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审计工作规程.pdf
山西师范大学文件 晋师校字〔2016〕16 号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师范大学审计工作规程 》的 通 知 各学院、各独立研究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审计工作规程》已经学校会议研究通过,现 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师范大学审计工作规程》 山西师范大学 2016 年 9 月 1 日 山西师范大学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 审计管理制度,做到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达到明 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效率,提升审计水平和审计质量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以及我省有关内部审计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对 象。 第二章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时,必须遵守以下审计 职业道德规范。 1.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 活动; 2.要做到审计独立、客观、公正; 3.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对象处获得任何可能有损于职业 判断的利益; 4.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5.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 2 - 6.遵守保密原则,按规定使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所获取的资 料; 7.审计报告要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8.忠诚履行职责,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作风过硬; 9.遇有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审计对象中有亲属 等利益关系的,相应的审计人员应主动回避。 10.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 其他规定。 第三章 审计人员必备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第四条 内部审计队伍应由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 程、会计、信息系统等方面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具备必要的 专业资格。 具体如下: 1.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会计法》等等; 2.正确理解和熟练掌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3.能够精通一门专业的审计,掌握另外一门专业的审计,如 财务审计或基建、装饰装修审计; 4.具备一定的行政、经济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 3 - 5.能够很好地处理人际关系,善于口头、书面表达,有较强 的沟通能力; 6.具备获取审计有关方面的新知识、新理念的能力,接受后 续培训与教育,能够积极探讨和研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和创新 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审计职责。根据有关内部审计文件要求,我校内部 审计机构的职责是,对学校本部和附属单位事项进行审计,并做 到全过程跟踪。包括如下方面: 1.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预算和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及有 关经济活动审计。产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效益审计; 2.领导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3.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效果的审计; 4.基建工程、装饰装潢、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 5.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审计; 6.重要的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审计; 7.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审计; 8.大宗物品、设备的采购审计; 9.公务消费和公务支出以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10.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11.重要项目或部分项目的效益审计; - 4 - 12.探索学校及各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和事业发展规划、年度 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的绩效审计; 13.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权限。根据有关内部审计规定,审计处在履行 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1.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 算、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账簿、合同、工作计划、工作总 结、电子文档及其他有关资料; 2.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3.审查报表、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检查资产,针对审计 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检查有关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现场观察业 务活动或实物; 4.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提供给审计组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5.参与制定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6.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 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召开 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7.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予以制止; 8.对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 - 5 - 报表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以及可能转移、隐匿的资产,及 时报告校长,经校长批准,可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9.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 财经法纪,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 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 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 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10.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依 法处理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以节约审计资源。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七条 确定审计项目。审计项目依据以下几点提出和确 定: 1.在上一年度末提出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的审计事项; 3.学校组织部委托的领导干部审计任务; 4.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性的审计任务。 第八条 确定审计小组。 审计立项后,审计处确定审计小组 进行审计。审计小组一般由三人组成,由审计小组组长负责。跟 踪审计中,一般情况下至少二人到现场审计。 第九条 审计通知。审计处按照有关要求,向学校项目管理 单位,向被审计对象及时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应的审计通知、学校 - 6 - 有关跟踪审计内容、审计责任等文件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以明 确各方在审计中的职责,确保跟踪审计到位。 第十条 跟踪审计。审计项目确定后,必须从项目经费来源、 项目预算、项目立项、项目招标、项目合同、项目实施,项目验 收、项目决算等全过程跟踪审计。 基建、维修、大宗物品和设备项目的跟踪审计,按照晋师校 字〔2012〕22 号《关于基建、修缮、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及大宗 物资设备采购全过程审计跟踪实施办法》执行。 其他审计按照内部审计流程或专门审计文件的具体要求进 行。 第十一条 审计时限。项目决算材料送达时,检查材料是否 齐全,若齐全,必须有交接书面材料签证。从材料送达学校审计 处算起,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其他审计,按照审 计方案的时间要求完成。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所有审计项目必须写出并完成审计报 告或审计报告单。审计报告及报告单要求符合格式。 第十三条 审计沟通。审计组报告完成后,要与被审计对象 进行充分沟通,沟通意见以书面形式形成。根据沟通意见,修改 审计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复核。 审计组报告或审计报告单完成后, 最后由审计处长复核审计并签字。 - 7 - 第十五条 完成审计处审计报告。根据复核结果与再沟通情 况,完成审计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汇报。重要审计项目完成中以及完成后,一 般项目审计完成后,审计情况和结果由审计处处长向校长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公示。审计结果不在涉密的情况下,一般在 适当范围内,进行审计前公告和审计结果的公示。重大项目及时 公示,一般项目每月集中公示。 第十八条 做好后续审计。针对项目审计出的问题和审计建 议,做好后续审计,后续审计在两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 审计考核 总结 汇报 第十九条 每年选出百分之十的项目作为优秀审计项目,考 核 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的内部审计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及时完成年终审计总结和下年度审计工作计 划,按时报送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审计项目的外审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的决算审计,资产清查与评估,重点 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费用约在两万元及以上 的,由学校组织招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审计。同时审计处 有权监督核查。 - 8 - 第八章 审计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计完成后,由项目审计组负责。按照归 档要求整理好有关审计资料即审计报告,审计证明,审计签证,审 计工作底稿等,由审计组长负责检点并及时交给审计处档案管理 人员登记存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工作中出现违反审计职业道德,违反审 计纪律和失职的工作人员,必须追究责任。责任追究由审计处集 体研究决定,根据失职责任轻重程度和性质,对责任人给予“提 出批评,严厉批评,降低考核等次以至不合格”等处理,若出现 重大失职行为,则上报学校处分并调整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 9 - 送:各位校领导 发:各学院、各独立研究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 10 - 2016 年 9 月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