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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申诉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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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河北省学生申诉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 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 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学生或者 其代理人可以与学校或教师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 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五条 申诉处理机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学生的相关申 诉事项。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 9 至 13 人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 数;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工作,有下列情形时 应当予以回避: (一)与申诉学生(代理人)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的。 第三章 第八条 申诉的受理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提交《河北科技 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申诉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诉后予 以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诉; (三)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出具《不予受理学生申诉通知 书》。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申诉的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审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申诉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笔录; (二)听取原处理机构负责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并制作笔录; (三)调查有关证人并制作笔录; (四)查询、分析依据,收集有关证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根据申诉人请求,召开听证 会,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六)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出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和 纪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后,应当区别不 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 据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恰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改变原处 理、处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处理、处分行为显失公正的。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出具《学 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代理人。《学生申诉复查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与申诉案件相关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事实和请求; (四)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五)审理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七)不服申诉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九)加盖学校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公章。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 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申请撤诉的,或者被申诉人改变 其所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申诉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经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准许,可以撤诉。 申诉人一经撤诉,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在审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的申诉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 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 与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学校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加盖公章。 调解协议书与申诉复查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听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前,应当告 知申诉人、被申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诉人、被申诉人要求举行听 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申诉人、 被申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的, 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 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 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 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 可以向到场的证人询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 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作出听证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附则 本规定所称侵犯学生人身权,主要指教师体罚或者变相 体罚学生;本规定所称侵犯学生财产权,主要指学校或者教师违反规定向 学生收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 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书 2.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登记表 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不予受理学生校内申诉通知书 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复查决定书 5.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回证 附件 1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书 申述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院(系) 申述人 联系电话 年龄 专业班级 代理人姓名及与受到学校 处理、处分的学生的关系 家庭地址 及邮编 申诉事实 申诉理由 申诉请求 注: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人签字: 申诉人 申述日期: 同学于 年 月 年 月 日 日申请撤回此申诉书, 学校可以不再办理本人申诉相关事项。 撤诉人签字: 撤回申诉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登记表 编号: 时间 年 月 日 接待人 申述人姓名 性别 被接 民族 年龄 待人 院(系) 专业班级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及邮编 申 请 事 项 提 交 材 料 办 理 结 果 备 注 —8— 附件 3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不予受理学生校内申诉通知书 校申字〔 _ 〕 号 同学: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办公室提出 的申诉,因你 提出的申诉已超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在接到学 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的期限(或你提出的申诉不属于《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学校或申诉委员会公章) —9— 附件 4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复查决定书 校申字〔 申诉人姓名: ,年龄: 院(系): 〕 号 , 性别: ,专业班级: 。 同学因不服学校给予的 定,于 , 年 月 处理(处分)决 日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起申诉,请 求 。 学校党委宣传部受理后,认真进行了调查。 (调查经过及错误事实、适用依据、处理程序等内容的陈述与分析) 经审查,你的行为 理规定》第 条“ 严重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的规定,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明确,定性 (是否)准确,程序(是否)正当,处分(是否)恰当。根据《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定维持(撤销)学校给予 条的规定,经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 的处理(处分)决定,(另行给予 处理(处分))。 如对本复查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河北省 教育厅提起申诉。 年 月 日 (学校或申诉委员会公章) — 10 — 附件 5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回证 校申字〔 收件人 〕 号 事由 送达地点 送达文件 名称 签发人 送达人 收件人签 名或盖章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请在收到该文书后,将此送达回证寄回。 备注 通信地址:秦皇岛市河北大街西段 360 号 邮政编码:066004 单位名称: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收 件 人: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收) 注:1.如收件人已离校,可通过邮寄将文件送达; 2.代收者,由收件人在收件栏内签名或者盖章; 3.拒收者,送达人在收件人签名栏内写明情况。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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