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pdf
附件 1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 年 9 月 30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56 号发布,根据 2008 年 8 月 4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07 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一次修改,根据 2010 年 12 月 1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19 号《 省 人 民 政 府 修 改 部 分 省 政 府 规 章 的 决 定 》 第 二 次 修 改 , 根 据 2018 年 10 月 19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86 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 改 和 废 止 部 分 省 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依 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的 ,在 推 动 本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活 动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个 人 、组 织 所 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 省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包 括 省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省 自 然 科 学 奖 、省 技 术 发 明 奖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和 省 科 学 技 术合作奖。 第四条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贯 彻 尊 重 知 识 、尊 重 人 才 的 方 针 ,鼓 励 自 主 创 新 和 攀 登 科 学 技 术 高 峰 ,促 进 科 学 技 术 与 经 济 建 设 、社 会 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 第五条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工 作 ,坚 持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的 原 则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 1 织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省科学技 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工 作 接 受 全 社 会 的 监 督 ,实 行 公 示 和 异议制度。 第二章 第八条 设置和条件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 术工作者: ( 一 )在 科 学 技 术 创 新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产 业 化 中 取 得 特 别 重 大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 二 )在 当 代 科 学 技 术 前 沿 取 得 重 大 突 破 或 在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中 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 2 名。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 明 自 然 现 象 、特 征 和 规 律 ,做 出 重 大 科 学 发 现 的 个 人 、组 织 ;省 技 术 发 明 奖 授 予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知 识 在 产 品 、工 艺 、材 料 及 其 系 统 等 方 面 做 出 重 大 技 术 发 明 的 个 人 、组 织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授 予 完 成 和 应 用 推 广 创 新 性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为 推 动 科 技 进 步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做 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 组织、省外公民或者省外组织: ( 一 )同 贵 州 省 公 民 或 者 组 织 合 作 研 究 、开 发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贵州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 成效特别显著的; 2 ( 三 )为 促 进 贵 州 省 与 其 他 国 家 、其 他 省( 区 、市 )在 科 学 技 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 5 项。 第十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3 个 等 级 , 每 年 奖 励 项 目 总 数 不 超 过 120 项 。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推荐、评审和授予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 一 )自 治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地 区 行 署 的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驻黔有关单位; ( 四 )经 省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具 有 推 荐 资 格 的 单 位 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省科学技术 奖 ,推 荐 时 应 当 填 写 统 一 格 式 的 推 荐 书 ,提 供 真 实 、可 靠 的 评 价 材 料。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 织工作。 第十四条 涉 及 国 防 、国 家 安 全 秘 密 的 科 技 项 目 ,应 按 规 定 向 国家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 家评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定 后 ,由 省 长 签 署 并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和 奖 金 , 奖 金 数 额 为 100 万 元 。 3 省 自 然 科 学 奖 、省 技 术 发 明 奖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后 ,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及 奖 金 , 奖 金 数 额 分 别 为 : 一 等 奖 15 万 元 , 二 等 奖 10 万 元 , 三 等 奖 5 万 元 。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 金,每项奖金数额为 5 万元。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罚 则 剽 窃 、假 冒 他 人 的 发 明 、发 现 或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的 ,或 以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骗 取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的 ,由 省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查 实 后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撤 销 奖 励 ,并 追 回 奖 金 及 荣 誉 证书。 第十八条 推 荐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供 虚 假 数 据 、材 料 ,协 助 他 人 骗 取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由 省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情 节 严 重 的 ,暂 停 或 取 消 其 推 荐 资 格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在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 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厅级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 办 法 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省 人 民 政 府 1986 年 9 月 3 日 颁 发 的 《 贵 州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办 法 》 [黔 府 办 4 ( 1986) 69 号 ]和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1989 年 2 月 24 日 转 发 的 《 贵 州 省 星 火 奖 励 暂 行 办 法 》 [黔 府 办 ( 1989) 18 号 ]同 时 废 止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