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委员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和“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doc
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 2013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和“西部地 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2013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申报工作和“西部 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报工作已开始启动,现将《重庆市 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 2013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 和“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教外 [2012]55 号) (见附件 1)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开展相关 申报工作,具体经费管理办法参照重师发[2008]137 号文中的 《重庆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见附件 2)执行。 各推荐单位将书面申请材料按要求整理好后按规定时间统 一报送至国际处合作交流科(大学城办公室 221 室) ,并将所有 材料的电子版文档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不予受理,推荐单 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间见表一。 表一:2013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报名及提交材料时间 项目名称 网上报名时间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 访问学者(含博士后) 研究生项目 2013 年 3 月 20 日 至 3 月 20 日 下午 17:00 前 2013 年 3 月 20 日 2013 年 4 月 5 日 至4月5日 下午 17:00 前 2013 年 4 月 6 日 2013 年 4 月 25 日 至 4 月 25 日 下午 17:00 前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西部项目” 时间 2013 年 3 月 1 日 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 推荐单位提交材料 特此通知 联系人:周圆 联系电话:65362300 邮箱:8338899@qq.com 附件: 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 2013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 助出国留学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教外[2012] 55 号) 2、《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 知》(重师发[2008] 137 号)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 渝教外〔2012〕55 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 2013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 和“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3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和“西部地区人才培 养特别项目” (以下简称“西部项目” )申报工作即将开始,为 推动我市内陆开放型人才高地建设,培养一批高层次拔尖创新 人才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充分利用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项目和“西部项目”这一重要平台和途径,争取我市更多的优 秀人才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到海外学习深造,现将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规模 2013 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在全国选派各类公派 出国留学人员 18000 名,其中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 者(含博士后)项目 2500 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 项目 6000 人,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300 人,优秀本科生国 际交流项目 2000 人,国内合作项目 5000 人(其中, “西部项目” 800 人),国外合作项目(含部分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计划) 950 人,专门人才培养项目 1250 人,其中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 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 1050 人、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200 人。 2013 年我市“西部项目”的选派规模为 100-120 人。 二、工作安排 (一)报名组织 请各单位根据《2013 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报指南》(详 见“国家留学网”,网址:www.csc.edu.cn)组织人员申报。凡 符合选拔简章及相应项目要求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 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和“西部项目” 。 各单位应从本单位人才培养战略出发,认真研究项目指南 和选派计划,合理确定项目申报人员。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公派 留学渠道,进一步扩大和提高我市公派出国留学的规模和层次, 为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2013 年“西部项目”的申报工作,我委将重点支持以成组 配套的方式选派留学人员(成组配套申报方式可参阅国家留学 网“西部项目”专栏)。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规定时间登录 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 上报名,并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上报名系统填表 说明》准备材料,各推荐单位将书面申请材料按要求整理好后 按规定时间统一报市教委国际处,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报名 时间及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间见表一。 表一:2013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报名及提交材料时间 项目名称 网上报名时间 推荐单位提交材料时间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 学者及访问学者(含 博士后) 艺术类人才培养特 2013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20 日 2013 年 3 月 22 日 别项目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 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013 年 3 月 20 日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 至4月5日 2013 年 4 月 9 日 生项目 “西部项目” 2013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25 日 2013 年 4 月 30 日 三、重点项目 (一)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 项 目 ( 具 体 申 报 要 求 参 见 “ 国 家 留 学 网 ”, 网 址 : www.csc.edu.cn) 本项目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另外,申请 人外语水平需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规定的要求。外语水平未达标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 可申请本项目,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专门的外语考 试成绩证明,如 WSK/TOEFL/IELTS 考试有效成绩单复印件等。 (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具体申报要 求参见“国家留学网”,网址:www.csc.edu.cn)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向“985” 、“211”签约学校及“特色 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选拔,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继续 面向全国公开选拔。申请对象包括国内高校优秀在读硕士生 (包 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应届本科毕业生; 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具有硕士学位,在 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的正式工 作人员;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 业生、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 为保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质量,2013 年增加校内专 家评审环节。请各校参照《2013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 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以下简 称“意见表”)(可从国家留学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 究生项目专栏”下载使用) ,认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论 如实填写在《意见表》上,评审结果需在校内进行公示。 (三)“西部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参见“国家留学网” ,网 址:www.csc.edu.cn) “西部项目”是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我国西 部地区急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和 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经教育部批准,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 委员会和西部省区市合作设立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西部项目”(含 “中学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高等教 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 目”三个子项目,2013 年拟增设“高校基础课教师出国研修项 目”)申请人应为我市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 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2013 年本项目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一 经录取,留学人员的录取国别及留学资格有效期不再变更。 2013 年,项目申请人外语水平如未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 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规定的要求,必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 语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另外,除“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和“中学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外,语言类项目申请人申报 时须出具外方邀请函方能申报。 (四)其他项目 申请其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的申请人,可登 陆国家留学网(网址:www.csc.edu.cn) “2013 年国家公派出国 留学申报指南”查阅相关信息。 四、配套经费 “西部项目”留学人员所需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重庆 市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地方配套经费由市级财政与各派出 单位共同承担,具体比例及金额将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重庆市教委国际处 联系电话: 63861218 联系人:杨既福 李世玉 电子邮件:cqjwgjc@163.com 附件:2013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申报流程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2 年 12 月 13 日 附件 2013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申报流程 步骤 1:查阅 2013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简章, 了解选派计划、选派类别、申报条件和选拔办法等相关 信息。 步骤 2:按留学身份、拟留学国别查询可申报项目,了解具体 选派办法,确定拟申请留学项目及具体派出渠道。 步骤 3:按拟申请项目及派出渠道要求做好前期申请准备工作。 步骤 4: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登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详 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上报名系统填表说 明”)。 步骤 5:准备书面申请材料(请查阅“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 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学生类申请人、非学 生类申请人)。 步骤 6:向受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指定的重 庆市国家留学基金申报受理机构。 注:少量项目须直接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申请材料,具体请 查阅项目选派办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 年 12 月 14 日印发 附件二: ×××××文件 重师发〔2008〕137 号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 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重庆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公派出国(境)管理,做好公派出国(境)管 理工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公派出国(境)的分类 公派出国(境)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学校或者学校交 流渠道提供全额或者部分资助,以国家、地方政府或者我校的 名义派到国(境)外留学、工作、培训、访问交流、出席会议 等的情况。 公派出国(境)按时间长短分为长期公派出国(境)和短 期公派出国(境)两类。长期公派出国(境)是指在外停留时 间 3 个月及以上的出国(境)留学或工作。短期公派出国(境) 人员是指在外停留时间 3 个月以下的出国(境)访问交流、短 期培训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二、长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一)管理工作机制 长期公派出国(境)管理工作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处共同负责,出国(境)人员选拔推荐、出国(境)前培训等 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项目申报、手续 办理等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人事处协助。 (二)申报立项 学校鼓励在校工作满两年的教职工积极申报各类公派出国 (境)留学、工作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时提供最新的公 派出国留学、工作项目信息,并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建议和帮 助。申报人员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人事处 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申报人员为副处级以上干部的, 还须党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党委审批。 (三)经费管理 1.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由 申请人自理。 2.获得公派出国(境)留学资格后,办理护照、签证、体 检的直接费用和由学校往返最近出(入)境城市的差旅费由学 校资助,按国内差旅费标准于回国返校报到后在学校出国留学 专项经费中报销;获得公派出国(境)工作资格后办理护照、 签证等的费用和由学校往返最近出入境城市的差旅费均由所申 请的工作项目经费解决,学校不资助任何费用。 3.获得公派出国(境)工作和国家全额资助留学的人员, 学校不再资助国(境)外发生的任何费用;获得“西部人才特 别项目”等非全额资助的留学人员,所需配套经费,学校承担 50%, 在出国留学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余 50%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 承担,个人承担部分应不少于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部分的 50%。 除此之外学校不再资助国(境)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4.获得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资格后,由派出上 级主管部门确定为需培训后派出的,其到指定培训地学习的学 费和差旅费,扣除上级主管部门资助部分后,由学校资助 70%, 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30%,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学校资助最 高不超过 2000 元。学校资助部分在出国留学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人事管理 1.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 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未与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签定 出国(境)留学合同的,应在出国(境)手续办理前到学校人 事处与学校签定出国(境)留学合同,并交纳出国(境)留学 保证金,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制定的保证金标准执行;所有公 派出国工作人员应在出国手续办理前到学校人事处与学校签定 出国(境)工作合同,并交纳出国(境)工作保证金,参照国 家留学基金委制定的保证金标准执行。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和岗位津贴等 待遇按照我校教职工在职学习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 超期不归的,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并追究违约责任, 逾期一年 者,予以解聘。 3.公派出国工作人员出国(境)期间,学校只发放岗位工 资和薪级工资,不发放岗位津贴。未经学校批准超期不归的, 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并追究违约责任,逾期一年者,予以解聘。 4.长期公派出国人员回校工作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长 期公派出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 学的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5.公派出国(境)时间在 10 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后,实 行 5 年(60 个月)在本校服务期制,若不满服务期离职(含调 离、自费出国、辞职等),需向学校交纳违约金 3 万元和不足服 务年限的补偿金,补偿金标准参照学校在职学习相关管理办法 执行。 (五)派出管理 1.担任有教学工作任务的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分 别于国内脱产培训和计划出国(境)的前一个学期,在学院提 交开课计划前向所在单位提出外出的书面申请,经批准的所在 单位原则不安排计划外出时间段的教学活动。已取得长期公派 出国(境)资格的人员在承担教学任务学期,原则不得中途脱 产培训或者出国留学、工作。 2.担任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分 别在离岗前一个学期,提出外出的书面申请,由党委组织部按 照《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条例 (试行)>的通知》(重师委发〔2007〕10 号)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要求办理的不安排派出。 3.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分别在出国(境)前和回国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办理请销假手续。 三、短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我校短期公派出国工作的归口管理 部门。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需 要,提出学校自组团出访计划和参团出访计划,报学校主管领 导审批,其中,学校自组团出访任务需由校党委会议批准。 3.学校教职工个人因本职工作需要等方面的原因,受邀请 到国外访问交流或者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等,本人首先向所在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出访目的、时间和经费来 源,经所在部处或院系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邀请 函或者文件通知复印件一起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学校主管 领导审批。 4.短期公派出访经费原则上应由出访人员所在部门或者所 关联项目工作经费支付,学校不予资助。 5.短期公派出访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办理,出访 者本人协助办理。 6.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分别在出国(境)前和回国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请销假手续。 四、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共同负责解 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公派出国(境)的有关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 主题词:外事 管理 重庆师范大学办公室 办法 通知 2008 年 3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