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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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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 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 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高校教师厚积薄发,加 强基础研究,勇于理论创新,推出精品力作,特制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以下 简称后期资助项目)纳入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统一规 划。 第三条 后期资助项目经费的资助强度与教育部哲学 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 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等同。 第二章 第四条 资助范围和对象 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 1.对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性研究; 2.具有原创性的理论研究; 3.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文献研究、译著和工 具书;不含论文及论文集、教材、研究报告、软件等; 4.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以非纸质方式呈现的研究成果。 - 1 - 第五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对象和条件 1.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 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 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 究工作; 2.每个申请者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申报的项目必须已完成研究任务的 70%以上;申报时 须提供已完成研究工作部分的书稿(或非纸质)成果; 4.已得到过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和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的成果以 及已得到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 成果,不得申报。 5.在规定期限内, 承担教育部各类研究项目尚未结项者, 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 推荐。 第七条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单 位、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以部委所属教育 司(局)为单位、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集中 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三章 第八条 项目评审 后期资助项目的评审标准: 1.申请者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 - 2 -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申报成果必须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达到本研究领域 领先水平; 3.申报成果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 4.申报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 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实行回避原则,不从申报者所在学校聘 请评审专家。 第四章 第十条 项目管理 后期资助项目的管理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后期资助项目原则上在 1~2 年内完成,确 有需要者,经评审专家一致同意,可延长至 3 年。 第十二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 期拨付的办法,首期拨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资助总额的 50%。 第十三条 后期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 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后期资助项目进行抽查,对项目进 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后期研究工作及经费使用提 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部视情况做出撤 - 3 - 销项目处理: 1.首席专家和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 2.经查实,首席专家和课题组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违反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行为; 3.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4.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后期资助项目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由教育 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结项。 第十七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由教育部与有关 出版社协商,统一装帧出版。出版的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注明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字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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