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6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pdf
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22-131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6日15:00点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11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9:15至15: 00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公司科技大楼一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鉴于公司董事长曾毓群先生、副董事长李平先生和副董事长周 佳先生因工作和疫情原因无法参加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 由公司董事吴凯先生主持。 1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1,320,793,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08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51,670,0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8.96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69,123,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1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共计380,462,3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7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1,338,591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46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5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共计369,123,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146%。 2、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及董事候选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因疫情防控要求,公司独立董事蔡秀玲女士、独立董事洪波先生、董事候 选人忻榕女士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之一王利民先生以视频方式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此外,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蒋理先生因工作原因 出差,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 (一)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暨放弃权利及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0,651,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8.4750%;反对19,751,3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954%;弃权391,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0,319,9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7058%;反对19,751,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914%;弃权391,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0.10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新增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0,833,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8.4887%;反对19,569,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816%;弃权391,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0,175,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9532%;反对226,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2%;弃权391,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9,844,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376%;反对 226,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96%;弃权 391,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102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3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7,031,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8.9580%;反对13,369,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122%;弃权392,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6,699,8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3827%;反对 13,369,5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140%;弃权 392,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33%。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利民先生、蔡若思女士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述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6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