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政发〔2015〕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于贯彻落实冀政发〔2015〕33 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 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 号)精 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服务平 台和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建设,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向众创空间孵化基地购买孵化服务成果。根据众创空间提供 的创业服务内容、工作实效及费用减免情况给予适当的宽带 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社 会组织开展的创业宣传、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 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公益性创业活动给予适当 支持;对创业实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利于创业创新的 项目给予补贴。 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 和省属高校向众创空间孵化基地购买创业服务的,给予一定 的补助;对筹集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放贷工作实绩突出的县 (市),给予一定的奖补,用于补充当地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对创业培训师资和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给予适当支持。 省级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基金,从省级创业扶持资 金中安排。有条件的设区市也可参照设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创 业就业基金,用于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多元化筹资,对符合 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 资、融资贷款担保等服务,建立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 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的 新型运行模式。 二、 关于支持发展众创空间 将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和入 驻“两高”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房租、物业费、水电费补贴。申领程序 按照冀人社字〔2013〕249 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贷款贴息政策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各地财政部门要 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需要,从当地财政预算中加大对担保 基金和贴息资金的投入。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 登记证》,下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 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农民,以及 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 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 不超过 1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 贷款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地方承担部分,可从省补助 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 业给予 50%贴息,其中应由省级承担的贴息资金,由各地按 照冀财社〔2013〕127 号文件规定的分担比例从省补助的就 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及财政贴息资 金管理仍按照冀财社〔2013〕127 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扩大扶持人员范围,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 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 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 5 年内;将在国外、在台港 澳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内地)人员纳入扶持范围,可凭教 育部门学历认证和《就业创业证》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扶持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 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 持政策。 扩大创业主体范围,将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工商 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五、关于求职补贴政策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中,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 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烈士家庭子女 的,可通过所在院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 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 2000 元。求职补贴申 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求 职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含残疾证、烈士 证、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材料。申请材 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 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 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 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55 号)停止执行。 六、关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将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调整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 小微企业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的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 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 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的我省 实施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涉及企业的失业人员,与其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 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 贴标准每人 1000 元。申请材料需增加证明个人身份的 “6643”工程涉及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领吸纳就业 补贴程序按冀人社字〔2013〕249 号文件执行。政策审批期 限延长至 2017 年底。 七、关于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完善就业见习制度。由政府分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基本生活补助全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再从失业保险 基金中列支。对留用见习人员达到当期见习总量 50%以上且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可适当提高政府分担部分补贴标准,提高幅度最高不 超过 10%。企业和政府具体分担比例和具体提高幅度由各设 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市)管县自行确定。申 领见习补贴程序按冀财社〔2011〕154 号文件执行。申请资 料需增加留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凭单。 八、关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扩大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将家庭手工业项目培训、新型 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家庭手工业 培训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合 理确定家庭手工业培训项目及不同工种的培训课时和补贴 标准,监管和申领培训补贴程序按照冀财社〔2011〕154 号 文件执行。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项目补贴办法另行制 定。 九、关于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将职业介绍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和扶持 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整合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各地要统 筹安排,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原则,根据职业介绍、劳 务输出、创业服务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项目的需要确定就 业创业服务补贴规模,并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 成果的方式,确定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十、关于享受政策凭证 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城镇登 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转移劳动力持 《就业创业证》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原《就业失业登记 证》继续有效,发放截至期限为 2015 年底。 此前相关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 附件:1.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 2.求职补贴申请人员名册 20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