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撤销学生处分的规定.doc
校发〔2016〕53 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 撤销学生处分的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 育人理念,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管理 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 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学校 结合实际,对《内蒙古师范大学撤销学生处分的规定》进行了修 订,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撤销学生处分的规定(修订) 2016 年 10 月 8 日 -1-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撤销学生处分的规定 (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 主的育人理念,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 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 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 学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撤销处分的范围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 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违纪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撤 销处分: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 结、扰乱社会秩序; -2- 2.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3.毕业前一学期内受处分的; 4.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撤销处分的条件 1.必备条件: 学生受处分满 6 个月(含)以上,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 及危险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每 3 个月向学 院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2.在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受处分的种类作如下规 定: (1)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留 校察看处分可撤销: ①应届毕业生升学(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②学生受处分后,在某次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被评为良好 (含)以上,且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 10%以内,或获得学校二 等奖学金(含)以上(含校级二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 学生、优秀毕业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明德奖学金、 叶圣陶奖学金、十佳大学生等)奖励; ③学生受处分后,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以见刊为准) ; ④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 -3- 动,在国家、省部级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文 体竞赛、专业竞赛及教师职业技能相关竞赛等)获得前三名的; ⑤学生受处分后,获得国家、省部级党群、行政部门行文给 予表彰的; ⑥学生受处分后,因见义勇为受到省部级表彰的; ⑦学生受处分后,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 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省部级(含)以上表彰的。 (2)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记过处 分可撤销: ①符合撤销留校察看处分条件之一的; ②学生受处分后,在某次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被评为良好 (含)以上,且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 30%以内,或获得学校三 等奖学金、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共产党员等表彰; ③学生受处分后,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并发表在省部级(含)以上学术刊物(以见刊为准); ④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 动,在市级、校级(含学校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 (如科技创新、文体竞赛、专业竞赛及教师职业技能相关竞赛等) 获得前三名奖励的; ⑤学生受处分后,因见义勇为受到市级、校级表彰的; ⑥学生受处分后,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 -4- 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级、校级表彰的。 (3)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严 重警告处分可撤销: ①符合撤销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条件之一的; ②学生受处分后,在某次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被评为良好 (含)以上,且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 40%以内的; ③学生受处分后,获得校单项奖学金的; ④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科技、文化、艺术、 体育活动、竞赛 5 次(含)以上,并有本学院的相关证明的; ⑤学生受处分后,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 志愿服务、学校发展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由本学院认定并提交相 关证明的。 (4)受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警告处 分可撤销: ①符合撤销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件之一的; ②学生受处分后,在某次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被评为良好 (含)以上,且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 50%以内的; ③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科技、文化、艺术、 体育活动,各类比赛、竞赛 3 次(含)以上,并有本学院的相关 证明的。 -5- 第六条 撤销处分的权限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撤销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 批准,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撤销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 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1.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在每年的 4 月 1 日—30 日受 理撤销学生处分的申请,并于 5 月 30 日前做出是否撤销处分的 决定。 2. 要求撤销处分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先向所在学院学生 工作办公室提交《撤销处分申请表》(从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 作部网站下载)和撤销处分相关材料。 3.学生撤销处分的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讨论后,作 出是否撤销处分的决定并提出具体意见。由所在学院将具体意见 及学生相关材料报至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或 研究生工作部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八条 学生撤销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1.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 2.本人填写的《撤销处分申请表》 、申请书和所获荣誉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九条 学生原违纪处分档案和撤销处分档案一并如实存 入学校文档。违纪学生处分撤销后,学生违纪处分档案和撤销处 -6- 分档案不装入学生个人档案中。违纪学生处分未能撤销,由学院 将违纪学生个人档案整理好移交至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 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指派专人将违纪处分档案装入违 纪学生个人档案中。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 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撤销和降低学生处分 的规定》(校发〔2015〕2 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 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 年 10 月 8 日印发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