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3103226564 附件2:农业部“十三五”规划教材申报表(已经出版教材).doc
附件 1 农业部规划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业 部“十三五”规划教材建设指导方案》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农业教育和农民培训相关的纸质教 材、数字教材、电子教材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规划教材由农业部教材办公室(以下简 称“教材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发布和管理。 第四条 农业部教材办公室教材建设专家委员会承担 规划教材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规划教材的申报与评审 规划教材的类别主要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教材、 职业教育教材和农民培训教材。 第六条 已出版的教材和计划新编的教材(教材选题) (不含计划修订的教材)均可参加规划教材评审。 第七条 教材办公室定期组织规划教材的申报、遴选工 作。 第八条 规划教材由学校和培训单位组织申报。教材出 版单位应为以出版农业图书为主的出版社。 第九条 规划教材的申报要求: 1 (一)符合农业部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方案中确定的 建设重点。 (二)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适用性、创新性。 (三)具有结构合理、实力较强的教材编写团队。 (四)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侵犯知识产权 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内容和行为,没有出现政治导向性错 误。 (五)每种教材除主编单位外,参编单位原则上不少于 三个。 (六)申报规划教材的负责人(主编)应是专职任教师, 且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农民培训类教材,可适当降 低主编职称要求)。 第十条 教材办公室负责组织农业部教材建设专家委 员会对申报的规划教材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全国农业教 育教材网”公示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即认定为农 业部规划教材或立项为规划教材选题,由教材办公室公布。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规划教材的管理 规划教材采取项目制管理,项目责任人为教 材主编或者第一主编。 第十二条 规划教材应在其封面上标注由教材办公室 统一发布的标识和文字。 第十三条 规划教材选题在立项后,要按照以下要求, 组织和完成教材编写和出版工作: (一)项目责任人需与出版单位签订编写出版合同,明 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应尽的职责。 2 (二)项目责任人应严格按计划要求认真组织教材内容 体系的研究和编写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立项 规划教材高质量地完成。 (三)出版单位应负责做好规划教材的书稿加工、出版 和发行工作。 (四)有关农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应创造条件,对规划教 材编写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规划教材选题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 应在立项申请表约定的结题验收前三个月填写项目延期申 请表,由所在学校及相应出版单位同意后报农业部教材办公 室备案。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规划教材选题立项后,主要编写人员因故需 要变动的,需由所在学校及相应出版单位同意后报教材办公 室备案。 第十六条 规划教材选题完成编写、出版工作后,出版 单位应及时向教材办公室提交 2 本样书, 用于项目备案存档。 第四章 第十七条 规划教材评价与奖惩 为鼓励教师编写高水平教材,教材办公室 和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每 3 年评选一次优秀教材。鼓励列入 规划并且使用效果良好的教材参评。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规划教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 况的,经教材出版单位报教材办公室备案,取消其规划教材 资格或选题立项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发生泄密行为或思想性、导向性问题。 3 (三)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教材主要编写人员或参编形 式。 (五)在教材立项、编写、出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 为。 (六)经退稿修改仍然不符合出版要求。 第五章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农业部规划 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教材办公室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