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修订).doc
东 华 大 学 东华人〔2015〕16 号 关于印发《东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东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经 2015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 执行。 特此通知。 东华大学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 年 7 月 6 日印发 —1— Deleted: ¶ 东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快 速发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 指导意见〉 》 (国人部发[2007]59 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 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 号)文件精神,并参照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 施细则》 (沪教委人[2011]46 号) ,结合我校实际,制订《东华大 学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 第二条 首聘工作要有利于各学科协调发展,形成合理的队 伍结构。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分类指导、择优聘任”的 原则,引进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 合素质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水平与能力,增强专业技术队伍 的整体实力。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学校设置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职务及工程 实验、图书资料、高等教育研究、编辑出版、会计统计、经济审 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比例 要求,学校根据各学科现状和发展要求,确定各学院(部门)各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比例,并依此核定其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 位数。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国家和人民,热爱教育事 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术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 —2— 守法,身体健康,服从聘用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近三年考核为“合格”以上。 2、具备申请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 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条件;满足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 学术和技术成果等要求。 3、坚持以德为先的评审理念,注重教师的师德修养。根据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将应聘人 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重要内 容。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严 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聘任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申请教师职务岗位人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要求;遵守爱国守法、敬业爱 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职业道德规范; 近三年教学评价优良;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新进校没有 教学经历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5、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进校,或 1974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的教师首聘高级专业技术教师职务时,必须担任一年兼职辅导员 工作,或至少有一学期到学院认可的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工 作。 6、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一般须有 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经历。 7、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级 别的等级限制,首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进入本职务岗位级别 的最低等级。 8、当年未通过同行专家评审者,再次申请须有新的业绩; 连续两年未通过同行专家评审者,再次申请须间隔一年。 第六条 申请转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人员,应在拟转评系列 的相应岗位上实际工作一年以上,按所申报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3— 任职条件参加评审。转评后同一等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七条 由外单位调入学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学 校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进行学术能力的认定。 第八条 学校从海外引进的优秀人才,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 定执行,并计入其所在学院(部门)当年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 位数。 第九条 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出版、卫生、档案等以 考代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须参加相应等级的全 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对学校目前不设评审组的系列职务,在学校相应专 业技术岗位有空额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 料,经所在学院(部门)和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送上海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有关部门评审。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组负责审核外送审 的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中、初级 职务人员的评审,审核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资格,并向学科评议 组或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 第十三条 学科评议组负责所属学科申报副高级职务人员 (教学副教授除外)的评审,复审申报正高级职务及高级职务破 格人员的资格,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推荐。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学副教授职务人员 的评审,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推荐。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正高级职务、高级职务破格 及教学副教授职务的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者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 《东华大学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 ,并提交符合相应专业 —4— 技术职务要求的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七条 学院(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与相关职能 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者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学历学位与 任职年限、外语与计算机考核证明和提交的担任现职以来的学术 论著与科研成果(主要是体现其学术能力的代表作)材料的真实 性等等。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分别负责审核申请者的本科及研究生 教学工作和教学评价;科研处负责审核申请者的科研业绩和成果 评价。所在党总支负责对其思想政治和工作表现、学术职业道德 的考核。 第十八条 学院(部门)教授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对符合基本 条件的应聘者的教学与研究能力、学术成果与水平、学术影响力、 学术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门)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有效候选人 的相关材料。无异议后,将申报高级职务有效候选人材料提交人 事处。 第二十条 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有效候选人材料进 行复审,提出拟送审名单,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组审议。 符合申请条件者由人事处统一组织 3-5 位同行专家对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各学科评议组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通过同 行专家评审的人选进行评议,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拟聘正高级 职务、高级职务破格和教学副教授职务人选。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各学科评议组和学校教 学指导委员会推荐人员的综合能力和学术影响力进行评议,并按 照岗位数和任职条件的要求,向校长办公会议择优推荐。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每通过一级评审组织的评审,都必须进 行公示。学院与学校成立院、校二级职务评聘监督与申诉受理小 组,分别负责院、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监督与申诉受理工作。 有异议者,可以实名书面材料向院、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监督与 —5— 申诉受理小组反映,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者的所有成果必须是担任现专业技术职 务以来取得的,涉及的论文、教材、著作等必须是正式出版的, 不包括校对清样等。 第二十五条 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提交任现职以来 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与能力 的 3 篇(部)代表作。对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送 5 位同 行专家评审,对应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送 3 位同行专家评 审。 专家评审意见“已达到”赋值“1 ” , “基本达到”赋值“0”, “未达到”赋值“-1” 。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通过同行专家 评审的要求为:5 个评审意见总分值应≥2;应聘副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者通过同行专家评审的要求为:3 个评审意见总分值应≥1。 申请破格者,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必须都为“已达到” 。 第二十六条 各级评审组织召开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与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同意票数须达到 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评审通过,其它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文 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 投票,评审本人或直系亲属时应回避,并从应到计票的人数中扣 除。 第七章 聘 任 第二十八条 通过评审的拟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名单,经 人事处有关网页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有异议者 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或 指定部门评审并通过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根据岗位 设置情况择优聘任。 第三十条 通过学校审批的副高级(不含教学副教授)以下 —6— 专业技术职务者,由各学院(部门)聘任。 第三十一条 正高级职务、 高级职务破格及教学副教授人员, 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聘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发文公布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人 员名单。 第三十三条 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首次聘期一般为 3 年,并按规定与所在学院(部门)重新签订“岗位职责书” 。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必须加强对首聘专业技术职务 人员的考核。在聘任过程中,强调贡献和业绩,看重考核结果, 对学校事业发展有特殊贡献者给予优先聘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及附件 1、2 为学校指导意见,各学院 (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岗位比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不低于 学校要求的聘任办法,经学院(部门)审议通过,报学校批准后 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评审规则、程序或纪律者,将按程序撤消 其评审资格并追究责任;违反本办法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而被 聘任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七条 首次聘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的,按照《东 华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原《东华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东华人〔2010〕7 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附件中表示范围的“以上”、“以下” “以前” 、 “以后”均含本数和本级。 附件:1、东华大学教师职务首次聘任细则 2、东华大学其他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细则 附件 1 —7— 东华大学教师职务首次聘任细则 (修订) 一、申请要求 第一条 申请教师职务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学科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相关学科 领域最高学位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和要求。 2、具备履行职务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从事教学的各个主 要环节和教学研究工作;具备履行职务要求的科学研究能力,主 持或参加国家、地方或企事业委托的科研项目。 3、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教育部关于全 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应聘高等学校教师高级 职务者,必须讲授本科课程。申请教授、副教授职务者,近三年 教学工作的平均周时数在 3 学时以上(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的课 堂教学时数,以及实践环节教学折算的学时) 。 申请教授职务者,在副教授岗位上每学年须至少承担一门本 科生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以上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 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 ;申请副教授职务者, 在讲师岗位上须有过担任一门本科生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以上本 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经历。 4、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脱产进行学术交流或进修的教师, 或到学院认可的校外企业、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教师,达到并完 成工作目标任务者,在此期间的教学工作学时可不作要求;学校 政策鼓励的师资博士后等新进青年教师前 3 年内的工作量可适当 减免。 5、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教育 教学任务,或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教育教学考核不 合格)的教师,学校不聘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 —8— 第二条 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 1、除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外语、体育、 计算机应用基础等部分公共基础课,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的教师 外,1958 年 1 月 1 日-1962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出生的人员首聘正 高级职务,应具备硕士学位;196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人员首 聘正高级职务,应具备博士学位;196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人 员首聘副高级职务,应具备硕士学位。 2、正高级: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 5 年以上副高级职务; 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8 年以上副高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 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 担任 9 年以上副高级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 担任 11 年以上副高级职务。 3、副高级: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 3 年以上中级职务;具 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5 年以上中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 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 7 年以上中级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 8 年 以上中级职务;博士后合格出站人员在站时间可视同于担任中级 职务的年限。 4、中级: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2 年以上 初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 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 3 年以上初级职务;具备学士 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 5 年以上初级职务。 5、初级:具备学士学位。 第三条 外语能力要求 1、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 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 委人〔2006〕57 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关 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沪教委人〔2007〕30 号)的有关规定,首聘各级(初级除 —9— 外)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当按人事部与市人事局的文件精神参加全 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 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从事外语教学教师的第 二外国语考试,按同样规定执行。 2、197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的体育和艺术类教学研究人 员,晋升高级职务者须参加 A 级考试,成绩 50 分以上;或参加 B 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晋升中级职务者须参加 B 级考试,成绩 50 分以上。197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人员,按国家职称外语 考试合格标准规定执行。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 参加 WSK(英语为 PETS5)考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线, 或持有效 TOEFL 成绩 80 分、GRE 成绩 1800 分、IELTS(雅思)成 绩 5.5 分。 (2) 获得博士学位。 (3) 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且出国前具有副高级职务并在 国外连续满一年以上的。 (4) 高校外语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 (5) 具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 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 (6) 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申报 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7) 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由单位或出版部门证明的。 (8) 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 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9) 2004 年 12 月底前,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 得合格证书的教师初评中级教师职务;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 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教师初评高级教师职务;2005 年 1 月到 2006 年 8 月期间参加新版英语四、六级考试,按市教委规定成绩 合格(2006 年 9 月以后新版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无效) ; —10— 其它语种考试成绩应达到相当水平。 (10) 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第四条 计算机能力要求 1、首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计算机能力,相关 要求按照沪教委人[2008]25 号文的有关条款,参照高等学校教师 系列各级职务应当具备的计算机能力要求执行。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计算机 (1) 195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的。 (2) 申报正高级职称,在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计算机应用能力 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的。 (3) 转评同级职称,在前一资格取得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成绩已达到要求的。 (4) 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 上(信息技术类),有个人证书的。 (5) 在计算机专业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前三位发明 者。 (6) 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中高级资格的。 (7) 取得博士学位未满四年的。 (8) 取得计算机科学技术学科所属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 事本专业工作的。 3、 考试对象及模块要求按照沪教委人[2008]25 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海外经历要求 对于 197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 科教学的教师除外)申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原则上需有连 续半年以上出国(境)经历。今后将适时对应聘副教授职务者提 出出国(境)研修经历的要求。 二、教授职务条件 第六条 教授岗位要求 —11— 1、掌握本学科的教学和学术发展动态,负责本学科教育教 学课程体系建设或学科梯队建设,及时将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成 果融入教学过程,并推动学科的开拓和发展。 2、具有学术影响力,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和交流,主持省 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 公认的突出成果。 3、指导本学科青年教师、青年学术骨干或高级研修人员, 进行教育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 4、主持或积极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或其他公共事务,承担 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授经历要求 1、硕士研究生导师,且完整培养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 不具备硕士点的学科不作此要求,但应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 师且效果良好。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并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学术团队。 第八条 理工科类教授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第 2 款以及第 3 款(1) -(5)中之一。 1、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 SCI 或 EI 收录的学术论文 5 篇以上。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3 位、三等奖排名前 2 位)或国家级奖励(排名前 5 位)的教学、科 研成果 2 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市级以 上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 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 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再发表高 —12— 水平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3) 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 项以上。 (4)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1 部以上;或排名前 2 位合著出版学 术著作 2 部以上。 (5) 排名前 2 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课题 2 项以 上。 第九条 人文社科类教授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第 2 款以及第 3 款(1) -(5)中之一。 1、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5 篇以上,其中 CSSCI 收录论文 3 篇以上。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 以上。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3 位、三等奖排名前 2 位)或国家级奖励(排名前 5 位)的教学、科 研成果 2 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市级以 上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 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 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再发表高 水平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3)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1 部以上;或排名前 2 位合著出版学 术著作 2 部以上。 (4) 排名前 2 位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课题 2 项以 上。 (5) 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有正式文件); 或研究成果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议》 等收录。 第十条 经济管理类教授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13—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第 2 款以及第 3 款(1) -(6)中之一。 1、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 SCI 或 EI 或 CSSCI 收录的学术论文 5 篇以上。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 以上。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3 位、三等奖排名前 2 位)或国家级奖励(排名前 5 位)的教学、科 研成果 2 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市级以 上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 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 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再发表高水 平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3) 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 项以上。 (4)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1 部以上;或排名前 2 位合著出版学 术著作 2 部以上。 (5) 排名前 2 位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课题 2 项以 上。 (6) 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有正式文件); 或研究成果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议》 等收录。 第十一条 艺术体育类教授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第 2 款以及第 3 款(1) -(7)中之一。 1、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 文 5 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论文 3 篇以上。 艺术类教师在全国性艺术(设计)等专业性展览或比赛中入 选、演出并有获奖作品,或全国性艺术(设计)作品评选中有获 —14— 奖作品,或有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艺术类作品;体育类教师在全国 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直接指导的学生(主教练)获得集 体项目前 3 名、个人项目前 2 名;以上可视为在重要学术期刊发 表论文数计入,仅限 1 篇。 2、主持(或排名前 2 位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 上。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3 位、三等奖排名前 2 位)或国家级奖励(排名前 5 位)的教学、科 研成果 2 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市级以 上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 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 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再发表高水 平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3) 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 项以上(不含实用新型 专利和外观专利)。 (4)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辑)1 部以上;或排名前 2 位合著 出版学术著作 2 部以上。 (5) 排名前 2 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课题 2 项以 上。 (6) 艺术类教师个人作品被国家级专业场馆收藏 1 项或省市 级专业场馆收藏 3 项,体育类教师在全国性体育竞赛中带队(主 教练)获第 1 名(不包括本条第 1 款所指奖项),或获得国际级 裁判资格证书。 (7) 主持横向项目总经费到账(不含外协经费)40 万元以上。 三、副教授职务条件 第十二条 副教授岗位要求 —15— 1、掌握本学科的教学和学术发展动态,参与本学科课程体 系建设或学科梯队建设。 2、承担主要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和成 果。 3、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和交流,主持省部级或参加国家教 学和科研项目,并取得国内同行认可的成果。 4、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或其他公共事务,承担教学、科研 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理工科类副教授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第 2 款以及第 3 款(1) -(5)中之一。 1、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被 SCI 或 EI 收录的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3 位、三等奖排名前 2 位)或国家级奖励(排名前 5 位)的教学、科 研成果 1 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市级以 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 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 收,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或指导学生获全国 竞赛(竞赛认定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一等奖或第一名。 (2)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再发表高 水平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3) 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以上。 (4) 排名前 2 位合著出版学术著作 1 部以上或公开出版教 材、教学参考书 1 本以上。 (5) 排名前 3 位参加省部级以上的教学改革项目或课题 1 项 以上;或获校级教学比赛的二等以上奖 1 次。 第十四条 人文社科类副教授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16—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第 2 款以及第 3 款(1) -(4)中之一。 1、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 CSSCI 收录论文 2 篇以上。 2、主持(或排名前 3 位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 以上。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3 位、三等奖排名前 2 位)或国家级奖励(排名前 5 位)的教学、科 研成果 1 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市级以 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 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 收,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或指导学生获全国 竞赛(竞赛认定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二等奖或第二名以上;或 省部级一等奖或第一名。 (2)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再发表高 水平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3) 排名前 2 位合著出版学术著作 1 部以上或公开出版教 材、教学参考书 1 本以上。 (4) 排名前 3 位参加省部级以上的教学改革项目或课题 1 项 以上;或获校级教学比赛的二等以上奖 1 次。 第十五条 经济管理类副教授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第 2 款以及第 3 款(1) -(5)中之一。 1、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被 SCI 或 EI 或 CSSCI 收录的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3 位、三等奖排名前 2 位)或国家级奖励(排名前 5 位)的教学、科 —17— 研成果 1 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市级以 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 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 收,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或指导学生获全国 竞赛(竞赛认定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二等奖或第二名以上;或 省部级一等奖或第一名。 (2)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再发表高 水平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3) 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以上。 (4) 排名前 2 位合著出版学术著作 1 部以上或公开出版教 材、教学参考书 1 本以上。 (5) 排名前 3 位参加省部级以上的教学改革项目或课题 1 项 以上;或获校级教学比赛的二等以上奖 1 次。 第十六条 艺术体育类副教授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第 2 款以及第 3 款(1) -(7)中之一。 1、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 文 3 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论文 2 篇以上。 艺术类教师在全国性艺术(设计)等专业性展览或比赛中入 选、演出并有获奖作品;或全国性艺术(设计)作品评选中有获 奖作品,或有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艺术类作品;体育类教师在全国 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单项大学生锦标赛上直接指导 的学生(主教练)获得集体项目前 3 名、个人项目前 2 名;以上 可视为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计入,仅限 1 篇。 2、主持(或排名前 5 参加)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1 项以 上。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3 位、三等奖排名前 2 位)或国家级奖励(排名前 5 位)的教学、科 研成果 1 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市级以 —18— 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 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 收,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或指导学生获全国 竞赛(竞赛认定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二等奖或第二名以上;或 省部级一等奖或第一名。 (2)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再发表高 水平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3) 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 1 项以上(不含实用 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 (4) 排名前 2 位合著出版学术著作 1 部以上或公开出版教材、 教学参考书 1 本以上。 (5) 排名前 3 位参加省部级以上的教学改革项目或课题 1 项 以上;或获校级教学比赛的二等以上奖 1 次。 (6) 艺术类教师获选全国性机构认定的行业人才,体育类教 师获得国家级以上裁判资格证书。 (7) 主持横向项目总经费到账(不含外协经费)20 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教学副教授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第 2 款以及第 3 款(1) -(4)中之一。 1、任讲师 15 年以上,且长期担任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程或专 业基础课程教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近五年每年系 统担任至少 2 门公共基础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教学综合评价为 “优秀”。 2、 在相关领域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教学研究或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 2 篇,核心期刊 1 篇以上。 3、取得如下教学成果之一: (1)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材奖。 (2)排名前 3 位完成或承担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 织的教学研究课题或项目(包括质量工程项目)1 项以上,研究 —19— 成果通过鉴定或已组织实施;或获校级教学比赛的二等以上奖 1 次。 (3)指导学生获全国竞赛(竞赛认定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一等奖以上。 (4)排名前 2 位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 考书 1 本以上。 四、讲师职务条件 第十八条 讲师职务申请者须通过青年教师岗位培训,其教 学工作、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要求由各学院按岗位职责制订。 五、研究员职务条件 第十九条 研究员岗位要求 1、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和科学研究前沿,具有 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观点,带领本学科不断开拓和发展。 2、主持或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并做学术报告,在同行 中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3、主持国家科研或重大工程项目,解决技术关键难题,取 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果。 4、主持或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或其他公共事务,承担教学、 科研或管理工作。 5、硕士研究生导师,且完整培养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 担任过研究生、本科生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教学、指导毕业论 文等)。 6、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并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学术团队。 第二十条 研究员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第 2 款以及第 3 款(1) -(4)中之一。 1、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被 SCI 或 EI —20— 收录的学术论文 5 篇以上。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 项,其中至少 1 项为国家级 科研项目;或主持重大横向项目总经费到账(不含外协经费)500 万元以上。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3 位、三等奖排名前 2 位)或国家级奖励(排名前 5 位)的教学、科 研成果 2 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市级以 上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 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 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再发表 SCI 或 EI 收录的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 SCI 收录论文 2 篇以上。 (3) 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3 项以上,或专利实施许 可 2 项以上。 (4)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1 部以上;或排名前 2 位合著出版学 术著作 2 部以上。 六、副研究员职务条件 第二十一条 副研究员岗位要求 1、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学科前沿领域 研究。 2、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主持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并取得国内同行认可的成果。 3、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或其他公共事务,承担教学、科研 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副研究员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第 2 款以及第 3 款(1) —21— -(3)中之一。 1、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被 SCI 或 EI 收录的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2、主持至少 2 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横向项目总 经费到账(不含外协经费)200 万元以上。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3 位、三等奖排名前 2 位)或国家级奖励(排名前 5 位)的教学、科 研成果 1 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市级以 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 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 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 效益。 (2)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再发表 SCI 或 EI 收录的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其中 SCI 收录论文 1 篇以上。 (3) 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 项以上,或专利实施 许可 1 项以上。 七、助理研究员职务条件 第二十三条 助理研究员职务申请者的教学工作、学术水平 和技术能力要求由各学院按岗位职责制订。 八、破格条件和评审 第二十四条 破格申请高级职务要求 1、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者,可以适当放 宽任职年限要求。 2、由本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破格评审的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答辩和评审。 九、其他说明 —22— 第二十六条 列) 材料认定规则(同样适用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 1、研究成果的统计仅限于所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 2、所有论文、著作均应公开出版(具有 ISSN 国际标准编码 的定期公开发行刊物)。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要求的学术 期刊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译文、书评、 会议综述、访谈等不认定为学术论文。 3、条文中所指“重要学术刊物”和“高水平学术论文”的界 定由各相关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列出目录,由学校科研处审定并 发布(作为附录) 。 4、学术论文必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如为共同第一 作者,或多个通讯作者,论文篇数按照相应人数折算。 5、科研项目及教学改革项目或课题的认定由科研处、教务 处界定并公布。 6、科研、教学等项目与成果的排名均以申报时排名和结项证 书原件为准。 7、教学科研成果署名必须以东华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从校 外调入或海外引进人员,其成果统计有效期内的非东华大学为第 一作者单位的成果可纳入计算,另有协议的以协议约定为准。 8、艺术、体育行业内、专业领域认可的展览或比赛由院教授 委员会提出,由学校科研处审定并公布。 9、指导学生获全国竞赛奖项、教材、教学参考书由教务处认 定。 10、除个别通过人事局相关组织以考代评的系列之外,其余 系列应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现职以来,必须独立或作为第一 作者在省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外语考试由申报人自行登录上海市职 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申请。 —23— 附件 2 东华大学其他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细则 (修订) 一、申请要求 第一条 申请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职务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相关学科领 域信息和要求。 2、具备履行职务要求的教育教学、实践环节指导或工程、 管理研究等能力,教学或综合评价在良好以上。 3、具备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及 所在单位安排的相应工作,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二条 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 1、正高级: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 5 年以上副高级职务; 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8 年以上副高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 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 担任 9 年以上副高级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 担任 11 年以上副高级职务。2、副高级: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 3 年以上中级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5 年以上中级职务; 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 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 7 年以上中级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 科毕业学历,并担任 8 年以上中级职务;博士后合格出站人员在 站时间可视同于担任中级职务的年限。 3、中级: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2 年以上 初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 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 3 年以上初级职务;具备学士 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 5 年以上初级职务。 4、初级:具备学士学位。 —24— 第三条 外语能力 参照“东华大学教师职务首次聘任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四条 计算机能力 参照“东华大学教师职务首次聘任细则”第四条执行。 二、工程职务条件 第五条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要求 1、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同行专 家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 发展趋势。 4、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有一定 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5、具有指导研究生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硕士研 究生导师,且完整培养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担任过研究生、 本科生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教学、指导毕业设计或论文等)。 第六条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第 2 款以及第 3 款(1)(6)中之一。 1、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的 技术论文 6 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论文 4 篇以上。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 ; 或主持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总经费到账(不含外协经费) 80 万元以上;或主持(或排名前 3 位参加)并完成二项以上国家级 或三项以上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划的制定工作,该标准 或规范已在全国或行业范围实施。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25— (1) 在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施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前 5 名)或省部级二等奖(前 3 名)或省部 级三等奖(独立或排名第一)。 (2) 负责1台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含应用软件,单台 200 万 元以上)的日常维护、操作及维修3年以上,且年使用机时 2000 小时以上并提供优良服务。 (3) 主持仪器设备达到 200 万元的大型实验室建设。 (4) 独立承担过贵重仪器设备的改进2项以上,为学校创造 经济效益 40 万元以上;或自制有特色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 件 (套、台)以上,为学校节省经费 30 万元以上。 (5) 以第一发明人在科技开发中取得至少3项发明专利(为 主要技术负责人,以证书为准)。 (6) 主持从事开发应用工作2项以上,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 40 万元以上。 第七条 高级工程师岗位要求 1、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承担重要研究 课题或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2、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方面取得具有实用价值或 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或发表高水平技术论文、著作等。 3、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或指导学生实践活动,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第八条 高级工程师学术、技术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第 2 款以及第 3 款(1) -(6)中之一。 1、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涉及工程领域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 表高水平的技术论文 4 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论文 2 篇以上。 2、有一定的教学工作经历,近三年为研究生、本科生开过 2 门以上实验课;或指导过本科生、研究生的毕业设计或论文。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26— (1) 在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施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 (2) 负责1台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含应用软件,单台 150 万 元以上)或多台仪器设备(含应用软件,总价 100 万元以上)的 日常维护、操作及维修3年以上,并提供优良的服务。 (3) 负责仪器设备达到 150 万元的大型实验室建设;或承担 150 万元以上校内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4) 承担过贵重仪器设备的改进1项以上,为学校创造经济 效益 15 万元以上;或自制有特色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1件(套、 台)以上,为学校节省经费 10 万元以上。 (5) 从事开发应用工作1项以上,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 15 万元以上;或开发多媒体课件,取得显著成绩。 (6) 在科技开发中取得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 专利(均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以证书为准) 。 第九条 工程师以下职务申请者的教学水平和技术能力要 求由各学院(部门)按岗位职责制订。 三、实验职务条件 第十条 高级实验师岗位要求 1、精通与本岗位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本专业实 验技术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 2、组织和指导重要实验工作,撰写高水平论文或实验报告, 解决实验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3、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或指导学生实践活 动,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高级实验师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第 2 款以及第 3 款(1) -(6)中之一。 —27— 1、组织和指导过大型实验技术工作;或者主持或协助主持 实验中心或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2、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较高水平的 有关实验中心或实验室建设或实验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 4 篇以上, 其中核心期刊论文 2 篇以上。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 在实验中心或实验室建设、实验设备的改进等方面取 得显著成绩,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前 8 名)或省部级二等奖(前 5 名)或省部级三等奖(前3名)或校级奖励(个人或第一贡献 者)。 (2) 负责过实验仪器设备总价值为 60 万元(基础实验室为 40 万元)以上的实验室建设。 (3) 组织重要实验仪器设备的改进, 对实验教学产生重大作 用,并为学校产生经济效益 10 万元以上。 (4)利用实验设备从事开发应用工作,为学校创造经济效 益 15 万元以上 ; 或自制有特色的实验仪器设备,为学校节省经费 10 万元以上。 (5) 指导过2门以上的实验课,并有公开出版的实验教程 或教学参考书,其中本人至少编写 5 万字以上。 (6) 排名前 5 参加省部级以上的教学改革项目或课题 1 项 以上。 第十二条 实验师以下职务申请者的教学水平和技术能力 要求由各学院(部门)按岗位职责制订。 四、兼职高教研究职务条件 第十三条 兼职高教研究研究员岗位要求 应在高教研究和管理等工作中开展富有开创性的工作并做 出重大贡献。 —28— 第十四条 兼职高教研究研究员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 款和第 2 款(1)-(5)中 之一。 1、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高教管理领域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 水平学术论文 5 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论文 4 篇以上, 2、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 励的高教研究成果 2 项以上。 (2) 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部级以上高教 理论研究或者决策咨询类项目(课题)3 项以上,通过结题或者 验收,并对国家或地方高等教育工作产生广泛影响。 (3) 排名前 2 位公开出版高教管理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2 本 以上。 (4) 独立或第一作者在高教管理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再发 表核心期刊论文 2 篇以上。 (5) 公开出版过高教专著 1 部以上。 第十五条 兼职高教研究副研究员岗位要求 1、掌握相关领域法规政策,胜任专职管理岗位工作。 2、主持或参加管理课题研究,积极撰写研究论文、调研报告。 3、主持或参加学校重要工作,主持相关文件起草、项目实施 等。 4、指导本部门的青年成员,提出有效建议和办法,有团队合 作精神。 第十六条 兼职高教研究副研究员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 款和第 2 款(1)-(5)中 之一。 1、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高教管理领域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 高水平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 2 篇以上。 2、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29— (1) 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以上高教研究成果奖励 1 项以 上。 (2) 排名前 3 位完成省部级以上高教管理理论或应用研究 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结题或验收。 (3) 排名前 2 位公开出版高教管理专著 1 部以上。 (4) 排名前 2 位公开出版高教管理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1 本 以上。 (5) 独立或第一作者在高教管理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再发 表论文 2 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 1 篇以上。 第十七条 兼职高教研究助理研究员职务的学术水平和技 术能力要求由相关部门制订。 五、图书资料职务条件 第十八条 研究馆员岗位要求 1、 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他 某一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 2、 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显著。 第十九条 研究馆员学术、技术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 款和第 2 款(1)-(5)中 之一。 1、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图书资料领域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 表高水平的论文 6 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论文 4 篇以上。 2、 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 规划并主持实施1项以上全校性公共服务体系重大发 展项目或“中国高等学校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子项目。 (2) 主持全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受到省 部级以上表彰。 (3) 主持省部级规划的信息管理学科科研项目2项以上, 或主持 10 万元以上的信息管理学科横向科研项目1项。 —30— (4) 正式出版著作(含译著、古籍整理等)个人撰写部分 累计 20 万字以上。 (5) 获得1项国家级二等(前 5 名)或省部级二等(前 3 名)或省部级三等(独立或第 1 名)优秀成果奖。 第二十条 副研究馆员岗位要求 1、 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方法,胜任图书资料管理岗 位工作。 2、 积极撰写图书资料研究论文、调研报告。 3、 参加图书馆的学科建设或其他公共事务。 第二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如下第 1 款和第 2 款(1)-(5)中 之一。 1、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图书资料领域的重要学术期刊上 发表高水平论文 4 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论文 2 篇以上。 2、 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 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图书资料研究成果奖励。 (2) 排名前 3 位完成省部级以上图书资料理论或应用研究 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结题或验收。 (3) 排名前 2 位公开出版图书资料专著 1 部以上,个人撰 写部分累计 15 万字以上。 (4) 排名前 2 位公开出版图书资料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1 本 以上。 (5) 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图书资料领域的重要学术期刊上 再发表论文 2 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论文 1 篇以上。 第二十二条 馆员职务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要求 由图书馆按岗位职责制订。 —31— 六、其他职务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出版、卫生等系列, 以及学校目前不设评审组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须参加上海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评审。根据沪教委[2007]30 号和沪 人[2007]54 号文件规定, 实行考试取得资格的系列,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后取得资格证书者,在首次受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 须参加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计算机考试。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