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院教〔2017〕51号 教务处关于做好2017年赴国(境)外本科交换生课程学分互认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上海海关学院处室文件 关院教〔2017〕51 号 教务处关于做好 2017 年赴国(境)外本科交换 生课程学分互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部门: 为顺利做好我校 2017/2018 学年第一学期首次赴国(境)外 本科交换生(下称交换生)学分互认、学业管理等相关工作,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换项目学习计划审批 学生申请交换项目获学校批准后,学生所在系负责指导交换 生拟订在国(境)外院校的学习计划,填写《上海海关学院学生 出国(境)交流学习学分互认项目学习计划审批表》(见附件 1),并经所在系同意后,后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交换项目学分认定 (一)认定程序 1.交换生返校后两周内,填写《上海海关学院赴国(境) 外本科交换生课程学分互认审核申请表》(见附件 2),并附国 (境)外院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原件(经国际交流部的审核盖 章),向所在系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1— 2.交换生所在系自接到学分转换申请材料两周内完成课程 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教务处接到系学分转换申请材料两周内完 成绩审核,按实际课程名称及转换后的学分录入教务系统。 (二)成绩转换与记载方法 1.交换生在国(境)外院校修读的课程成绩,按照学校专 业教学计划内课程考核性质(考试或考查课程)进行成绩记载, 需要进行成绩转换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换;按照十一等 级分记载成绩的,可按如下参考标准转换为百分制或五级制成绩: A+ 成绩 等级 百分 制成 绩 A 优 秀 99 A- B+ B B- C+ 良 好 C 中 等 C- D 及 格 95 87 82 77 72 68 65 62 60 F 不 及 格 50 2.交换生在国(境)外院校修读的每学时/课程学分对应关 系与我校不一致时,原则上按“16~18 学时为 1 学分”的标准进行 转换。 3.教务处保留交换生在国(境)外院校的成绩单原件、《上 海海关学院赴国(境)外本科交换生课程学分互认审核申请表》 原件,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4.交换生申请课程转换和成绩认定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 不得修改。教务处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提交的成绩转换申请。 三、工作要求 —2— 2017/2018 学年第一学期赴国(境)外本科交换项目学习计 划制定及《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学分互认项目 学习计划审批表》提交截止日为 6 月 9 日。 请相关系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上述工作。 联系人:饶文方(28991048)。 附件: 1.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学分 互认项目学习计划审批表(出国前用) 2.上海海关学院赴国(境)外本科交换生课程学分 互认审核申请表(回国后用) 2017 年 5 月 23 日 —3— 本处:存档(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