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1994.docx
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4 年 2 月 18 日印发) 【字号 大 中 小】【论坛】【打印】【关闭】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 重要内容。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收入情况,现将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重新规定如 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见附注), 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含 400 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 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以上至 600 元(含 6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 每月工资收入在 600 元以上至 800 元(含 8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5%。 每月工资收入在 800 元以上(税后)至 1500 元(含 15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2%。 每月工资收入在 1500 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3%。 2 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党员,按其月工资收入参照第一条第 1 款规定的比例交 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2 角。 3 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 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1 角。 4 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 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 1 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 交党费。 三、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 1000 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中 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四、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 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 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五、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附注: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 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 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