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科规【2022】7号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 年 9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则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 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以信任为前提、激励为导向、绩效为 目标、规范为保障、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进一 步支撑我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和我市 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天 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科 技创新规划、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法人单位承担 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对于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下放立项权限的法人单位,其自 主立项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备案后,视同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 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 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引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出资,建立多 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 项目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 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事前 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 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市科技局 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对法人单位取得有 助于解决国家及我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研 成果,市科技局给予奖励补助。 以其他方式资助的项目按照各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以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方式资助的项目, 组织流程一般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管理、验 收等;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组织流程一般包括 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等。 第六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战略谋划。建立围绕重大战略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 制,集成优势科技资源,紧盯主攻方向和核心技术突破口, 超前部署,科学布局。 以用立业。突出科技成果应用导向,项目管理全流程应 用标准化评价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 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 减负放权。坚持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持续深化科研领 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打 造更加完善的科研生态环境。 协同部署。促进科技创新与科普协同发展,大力推进科 技资源科普化,引导社会形成理解和支持科技创新的正确导 向,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创造良好氛围。 管理规范。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在评审、立项、实施、 验收、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健全权责明确、科学高效的运 行机制,完善项目保密、科技信息公开管理机制。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七条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 (二)编制发布项目指南; (三)组织完成项目受理、评审、立项、任务合同书签 订、实施管理、验收、监督与评估等工作; (四)优化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全过程信息化 管理; (五)负责项目调整、撤销和终止的审核等工作; (六)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并 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筹项目科研诚信建设,加强项目科技伦理治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项目组织单位是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 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项目申报、任务合同书签订、调整、撤销 和终止、验收等进行审查; (二)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 配合开展相关监督与评估工作; (三)指导管理范围内项目科研诚信建设和科技伦理治 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原 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配套条件, 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四)按要求组织编报项目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等,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 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 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评估及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强化科普工作责任意识,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实施项 目必要的手续并承担项目实施的安全责任; (八)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 员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 包括: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 定的任务,确保按时完成验收; (二)按要求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经费使用情况,编制提交科技报告,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 现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弘扬科学家精神,带头并督促项目组成员恪守科 研诚信,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增强科普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具体 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项目的受理、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监督 评估等具体工作; (二)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市科技局委托的其他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接受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委托,对项目指南编 制、评审、实施、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提出独立、客观、 公正的评审或咨询意见。 第三章项目形成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结合我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推动项 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 第十四条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 问题,聚焦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分级分类优化 项目布局,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实现市 级科技计划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集中支持。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针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涉及产业、民生等领域 重大科技创新活动、重大颠覆性成果需求,持续优化项目形 成机制。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 化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完善公开竞争、定向择 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争先”、“应急通道” 等项目形成机制,市科技局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通过适当 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 目承担单位,对具有明确战略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 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任务,可采取定向择 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 揭榜挂帅”适用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任务, 以重大原创性成果产出为目标,以解决实际问题成效为衡量 标准,由市科技局发布需求榜单,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单位 均可参与揭榜,不设门槛、充分赋权、限时攻关,突出在真 实应用场景下开展验收。 “ 赛马争先”适用于探索性较强且急需的攻关任务,可 择优选择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承担单位平行立项,前期 实施动态竞争,视情况给予各承担单位一定比例启动资金支 持,中后期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支持。 “ 应急通道”适用于重点产业或民生领域等需快速响应 的紧急科研任务,主要通过后补助的方式,立即启动组织实 施。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紧密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京津冀 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以及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广 泛调研、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编制项目指南,明确优先支持 重点和方向。自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 则上不少于 30 天。根据项目特点,项目指南一般通过市科 技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法人单位组织填写项目申 报书,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不得多头、重复 申报。项目组织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 的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2 项。 第五章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根据不同项目特点,采取相应的评审方法和 评价标准,可重点评价项目申报书中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 与指南的相符性,技术路线与方案的创新性和可行性,科技 成果评价指标的合理性,以及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及实施条件 等。不把论文专利、人才“帽子”、承担科研任务、奖励等 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按照我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 定选取项目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方式主要包括通讯评审、会议评 审和现场考察或核查等。会议评审前给专家提供充足的时间 熟悉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需要答辩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 亲自汇报答辩,非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答辩。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严格依据专家评审意见 审定拟立项项目。在符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拟立 项项目一般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 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任务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 不予立项。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无需签订任务 合同书。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和义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二十七条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 我管理为主,市科技局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任务导向型的 项目全面推行“里程碑”关键节点考核,对实施进度严重滞 后或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视情况予以调整或办理终 止手续。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目 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及进展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进行自 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情况报告市科技局。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情况,在不 改变研究方向和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 法和技术方案,报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 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 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项目第一承担单 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按程序报市科技局备案或审批: (一)更换项目组织单位,变更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其他承担单位名称等信息, 调整项目组成员,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更换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主要 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报市科技局审批; (三)延长项目执行期,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原 则上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项目第 一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申 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必要时,市科技局可主动撤销或终止 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 项目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经费、原材料、人员、支撑 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 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 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无正当理由且项目执行期满后超 6 个月仍未完成 验收; (七)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撤销项目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牵头返 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终止项目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 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核查批准后,依 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第七章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三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 验收管理有关要求及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认真履行项目验 收相关义务。无正当理由超过项目执行期 6 个月未完成验收 的,将按照国家和我市科研诚信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 体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科技局采取“一站式验收服务”模式,合 并项目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依据 项目任务合同书,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方式,对项目 进行验收评价。具体程序按照我市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按规定对 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等进 行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可开展持续追溯和跟踪,重点 关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归属、使用和转 移转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八条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 实施管理、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开展全过程监督。加强科 技伦理监管,全面覆盖项目组织实施各个环节。 第三十九条市科技局优化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 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条 按类开展项目绩效评估,重点评估目标完成、 条件保障、组织管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效果影响,特 别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情况等。对绩效显著且符合我市经济 社会发展需求的,持续实施;对没有明显绩效的,及时调整。 第四十一条加强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实施项目科研诚信 承诺和审核制,完善项目科研诚信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强化 守信激励、严格失信处理,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第四十二条 对受市场风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 致任务合同书考核指标未能完成的,如科研团队确已做到履 职尽责,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经组织专家评议, 可对其予以免责。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的,按照国家 和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费按照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