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江苏省“十二五” 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提升工程的意见》(苏教高〔2012〕 1 号) ,为加强我省高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省级 示范中心)建设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中心遴选与建设坚持科学布局、分类建设、示 范引领、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考虑学校类别、实验室类型和区域布 局,构建国家级、省级、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体系。 第三条 省级示范中心的建设, 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 以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主线, 以深化实践教学改革为动力, 以健全实践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为重点,以提高实践教学队伍水平 为关键,不断创新建设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拓展实验室管理 和服务平台,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努力在建设理念、教学改革、队伍 建设、运行管理、资源共享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第四条 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通过学校择优推荐申报、专家 评审、公示监督、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厅审核的方法进行遴选立项。 省级示范中心从校级示范中心中择优遴选,国家级示范中心从省 级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 第五条 省级示范中心按以下三种类型申报: (一)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面向全校的公共基础课 实验教学或面向较多相近专业的基础课实验教学为主,实验内容 以基础性、验证性实验项目为主,综合(设计)性实验项目占有 一定比例,主要承担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同时以实验室开 2 放等方式承担学生自主开放实验、学生创新型实验。 (二)学科综合训练中心。以面向由相关学科专业构成的学 科专业群的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实验内容中综合(设计)性、 创新性等实验项目占有较大比例。在完成教学计划内实验教学任 务的同时,以实验室开放等方式承担学生科研训练、学科竞赛、 作品创作和教师科研等任务。 (三)实践教育中心。由高校联合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及企 事业单位合作共建。主要采取“校内实践教育中心+校外实践教 育基地”的合作共建模式,建立健全共建共管机制和开放共享机 制,深化高校和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的合作,承担教学计划所需 要的各项实践教学任务。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 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方案完备,教材建设水平较高。 实验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完善,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方面效果 较好,富有特色,教学改革成果丰富。 (二)具有胜任的师资队伍。注重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具有完善的人员聘用、晋升、考核、培训体系。实验教学师资结 构(包括职称、年龄、学历)合理,实验教学经验丰富,实验室 专职人员数量满足实验教学要求。中心主任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 养、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正 高级职称。实践教育中心主任须具有丰富的专业领域实践经历。 (三)具有较好的实验条件。仪器设备配置较好,有一定数 量的自制仪器,实验室规模较大,覆盖面宽、受益面广。 (四)具有先进的管理运行机制。学校实验室工作归口管理, 实验教学资源集成整合度好。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开放运作, 3 资源共享度高,使用效益好,具有一定的辐射示范效应。 (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支持。学校注重经费投入,实验室建 设经费、运行经费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较为充足。积极吸纳 企事业单位参与实验室建设、提供建设经费或体现行业技术发展 水平的工程技术装备(或实验软件系统) 。 第七条 高校申报时应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 践教育中心立项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专门的申报 网站(含申请表及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第八条 构建科学的实验课程体系。从创新人才培养要求出发, 建设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实验课程 (群),不断创新和开发实验教材。实验教学内容与科学研究、工 程实践和各类社会应用实践有机结合,不断丰富综合性、设计性、 创新性实验项目。鼓励探索多元化的实验教学模式和考核体系, 促进学生自主性学习、合作性学习、研究性学习。 第九条 打造高水平的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立切实可行的 实验队伍培养培训制度,注重“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引进,制定 吸引高水平学科专业带头人、企事业单位专家参与本科实验教学 的政策措施,形成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热爱实验教 学、实践经验丰富的实验教学团队。 第十条 优化实践教学资源配置。 根据实验课程体系建设需要, 配置数量充足、技术先进、组合优化的仪器设备,重视开发数字化 实验教学资源,满足实验教学需求。实验室用房、设施、环境、 安全等符合国家规范。 第十一条 完善实验室管理网站建设。有专人负责网站维护、 更新工作。具有丰富的与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过程、实验室 管理相关的电子化资源,实现实验室开放、互动。基本实现实验 4 教学、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 第十二条 学科综合训练中心建设,要根据中心的功能定位, 在实验教学内容方面加强各学科专业的交叉融合,合理整合、配 置各学科专业的教师资源和实验资源,提高建设效益。实践教育 中心建设,要符合高校学科专业发展定位,充分吸收科研院所、 行业、企业优质资源,实现专业实验与科学研究、工程实际、社 会应用相结合。以实践教育中心为载体,探索学校与科研院所、 行业、企业协同培养人才的新机制。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省级示范中心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鼓 励建立示范中心共建共享机制和制度,着力提高示范中心在校内 相关专业之间、区域高校之间的开放共享度,提高利用率。 第十四条 加强示范中心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师生安全 教育管理体系,配齐相关安全实施和警示标志。加强实验室环境 的监管和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 好“三废”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省级示范中心的规划 布局,制定省级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制度,筹措建设专项 资金,组织实施遴选、验收、考核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筹 措安排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省财政补助经费,会同省教育厅加强省 财政补助经费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是省级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 体,负责制定本校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组建本校建设 领导小组,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省级示范中心建设配套经费,协 调相关部门、院(系),在人、财、物等方面为示范中心建设与 管理提供保障,配合省教育厅做好省级示范中心遴选、年度报告、 考核验收等工作。 5 第十七条 省级示范中心主任是省级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 的责任人。主要负责提出示范中心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建议,提出 示范中心团队组成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提出经费使用和 资源配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建设规划与计划,组织以示范中心 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按项目分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省财政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仪器设备购置和模拟、仿真、虚拟等实验资源建设,其中用于实 验教学研究、实验室改造和仪器设备研制经费不得超过 10%。鼓 励省级示范中心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 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中心发展。 第十九条 加强省级示范中心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招标采 购和设备资产建账等环节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使用专 项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要及时计入用款单位国有资 产帐,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提高设备使用率。学校 审计部门应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实践教育中心设在 校外单位的,其仪器设备等资产应根据合作协议明确资产的产权 归属。 第二十条 省级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年度报告、期末验 收、常规考核管理制度。省级示范中心从立项到验收的期限为两年。 建设期满后,应对照立项申请书和验收标准,从实验教学改革、 实验队伍建设、管理运行模式、设备与环境、网站建设、特色项 目开发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 践教育中心验收申请表》,提供与验收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实验室网站 的网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验收的,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 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6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专家组,通过网上评审、 集中评议、实地抽查等环节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 合格和暂缓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和申请延期验收的示范中心,必 须在一年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如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验 收的,省教育厅将取消该示范中心建设点,并调减该校相应年度 省级示范中心申报数额。省财政从当年和以后年度基本支出拨款 中扣回已拨付的建设补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已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中心纳入常规考核和绩 效评价,各示范中心每年 12 月底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 与实践教育中心年度报告表》。省教育厅依托省级示范中心联席会 议对各示范中心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评 价和指导,逐步建立按建设绩效进行资助的机制,促进已建示范 中心的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0 月 12 日起施行。原《江 苏省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苏教高〔2007〕8 号)同时废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