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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工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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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工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津科大工〔2019〕12 号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会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 (工发 〔1978〕101 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 理办法的通知》 (津工通〔2018〕67 号)等有关规定和校 工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 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 受权利的物质基础。 第二条 凡是参加工会组织并成为工会会员的我校 在职教职工均应缴纳工会会费。 第三条 工会会员每月应缴纳的会费为其本人当月 基本工资前两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 0.5%, 小数点后保留到“角” ,四舍五入。 第四条 工会会员基本工资每年年初核定一次,以 人事处、财务处核定的工资为准。工资标准不明确的会 员,可参照同系列人员职称标准收取。 第五条 工会会员所得各种津贴、补贴、奖金以及 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劳务费、 补助费、救济费等,均不计缴会费。 第六条 工会会费由各基层分会于每年 3 月或 9 月 统一收取全年会费并上缴至校工会。 第七条 工会会费的收缴工作,原则上实行无现金 化管理。各基层分会上缴会费时原则上采用非现金形式, 收齐会费后进行公示,于 3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卡转账 至校工会财务人员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校工会财务人员收到基层分会会费后进行 公示,于 3 个工作日内存入校工会独立账户,做好收缴 记录,为基层分会开具工会专用收据。 第九条 校工会对于未按时缴纳会费的基层分会, 应及时进行通知、催缴。 第十条 调入人员从学校发放工资之月计缴会费, 并享受会员待遇;调出人员自学校停发工资之月停止缴 纳会费,退休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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