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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院字〔2019〕52号-附件1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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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文件 北体字〔2018〕61 号 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印发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体育大学 2018 年 3 月 12 日 — 1 — 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选聘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 设和规范管理,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研究生导师的选聘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研究生导师必须满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 高尚、业务素质精湛三大基本素质要求。 2. 选聘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利于优化研究生 导师队伍结构,有利于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有利于为国家 培养体育事业、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所需高层次专门人才。 3. 以中青年专家学者为主,积极改善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 的年龄结构。 4. 新增研究生导师应符合第二条规定,其所从事教学与研 究工作的主要方向属于学校研究生学位授权学科(专业)领域, 原则上限在一个专业方向申报。 5.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研究生 — 2 — 导师队伍。 第二条 新增研究生导师的选聘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热爱研究生教育事 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熟悉并能较好 地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 (一)新增博士生导师选聘条件 1. 有博士学位的学校教学、科研岗位在聘教授(含学校指 定的“双肩挑”正高职称人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完整地 培养过 2 届及以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 首次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者,当年 7 月 1 日前年龄应在 57 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3. 近五年作为主要成员(前二名)承担国家级课题或主持 省(部)级课题 1 项及以上,并以北京体育大学为第 1 作者(含通 讯作者)单位,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 CSSCI 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及以上,或在 SCI、SSCI、A&HCI 源期刊发表论文 2 篇及以上。 4. 在聘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教学、科研、训练一线教 师) ,在满足上述(一)中的 1(除职称条件外) 、2、3,且近三 年科研活动符合以下条件中的 2 项时,亦可申请为新增博士生导 师: (1)承担国家级课题 1 项(前二名)或者主持省(部)级 课题 1 项及以上; (2)以北京体育大学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单位,独立 — 3 — 或作为第一作者在 CSSCI 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或在 SCI、SSCI、A&HCI 源期刊发表论文 1 篇及以上; (3)获得省部级(前二名)及以上的教学、科研成果奖 1 项及以上; (4)近三年作为主持人实际可支配的科研经费总额大于 20 万元人民币。 5. 校外博士生导师应为国内外体育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 愿意且能够承担学校博士生的培养、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学科、 课程建设或教材编撰等工作,能与学校共同承担科研课题。首次 申请者当年 7 月 1 日前年龄应在 57 周岁及以下, 聘期内不属于我 校编制人员。 (二)硕士生导师选聘条件 1.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副教授和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 2. 硕士生导师申报时当年 7 月 1 日前年龄应在 57 周岁及以 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3. 近五年以北京体育大学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单位,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 CSSCI 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及以上,或 在 SCI、SSCI、A&HCI 源期刊发表论文 2 篇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 员(前三名)承担国家级课题或主持省(部)级课题 1 项及以上。 4. 在聘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当年 7 月 1 日前年龄应为 40 周岁及以下,讲师职称满 3 年,且已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 — 4 — 在满足上述(二)中的 3,且近三年科研活动符合以下条件 中的 1 项时,亦可申请为新增硕士生导师: (1)承担国家级课题 1 项(前三名)或者承担省(部)级 课题(前二名)1 项及以上; (2)以北京体育大学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单位,独立 或作为第一作者在 CSSCI 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或在 SCI、SSCI、A&HCI 源期刊发表论文 1 篇及以上; (3)获得省部级(前二名)及以上的教学、科研成果奖 1 项及以上; (4)近三年作为主持人实际可支配的科研经费总额大于 10 万元人民币。 5. 在聘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当年 7 月 1 日前年龄应为 40 周岁及以下,讲师职称满 3 年,且已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 不满足上述(二)中的 3,但近三年科研活动符合以下条件 中的 1 项时,亦可申请为新增专业型硕士生导师: (1)承担国家级课题 1 项(前三名)或者承担省(部)级 课题(前二名)1 项及以上; (2)以北京体育大学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单位,独立 或作为第一作者在 CSSCI 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或在 SCI、SSCI、A&HCI 源期刊发表论文 1 篇及以上; (3)获得省部级(前二名)及以上的教学、科研成果奖 1 项及以上; — 5 — (4)近三年作为主持人实际可支配的科研经费总额大于 10 万元人民币。 6. 校外硕士生导师应为国内外体育相关领域的著名专家学 者,愿意且能够承担学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专业课程教学、指 导学科、课程建设或教材编撰等工作,与学校共同承担科研课题。 申请者当年 7 月 1 日前年龄应在 57 周岁及以下, 聘期内不属于学 校编制人员。 第三条 选聘程序 1. 符合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的校内教师、专业技术人员, 由本人填写“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经所属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 准。 2. 外聘研究生导师由所属学院推荐,申请人填写“北京体 育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 经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 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3. 新聘研究生导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合格后公 示聘用导师名单,并由校长签发聘书。 4. 研究生导师遴选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凡申请研究生导 师资格的人员及其亲属, 不得参与涉及申请者的评议及相关工作。 5. 新增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获得 导师资格的教师于下一学年开始相关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工作职责 — 6 —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 是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潜 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 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五条 了解、掌握、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 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做到为人师 表。 第六条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参与编撰研究生教材、制定 本学科与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定期督促和检查其实施情况。 第七条 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按时做好开题报告审定及中 期考核等工作。对品行不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 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其学习或其 他处理意见。 第八条 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和 科学研究,检查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情况,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 方向,及时修改和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根据论文质量给出是 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毕业思想总结、毕 业鉴定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 鼓励跨学科组成导师团队培养研究生,导师团队成 员协助导师负责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不同环节的指导工作,导师负 责把好质量关。 — 7 — 第十条 校外研究生导师除了承担上述研究生培养工作以 外,还要负责协调、沟通其所在单位与学校相关学科开展长期、 实质性的教学、科研或实践层面的合作;积极参与学校研究生教 育改革,建言献策。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学院依据研究生导师职责,负责对导师进行管 理,并以三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考核,将考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 报学校(由研究生院代收) ,作为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对各学院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导师工作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须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已到国家规 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导师不再招收新的研究生,但 须指导已带研究生完成学业。因身体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生指导 工作的,所指导的学生由学院和研究生院协调另聘导师指导其完 成学业。对符合《北京体育大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聘工作管理 办法》 (校办字〔2014〕31 号)的规定人员可适当延长招生年龄。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暂停或取消导师资格: 1. 指导学位论文不认真,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质量低下,或 被认定为抄袭他人成果,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2. 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学位论文抽检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 招收研究生 1 年,3 年内 2 次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 8 — 凡被取消导师资格者,如拟重新担任研究生导师,须在取消 导师资格之日起 3 年后,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参加导师选 聘。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学校自行审定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自觉接受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北京市教委的指导、 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自印发之日起执 行。原《北京体育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暂行规定》 (校办 字〔2001〕26 号) 、 《北京体育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规定》 (校办字〔2001〕26 号)废止,其他与现行制度有悖之处,以本 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9 — 北京体育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 10 — 2018 年 3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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