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学生退宿退费暂行规定.doc
沪商院财〔2006〕101 号 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学生退宿退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修订的《上海商学院学生退宿退费暂行规定》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 海 商 学 院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财务工作 退宿 退费 规定 通知 上海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 年 5 月 26 日印发 (共印 40 份) 上海商学院学生退宿退费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退宿退费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已办理入住学生公寓手续的学生提出退宿申请,经宿管办 批准后凭退宿单按以下标准退还住宿费; 1、退宿时间的界定。以批准退宿并已终止住宿日期为起算日。 2、在第一学期开学两个月内办理退宿手续的,按 75%退费。 3、在第一学期开学两个月后至学期结束之间办理退宿手续的, 按 50%退费。 4、在第二学期开学两个月内办理退宿手续的,按 25%退费。 5、超过上述时间办理退宿手续的,不予退费。 二、凭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开具的退宿费通知单和已交宿费的收 据到院财务处办理退费。 三、本规定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沪商职院(2003)第 111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