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伦森)安远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xls
2017年1-12月农业部门查办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 填报时间:2018.1.3 办结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 捣毁 案件信息 窝点( 公开(件 个) ) 案件类别 立案数 (件) 件数 金额 (万元) 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农药 171 129 55.2533 129 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种子 30 11 4.51 11 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化肥 50 33 11.724 33 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饲料 4 3 1.5 3 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兽药 23 23 16.3423 23 278 199 89.3296 199 件数 金额 (万元) 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农机 侵犯地理标志 侵犯农业植物 新品种权 合计 说明: 1.数据按月统计,每月10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上月底的累计数据。 2.“案件信息公开”2017年1月起开始统计。 安远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 违法企 法定代 违法主体 行政处罚 业组织 表人( 序号 案件名称 名称或姓 决定案号 机构代 负责人 名 码 ) 1 经营销售标签 安农(肥料)罚〔 欣山镇利农农 913607260 不规范肥料产 2023〕1号 资有限公司 969466925 品的行为案 钟伦森 安远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由黑龙江海洋奇力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颐良”海藻生物有机肥,其登记证号:黑农肥( 2020)准字0438号,执行标准NY525-2012,有机质≥45%,海藻渣:50%,净含量40+0.5Kg/包。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3年2月底从漳州市金谷园肥料有限公司进货5吨,进货价600元/吨,销售价700元/吨,至案发已销售了3吨,现库 存余2吨,违法所得2100元。当事人经营的这款“颐良”海藻生物有机肥标签上的执行标准仍是NY525-2012,新出台 的执行标准是NY525-2021,在2021年6月1日 执行,原来的执行标准:NY525-2012已经在新的执行标准执行后废除停 止使用。所以当事人是属于经营销售标签不规范肥料产品的行为。 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登记管理第二 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 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 质量保证期;…”的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 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 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 改标签内容的。”的规定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 行标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纠正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规范肥料产 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元整(¥2100元)。 3、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元), 共计罚没款陆仟叁佰元整(¥6300元)。 作出行政处 罚的机关名 称和日期 备注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远县行政服务中 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的,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远县人民 安远县农业农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远 局2023年4月6日 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