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大连海洋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保护,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人民 群众身心健康,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各单位、部门及进入校园内从事建筑、经营、 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所有单位都 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检举。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 利用、全民动手和造福人民的方针。 第二章 第四条 环境保护机构职责 学校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学校环保工作的管理机构,负 责管理组织全校环保工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后勤管 理处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监督检查全校环保工作的实施情况。 2.严格控制可能污染环境的项目在校内实施。在学校受到 外界污染后,负责调查协调处理。 —1— 3.负责组织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计划,并提出实施 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4.督促学校有关单位对废液、废渣、废气(以下简称“三 废”)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基建项目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及“三废”治理工程执行情况及验 收工作。 6.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科学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动 群众、树立典型、推广治理的好经验。 第三章 第五条 环境保护的工作内容 凡是我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执行防 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必须执行“三废”治理 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完成的规定。 第六条 凡是我校各单位进行可能产生污染的基建项目、科 研项目及教学活动,必须经校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核,无“三废” 治理措施或治理技术不成熟的不能投产和施工。 第七条 对教学、科研及生产、生活、经营中产生的“三废” 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禁止将剧毒、强腐蚀药液等直接排入 下水管内。 第八条 实验动物由专人从有饲养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实验 后的动物尸体及时焚烧掩埋或按环保要求处理。 第九条 —2— 对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毒物的教学、科研、生产 和生活设备应严加控制。配备的防污染装置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条 实验室、锅炉房等的噪音不得超过环境噪音标准; 超过标准的应采取消音、隔音、吸音等措施,使之符合标准。 第十一条 加强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形 式的活动普及环保知识。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奖励与惩罚 对积极探索“三废”治理途径,攻克技术难关, 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作为 评选先进的条件。 第十三条 凡是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遵守相关制度而 造成严重污染事故者,视其情节将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触犯 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附 则 我校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环保实 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 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 年 9 月 12 日印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