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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东华理工大学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校政字〔2018〕87号)(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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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校政字〔2018〕8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全日制本 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 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 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是指国家奖学金、国 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奖励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 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 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 设立的,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1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的,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 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 金的资助标准分助学金一档、二档、三档三个档次,金额分别是 每生每年 4000 元、3000 元、2000 元。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专升本学生当年不得申请)。 2.学习成绩优异。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生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 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 10%,且整个学年内必修课 程初次考试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 1 项或是 2 项未进入本 年级本专业前 10%,但均位于前 30%的学生,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 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 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 2 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 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 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 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 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 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 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 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 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 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 3 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 号。 3.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 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专升本学生当年不得申请)。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依据《东华理工大学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优秀。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的量化标准是学生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 综合测评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排名原则上不超出本年 级本专业前 30%,且整个学年内必修课程初次考试没有不及格科目。 4.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 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学年内在校本、专科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依据《东华理工大学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 4 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学校在秋季开学初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同 时,学校成立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成立学院资助认定 工作小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年级(专业)认定评议 小组。各认定机构具体成员组成参见《东华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办法》(校政字〔2017〕58 号)。 2.学校在收到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本校的国家奖助学金 名额和预算之后,制定本校的指标分配方案,并启动国家奖助学 金的评定工作。 3.学院按照学校的要求布置并宣传本院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定 工作。 4.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年级(专业)认定评 议小组递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材料。 5.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 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学院资助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6.学院资助认定工作小组初步审核各年级(专业)申报的评 议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报送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 7.校资助管理中心对认定后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汇总,报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至少五个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国 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国 家助学金名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 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分春季、秋季两次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 受学校审计、监察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东华理工大学国 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东华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 法》、《东华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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