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规定.pdf
关于发放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规定(暂行) 为保障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甲级:从事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应用工作或在本职工作中直接接触Ⅰ级(见附件一)有 毒有害物质。标准,每人每天 3 元。 乙级:在本职工作中直接接触Ⅱ级(见附件一)有毒有害物质,从事土壤、作物产品及 科研、实验等化学分析工作;从事菌种分类菌种培养和保藏工作,从事作物病虫防治并直接 接触有毒农药,从事农药和Ⅲ级(见附件一)以上有毒有害物质保管;在血吸虫疫区从事科 研、技术推广工作。标准,每人每天 2 元。 丙级:从事生物化学、组织培养、植物镜检制片工作,进行大田病虫防治(包括鱼病) 和田间药效调查;从事水产化学分析,在科研、实验等工作中直接接触Ⅲ级有毒有害物质, 购运同位素工作;专职从事有毒药品保管。标准,每人每天 1 元。 二、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 专职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职在编教学、实验、科研和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劳动 合同制的人员,如有相应的工作内容,应在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确定。 三、保健津贴的计算 某级保健津贴金额=该级保健津贴标准×从事该级有毒有害工作的时间。由于大部分人 员不是连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而是在教学实验(包括实验前的准备和实验后的处理) 、科 研中断续的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可将断续接触的时间累加计算,8 个工作小时为 1 天。 计算中,应按照教学、实验课程分别计算,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计算应有说明。同时从事两 种及以上有毒有害工种的人员按就高原则发给一种保健津贴。 四、保健津贴的发放 1、列入教学实验计划的,相关单位在每年 9 月 20 日前根据本单位本学年教学实验课程 计划及工作人员安排情况填写“北京农学院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预算表” (一式两份) ,单 位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签名,经教务处审核,报送人事处备案。每年 3 月和 9 月,各单位 根据有关人员上一学期实际出勤工作情况填写“北京农学院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发放表”, 报送人事处审批后发放保健津贴。各单位保健津贴实际发放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2、在科研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照上述范围和标 准列入相关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由科研处审批核发,在该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3、对外承接试验等有收入的项目,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照上述范围和标准,由项 目主持人审批,在该试验项目收入中列支。 4、实行劳动合同制,且在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按照用工单位与本人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执行。 五、实行保健津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实事求是 地做好保健津贴预算工作,建立健全考勤、审批等管理制度,不得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一 旦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性接触度物质危害程度分级 附件二:北京农学院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预算表 附件三:北京农学院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发放表 北京农学院 二 OO 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性接触毒物质危害程度分级 级别 毒物名称 Ⅰ级 汞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氯乙烯、铬酸盐及重铬酸盐、黄磷、铍及其 化合物,对硫磷、羰基镍、儿氟异丁烯、氯甲醚、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氰化物 Ⅱ级 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氯、丙烯晴、四氯化碳、硫化氢、甲醛、苯 胺、氟化氢、五氯酚及其钠盐、镉及其化合物、敌百虫、氯丙烯、钒及其化合物、溴甲烷、 硫酸、二甲酯、金属镍、甲苯二异氰酸酯、环氧氯丙烷、砷化氢、敌敌畏、光气、氯丁二烯、 一氧化碳、硝基苯 Ⅲ级 苯乙烯、甲醇、硝酸、硫酸、盐酸、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二甲基甲酰胺、六氟 丙烯、苯酚、氮氧化物、溶剂汽油、丙酮、氢氧化钠、四氟乙烯、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