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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瑞清园丁奖杰出贡献奖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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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瑞清”园丁奖、杰出贡献奖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复旦大学教育事业发展,校友谭瑞清先生捐资在 化学与材料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含但不限于化学系、高分子科 学系、材料科学系和先进材料实验室)设立人才队伍建设基金,以设 立“瑞清”园丁奖 、杰出贡献奖的形式助力学院建设与事业发展。 第二条 “瑞清”园丁奖、杰出贡献奖的遴选、评审、管理等工作 恪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育人导向、科学精神、专业标准与 公益属性。 第二章 奖项的设置与条件 第三条 “瑞清”园丁奖、杰出贡献奖的设立,旨在:鼓励“追求 卓越、奋发有为、乐于奉献”的学院在编在岗、退休、有学缘关系且 曾就职过的教职员工。 第四条 “瑞清”园丁奖聚焦鼓励教师用心倾情带教指导本硕博 学生的学位论文、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培育青年教师成长,奖励所培 养的人才对社会发展、人类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等方面; “瑞清”杰出贡献奖聚焦鼓励为学院和系科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 综合成就。 1 第五条 “瑞清”园丁奖、杰出贡献奖遴选基本条件为:具有良 好的师德师风,恪守学术道德规范。除符合基本条件外, “瑞清”园 丁奖、杰出贡献奖的具体条件如下: 1.“瑞清”园丁奖 在校期间所培养的学生或青年教师获得下列成就之一的化材学 院在编在岗、退休、有学缘关系且曾就职过的教职员工。 1)获得全国或省部级“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时代楷模”称号 等; 2)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具有国际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 3)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或出版学界具有重大影响专著 或教材; 4)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重要成就; 5)在服务国家社会发展、民族复兴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2.“瑞清”杰出贡献奖 在学院和系科建设等方面有显著成就和突出贡献的学院在编在 岗、退休、有学缘关系且曾就职过的教职员工。 第六条 “瑞清”园丁奖、杰出贡献奖的设立本着“宁缺毋滥” 原则,一般每年评选 1 次,若当年未有合适的奖励对象,作空缺处理; 获选者每人一般给与壹佰万(100 万)元人民币奖励,在获选当年一 次性发放。 第三章 奖项的管理 第七条 “瑞清”园丁奖、杰出贡献奖遴选的一般程序:1)单位 2 组织推荐;2)专家初审;3)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3)管理委员会终 审;4)颁奖。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友谭瑞清先生、化材学院党政班子 成员和校友代表组成。委员会职责为:1)审议、批准及完善本实施 办法;2)邀请成立专家委员会;3)审核并批准最终评审结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由业务专家、教师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必 要时可邀请法律、财务、审计等专家或职能部处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秘书处职责为: 奖项日常的管理、服务与宣传和联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获奖者应遵守师德师风标准,坚守学术道德,秉持科 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及复旦大学相关规定。如违反相关规定及其他 违背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管理委员会将决定停拨其所获金额、 追回所授奖杯、证书等。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须在第一时 间主动披露与遴选对象的利益关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师生、亲属、 项目/论文专著等科研合作、商业/产学研合作、竞争、提名、推荐关 系等,如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须回避当年全部遴选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管理委员会审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订权和解释权在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3 月修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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