;(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养路费和客运管理 等税、费。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五)项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按照规定向市运输管理处填报车辆租赁服务统计报表;(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养路费和客运管理 等税、费。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五)项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 、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车辆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或者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县 通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出租汽车的经营资格。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 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可 处二百元罚款;(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五)、(六)项的,没收其非法 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二) (三)、(七)项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五 的,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并处二百元罚款。 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二) (三)、(七)项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五 的,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并处二百元罚款。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 、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或者取消其客运服务的营运资格。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向全行业开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二)有车必供,按序调派,并且及时调集车辆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派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第二十三条的营业站调度员 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调度资格。 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调度资格。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对拒绝接受或者阻碍客运管理人员检查的,由市交通执法 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 动的。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 动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 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 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 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 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 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 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 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 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 、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 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 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 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 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 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 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 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八) 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 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 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 复。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 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 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 复。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 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 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 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 性客运活动。 第四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 的有关规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扣押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并予以处罚;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再次 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定程序没收用于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驾驶人 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对有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 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 动。 第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根据有关法律、法 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定程序没收用于非法 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车辆。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 证3个月至6个月;对有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 动。 第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根据有关法律、法 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定程序没收用于非法 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车辆。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 证3个月至6个月;对有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从 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 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 以下的罚款。 2.《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性 客运活动。 第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非法 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 部门,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三条 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禁止对其他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 专用车身颜色、安装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假冒客运出租 车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除客运出租汽车外,其他汽车不得喷涂客运出租汽车 专用车身颜色,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第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 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顶灯和安装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 标识、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 、设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用车身颜色,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第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 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顶灯和安装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 标识、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 、设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第三条(一般禁止规定)第三款 三轮车不得安装驾驶座以外的座位等 客运设施。第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三轮车安装座位等客运设施的,由市或者区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除客运出租汽车外,其他汽车不得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 用车身颜色,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第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罚款:(一)非客运出租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的;(二)非客运出租汽车安装顶灯等客 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的;(三)非客运出租汽车安装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设施的。 罚款:(一)非客运出租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的;(二)非客运出租汽车安装顶灯等客 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的;(三)非客运出租汽车安装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设施的。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喷 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或者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 第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为非客运出租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或者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 识、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报废或者更新时,经营者应当清除客运出 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并在车辆报废或者更新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每辆车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 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或者专用营运设施的;(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的。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每辆车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 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或者专用营运设施的;(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的。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第六条 除营业性客运汽车驾驶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机场、车站、港 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 第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定,营业性客运汽车驾驶员以外的人员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 共场所招揽乘客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利用互联网、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应当向交通 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人和车辆的信息。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提供 车信息的服务商未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人和车辆信息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网站、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应当 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调度服务规范,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经市交 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客运服务驾驶员或者车辆不具备营运资格的,前款规定的服务商不得提供召车信息服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网站、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未遵守客运 租汽车调度服务规范、未提供相关驾驶员和车辆信息或者为不具备营运资格的驾驶员或者车辆提供召车 息服务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调度服务规范,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经市交 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客运服务驾驶员或者车辆不具备营运资格的,前款规定的服务商不得提供召车信息服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网站、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未遵守客运 租汽车调度服务规范、未提供相关驾驶员和车辆信息或者为不具备营运资格的驾驶员或者车辆提供召车 息服务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 活动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 ,依法定程序没收用于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车辆。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驾驶员,由公安 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对有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 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驾驶员有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的,由 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正当事由的,可以 予处罚。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用户承租车辆后,不得擅自转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车辆从事营运 活动。 第四十八条 用户违反第三十七条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没 非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 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 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 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 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 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 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 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 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 运输经营的。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 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 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 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 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 运输经营的。 6.《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 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 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 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 岁;(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 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 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 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 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 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 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 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 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 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 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 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 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 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 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 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一)未为旅客投保 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 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 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 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 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 投保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 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 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 《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 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 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 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 《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 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 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 罚款。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 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 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 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 、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 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 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 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 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 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 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 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 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 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 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上岗从 的,责令停止上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转让或者出租 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标志牌,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或者涂改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收缴有关证件、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悬挂和使用营运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改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 立维修档案、未履行记录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配件登记档案、未履行记录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如实提供检验 果证明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 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做好培训记录、未建立学员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 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教练员上岗资格证。(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 第三项规定,未履行及时报告义务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 规定,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货物或者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不具有合格资质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的, 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道路运输 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第五条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 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 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 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 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 。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 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 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 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 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 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三)(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 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 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 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 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 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七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 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九) 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 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 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 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 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 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 。 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 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 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 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 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 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 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 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 的;(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 开展定制客运的。 的;(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 开展定制客运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 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 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 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 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 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 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 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五)没有采 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 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 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 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 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 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 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 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 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 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 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 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 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 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 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 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 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 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 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险化学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 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 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托运人、承运 、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 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托运 、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 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 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 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 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 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 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 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 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 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 )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 设置相应标志的。 设置相应标志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 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 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 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 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第六十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 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 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 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 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 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 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 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 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第六十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 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 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 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 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 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 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 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输爆炸品和剧毒 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 安全标示牌。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 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 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 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 之下。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 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 路运输安全。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 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 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 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 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 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 之下。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 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 路运输安全。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 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 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 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 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 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 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检验 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一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 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四十二条 运输危险 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 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 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 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 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 下的罚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 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 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 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 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督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 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 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 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 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 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 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 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 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 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 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 》、《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 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 他人运输的;(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 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 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 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 的;(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四 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 志》的。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5项,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 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处800元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 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 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 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 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 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 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 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 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 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 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 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 。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 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未遵守相关服 规范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遵守相关服务规范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超时停车的,应当责令补交停车费,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 的罚款。无法查实机动车驾驶员身份的,可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通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 点接受处理。(五)机动车驾驶员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放置交费凭据的,处以20元以 上50元以下的罚款。(六)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定,不按照规定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公 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专用停车场(库)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 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或者申报停车场(库)泊位数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定,不按照规定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公 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专用停车场(库)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 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或者申报停车场(库)泊位数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 )或者专用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将单独建 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擅自将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规定进 处理。 《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通委、区(县)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缴销有关证件、发票的,予以 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改正,予 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通委、区(县)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者将货运出租汽车退出营运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 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处 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驾驶员拒载的,处以200元的罚款;(四)驾驶员故意绕道行驶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员指挥,擅自或者强行承揽业务的,处以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六)驾驶员营运时不按照规定放置驾驶员服务卡的,处以50元的罚款。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者损毁交通 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 等交通设施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罚款,并责令立即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 定,公共汽(电)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单位处五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安装地锁、划设标线等方式擅自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交 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 法行为人承担。造成道路损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 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目 ,开展职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二)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及时排除车辆故障,保障车辆安全 能,制止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三)建立对所属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学 制度,督促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非专 运输单位,每月应当对所属驾驶人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四)专业运输单位和车辆较多的 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并加强车辆营运安全管理和营运场所秩序管理;(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企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未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必要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处一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款。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五条(设置规范)第一款 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 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 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第一 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或者出租车设置经营性流动户外广告 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 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 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 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 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 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 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 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 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书。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 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 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 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 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 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 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 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 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 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 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县)水路运输行政 管理部门或者市航务处、区(县)航管署(所)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 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持无效许可证件或者无证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经 活动,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一倍至三倍,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营 性水路运输活动的,处以警告或者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换领许可证件、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在接受执法部门检查时提供虚假资 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以警告或者 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和伪造经营许可证件、水 运输统一票证、单据的,收缴其全部证件和票证、单据,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一倍至五倍, 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 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不使用本市水路运输统一发票和单据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七)违反 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报备提单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八)违反第三十 规定,擅自取消航线、增减班次和停靠站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九)违反第 十二条规定,不维护客运站、渡口秩序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十)违反第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实行危险品检查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十一)违反 三十五条规定,不使用规定格式客票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十二)违 第三十九条规定,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的,处以警告,并处以违法差价 入一倍至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强行代办业务的,处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 ;为非法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四)、(五) 、(六)、(十一)、(十二)项所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其中有第(一)、(四 项和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项和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运营安全、船 维修保养以及应急指挥协调等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船舶种类和航区(线)相适应的从业资历 第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小型客运船舶增加载客定额。 第七条第一款 经营者从事小型客运船 舶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区域、从业人员以及船舶等有关信息向市或者区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处和小型客运船舶上公布乘船须知、运营时 、航线、靠泊站点、收费标准、退换票规则等内容。乘船须知中应当明示乘客不适宜乘船的情形。 第十 三条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对经营者 的安全运营条件进行核查。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第一款 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擅自改装小型客运船舶增加 客定额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备案的,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公布乘船须知、运营时间、航线 靠泊站点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 料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 经营者应当要求船员和乘客按照规范穿着救生衣。 第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未要求船员和乘客按照规范穿着救生衣的,由市 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 经营者应当要求船员和乘客按照规范穿着救生衣。 第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未要求船员和乘客按照规范穿着救生衣的,由市 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 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 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 罚款。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 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 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 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 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 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 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 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 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 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 水 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 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 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 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 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 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 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 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 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 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 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 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 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 水 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 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 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 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 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 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 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 可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 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 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 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 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 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为 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 、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 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 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 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 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 、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 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 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 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 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 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 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 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 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 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 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 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处以1万元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 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 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 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 收的。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 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港口理货业务经 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 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 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 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 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 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 案,保障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 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条 ,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 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 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 。第四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 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 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 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 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 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 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 吊销许可证的。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 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 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 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 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 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三)在 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 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 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 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 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 公布。 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 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 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三)在 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 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 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 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 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 公布。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 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二)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 船舶除外;(三)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四) 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 货定额装载货物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港口经营人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一)未根据天气情况和货物性质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水分含量增加的;(二)未根据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或者进行平 的。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 合规定要求,未告知船舶或者停止装载的;(二)港口经营人在装船过程中遇降水等情形无法保证作业 运输安全时,未停止作业的。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 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二)港口经营人未指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 查监督的;(三)港口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的。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 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上海港口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和港口岸线使用功能、使用范围的,责令停止 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 自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 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从应缴纳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 款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应缴费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 客运站经营人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停靠船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作安全检 查和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暂停客运站运营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 款以及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款。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客运站经营人在检票时,发现上船人数超过船舶核定载 客人数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 关信息告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 的,由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 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 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 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 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 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 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 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 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 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 生产经营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 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 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 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 ,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下的罚款:(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 报告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下的罚款:(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 标志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 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七十六 第一款第(五)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 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 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 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 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 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 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 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 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 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第七十八 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第七十八 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 学品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 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 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 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 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 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 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 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 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 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 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 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 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 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第八十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 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 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 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第八十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 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 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 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第八十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 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 存放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 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第八十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 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 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 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第八十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 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 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第八十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 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 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 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 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 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 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 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 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 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 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 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 货物的;(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 规定仍进行作业的;(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未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 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 货物的;(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 规定仍进行作业的;(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未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 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 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 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 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 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 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 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 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 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 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三十六条 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和处 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 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 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 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 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 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 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 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 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 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 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 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 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 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 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 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 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 ,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 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 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 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 ,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 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 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 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 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破坏。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 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 ,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 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 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 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破坏。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 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 ,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 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 、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 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 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 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十 八条第(二)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 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 予以处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 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 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 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罚款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 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航标,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 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 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第 (三)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 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 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 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罚款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 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航标,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 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 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第 (三)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 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 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 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 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禁止 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 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 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 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 ,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 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理费用2倍 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 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 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 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 )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 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 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 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 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 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 )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 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 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 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二)不服从 度指挥,抢档超越的;(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四) 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 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 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第二十 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 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 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 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 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第十 条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 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 、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 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 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 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 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 作效能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 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 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第十 条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 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 、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 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 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 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 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 作效能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 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上海市航道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涉及航道的桥梁、水闸、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的 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防护装置、桥区水上航标,并定期对警示标志和防 装置进行维护;桥区水上航标由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防护装置或 桥区水上航标的,由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罚款。 《上海市航道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保护范围内挖土; 二)在航道岸线外六米范围内堆放容易滑泻的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航道保护范围内挖土,在航道岸线外六米范围内堆放容易滑泻的物品的 由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航道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保护范围内挖土; 二)在航道岸线外六米范围内堆放容易滑泻的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航道保护范围内挖土,在航道岸线外六米范围内堆放容易滑泻的物品的 由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 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 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 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 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 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 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 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 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 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 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 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 、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 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持正规了望;(二)未正确履 行值班职责;(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四)不采用安全航速;(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 况未及时报告;(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 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 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二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 船舶的正常值班的;(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 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 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 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按规定取 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 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 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 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 操纵船舶或者监航;(二)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 休息;(四)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 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三)船员在船舶上生 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行遣 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 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 证》的;(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 训许可证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 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 训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 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 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 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告知学员对培训项目的规定和要 的;(二)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培训计划和学员名册的;(三)船员培训课程未经海事管理 构确认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手续的;(五)不按规定出具培训 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 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行检验。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 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 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 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 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 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 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 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 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 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 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1.《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三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 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 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 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 不按照规定补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 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 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 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 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 的检验证书。 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 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 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 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 不按照规定补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 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 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 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 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 的检验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 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 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三)未按 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五)所签 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 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一)未进 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 行检验;(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 、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 中提供虚假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 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 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 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 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 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 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 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 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 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 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 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 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 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 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 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 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 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 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 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 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 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 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 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 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 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 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 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 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 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 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 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 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 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 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 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 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 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 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 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三)船员在船舶 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 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 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 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 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 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五)持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 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 。 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 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 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 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 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 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五)持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 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 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 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 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 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 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 ,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 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 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 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 罚:(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 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船舶进出沿海港口,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 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 、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 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 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 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 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 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 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 妨碍航行的物体。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 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 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进行 水上水下活动的;(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三)未按本规定报备 上水下活动的;(四)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 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款。 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 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 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 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 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 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 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 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 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 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 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 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 进行自救。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 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 ,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 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 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 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 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 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 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遇险后 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 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 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 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积极 救,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二)船舶、浮动 施发生碰撞等事故后,在不严重危机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积极救助遇险他方;(三)附近船舶、浮动 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 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 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 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 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 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 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 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 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 个月。(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 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 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 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 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 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 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 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 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 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 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 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 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 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 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 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 ;(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五)未按照规 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 船位;(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 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十一)不 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 航行警告规定;(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 号;(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 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 信频道上守听;(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 员;(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 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十一)不 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 航行警告规定;(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 号;(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 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 信频道上守听;(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 员;(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 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 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 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 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 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 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 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 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三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 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 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 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 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 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四)超过核定 区航行;(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七)未 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九)未按照规定配 救生设施;(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 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 ;(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五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 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 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四)超过核定 区航行;(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七)未 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九)未按照规定配 救生设施;(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 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 ;(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五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 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 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 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 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 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 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 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 情形:(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三)事故发 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 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六)拒 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 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八) 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三)其他谎报 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 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警示教育;(二 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 制船舶操作;(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八)责令船舶离港。第三十条 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 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 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 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警示教育;(二 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 制船舶操作;(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八)责令船舶离港。第三十条 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 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 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 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 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复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 施。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二) 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 取措施的;(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 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 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 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 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五)雇佣不 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 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 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 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七十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 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 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 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七十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 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收回 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 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 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 容不符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 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 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 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 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 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 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 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 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 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 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 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 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 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 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 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 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 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管辖海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 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 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 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聘用该 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 的;(二)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未按照规定将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 图报海事管理机构的;(三)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的;( )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 的;(二)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未按照规定将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 图报海事管理机构的;(三)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的;( )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 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 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 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 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渡船载运装载危 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 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 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严禁任何人隐 、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 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 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 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 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 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渡船载运装载危 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 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 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严禁任何人隐 、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 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 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 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 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 件的渡船,不得夜航。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 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 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一)风力 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五)发生 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 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 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五)发生 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 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 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 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 罚:(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二)培训 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 罚:(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二)培训 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 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 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 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 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 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 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 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 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污染损 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二)废油船未经洗舱、 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 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 闭或者搬迁。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 定处罚。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 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 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 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 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 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 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 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 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 污水、含油污水等;(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三)船舶在内河 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四)船舶在内河水 使用焚烧炉;(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 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 油类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 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 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 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 油类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 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 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 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第十五条 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 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 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 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 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 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 、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 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 信息。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二)船舶未 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 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 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 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 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 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 、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 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第二十四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 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 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 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 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 、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 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第二十四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 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 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 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 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 油供应作业除外;(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 业;(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 替代措施。第三十一条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 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 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第四十七条 违 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 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 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 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 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 施的;(五)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 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合格证明。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 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二十条 船 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 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合格证明。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 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二十条 船 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 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 、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 簿一并保存备查。第二十五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 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第二十六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 ,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 污染措施。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 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 染物接收单证的;(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 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 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 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 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 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 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 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 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 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第五十条 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 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 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 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九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五条 需要建立安全管 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 围,由交通部公布。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 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 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 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 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一)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 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 托方独立承担;(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 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四)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 与防污染管理工作;(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 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 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 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 托方独立承担;(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 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四)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 与防污染管理工作;(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 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 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 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 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 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 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 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船舶自动 识别系统,并准确录入货物信息。 第八条第二款 船舶如需启封排污设备,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 并说明原因;在危及船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启封排污设备的,船方应当在启封后尽快向海事管理机 报告。启封情况应当在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第十五条第一款 船舶在上海港水域内开展下列作业活动 ,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等即时通信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 告作业时间、作业量等信息:(一)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接收、含油污水接收、 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三)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 、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 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并 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要求。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污染危害性货物信息录入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二)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启铅封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开展作业活动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 告的;(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业单位未按照要求填写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的。 ,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等即时通信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 告作业时间、作业量等信息:(一)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接收、含油污水接收、 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三)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 、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 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并 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要求。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污染危害性货物信息录入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二)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启铅封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开展作业活动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 告的;(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业单位未按照要求填写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的。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 禁止船舶向黄浦江排放含油污水。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准水源 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区域(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压载水。 第九条 冲洗船舶甲板,应当事先进行清扫。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冲洗甲板:(一)甲板上沾有污染物 ;(二)在特殊保护区域内的。 第十一条第一款 在上海港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 本市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正,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五条规定,向禁止排放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或者压载水的,处2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冲洗 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达不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标 燃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特殊保护区域内使用消油剂。 第三十一条 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特殊保护区域内使用消油剂处理污染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特殊保护区域内使用消油剂。 第三十一条 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特殊保护区域内使用消油剂处理污染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 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 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 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 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 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 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 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 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 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 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 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 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 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 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 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 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 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 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 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 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 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 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 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 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 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 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 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 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 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 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 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 资质证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 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 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 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 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 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 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 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 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 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 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 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 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 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 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 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 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 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 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 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 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 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 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 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 第十二条第(二)项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第(四 项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五)项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 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 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 、拆卸作业的。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 第十二条第(二)项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第(四 项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五)项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 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 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 、拆卸作业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 十八条第(一)项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 防护措施、第(二)项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四)项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 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第(六)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安全职责;(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 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 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 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 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明确控制风险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 单独列支相关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 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的,责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筹集专项资金一倍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镶刻 筑铭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 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二)对涉及工程质量 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 障措施;(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 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 其他管线、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第六十三条 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要 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 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 障措施;(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 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 其他管线、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第六十三条 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要 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 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 位更换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 。(二)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输入信 或者未进行信息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定,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安排实习操作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五)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委 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 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 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二)违反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 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 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安 生产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二)违反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 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 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安 生产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 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 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 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 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 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 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 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 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 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 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 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 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 收的。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 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 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 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 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 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 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 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 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 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 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 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 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 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 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 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 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暗示设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 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 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 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 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 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暗示设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 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 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 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 以下的罚款。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书。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标准 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 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十九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 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 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 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 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 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 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 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 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 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 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 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 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 义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 ,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对保修范 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 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 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 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 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 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 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 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 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 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 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 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 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 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 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 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 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 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 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 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 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 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 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 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 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 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 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 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 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 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 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 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 批并开工建设的。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 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施工、监 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第 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 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施工、监 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第 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 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 表;(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建 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 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 他相关材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 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 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 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 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 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 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 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检测单位伪 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或 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条 检测单位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不得同时 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多方的检测委托。 第五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依托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 的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检测的建设工程本 、结构性材料、功能性材料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实施检测,并按照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的控制方法操 检测设备,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检测单位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第六十六条 反本条例规定,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罚:(一)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 ,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违反 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未取得资格或者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检测业务的,责令限期改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检测回避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未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检测或者人为干 检测过程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过程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编制施 工监测方案,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管线、设施实施监测。监测单位应当保 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测单位未编制施工监测方案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 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 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 承接业务;逾期不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 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 承接业务;逾期不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 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 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 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 违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 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 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 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 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 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 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 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 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 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 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 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 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 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 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 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 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 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 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 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 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 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 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 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 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 成本的问题;(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 账管理;(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 、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 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 行政处分。 )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 成本的问题;(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 账管理;(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 、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 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 行政处分。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 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检测活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检测信息系 或者使用检测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的;(二)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三)违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委派未取得检测资格或者未经检测专业培 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的;(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转让检测业务的;(五)违反第二 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留置检测试样的;(六)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测档案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检 数据无法追溯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检测信息系 或者使用检测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的;(二)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三)违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委派未取得检测资格或者未经检测专业培 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的;(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转让检测业务的;(五)违反第二 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留置检测试样的;(六)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测档案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检 数据无法追溯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 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 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工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报告应当注明见证单位和 样单位的名称,以及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检测报告经监理单位或者 设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监理平行检测报告由监理单位作为监理工作资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第 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通过检测信息系 出具检测报告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1.《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市建 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所收检验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 3万元;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质。 2.《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或者检测机构及其检 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监理、施工 单位、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 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所收检验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 3万元;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质。 2.《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或者检测机构及其检 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监理、施工 单位、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 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平行检验中的检测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 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现场检测,应当按照规定 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实施。 第十六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 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建设、监理或者 工单位要求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委托未 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 规定实施检测见证的;(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 检测的;(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监理或者施工单位要求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 测报告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见证取样)第一款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当按照技术标准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 第十六条(唯一性识别标识)第一款 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 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第十 八条(检测人员的操作要求)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同一检测项目应当由不少于两 名以上的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检测人员应当对检测操作的规范性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 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取样人员未按 照技术标准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的;(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见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张贴、嵌 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 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第十 八条(检测人员的操作要求)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同一检测项目应当由不少于两 名以上的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检测人员应当对检测操作的规范性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 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取样人员未按 照技术标准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的;(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见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张贴、嵌 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 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 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 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 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 法律、法规、规章 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除保密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 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监理单位、合同工期、项目经理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 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除保密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 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监理单位、合同工期、项目经理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 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时不 得有下列行为:(一) 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二) 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三) 参与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项目的投标;(四) 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 ) 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资质证书,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 揽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 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 、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三)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未以投标方式承接 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 发生变更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第五 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单位、委托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合同信息的,由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 发生变更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第五 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单位、委托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合同信息的,由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发包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手续的,由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开 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二)使用不符合条 的审查人员;(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查;(五)法律、法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展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罚款;已经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三万元以上十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 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展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罚款;已经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三万元以上十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 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定期将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 现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 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 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 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 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施工 场予以处置。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监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行政管理部 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四十八 规定,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暂停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 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已担任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监 理单位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对下列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 位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一)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二)工 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的建设工程;(三)保障性住宅工程;(四)国家或者本市重大工程。 第十七条 三款 监理单位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 术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 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报送要求由市 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三 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数量的;(二)违反第 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低于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等 的;(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 部门报告的。 三款 监理单位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 术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 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报送要求由市 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三 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数量的;(二)违反第 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低于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等 的;(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 部门报告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 师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确因正当事由临时离开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 应当指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但国家规定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组织编制监理 划、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事项除外。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 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 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协调管理或者督促责任致使文明施工要求未落实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 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 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协调管理或者督促责任致使文明施工要求未落实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 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违反 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 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脚手架杆件、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条规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 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三项和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施工 工地不符合重点区域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 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 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 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 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 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 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 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 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 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 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 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任。 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 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 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 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 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 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 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 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 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 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 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 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 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 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 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 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 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 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 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 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 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 、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 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 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 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 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 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 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 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 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 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 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 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 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 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 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 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 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 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 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 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 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 、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 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 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 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 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 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 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 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 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 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 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运输专业人员更换从业单位的,应当由更换后的 单位向交通、海事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 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为更换从业单位的运输专业人员办理变更手续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按 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 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保证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 间、路线运输。交通、海事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全程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 置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者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的,由交通、 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 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保证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 间、路线运输。交通、海事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全程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 置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者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的,由交通、 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验承 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或者备案证明,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二)向承运人提供危险 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书面告知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三)不得在普通 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匿报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三十八条 危 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承运人运输车辆或者船舶的营运证件(含外省市车辆查 证明)以及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 品,还应当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 化学品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并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报 :(一)运输车辆、船舶无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的,向交通或者海事部门报告 (二)车辆、船舶超载的,分别向公安、海事部门报告;(三)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匿 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运输的,向交通或者海事部门报告;(四)外省市危险化学 运输车辆,未经指定道口进入本市的,向公安部门报告;(五)通过邮件、快件寄送危险化学品的,向 政管理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进出口环节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海事、邮政、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托运人未按规定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或者备案证明,复印后与货 单证一并留存的;(二)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未查验运输车辆、船舶的营运证件 者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三)危险化学品接收单位接收外省市道 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四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违法行为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置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 品,并由外省市单位承担运输的,应当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存书面告知 相关记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 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并保存告知记录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按 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易燃易爆 、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在交付运输前24小时向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申报承运人名称、危险化学品 名和数量、运输起讫地、运输路线和时间等情况。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 销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申报相关运输安排情况的 由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 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六)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 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四款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将承运的危险 学品转交其他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积载、 隔离等安全技术规范。进出黄浦江水域载运易燃易爆和毒害化学品的散装液态化学品船舶,应当符合国 规定的Ⅱ型船舶要求或者采取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承运人认为必要时,还应当采取辅助船舶待命防护 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向海事部门请求导航、护航。海事部门可以对本市水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实 总量控制。 第四十五条 黄浦江和内河水域及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 本市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市规定的禁止通过上述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 事、环保部门确定并公布。遇灾害性天气或者全市性体育赛事、演出、展览等重大活动,海事部门可以 布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毒害化学品的散装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海事部门可以 危险化学品船舶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水域航行实施限制措施。前款规定水域的范围,由海事部门 同市交通部门确定。 第六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载运易燃易爆和毒害 化学品的散装液态化学品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Ⅱ型船舶要求或者未采取等效的安 防护措施的;(二)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毒害化学品的散装船舶违反灾害性天气等禁止或者限制运输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积载、 隔离等安全技术规范。进出黄浦江水域载运易燃易爆和毒害化学品的散装液态化学品船舶,应当符合国 规定的Ⅱ型船舶要求或者采取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承运人认为必要时,还应当采取辅助船舶待命防护 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向海事部门请求导航、护航。海事部门可以对本市水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实 总量控制。 第四十五条 黄浦江和内河水域及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 本市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市规定的禁止通过上述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 事、环保部门确定并公布。遇灾害性天气或者全市性体育赛事、演出、展览等重大活动,海事部门可以 布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毒害化学品的散装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海事部门可以 危险化学品船舶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水域航行实施限制措施。前款规定水域的范围,由海事部门 同市交通部门确定。 第六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载运易燃易爆和毒害 化学品的散装液态化学品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Ⅱ型船舶要求或者未采取等效的安 防护措施的;(二)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毒害化学品的散装船舶违反灾害性天气等禁止或者限制运输 定的;(三)违反海事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船舶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的规定水域内航行的限制措 的;(四)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总量控制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 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 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 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 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 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 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 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 款。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 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 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 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 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 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 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 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 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 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 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款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 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第八十六条第二 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 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本市自备燃料用于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其使 用的燃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自备的燃料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以下罚款。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船舶应当采取覆盖 措施。 第九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采取覆盖措施的,由海事部门责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港口、码头、堆场、混凝土搅拌 站和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密闭和其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三) 用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 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第九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港口、 头及其堆场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露天仓库和其他堆场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款;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罚款。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 尘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 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工整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 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 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 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 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 晰完好。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 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公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 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 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 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 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 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 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 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 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警 、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 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 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 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 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 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 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 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 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 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 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 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 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 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 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 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 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 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 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 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 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 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二) 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 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 尘的作业活动或者采取降尘措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四条 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措施的,由环保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 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公众健康提示及建议,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降低室外工作强度 ;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绿化市容、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暂停或限制排污单位生产 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限制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相关单 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 第八十一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限 生产措施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 设、交通、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 行机动车管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经营性运输活 动。相关托运单位应当在托运合同中明确要求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运输活动。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船舶在上海港口水域航行、作业、靠泊时,应当符合本市 船舶排放相关要求。进入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需要转 燃油的,应当记录燃油转换信息。船舶进港靠泊,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靠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第七 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船舶进入上海港口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 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使用岸电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以下的罚款。 2.《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黄浦江及其他内河水域,禁 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 第四款规定,船舶运输剧毒化学品进入黄浦江或者其他内河水域,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进入太浦河饮用 水源保护区水域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 内的码头,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污水纳管以及防止货物散落水体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 危险品水上过驳作业。 第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进行危险品 水上过驳作业的,由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 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舱水。 第三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九项规定,冲洗船舶甲板或者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舱水的,由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行为,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 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船舶航行。除前款所列以外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域范围内, 得航行装载国家禁止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废物(除废矿物油以外)的船舶。 第三十条第三款 违 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船舶在禁止航行的区域航行或者停泊的,由海事行政管理部门 令驶离该区域,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需要驶入本条第二款所 称水域的,应当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在驶入该水域的二十四小时前向海事行 管理部门报告;在驶入时安排船员监视危险品运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 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装载危险品以外物品的船舶需要驶入本条第二款所称水域的,应当配备相应的 施设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和渗漏。 第三十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按规定向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未按规定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由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 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 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 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 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 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落实劝阻吸 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 烟标识和监管电话;(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六)对不听劝 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第十六条第(三)项 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 下规定实施:(三)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 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 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三) 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 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第十九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 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本市建立单用途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 按照规定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采取专用存 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经营者可以采取履约保证保险等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冲抵存管资金。 第二十 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的,由单用途卡行政执 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五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循总量 控和动态调整机制要求,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符合总量调控要求在本市初次投放或者新增投放车辆的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投放运营前三十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车辆投放方案,并按 要求提交相关基本信息。按照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回收车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市 路运输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相关车辆回收工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投放 营或者回收车辆时,按照要求将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的信息数据同步传输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 服务平台。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 按规定备案、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或者未按要求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传输信息数 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 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 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 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 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 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 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公路及公路 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或者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的 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区 通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 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公路及公路 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或者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的 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区 通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 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 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 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实施管线工程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五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 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 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 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 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 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 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 ,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 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 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 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 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 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 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 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 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有关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起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区内线路营运的线 经营权;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其他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一款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的,由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 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将营运车辆 押,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有关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起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区内线路营运的线 经营权;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其他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一款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的,由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 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将营运车辆 押,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 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市或者区、县交 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扣押,并且出具扣押证明。扣押后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或者区、县交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扣押的车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或者区、县交通 政管理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拍卖。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市或者区、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滞留驾驶员营业资格证件,并且出具滞留证明,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 定地点接受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 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 制卸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 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 程中,发现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暂扣其营运车辆, 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 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 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 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 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 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 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 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 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 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 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 ,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 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采取相 措施消除隐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 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 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 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 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 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1.《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 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 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 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上海港口条例》第三十八条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相 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港口或者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负责清除该货物或者其他物体。港口、海事 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 以代为清除;情况紧急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 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 ;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 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 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 ;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 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 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 ;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 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 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 ;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 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 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 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 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 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 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1.《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 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 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 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 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 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 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 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 、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 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 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 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 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 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 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 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 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 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 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 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 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 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 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 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 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 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 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 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 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 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 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 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 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 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 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 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 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 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 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1.《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 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 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 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 止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品装卸码头。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危险品装卸码头,由市 者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 危险品装卸码头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者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 危险品装卸码头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 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公布上海市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沪财税〔2020〕42号)附件1上海市202 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1、车辆通行费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3、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 费 4、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 5、港口岸线使用费 6、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7、市政设施损坏赔 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 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 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2.《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 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 要职责是:(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 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 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 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 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2.《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 市道路进行检查和检测,制定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计划,经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 。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本 办法的规定,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 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2.《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 法总队、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运输管理机构、区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活动 监督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 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 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和区、 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和区、 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车辆非法客运的监督检查 。对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 对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 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 路运输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 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 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 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 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 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 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 理规定》执行。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 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 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 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 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 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 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 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 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 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 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 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 ,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本市规划资源、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 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 ,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本市规划资源、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 场监管、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 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 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 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水路运输管 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落实实 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装卸管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装卸管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航务处、区(县)航管署(所 )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水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穿 识别服装,并出示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客运船舶运输 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对经营者的安全运营条件进行核查。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 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 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 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 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 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港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可对岸线使用状况以及在建的水域工程,进 行检查、监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 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 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 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 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 许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 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 下列职权:(一)进入并检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 意见;(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 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三)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抽查,对不符合 关规定的,责令港口经营人停止作业,及时通知或者退回作业委托人处理;(四)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 ,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 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其审查同意,方 恢复作业;(五)发现违法违章作业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六)对应急演练进 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 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情况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 ,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 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其审查同意,方 恢复作业;(五)发现违法违章作业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六)对应急演练进 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 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情况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客运站经营人排除安全隐患。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固体散装 货物港口储存、装卸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港口经营人储存、装卸固体散装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责令其停止作业等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道行 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检查证,佩戴标志。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织进行监督检查;但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建设 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道行 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检查证,佩戴标志。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织进行监督检查;但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建设 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 监督检查。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航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 的航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航标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 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 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 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 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 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 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三条第三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 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 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 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 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 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 、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 、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 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作业或者活动现 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人 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 予以配合。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申报或者报告人员以 及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实行诚信管理制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申报或者报告人员以 及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实行诚信管理制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实施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 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 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 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 实施监督检查。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 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 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 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 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 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以及质量和安全 理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 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以及质量和安全 理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3.《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行使下 列监督职权:(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进行质量抽查、测试,填写质量监督记录;(二)检查 工单位技术操作人员的资质和合格证明;(三)核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与其资质等级相应 质量保证条件。 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 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以及质量和安全 理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3.《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行使下 列监督职权:(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进行质量抽查、测试,填写质量监督记录;(二)检查 工单位技术操作人员的资质和合格证明;(三)核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与其资质等级相应 质量保证条件。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申请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 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 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 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监督检测、信息系 监测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筑市场活动开展动 态监督管理。发现企业资质条件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 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属于进沪的其他省市 业的,应当提请发证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时 应当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比对。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活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经费和人 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 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 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2.《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 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 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市和区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建设以及海事等行政管 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三款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 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 施监督管理。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 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 施安装的监督管理。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 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 施安装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 水源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 国土、水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市容、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工商、安全监管等相关行政 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相关规划 政策、计划制定和实施中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 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行政 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文化、体育、娱乐场 、旅馆以及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三)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 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 工作进行监督执法;(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 作进行监督执法;(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七)卫生计生行政 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 监督执法。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交通、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管执法部门在对运输 单位的车辆、船舶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处置证副本。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本市交通、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 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 、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 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 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 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 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第八条(站级验收) 一、二级车站由由所在地 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与评定,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 门组织验收与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 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 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 工建设前,应当办理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 ,并按照要求填写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并接受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 平。 3.《上海市航道条例》第十三条 本市航道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 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 更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经依法报送并 履行完毕的合同项目,方可作为业绩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予以使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 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 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 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 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七条(备案) 经营者从事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 在经营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区域、从业人员以及船舶等有关信息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 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 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 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 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 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 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所有船舶、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内 河水域环境的义务,在发现船舶存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船舶从事加注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 的气态燃料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的 类、时间、地点、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通过 舶为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水上加注船、趸船补给货物燃料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上过驳的要求。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 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 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四)危险货物中 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 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 当提交下列材料: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2.使用船用集装 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 明;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七)交付载运 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 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 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四)危险货物中 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 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 当提交下列材料: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2.使用船用集装 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 明;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七)交付载运 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 不得受载、承运。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 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 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四)危险货物中 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 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 当提交下列材料: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2.使用船用集装 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 明;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七)交付载运 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 不得受载、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 、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 、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1.《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省道、县道,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村道,在征得同级规划资源部门的同意后应当宣布废弃。 2.《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废弃或者调整使用功能。确需 废弃城市道路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废弃。确需调整城市道路使用功能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请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调整。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调整前,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 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 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 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 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车辆类型等 评定情况;(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 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审查)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 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 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建 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国家和本市综合验收有关规定, 好配建停车场(库)验收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 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 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 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除抢险、抢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需 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 代理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 。 代理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外省市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货运经营活 动的,应当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外省市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货运经营 活动的,应当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外省市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货运经营 活动的,应当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的,应当在取得 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 性文件:(一)市、区和镇(乡)人民政府;(二)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四)街道办事处。 《信访工作条例》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 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 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 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通委员会权责清单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任形式 行使 层级 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决定的 、区 级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市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务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责令改正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的全部内容的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决定的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责令改正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决定的 、区 级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市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务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责令改正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决定的 、区 级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责令改正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务的 责令改正 市级 、区 级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务的 责令改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责令改正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务的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市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市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区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区级 区级 区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区级 区级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市级 、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市级 、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级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强制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权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实施行政强制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 件、方式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征收票据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征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截留、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征收款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区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级 、区 级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市级 、区 级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市级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市级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市级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市级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市级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 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 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 市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 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 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 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 市级 决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区 的 级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裁决的,行 政机关未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裁决 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市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区 物的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责令改正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责令改正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责令改正 市级 、区 级 市级 、区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市级 的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区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市级 、区 级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的 市级 、区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级 物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 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危害合法权益 市级 的 、区 级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 物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依法履行拟订有关规范性文 件和政策的职能 履行职责 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 文件备案,经督促仍不补报的 履行职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区级 对重大的交通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的 交通信访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 场处置或处置不当的 对职权范围内的交通信访事项,推诿、 敷衍、拖延从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 体上访的 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群众的交通信访事 项不按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或 市级 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区 级 在信访工作中,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 者收受贿赂的 市级 、区 级 市级 、区 级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重要交通信访 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损害交通信访办理对象合法权 益的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交通工作政府信 息内容、交通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 交通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未建立健全交通工作政府信息发布保密 审查机制,主动公开不应主动公开的交 通工作政府信息的 不依法履行交通工作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义务的 在交通工作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中, 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在交通工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 ,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未建立健全交通工作政府信息发布保密 审查机制,公开不应依申请公开的交通 工作政府信息的 在依申请公开交通工作政府信息中,不 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在依申请公开交通工作政府信息中,违 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 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交通工作政府信 息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任形式 工作人员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处理意见 能否公 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备注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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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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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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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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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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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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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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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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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新增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保留 公开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