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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函授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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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报名信息 表、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和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或指定的报到面 授点办理注册、缴费手续方能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单 位证明(因病须持医院证明)事先向继续教育科提出缓办申请,缓办一般不得超 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要求填写学籍表,由继教科核发学生证,以后学生 参加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须带学生证。 第三条 新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面授时间到校或面授点,持 本人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继教科注册。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或面授点上课的应事先向继教科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的作旷 课论处。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高达专工科类学制为四年、其他科类学制为三年;高达本学制为五 年;专升本学制为三年。 第六条、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延长两年。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授课、辅导及实践教学环节, 不得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八条 授课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持有关证明 (因公出差和事假须持单位证明,因病须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继教科请假,无 故不参加授课达二分之一以上学时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且不得参加正常补 考。 第九条 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各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 计或论文等) ,按时完成作业和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和考查科目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 分制记分。 第十一条 第学期每门课程要有学期总评成绩。考试课程的成绩根据卷面成 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试卷面成绩占 60%,平时成绩(含面授出勤、作业及 其他表现等)占 40%。特殊专业的特殊课程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考查科目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 业、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 考不及格者不再单独进行补考,但可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同门课程考试时补考。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而自行旷考(包括考试不交卷)或考试作弊者,该课 程以零分计,且只能参加毕业前总补考。 第十五条 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第一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次面 授时进行。补考不及格,允许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 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进行教学的,每学期按一门课计算。一门课程 在一个学期内分段进行教学考核的,按一门课(综合评定成绩)计算。教学计划 中单列的实践教学的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的所有补考均由继教科统一组织和安排。 第十八条 学生免费课程审定,按学院有关规定每学期办理一次。免修考核 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直接进入学籍表。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的考核成绩,本部学生成绩由继教科在面授结束后三 周内收齐,函授站学生成绩由函授站收齐,经函授站负责人签字后在面授结束后 三周内报送继教科。 四、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年级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及格,准 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者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 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 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学。 第二十四条 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毕业班学生不予 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1)逾期不办理报到、注册、交费手续者; (2)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 (1)患病经医院诊断认定难以继续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任务繁重,跟班学习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 (3)本人要求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开除学籍;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 言论的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 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与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考试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或者代考者。 第二十八条 无论以何种形式中途退学的学生,本学年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五、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条 经过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学或转专业。 (1)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院卫生所或指定的医疗单 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院校某个专业学习者; (2)继教院论证不适合现专业学习,而适合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继教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因难,不转专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留级生和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原专业没有下一个年级的, 学院酌情安排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确需转学与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在职人员的申请应有 原单位的审查意见),属于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的,继教院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 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者不办理转学或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原则上在入学一学期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需根据如下原则审核 (1)要符合当年的招生规定,专科升本科考试科目不一样的,不能转换专业; (2)只能转入同科类专业(文、理科学生不得互转,音、体、美专业不能互 转,转入英语专业应有英语加试成绩。 ); (3)属文理兼招的学生只能转入文理兼招或入学考试科目相同的专业。 六、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内容应包括在校期间德、智、体、美 等各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 及格或修满学分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将毕业信息上网。 第三十七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申请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考试,考试 合格并通过东华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评审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和历年补考后仍遗留有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允许 补考一次,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其不合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之内可申请 重修和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仍不及格者,不得再补考。 七、其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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