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办法.doc
校字〔2017〕92 号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资助经济困难 学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办法》已经校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8月4日 安徽建筑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加强对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建筑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帮助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经济困难,保障他们在校期间安心学习, 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培养自强自立的精神,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 担任副组长,宣传部、纪委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教务 处、就业工作处、校团委等部门和各学院相关负责人参加的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 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资助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 记为组长,党委(党总支)秘书、专兼职辅导员等成员参加 的资助工作小组,指导和管理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项目 第六条 奖学金:奖学金是指在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专项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校 奖学金以及由社会各界设立的奖学金等。 (一)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 别优秀的学生。依照《安徽建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 法》进行评选。 (二)学校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 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依照《安徽建筑大学奖 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三)社会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的,奖励品 学兼优的学生。依照《安徽建筑大学社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 法》进行评选。 第七条 励志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各界设立的 励志奖学金等。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指由中央政府和安徽省政府共 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依照《安徽建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进行评 选。 (二)社会励志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的,奖 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照《安徽建筑大学 社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安徽 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照 《安徽建筑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实施。 第九条 学生助学贷款: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学生助学贷 款有关政策,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学生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 具体依照《安徽建筑大学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实施。 第十条 勤工助学:学校设立资金,积极增设勤工助学 岗位,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 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具 体依照《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困难补助: (一)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因临时性、突发性灾害 发生意外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的补助流程,采取学生本人申请,经辅 导员确认,各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审批,由财务处发放。 (三)困难补助的发放标准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的程度确 定。 (四)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方式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学费缓、减、免: (一)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依据国家 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 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 生,特别是孤儿或孤儿成年后就读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 可向学校申请学费缓交、减交或免交。 (三)对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由各学院代表学校与其 签订协议,明确缓交期限。逾期不交、恶意欠费逃费的学生, 学校停发各种奖助学金,并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四)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法负担学费的学生, 或由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符合学费减免要求的学生, 可根据其家庭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申请减免学费由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街道证明。所 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审查,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建立 “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 凭本人申请和有关家庭困难的证明,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再 根据核实后的情况,给予相应资助。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每 年九月份,由各学院将家庭困难学生及其情况汇总报学生处, 同时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认真填报,确保学生资助工作有效 开展。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生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将学生在 校期间诚信情况作为大学生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学生诚信 档案。对讲文明诚信的大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讲诚信的 学生,由所在学院给予警示,并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对 恶意拖欠学费、不讲信誉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全校通报 批评,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资助: (一)未注册的; (二)与学校签署缓交学费协议,逾期不交的; (三)恶意欠费、逃费的; (四)本年度受纪律处分的。 第五章 资助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学 院学生资助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考核主要通过审核资料、实地 查看、问卷调查和走访资助对象等方式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安徽 建筑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办法》(校字〔2014〕78 号) 同时废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