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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研究生任课教师条例 2006年04月20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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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研究生任课教师条例 2006年04月20日.doc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研究生任课教师条例 为了加强对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的教 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任课教师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负 责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履行教师资格,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 人。认真学习,努力改造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3.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4.对本门课程所在的学科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于开课前写出讲授提纲和 全部讲稿。 5.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条 任课教师的职责 1.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教学要求和研究生部、任课教师所在院(系)下 达的教学任务,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不断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新的 知识。采用多种形式教学,加强实践性环节,重视实际能力训练特别是创新意识、 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水平。 2.要树立“培养质量”观念,认真备课,有效地组织教学、经常听取研究 生对教学的意见,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对教学 各个环节都要提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达到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3.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评分,于考试后 1 周内,填好正式成 绩单(一式二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字、所在院(系)盖章后,成绩单和考试试卷 送交研究生部培养办。凡任课教师不及时报送成绩,致使研究生中期筛选不通过, 其后果和责任由任课教师承担。 4.每门学位课程在考试前,应同时提交份量和难度相当的 A、B 两份试卷, 并打印或用碳素墨水正楷字体书写在统一的试卷纸上,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后, 连同试卷标准答案,于考试前两周交研究生部培养办。 5.应经常与研究生部及所在院(系)联系,沟通情况,对教学管理、研究 1 生学习、思想品德、遵守纪律情况,改进教学等各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6.应配合研究生部做好本门课程试题(卷)库的制作和维护工作。 7.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教学纪律 1.要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接受研究生部和所在院(系)下达的教学任务, 认真完成教学工作,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2.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自 行更换上课地点。 3.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 4.严肃考试纪律,严禁降低标准和送人情分,敢于与考试作弊、说情送分 等不良行为作斗争。凡任课教师降低标准或送人情分,该成绩作废,以零分计算, 并作为教学事故通知有关院(系)和教研室做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停止该 任课教师对研究生课程的授课。 5.对教学工作不负责、教学效果差,研究生意见大,达不到任课教学要求 者,除责令其改进外,通知有关院(系)和教研室,作为考评的依据。若无明显 改进,将停止该任课教师对该门课程的授课。 第四条 申请新开课应具备的条件 1.所申请课程不得与已有的研究生课程雷同; 2.所申请课程应反映当前科技发展前沿,或为研究生知识结构所必需,课 时一般不超过 40 学时; 3.要有完备的教学大纲和讲稿,有教材或参考书; 4.申请人具备副教授、博士生以上职称,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5.所申请课程由教研室严格把关,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由研究生部 审定并安排教学。 第五条 研究生教学中的其他问题,按研究生部 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由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负责解释,凡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2008 年 9 月 23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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