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公開市場上進一步部分購回及註銷於二零二五年到期之1,550,000,000港元之1.00%可換股債券之更新及與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之更新公告有關之澄清.pdf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公 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 任。 Zhou Hei Y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周黑鴨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1458) 於公開市場上進一步部分購回及 註 銷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到 期 之 1,550,000,000 港 元 之 1.00%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更 新 及 與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之 更新公告有關之澄清 (股 份 代 號:40460) 於 公 開 市 場 上 進 一 步 部 分 購 回 及 註 銷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到 期 之 1,550,000,000 港 元 之 1.00%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更 新 茲 提 述 (i) 周 黑 鴨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及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有 關 本 公 司 發 行 的 本 金 總 額 為 1,550,000,000 港 元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到 期 之 1.00% 可 換 股 債 券(「可 換 股 債 券」)之 公 告;(ii)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四 月 十 一 日、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十 九 日、二 零 二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二 月 五 日、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四 月 三 日 有 關 本 公 司 部 分 購 回 及 註 銷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公 告;及 (iii)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三 年 四 月 三 日 有 關 建 議 部 分 購 回 及 註 銷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公 告。 根 據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第 8(f) 項 條 件(購 買),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可 隨 時 及 不 時 按 任 何 價 格 於 公 開 市 場 上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購 買 可 換 股 債 券。 –1– 本 公 司 謹 此 宣 佈,於 二 零 二 三 年 四 月 四 日,本 公 司 根 據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購 回 本 金 總 額 為 45,000,000 港 元 且 附 帶 權 利 可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4,495,505 股 股 份 的 可 換 股 債 券(「已 購 回 可 換 股 債 券」),佔 最 初 發 行 的 可 換 股 債 券 本 金 總 額 約 2.9%。上 述 已 購 回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購 回 資 金 由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內 部 資 源 撥 付。本 公 司 董 事 會(「董 事 會」)認 為,上 述 購 回 已 購 回 可 換 股 債 券 不 會 對 本 公 司 的 財 務 狀 況 造 成 重 大 影 響。已 購 回 可 換 股 債 券 預 計 將 於 實 際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快 註 銷。董 事 會 認 為,購 回 及 隨 後 註 銷 已 購 回 可 換 股 債 券 反 映 本 公 司 對 其 長 期 業 務 前 景 的 信 心,亦 可 提 高 本 公 司 的 股 東 回 報。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四 月 八 日(即 本 公 司 開 始 購 回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首 日)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期 間,本 公 司 購 回 的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本 金 總 額 為 1,256,000,000 港 元,佔 最 初 發 行 的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本 金 總 額 約 81.0%,且 仍 未 贖 回 的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本 金 總 額 為 294,000,000 港 元。 根 據《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第 37.48(a) 條,本 公 司 將 會 就 根 據 可 換 股 債 券 條 款 及 條 件 贖 回 或 註 銷 的 可 換 股 債 券 初 始 本 金 總 額 其 後 每 5% 區 間,作 出 進 一 步 公 告。 本 公 司 日 後 未 必 會 進 一 步 購 回 可 換 股 債 券。可 換 股 債 券 持 有 人(「債 券 持 有 人」)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務 請 注 意,本 公 司 不 時 進 行 任 何 可 換 股 債 券 購 回 將 由 本 公 司 全 權 酌 情 決 定。概 不 保 證 任 何 可 換 股 債 券 購 回 的 時 間、金 額 或 價 格,亦 不 保 證 本 公 司 將 會 作 出 任 何 進 一 步 購 回。因 此,債 券 持 有 人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在 買 賣 任 何 可 換 股 債 券 時 務 請 謹 慎 行 事。 –2– 與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之更新公告有關之澄清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有關於公開市場上進一步部分購回 及 註 銷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更 新 的 公 告(「更 新 公 告」)。 本 公 司 謹 此 澄 清,更 新 公 告 第 二 頁 第 一 段 所 述 的「已 購 回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本 金 總 額」為 1,211,000,000 港 元,實 際 上 是 指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四 月 八 日(即 本 公 司 開 始 購 回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首 日)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四 月 三 日 期 間 購 回 的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本 金 總 額。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更 新 公 告 所 載 之 所 有 其 他 資 料 維 持 不 變。 承董事會命 周黑鴨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周富裕 香 港,二 零 二 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周 富 裕 先 生、張 宇 晨 先 生 及 文 勇 先 生;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潘 攀 先 生;及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陳 錦 程 先 生、盧 衛 東 先 生 及 陳 晨 先 生。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