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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 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中央对地方专项 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 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 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 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 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 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 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 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 — 1 — 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 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 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 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与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地方职责分工,负责 资金申请,明确具体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相关 工作,并进行监督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 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 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 创业环境。 (二)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开展 合作交流。 (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 关决策部署,以及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 重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中小 — 2 — 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或载体,开发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支持方式,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等支持中小企业高 质量发展。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 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 目法相结合等方式。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专项资金有关预算额度、被支 持对象有关工作基础、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一般由财政部、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发布 申报通知,由有关中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或公开招标等 工作,并依据评审或招标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 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资金分配方法依据专项 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涉及的因素 法补助资金,以专项资金有关预算额度、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 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为分配因素。 某省份本年度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有关预算额度×该省份上一 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符合规定条件 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 。 关于区域补助系数等有关资金分配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资金 — 3 — 支持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最迟于每年中央预算得 到批准后90日内将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 专项资金指标发文30日内,将专项资金按要求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有关中央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 办法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文件,按照职责分工组 织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 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财政部各地 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 评价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地方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年度绩效自评,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 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财政部门对自评结果开展复核。具 体开展绩效自评的部门和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 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 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 报告财政部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按照规定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主动向 — 4 — 社会公开。有关中央主管部门、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资 金支持企业或者具体项目的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 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中央财政将收回相关资金,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 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 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 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 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 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依法设立,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 财政部会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按程序确定是否取 消政策或延长实施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841号) 同时废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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