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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22-04 《聊城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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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大校发〔2022〕6 号 各学院,各科研院所(中心),各直附属单位,机关各部、 处(室) : 《聊城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 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大学 2022 年 1 月 18 日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增强教职工的组织意识和纪 律意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校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的 全体教职工,劳动合同制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管理办法。 (一)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 (二)专职教学科研人员须认真完成本人承担的教学、 科研等任务,按时参加学校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三)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 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休假结束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各单位须在每月初将上月考勤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2 天, 无异议后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如实填写《聊城大学教职工日 常考勤情况汇总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每月 5 日前送交人力资源处。 单位负责人须对考勤结果负责。单位负责人或考勤员发 生变化时,须及时将变更情况送交人力资源处。 - 2 - 第四条 考勤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学校将组织 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对考勤瞒 报、漏报或迟报的,每次扣发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的岗位奖 励绩效工资 100 元。 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请假期间相关待遇 第五条 请假类别有事假、病假、产假、探亲假、婚假、 丧假和工伤假等。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时,须填写《聊城大学教职工请假 审批表》 ,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假 (一)事假审批 1.请假 7 天以内(含 7 天,下同)的,由单位负责人审 批。 2.请假 7 天以上 15 天以内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 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 15 天的,由人力资源处转 呈分管校领导审批。 3.事假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 30 天。 (二)事假期间待遇 1.当月事假 3 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 3 天的,从第 4 天开始,每个工作日扣发月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 工资,下同)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奖励绩效工资的 1/22。 - 3 -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的,扣发 6 个月岗位奖励绩 效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60 天的,扣发全年岗位奖励绩 效工资。 第八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 断证明,并提供门诊病历或入院证明、检验报告单、处方或 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完整或没有的,按事假处 理。 (二)长期病假 1.教职工连续请病假超过 6 个月的,按长期病假处理, 须填写《聊城大学教职工长期病假审批表》。申请长期病假 的教职工,需提供病情鉴定报告。病情鉴定报告由学校医院 负责组织的病情鉴定小组出具,内容包括鉴定日期、组织形 式、鉴定人员身份、鉴定结论等重要信息。未提供病情鉴定 报告的,按事假处理。 2.长期病假结束的教职工,在恢复上班 3 个月内病情复 发的,仍按长期病假对待,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三)病假审批 1.请假 7 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2.请假 7 天以上 15 天以内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 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 15 天的,由人力资源处转 呈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病假期间待遇 1.当月病假 5 天以上的,根据缺勤天数扣发当月岗位奖励 绩效工资。 - 4 - 2.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 发。 3.病假超过 2 个月不足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基础 性绩效工资发放 80%。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发放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 发放 50%。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发放 70%;工作 年限满 10 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发放 80%。 第九条 产假 (一)女教职工计划内生育假期 158 天(含产前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时,每多生育一个 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根据医院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给予 15 天产假;怀孕 4 个月及以上流产的, 给予 42 天产假。产假如遇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 产假需将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的《产假审批表》报人力 资源处审批。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放,岗 位奖励绩效工资停发。 (二)男教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 7 天,由 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护理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待遇。 (三)女教职工怀孕,医院开据证明需保胎休息的,保 胎期间按病假处理。 (四)女教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探亲假 (一)国内探亲 凡在学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异地 - 5 - 居住的,可以申请探亲假。探亲时间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或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其他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对待。 1.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教 职工丧偶或离婚后未婚,可享受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待 遇。 2.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已 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 4 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 (二)国内探亲费用报销 1.未婚教职工异地探望父母,或者已婚教职工异地探望 配偶的往返路费,由学校全额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 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 出部分由学校承担。 2.教职工探亲时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报销所需材料 与手续,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外探亲 1.教职工配偶是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工作的,在配偶出 国一年后,可以在规定出国期限内,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待 遇。探亲时间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其他时间探 亲的,按事假对待。 2.教职工要求赴国外探亲的,应到学校外事部门办理有 关出国手续,并在离校之前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请假手续。逾 期不归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国外探亲费用报销 经批准后教职工出国探亲,其国内段的往返交通费用,按 国内探亲的规定报销,国外的一切费用自理。 - 6 - 第十一条 婚假 (一)教职工结婚,可以休婚假 3 天,由单位主要负责 人审批;双方不在一地的,根据路程的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婚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待遇,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 去世后,可以休丧假 3 天,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外地奔 丧的,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教职工丧假期间不 影响工资待遇,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工伤假 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经学校相关部门确定为 工伤的,可休工伤假。工伤休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病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工伤假 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章 旷工的认定及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外出学习进修期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逾期未 归的。 (四)经查实,请假理由弄虚作假的。 (五)教师无故不上课,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学习、会 议或其他集体活动的。 - 7 - (六)不服从组织人事调动安排,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 到的。 第十六条 教职工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一)当月旷工 0.5 天的,扣发工资 100 元;超过 0.5 天不足 5 天的,按天扣发工资;超过 5 天的,工资全额扣发。 (二)连续旷工超过 15 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 超过 30 工作日的,学校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 相关规定给予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上级相关文件发生变化,本办法未及时修订 的,执行上级文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解释权归 人力资源处。原《聊城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聊大校 发〔2018〕27 号)同时废止。 聊城大学学校办公室 - 8 - 2022 年 2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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