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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训练考核实施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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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训练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南京审计学院会计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鼓励大学生参加创新、创意、 创业活动,加强大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根 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实施对象:会计学院会计学、会计学 (中澳合作项目)、会计学(CPA 方 向)、会计学(CGA 方向)、会计学(AICPA 方向)、会计学(CMA 方向)、财务管理等专 业,从 2012 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用于指导并规范会计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训练的实施与相应学分的取得。 第二章 第四条 管理组织 成立会计学院创新实践训练指导委员会,负责学院创新实践训练大纲、管理办法修 订、项目考核。学院教务办负责项目的日常组织管理,学院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组织具 体活动。 第五条 会计学院创新实践训练指导委员会 主任:董必荣 副主任:殷俊明 成 陈骏 员:施平、路国平、黄中生、高凤莲、宋雅琴、严明、鄢志娟、孙国岩、叶邦 银、崔秀梅、金颖、汪利、姚美娟 秘书:姚美娟 第三章 实施时间与学分取得 第六条 创新实践训练实施时间:第 5 学期到第 7 学期。 第七条 创新实践训练学分为 3 学分(2012 级中澳班为 2 学分),本科生毕业前须取得该学 分。 第八条 创新实践训练学分取得途径: (一)参加学院级、省级、国家级等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二)参加学科等创新实践类竞赛 (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四)获得发明专利 (五)奖励学分冲抵 (六)取得与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 (七)参加学术讲座 (八)修读“创新创业”类课程 第九条 第七学期末,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收取创新实践训练成果(本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各 类)纸质证明材料交至学院教务办,学院教务办组织审核与成绩评定工作。 第四章 创新实践训练内容与成绩评定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创新实践训练内容需与财经类专业相关。 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学生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经评审立 项并结项通过的,项目组成员可取得创新实践训练学分。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 目”项目主持人、成员可获得创新实践学分分别为:国家级 4、2,省级 3、2,校级 2、1, 院级 2、1。 第十二条 学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院每学期组织至少一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如未能获得校 级立项的项目都可自动申报学院创新实践项目,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审定,公布学院创新实践 项目立项名单; (二)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行组成项目研究小组,根据学院教师的科研方向,主动 联系并确定项目小组指导老师。每小组由 3-5 人组成,其中主持人不超过 2 人。每个学生一 般只参加一个项目小组。校级及以上项目相关要求以学校当期通知为准。 (三)项目实施:所有立项项目第 7 学期之前必须办理结项。 第十三条 参加学科等创新实践类竞赛 (一)创新实践类竞赛范围 1. 经学院或学校推荐选拔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科技竞赛、科技制作、科技创新活 动。包括“挑战杯”、“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企业管理决策大赛”、“文科知识竞赛” 等。 2. 未经院、校选拔即自行参加校级及以上组织举办的创新创业专业技能竞赛,包括 “CIMA 商业精英挑战赛”、“ERP 模拟沙盘大赛”、“模拟炒股大赛” 、各种“会计案例 大赛”、“创业大赛”、“辩论赛”、“演讲比赛”等。 (二)各类竞赛中,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者,经学院创新实践训练指导委员会审核后, 可取得创新实践训练环节所规定的学分。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一) 在省级及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有 CN 或 ISSN 登记号)者,在创新 实践训练委员会认定后,所有作者可取得创新实践训练环节所规定的学分。 (二)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录用通知书或正式刊物为准。 第十五条 获得发明专利 (一)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持有者,经学院创新实践训练指导委员会认定后,可取得 创新实践训练环节所规定的学分。 (二)专利发明以专利发明证书为准。 第十六条 奖励学分冲抵 获得学校认定的奖励学分溢出的部分≥3 学分, 可冲抵创新实践训练环节所规定的学分。 第十七条 取得与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CP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PA-Canad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CM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等其中一项资格证书,经学院创新实践训练指导委员会 认定后,可取得创新实践训练环节所规定的学分。 第十八条 参加学术讲座 参加专业相关的学术讲座,1 学分/8 次。 第十九条 修读“创新创业”类课程 所修读课程学分多少,就冲抵多少创新实践训练环节学分。 第二十条 创新实践训练成绩评定 根据学生提供的创新实践训练成果,对创新实践训练成绩按照 “优”、“良”、 “中”、“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进行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在大学生创新实践训练中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将取消创新实践训练学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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