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处理办法.pdf
山西师范大学 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处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 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规 定》的相关精神,现对我校《山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修订 如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即属违反考场纪律,按违纪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 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 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考生不能参加补考,必须进行重修, 并根据情节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 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凡考试作弊的学生,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考生不能参加补考,该科目必须进行 重修,并根据情节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考生或者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4.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累计两次(含两次)考试作弊者。 四、违规行为认定程序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了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 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2.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 2 名以上监考员或 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3.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 应填写收据; 4.违纪与作弊认定组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 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五、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1.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 申辩。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 分决定书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3.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决定送达本人之日起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 续,逾期不办手续且没有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者,学校将予以除名。 七、学生考试违纪一经认定,教务处立即予以通报,学生所在单位要将处理 结果送达本人。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