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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自然科学)验收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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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自然科学)验收 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 验收程序,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根据国家和我市科研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计划项目的验收以《天津市教委科研计 划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 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 验收工作由市教委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 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 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 学性。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 料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 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 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 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第五条 申 请 与 受 理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 2-3 年,到期不能完成, 应在项目结题前半年内,填写《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 - 2 - (自然科学)延期申请》,办理项目延期手续,延期时间最 多不得超过 1 年。 (一)提出验收申请的条件: 1.基础理论研究项目: 发表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 览”、“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I)”以及国际著名期刊数据 库“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技会议 录索引(ISTP) ”收录期刊且与研究项目相吻合的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 2.应用研究项目: 按立项时所确定的研究目标结题时,应提供设计方案、 样机、样品或专利等成果,以及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I)”以 及国际著名期刊数据库“科学引文索引(SCI) ”、 “工程索引 (EI)”、“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期刊且与研究项目 相吻合的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3.开发性研究项目: 按立项时所确定的研究目标与任务,由应用单位提供实 验或应用报告和效益证明并提供至少 1 项已受理发明专利证 明,以及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 3 - (二)科研计划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 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时,至少一篇论文应唯一署名标注,不能 同时标注其他资助来源。 1.标注字样: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 2.标注形式:标注字样+项目批准号。 3.未按以上要求标注的,不认定为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 项目成果,不予验收。 4.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和申报专利都必须报市教委备 案。 第六条 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项目验收材料的审核和汇总。 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科研主管部门于每年 5 月和 10 月 集中报送项目验收材料至市教委。无特殊原因项目逾期未提 出验收申请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第七条 验 收 办 法 科研计划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 (一)验收专家由承担单位推荐,市教委审定。项目验 收应由 3-5 名同行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二)专家组成员一般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 来自同一单位的人员不能超过 2 人。 第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通信评议验收 - 4 - (一)会议验收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 执行情况介绍、察看现场、观看演示、质询等程序,同行评 议形成验收意见。 (二)通信评议验收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 长负责,综合验收组各同行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三)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 第九条 验收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二)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三)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价值; (二)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 第十条 验收等级分为验收合格和不合格。 (一)对照任务书,全面完成约定的各项指标,且项目 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1.未按任务书约定完成各项指标的,或擅自调整任务 书各项指标的; 2.财政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 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项目实施报告存在抄袭,数据造假,擅自改变合同 约定等重大问题的。 第四章 验 收 结 项 - 5 - 第十一条 科研计划项目由市教委对申请验收单位审 核集中报送的验收材料进行复审和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任务书》; (三)《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延期申请》(如有变 更,需要提交); (四)《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验收报告》; (五)工作报告、研究报告以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 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等; (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 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 会效益等。 上述材料须 A4 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加软封面,左侧胶 装,标注页码,一式 3 份,由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盖章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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