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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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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doc

临沂大学文件 临大校发〔2017〕17 号 临沂大学 关于印发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临沂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临沂大学 2017 年 8 月 17 日 -1- 临沂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试纪律,根 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及校内各单位组织或承 办的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有关的各种考试;考场是指实施考试 的封闭空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人员和在籍学生。 第二章 第四条 学生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 人员、巡视人员的工作安排或要求的行为,则认定为考试违纪。 学生有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 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则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违纪、 考试作弊均为考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对考试违规的考生, 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停止答卷,清出考场,并视具体情况,除批评教育外,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违法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属于校内学业考试,不得参加该课程的 补考;因考试违规受纪律处分者,在学校解除其处分后,经学生 -2- 个人申请,可以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重新学习,否则只能在基 本修业年限外弹性修业年限内申请重新学习考试。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拒绝向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或不回答监 考人员或巡视人员查问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使用或借用他人计算器等具有存储 功能电子设备的; (五)开卷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 资料的; (六)将装订的试卷私自拆开的; (七)口试、技能考试抽签后未到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 题的; (八)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九)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在考试过程中有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 行为的; (十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 地方故意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二)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 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十三)桌面或座位周围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材料等 -3- 在开考前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十四)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未加 拒绝的; (十五)藏匿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的; (十六)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 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十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 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 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携带或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 (七)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八)组织作弊的; (九)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十)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 试成绩的行为; -4- (十二)存在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 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和考试成绩的; (二)通过盗窃等不正当方式提前获取试题内容的; (三)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四)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现象的; (五)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 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 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散布虚假考试信息的; (五)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六)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分别给予以下相 应处分: 在校内考试中,有第一至十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5- 及以上处分;有第十二至十七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 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分别给 予以下相应处分: 在校内考试中,有第一至七款所列行为之一且作弊未遂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有第一至六款所列行为之一且形成作弊事 实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第十款所列行为情节较轻的, 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第七款、 第九款及第十一至十二款所列行为且形成作弊事实或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第八款所列行为且形成作弊事实的, 一般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之一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考生有第九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且 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 响或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其他在籍学生有协助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按 考生违纪、作弊情节作同等处理。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在职人员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在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国家及学 校关于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考试工作人员的考试违规行为 -6- 按教学事故界定。对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在职人员(含考试工作人 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及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 级或撤职、开除处分,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 违规: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安排的; (三)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在考试前 10 分钟未到考场及无 故早退、串岗、脱岗的; (四)违反规定携带手机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五)在考场内接打电话、发送短信、微信或微博、看书看 报、大声喧哗、打瞌睡、吸烟以及从事与考试工作无关活动的; (六)无故未按监考要求进行巡视的; (七)校内学业考试中命题工作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超过规定时间后允许考生进入考场或在规定时间前允 许考生离开考场的; (九)在评卷、统分中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 分差错的; (十)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十一)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十二)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 被巡视人员发现有 2 名以上考生作弊或被举报作弊且查实的; (十三)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 给他人的; -7- (十四)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或为考 生提供答案的; (十五)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 卷的; (十六)擅自更改或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十七)伪造、编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十八)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 料的; (十九)为不具备参加考试及考试工作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 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十)利用考试工作职权,索贿、受贿或以权徇私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 (一)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 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 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无理拒绝、妨碍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 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8- (九)其他影响考试秩序或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第十六条第一至十二款所列行 为之一的,停止其考试工作,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给予学院 (部门)内通报批评;有第十六条第十三至十七款所列行为之一 的,停止其考试工作,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当 年不得评优,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处分;有第十六条第十八至 二十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考试工作,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属于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第 十六条第二十一款所列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和严重程度,予以 处理。 第十九条 在职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通报批评以及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 除处分,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及上级相关规定组织 考试及管理工作,如出现以下行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当事 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全校通报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作弊考生隐瞒不报或私自降格处理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丢失、损毁、泄密考试试题、答案或 评分标准的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9- (一)监考人员收缴违规考生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属于纸质 材料,要求考生在违规材料上签字;如属通讯器材等作弊工具, 将作弊工具进行封存。 (二)监考人员确认违规行为及情节,并在考场记录上予以 详细记录。 (三)监考人员在考试违规处理单上全面、客观、认真地填 写违规行为及情节,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考生进行更正或补 充,并由考生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无误后,考生当场签字确认、 按手印。考生拒绝签名的,监考教师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 由两名监考教师和一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学生处分的拟定与审批程序、处分解除手续按照《临 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职人员违规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现有考试违规行为的人员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 等方式向考试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二)考试主管部门根据报告(举报)内容,成立由考试主 管部门或相关学院(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对涉 嫌考试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小组在 7 个工作日内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 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 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调查小组审核论证后形成初步处理建议,一、二级教 学事故和处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三级教学事故转由 - 10 - 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研究处理,研究结果要在本部门、单 位公布,同时报教务处、监察处、人事处备案。 (五)有考试违规行为的非考试工作人员,由考试主管部门 或相关学院(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校长 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考试违规处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按照学 校及上级规定的申诉程序进行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附则 对未明确列出的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 办法最相类似行为的有关规定执行。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临沂大学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临大校发〔2011〕8 号)同时废止。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18 日印发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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