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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百问(2015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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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百问(2015年版).doc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百问(2015 年版) 一、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 国家对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2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 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3 年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 号)、《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和《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 号)等文件规定: (1)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 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 在职职工总数 3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 15%)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 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 享受 50%的财政贴息。 (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 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 遇。 (4)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 年社会保险补贴。 2. 国家对引导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2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 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3 年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 号)和《关于 做好 2013-2014 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分 配〔2013〕37 号)等文件规定: (1)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 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2)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 和结果公开。 (3)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 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 7 天;对拟聘 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3. 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 号)规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 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 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 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 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 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 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 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 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 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 作的通知》(国发〔2014〕22 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 号)等文件规定, 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6 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 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 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 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 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 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 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 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 证书等凭证材料。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 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5. 高校毕业生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后工龄如何计算?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1〕16 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 业的,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为连续工龄。 6. 高校毕业生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 作的通知》(国发〔2014〕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3 年全国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 号)文件规定,要简化 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 障碍。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 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 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 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 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 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7.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90 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流动人员档案具 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 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 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 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 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 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 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 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 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 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 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 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8. 什么是人事代理?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 事下列人事代理服务:(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2)因私出国政审;(3)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转正定级和工龄 核定;(5)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6)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9.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 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 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 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10. 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 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 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1. 什么是社会保险?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 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 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 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 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 民医疗保险制度。 12.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1)社会保险义务: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 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2)社会保险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 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 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13. 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 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14. 目前国家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是 如何规定的?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失业保险条例》(国 务院令第 258 号)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的费率,分别是原则上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0%、6%左右和 2%;用人单位缴纳工 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 浮动费率,有关费率确定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 率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 号)规定执行,由 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 1%。职 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为本人工资的 8%、2%和 1%。 (2)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 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 20%,其中 8%计入个人账户;无雇 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国家有关 规定,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3)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采取定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15. 高校毕业生如何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 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 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受理,纠正和查处有关违 法行为。 16. 什么是服务外包和服务外包企业?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 队来承接该业务,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 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 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承接服务外包 业务的企业。 17. 目前服务外包产业主要涉及哪些领域及地区? 服务外包分为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等。ITO 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 务外包、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领域。BPO 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 内容管理数据库服务、企业运营数据库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等领域。 KPO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 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我国目前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1 个,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 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 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 18. 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财政支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 〔2010〕 69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 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09〕123 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 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 1 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 1 年 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 4500 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 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 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 1 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 机构每人不超过 500 元的培训支持。 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享受相关财政补助政策。服 务外包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就业 困难高校毕业生参加服务外包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 补贴。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 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19. 什么是基层就业?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 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 “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 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 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0. 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2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 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3 年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 号)和《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 号) 等文件规定: (1)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2)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 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 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3)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 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4)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习单位, 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5)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 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 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 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 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 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 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 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 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2)自 2012 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 有 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 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 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3)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 行优先。 21. 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大学生村官、支教、支农、支医、 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 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2009 年 4 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 号),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基 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以指导各地做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 就业的工作。这批发布的岗位目录共分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农 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政、托 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以及其他等 9 大类领域,包括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 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农业、扶贫开发、医疗、卫生、保健、防疫、 文化、科技、体育、普法宣传、民事调解、托老、养老、托幼、助残、公共设施 设备管理养护等相关事务管理服务工作的 50 种岗位。 22. 什么是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 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 贴。 23.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由政府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符合 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 贴。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 就业援助政策。 24.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 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 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 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 3 年。 25.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 3 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 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发放工资 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6.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 号)等文件规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 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 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 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 之前产生的利息。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已经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 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年度学费 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 和低于 12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 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 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 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 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 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 号) 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 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27. 国家实施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的就业地域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这里涉 及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 (1)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 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 南、海南等 10 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经济水平、条件较差的一些州、县和少 数民族地区。(详情可登录中国政府网查询:http://www.gov.cn) (4)基层单位: ①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 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 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等; ② 工作现场地处以上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 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28. 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是多少?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 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 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的时间低于相应学 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年限。在校学习 时间高于相应学制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29.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1)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 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 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 业后还款计划时,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3)高校负责审查申请资格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0. 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如何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 号)要求,各地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地所 属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 偿办法。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是否可以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以及如何申请办理补偿或代偿等,请向学校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查询。 31. 到基层就业如何办理户口、档案、党团关系等手续? 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 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 至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 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就业单位,在工作期间积极要求入 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32. 中央有关部门实施了哪些基层就业项目? 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 5 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 专门项目,包括: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从 2003 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等八部门从 2006 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 扶贫)计划;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四部门从 2006 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组部、教育 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从 2008 年起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 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业部、人社部、教育部等部门从 2103 年起组织实施的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33. 什么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2006 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 号),联合启动实施 “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 教。特岗教师聘期 3 年。 34. 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的地区范围包括哪些? 2006-2008 年“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 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 治县和少小民族县。2009 年,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 点县。 35. 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 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 30 岁以下的全日制 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 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36. 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的招聘程序有哪些?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 列程序进行:①公布需求,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考核,⑤集中培训,⑥ 资格认定,⑦签订合同,⑧上岗任教。 37. 什么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2008 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 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 〔2008〕18 号),计划用五年时间选聘 10 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党支部 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从 2010 年开始,扩 大选聘规模,逐步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官”计划的目标。选聘的高校毕业生 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 2-3 年。 38. 选聘到村任职的对象是什么?要满足哪些条件? 选聘对象为 30 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 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 1 至 2 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 (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 基本条件是:①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② 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③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④身体健康。 此外,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 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 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39. 选聘到村任职的程序是什么? 选聘工作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 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40. 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2006 年,中组部、原人事部 等八部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 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 号),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 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 2006 年开始连续 5 年,每年招募 2 万名高校毕业生, 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 2-3 年。招 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011 年 4 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 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 号),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 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从 2011 年起,每年选拔 2 万名,五年内选拔 10 万名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41. 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从 2003 年开始,每年招募 1.8 万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 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 1-3 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 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42. 什么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由农业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 部和科技部共同组织实施。从 2013 年开始,每年招募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 业生,到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为期 2-3 年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 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 43. 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 策?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 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 号)等政策规定,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 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 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 报考其他职位。 (2)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 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 2009 年起, 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 1 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 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 3 年的聘用合同。同时,各省(区、市)县及 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 40%的比例,聘用各专 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3)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 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 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 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6)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 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44. 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有什么 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1〕16 号)规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 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 后级别工资高定 1 至 2 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 级工资高定 1 至 2 级。 三、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报效祖国 45. 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大学生”如何界定?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 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 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 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 征集的大学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大学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46. 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政治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 奋斗。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 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 等。 47. 公民应征入伍要满足哪些基本身体条件? 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 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 160cm 以上,女性 158cm 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5。屈光不 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的,合格。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48.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年满 18 至 22 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 23 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 24 周岁。 女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年满 18 到 20 周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 22 周岁。 49.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要经过哪些程序? (1)网上报名预征:有应征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夏秋季征兵开始之前登录 “大学生应征入伍网上报名平台”(网址为 http://zbbm.chsi.com.cn 或 http://zbbm.chsi.cn,下同)进行报名,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 记表》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 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2)初审、初检:毕业生离校前,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 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 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初审、初检工作最晚在 7 月 15 日前完成。 (3)实地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也可在入学前户 籍所在地应征入伍。 (4)组织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征集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 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预定兵,9 月初学校所在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政治审查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 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 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5)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7 月 30 日前将户籍迁 回入学前户籍地,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地应征, 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9 月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50. 大学生征集工作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 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入高校开展征集工作,高校由学生管理 部门或学校武装部门牵头负责,有意向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可向所在学校学工部 (处)、就业中心、资助中心或武装部咨询有关政策。 51.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 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 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 服务等政策。 52.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四个优先”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四优先”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开始前,县 级兵役机关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 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 役机关报名应征。 (2)优先体检政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体检前,县 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学校参加体检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直接参加体检。 (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入伍。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 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 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高 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 53.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给予国家资助的内容是什么?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 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 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 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 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 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54.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 准是多少?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 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 号)规定: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 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 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 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 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55.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都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吗?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 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6.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 费减免的年限如何计算?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 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 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 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 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 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 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 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 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 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 计算。 57.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程序是什么?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 《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 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 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 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 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 《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 助管理部门。 58. 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高校学生已获国家资助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 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 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 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 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 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 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 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59. 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年限是多少? 我国现行的义务兵役制度服役年限是两年。 60.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就学优惠政策? (1)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 在 5000 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4)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 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 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 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 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 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 3 年内参加全 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 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 录取比例在现行 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 情况确定。 (7)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 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 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8)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 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9)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 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 读普通本科; (10)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 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 10 分。 61. 什么是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 国家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加强 政法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2008 年开始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 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 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62. 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离校后户口档案存放在哪里,如何迁转?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将户口 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在学校 所在地应征的,可将户籍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 高校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其户口档案予以注销,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63. 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户档迁移有何优惠政策? 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高校应届 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4. 什么是士官?与义务兵有什么区别?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 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 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 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65. 没有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生是否还可以应征入伍并享受有关 优惠政策? 未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在征兵期间需要补办网上预征手续,没有经 过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66. 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哪些? 按照《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 财〔2009〕97 号)规定,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 973 计划、863 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等, 可以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此外的其他项目, 承担研究的单位也可聘用高校毕业生。 67. 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被吸纳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 吸纳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 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68. 科研项目吸纳的高校毕业生是否为在编职工? 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被吸纳高校毕业生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 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69.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与被吸纳高校毕业生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哪些 内容? (1)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3)服务协议期限; (4)工作内容; (5)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6)社会保险; (7)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毕业生承担违约金。 70. 服务协议的期限如何约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 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 号)等文件 规定,服务协议期限最多可签订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已满而项目执行 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 71. 服务协议履行期间可以解除协议吗? 服务协议履行期间,毕业生可以提出解除服务协议,但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 知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 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失 业保险待遇。 72. 被吸纳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报酬? 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高校毕业生支付劳务性费用, 具体数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参照相应岗位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73. 项目承担单位是否给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上保险?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 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74. 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户档如何迁转? 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根据当地情况,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 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 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户口、档案托管 服务。 75. 服务协议期满后如何就业? 协议期满,如果项目承担单位无意续聘,则毕业生到其他岗位就业。同时, 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 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应 当分别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 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等规定执行。 76. 毕业生服务协议期满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如何办理落户手 续?工龄如何接续? 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凭用人单位 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工龄与 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77.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2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 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主 要包括: (1)税收优惠:简化大学生创业流程,取消《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持人 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 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创办个体工 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 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 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 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 10 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 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 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 3 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 2 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 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 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 7 月 1 日 起的 12 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 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 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 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发挥各 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 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 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 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8.大学生创业工商登记有什么要求?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 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降低大学生创业门槛。 79.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学籍管理有什么要求? 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 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80.高校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什么条件? 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继续推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 地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高校应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教育 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原则上都要向学生开放。各高校 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 创新创业项目。 81.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 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 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 创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形成一些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如“GYB”(产 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高 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并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以提高创业能 力。 82. 高校如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 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 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 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 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 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 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 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 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强化创新创业实践。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 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 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 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 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 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 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 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 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 创新创业实践。 83. 如何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 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 果。 84. 怎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 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 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经办银行。在指定的具体经办 银行可以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85. 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 微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 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 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86. 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 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 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 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团组织联系,主动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87. 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 3-12 个月。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 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在见习期间, 由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88.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1)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 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2)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3)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89. 见习单位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 (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再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 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 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 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 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0. 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 职业培训工作主要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或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 担。 91. 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 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 训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 号)等文件规定,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 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 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 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 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 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 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 100% 给予补贴。6 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 补贴标准的 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 培训补贴标准的 60%给予补贴。 92. 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主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 能鉴定要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93. 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如何申请技能鉴定补 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 号)等文件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 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 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 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 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 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94. 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 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 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按规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 案管理等服务。此外,还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 动,比如每年 5 月“民营企业招聘周”、每年 9 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 每年 11 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 接平台。 (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 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 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3)职业中介机构 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 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 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95. 职业中介机构如何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 号)等文件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 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 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 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 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 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96. 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1)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信息网站、 地方有关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站、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校内 bbs 求职版面、 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 (2)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学校、用人 单位等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类现场或网络招聘活动; (3)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 (4)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等; (5)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6)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 97. 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升就业能力? 在学好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根据学校要求或安排,毕业生可以通过选修或 必修就业指导课程、参与学校组织的就业实习、技巧辅导、模拟招聘等活动,学 习和了解相关职业的资料和信息,充分借助社会实践平台,全面提升就业能力。 高校毕业生还可通过学校实施的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组织到企业顶岗实习、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开展的职业技 能培训等,切实增强自身的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促进职业素养的养成。 98.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哪些毕业生?享受哪些帮扶政策?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 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为帮助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高校一般都会安排经费作为困难家 庭毕业生的求职补助,或对已成功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奖励。困难家庭的 毕业生可向所在院系书面申请。学校也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困难家庭的毕 业生给予主动帮助。 从 2013 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 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省级财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99. 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离校后未就业如何获得 相应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 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 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 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 业领域的应用。 100.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 通知》(国办发[2013]35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 号)要求,为做好离 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 2013 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 进计划: (1)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 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创业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其中, 直辖市为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2)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3)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4)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 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及时 提供就业信息; (5)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6)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 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 (7)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 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8)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 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 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 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9)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 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 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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